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类银行监管模式的可行性探究

2021-12-16 02:08郑青昊刘心怡唐小丰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
环球市场 2021年34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监管

郑青昊 刘心怡 唐小丰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

近十年内,P2P在我国取得了巨大发展,但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P2P网贷平台负责人违法犯罪事件频出,比如非法集资,以致被全面清退。2020年11月,所有在营P2P机构清零,剩下的借贷余额在有序清退之中,属于P2P的时代正式谢幕了。尽管P2P正式退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历史舞台,但是它依然为我们提供了将来我国发展互联网借贷平台模式的思路。相信未来在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下,会出现更加合规、更加优质的互联网借贷平台。

一、国内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发展历程及预测

(一)国内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发展历程

1.引入期(2007年-2011年)

鉴于国外发展的成功,互联网借贷——P2P很快便在我国出现并发展开来。以下对P2P的引入过程做下分析:2006年宜信公司成立,该公司便是真正将P2P引入我国的“第一人”,但这一阶段的P2P,并不是如今意义上的P2P网贷平台。在其引入的第二年,也就是2007年,P2P网贷这颗种子才开始在我国社会土地上生根发芽,促成其发芽的主要条件之一,即为“拍拍贷”的成立,这是国内首家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P2P借贷平台的公司。虽然P2P有了促其生长的土壤,但是还没有充足的养料供给,社会融资需求欠缺,使其初期的生长速度缓慢。在这一阶段,借贷平台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20家借贷平台。

2.爆发期(2011年-2015年)

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预期、民间借贷的需求量不断提高,平台数量呈现出指数化增长。到2015 年年底,我国正常运转的平台数量达到了惊人的3700余家,累计平台数量更是达到近6000余家(见图1)。

图1

3.调整期(2016年-2018年)

由于行业监管具有滞后性,整个网贷行业在混乱中发展。随着国家监管力度加大,P2P平台逐渐呈现正规化、联盟化的特征,由此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借贷行业完成了混乱到规范的转变,至此网贷行业的发展路径也趋向于主流和正规化。最突出的表现便是网贷平台数量锐减,精简化的实现标志着网贷行业正式迈入稳定发展阶段。

4.退出期(2018年-2020年)

随着短视频时代来临,许多借贷平台利用其进行病毒式传播。当他们陷入流动性困境时,不惜采用资金池的形式借新债换旧债,最终使企业堕入深渊,令投资者血本无归。2018年以来,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已超过正常在营平台数量,单单对2018年上半年爆出问题的借贷平台作出统计,就有136家之多,可见这一行业的浑水程度,国家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决定清退P2P平台。截至2020年11月,所有在营P2P平台已全部被清退。

(二)未来预测

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结合完全是社会时代要求下的“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虽然是新兴领域,但其存在和发展,以及具体模式和业务内容等,依旧是由社会时代决定的。在互联网金融的实施过程中,传统金融产品、业务、组织等均随之改变。互联网借贷本质上为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非经营性信贷,这以行为在消费金融的范围当中。消费信贷这种行为对于市场有着较大的影响,能够增强市场活力,扩大内需,让生产、消费活动能够始终以健康可持续的状态存在,从短期来看,可以提升个人的生活质量,让个人消费产生计划性和目的性;从长远来看,能够让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加稳定。同时,金融市场与过去相比已然有了更大的进步,相关体系和制度更加完备,国家P2P模式可以以其成熟的力量,为社会群众带来优质的金融服务,相信待时机成熟互联网借贷平台会在我国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而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可以运用到互联网借贷平台上,从而保证投资人的财产安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

二、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类银行监管的可行性分析

(一)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性质

P2P网络借贷虽然从表面上看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但是根本上是民间借贷行为,因此有着民间金融的基本特点,但在民间金融的基础上,网贷平台的角色却是不同的,除了基本信息中介这一角色,还有居间人、担保人等多重角色。当前P2P网贷平台中的借贷合同,除了具有借贷合同的基本性功能,还兼具中介服务、理财服务、金融服务等多种功能。所以,若在广义角度看待P2P网络借贷,可解释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签订的合同,而这些合同均是与服务相关联的。

(二)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平台的信用风险。我国P2P发展初期,信用风险主要在借款人身上,较为典型的表现为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对于借款的本息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致使大量公司坏账情况出现。但随着后期P2P平台的爆炸式增长,平台的信用风险不断扩大。其原因主要为行业管理制度缺陷、平台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等,使得投资者面对的平台信用风险增加。

2.流动性风险

此种风险是对平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概括。P2P平台将许多资金带给了周期较长、标的金额较大的项目,虽然这些项目预期回报较高,但承担的流动性风险破坏性更大。其次,由于P2P平台没有风险储备,它们无法像银行那样获得丰富的资本链,政府也不会为其提供担保,也导致平台流动性风险升高。

3.法律风险

P2P吸收资金的主要模式是公开广告宣传以及向不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种模式虽然不完全属于非法集资,但是始终徘徊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些平台对外宣扬其具备银行托管的条件,但实际上所有的款项仍然会通过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池”。同时,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亦存在泄露风险。

4.互联网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安全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P2P借贷平台的安全程度。由于我国互联网借贷平台并非由其企业自身开发,假设第三方网站开发平台对其公司网贷业务缺乏了解,其开发的系统存在潜在风险漏洞,容易遭受互联网金融犯罪分子的攻击,使得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与隐私安全遭到威胁。

(三)互联网借贷平台监管的理论依据

1.社会利益论

金融监管的首要出发点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借贷平台若是以单独的形式活动,会伴随着不利的负外部性因素影响,使风险增大,但风险不完全由平台承担,而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来承担,因此公众利益受到损失的概率将会增加。

2.金融风险论

互联网借贷是一个相对高风险的行业,其自身功能只是充任“信息中介”,但在