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在文化对话的运用

2021-12-07 10:28徐海丽
文化与传播 2021年3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文化冲突理性

徐海丽

面对世界上越演越烈的文化冲突,许多思想家们都渴望通过对话来消除冲突。但他们要么坚守普遍主义的立场,要么退缩到相对主义的隅角,文化冲突并没有得到妥当的处理。当代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行动理论以及相关的话语理论,这一理论中所蕴含的交往理性对于解决当今的文化冲突和如何进行文化对话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当今文化冲突及其特征

一般来说,文化冲突是指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因价值观和信仰的差异彼此产生分歧。要解决当今文化冲突问题,有必要先了解其现状及其特征。

(一)当今文化冲突的现状

“文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词,有关它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在所有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至少可以找到164种有关“文化”一词的不同定义[1]。尽管在对“文化”一词含义的界定方面存在着如此多的分歧,但不可否定的是,它影响着人类的社会行为、基本信念,决定着对某些行为规范的认可,也决定着人们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相应地,人类社会的艺术成果、思维习惯、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无一不打上文化的烙印。可以说,文化确定了社会中可接受的行为,它既是行为、着装、语言和风格的准则,也是社会群体期望的模板。换言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也决定着人们对价值和信仰的追求。由于文化与自身的民族紧密相连,它不仅成为民族的象征,也是某一民族立足于世界的根本。千百年来,世界各地先后出现了希腊文化、印度文化、儒家文化、伊斯兰文化、拜占庭文化等,它们不仅影响了世界各地人民的物质生活,也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毋庸置疑,这些文化从彼此之间的接触、交流到碰撞、交融,不仅没有使各自原有的文化消失,而是在彼此相互吸收的同时又保持着自身独立发展的趋势。也正是由于文化发展有这样的趋势,人类世界的生活才呈现出丰富多彩性,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展现出新的活力和生机。从理论上看,我们应该尊重不同的文化形式。不过在现实世界中,多样性和多元性的文化诚然使人们生活丰富多彩,但有时也不可避免会造成冲突,进而甚至会导致犯罪、战争等极端现象的出现。这就是所谓的“文化冲突”。

众所周知,全球化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进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由于各国经济、政治利益、社会制度、发展模式、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各不相同,与此相关的各种文化之间既相互影响,又不断地发生碰撞和冲突,且形势日趋激烈。同时,随着全球化向纵深领域发展,某些文化差异被放大,甚至发展为矛盾冲突,从而加剧了文化冲突。全球化是把双刃剑,发达国家在占领优势的地位后,有的会通过各种方式去冲击其他国家的思想观念,处于弱势地位国家的文化及某些价值观念,有的会在不知不觉中被同化。有的国家不甘于其传统的价值、文化观念被干预而坚决抵抗,甚至采取过激手段,这也是当今文化冲突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当今文化冲突的特征及原因

当代文化冲突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第一是广泛性。当代的文化冲突并不单单属于某一层面,它游走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冲突就不只是指向道德与非道德这狭隘的空间,而是大大超出道德的领域。第二是复杂性。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始终是文化冲突的标志,围绕这个中心,各种与文化相关的冲突呈现极其复杂的情形,文化主体之间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彼此发生渗透、冲击,构成极其复杂的冲突网络。第三是深刻性。文化具有深刻的渗透性,它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各种社会活动都打上了深刻的文化烙印。当自身的文化遇到冲击时,以此由来的其他冲突就更深刻、更难调适。第四是持续性。人是文化的产物,人类只要存在着生存条件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冲突就会继续存在。无论主体选择或者不选择,是选择这种还是选择那种文化,都潜藏着引发冲突的因素。可以说,当今文化冲突在时间上迭起,在空间上并存;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上变换而不停息。

从表面上看,文化冲突的原因在于多元的文化产生了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又是其他文化难以接受的,甚至还是彼此排斥的。如果真的如此,那世界上只要保留一种文化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文化冲突问题。显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文化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某个文化主体认为自己的文化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把自己的文化视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而认为其他文化是落后的,甚至是低劣的,进而加以抨击或排斥,从而导致文化之间的冲突。要避免文化冲突,防止因文化冲突走向极端现象,就必须开展对话。开展文化对话也是人们一直努力的目标,文化对话可以让不同的国家或民族吸取其他的先进文化成果。

迄今为止,解决文化冲突的基本原则大致有两种,分别为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它们各自对如何解决文化冲突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普遍主义原则从某种先验论出发,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一种普遍适用的文化,以这种普适性的文化作为标准,以合理的方式加以推广,世界上的文化纷争就能够得到解决,人类就能够进入文化大同社会。其次,特殊主义原则否认存在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文化标准,主张任何文化都是从人们的具体生活实践和历史情境中产生的,并随具体实践和情境的变化而发展,因而按照这一原则,人们就应该尊重主体的选择,尊重文化多元化的现实,文化本身也应该多元地发展。

显然,普遍主义原则往往把某种适合于某个主体的文化加以绝对化,排除了主体的多元性;而特殊主义则对所有文化都持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否认了文化在交流、碰撞中得到改变和发展的可能性。此外,要使世界达成某一普遍适用的文化不是轻易的事情。虽然人类承认、接受、向往自由、平等等某些公认的文化观念,但对于什么是自由平等、什么程度才算是自由平等、怎样才能全民自由平等等问题的标准并不一致,更不用说怎样的推广方式才是恰当的。因此,这种原则是不切实际,带有明显的缺陷。特殊主义则强调文化的多元化和独特性。人们如果按照特殊主义原则,只是简单地承认和尊重所有文化并不是解决文化冲突的长远之计,因为它否定了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共同点,忽略了作为文化主体的人所具有的共性。也就是说,从实践上看,特殊主义原则与普遍主义原则一样具有自己的不足之处,都是不全面的,都难以贯彻始终。

二、哈贝马斯交往理性论

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中的人离不开交往。在哈贝马斯看来,一方面,人要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对象打交道,并不断地加以改造而使其符合人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人还要与周围的人打交道,形成互动,而不能离群索居。因而,整个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实际上就表现为劳动过程和交往过程,而正是交往过程使人能“用以语言为先决条件的社会规范系统取代动物的身份系统”[2]145。

(一)交往行为蕴含着交往理性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从人类活动方式来看,行为可以分为“非社会行为”与“社会行为”,个体对自然世界的工具性操作活动就是一种非社会行动。社会行为则涉及至少两个主体以上的互动,又可以区分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毫无顾虑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3]282。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3]281与交往行为相对的策略行为、剧场行为和规范调节行为都是以目的为取向的。在哈贝马斯看来,“达成理解”是指“(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3]292。如果把“理解”理解为一种结果的话,那么这一结果要通过“交往”而达成。其所达成的理解也可称之为“共识”,尽管这种共识中包含着“求同存异”的可能性。从哈贝马斯对交往行为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语言获得了相对独立性。哈贝马斯进一步发现,语言本身就蕴含着理性,交往行为是一种蕴含着合理性的行动。这可以从交往行为与言语行为的关系上窥见一斑,他把蕴含在交往行为中的合理性称之为交往合理性。哈贝马斯指出:“交往合理性概念包含三个层面:第一,认识主体与事件的或事实的世界的关系;第二,在一个行为社会世界中,处于互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第三,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的关系。”[4]在这里,第一个层面的“事件或事实的世界”就是客观世界,第二个层面就是指社会世界,第三个层面就是指主观世界。这三个层面都存在着有效性要求,即与客观世界相关联的真实性要求,与社会世界相关联的正当性要求,与主观世界相对应的是真诚性要求。这三者是结合在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过程之中,因而,与传统理性相比,这种理性并不是独立存在于主体自身,而是存在于语言的运用中,语言中包含的这种交往理性“并不沉迷于一种超越特殊和个体的唯心主义普遍性当中而不能自拔”[5]140。只有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相对应的三种有效性要求同时得到满足,交往行为才能发生。这三个“世界”实际上就统一于交往行为之中,这种统一于交往行为的三个“世界”形成了一种“三位一体”结构,即后来哈贝马斯反复强调的“生活世界”,也正是因为这种关联,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与生活世界这两个概念之间形成了互补[3]320。

(二)交往理性的基本要求

哈贝马斯认为:“任何一个处于交往行为中的人,在实施任何语言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以被验证或得到兑现。”[2]2具体说来,这些有效性要求包括:一是真实性要求,它要求对客观世界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可靠;二是正当性要求,它要求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规范,确保所建立的人际关系具有合法性;三是真诚性要求,即说话者和听者的意图是真诚可信。如果行为者在言说过程中能够同时满足这三个有效性要求,他们就会在言语行为上达成共识,并能够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从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6]。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在充分吸收现代语言学、米德的符号互动论、韦伯对理性的分析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他揭示了交往行为中所蕴含的交往理性,这种理性“不仅从主体以自封的标准去排斥他者的能力”转变成主体间性“以共认的规范容纳他者的能力”,它还从主观的自归能力转变成主体间的规范能力[7]。因而,以交往理性为指导,解决全球文化交往的困境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交往理性所涉及的三个有效性是交往成功与否的关键,同时,交往行为又是一种语言行为。交往理性的这些特征完全适用于文化之间的对话。

三、通过交往理性实现文化对话

文化对话要以语言媒介为基础,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在《交往行为理论》这一鸿篇巨制中,哈贝马斯把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统一称为目的(策略)行为,并进一步指出交往行为与前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即交往行为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3]82。之所以强调语言而非其他诸如货币、权力之类的媒介,乃是因为“语言是一种交往媒介,它用于达成理解的过程,而行动者通过相互理解,使各自的行动得到协调,以追求各自的目标,实现各自的目的”[3]101。对话本身就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人用语言交谈。与对话相反的是独语中的独白。对话既是目的又是方式,它强调对话参与者的投入,没有使对话参与者产生变化的交谈不能称为对话。同样,只有努力消除文化误区,才能促进文化之间的交往,进而达到受不同文化影响的人顺利交流的目标,从而实现人世间的共同价值。

(一)文化对话的三种有效性要求

文化对话需要面向客观世界,满足真实性要求。文化总是与一定的生存语境关联在一起的,如果将文化从具有历史意义的现实生活中抽出来,文化本身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丝毫生命力。在文化对话中,“真实性”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话语参与者以强权文化自居,枉顾其他文化源于客观现实世界的要求,盲目地对非强权文化加以干涉,甚至是践踏。真实性要求往往与文化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主体或群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追求不能超越现实的客观世界,只能建立在现实的客观世界基础上,而且要如实地表达根据自身所处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利益需要,只有在矛盾双方都不肯放弃或者让渡自己的利益时才发生冲突。

在文化对话中,应直面主体各方面的真实性要求,并使之得到满足。文化对话需要面对主观世界,满足真诚性要求。对话的真诚性是指文化对话的参与者要真诚地表达他的信念、意图、感觉和期望等,以获取听者的信任。在解决文化冲突的过程中,文化对话要具有真诚性要求,冲突双方都愿意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向,都真诚地希望通过对话交流解决矛盾冲突,如果一方或双方都有所保留,或者是都不愿意通过对话解决问题的话,是很难达成共识的。

文化对话需要面向社会世界,满足正当性要求。社会世界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世界,它是一个由规范建构出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哈贝马斯所说的“规范”是指对行为者或行为具有合法效力的制度、规则、规定或准则,或者说有效力的可普遍化的规范[8]。

根据交往理性的要求,只有三个有效性要求得到了满足,才可能真正地进行文化对话。例如,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相互抵触,这种不同态度的背后体现的是文化的冲突。在一些非西方文化国家,同性恋关系为人们所接受,甚至在一些特定群体内受到鼓励。例如,北苏门答腊岛的巴塔克人就允许男性在婚前建立同性恋关系[9]。而在有些文化中,性是与个体相关的私事,同性恋或者异性恋取决于个人的性取向。还有些文化则明确反对同性恋。这些态度的背后体现的是文化差异所产生的文化冲突。对此,我们可以按照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三个有效性来进行分析。第一,这种行为是否对所有人都是有利的。这一问题不是某个社会学家、政治家或者是虔诚的宗教信仰者说了就算的,它应该考虑所有参与在内的相关者。第二,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这种规范应该是人们已认为具有普遍可接受的规范。如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认可“同性恋”,并认为合法,是因为在这两个国家里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的保障,使“同性恋”符合当地的规范。但当某些国家把“同性恋”视为异端而加以处罚时,这样的行为就不能推行了。第三,参与者的真诚性要得到检验。有些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及家庭的压力,或者迫于传统,压抑自身的性取向而反对同性恋,这显然是不真诚的。

为了使交往理性在现实的文化对话中真正发挥作用,人们还必须确定合理的对话环境和对话程序,从而使作为理论处境中的交往理性落实到实践的语境中来。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文化对话的理想言说情境

哈贝马斯所理解的“话语(Diskus,discourse)”与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指的语言自我充足的能指或所指系统不同,也与福柯所理解的“话语权”根本不同。哈贝马斯对“话语”的理解与他对“交往行为”的理解紧密相关,甚至可以说,它是交往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解,话语的目标与交往行为的目标相一致,即共识,它是每个参与者参与质疑和论证的结果。但是,这一过程也充满了斗争、妥协、讨价还价。用什么样的条件来保证人们所获得的论证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共识呢?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条件就是“理想的言说情境”。从表面上看,所谓“理想的言说情境”就是一种交往的预先设定。理想的言说情境至少要满足三个形式条件,即:第一个条件,每一个有说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可以参与到一个话语中来;第二个条件,参加到话语之中后,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断言,每个人都可以在话语中引入任何断言,每个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态度、愿望和需要;第三个条件,不得通过内部或外部胁迫阻止发言者行使其在前两项中所规定的权利[10]。这三个方面也是文化对话所需要的形式条件。文化主体之间要达到真正的交流、理解、沟通,就必须要坚持主体间平等的对话,谴责以任何形式、目的或手段来干涉文化主体的自身选择。同时,在谋求文化共识的过程中,所有话语参与者也要反对强权文化主体灌输自己意图的做法,彻底否定那些借文化之名而谋求自己不当利益的辩论。文化主体只有通过交流并贯穿于理解、最后到达沟通,才是不同文化主体交往的正确途径。

(三)文化对话的程序要体现交往理性的要求

交往理性保证了文化对话过程中的程序是适当的,所有程序的基础就在于话语程序。话语程序在具体因素,如时间、空间或者专业等限制下,能保证建议、议题、信息等自由浮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从而更好地达成共识。交往理性并没有确定一种最终的标准,这是因为由于生长环境、信仰等根深蒂固的信念的差异,以及瞬息万变的现状,文化都具有其合理性。交往理性并不能确保在每种文化对话过程中能判断出一个谁是谁非。所以,构建一个标准,告诉世人“What”(是什么),倒不如从实践上解决问题,告诉大家“How”(怎样做)。在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意义上,话语具有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双重意义,这两种意义对规范人们的交往行为都起着重大的作用,尽管他的话语理论并不能为“How”这一问题提供一种对每个人来说都有效的答案。

同样,文化对话也需要遵照话语程序而进行。文化对话并非最终要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关于“是什么”的结论,而是各种文化自身的有效性要求“怎样做”才能得到认可。话语共识对每一种文化冲突是否可以调适可从这三个方面加以检验。首先,文化主体的真实性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检验。文化主体的真实性指的是作为主体的个人或群体的真实需要,话语共识检验着什么是对所有参与者都是有利的,让冲突双方都能知道对方的真实需要,找到冲突的根源,同时也看到彼此共同利益,话语共识追求的是双赢,而不是顾此失彼。其次,文化主体的正当性要求是否得到检验。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基本社会规范,如果冲突双方其中一方,甚至如果是双方的做法都违反人类基本行为准则或全世界公认的法律规范,冲突就由法律法规解决,而不需要通过话语论证达成共识了。最后,要对文化主体的真诚性要求得到检验。由于真诚性表达的是参与者的意愿,通过话语的论证,可以检验参与者的意图,即他(他们)的意向,从中获得共识。以上三个有效性要求应该在理想的言说情景中得到话语论证,只有得到了论证并形成了话语共识后,我们才能很好地调解由价值差异引起的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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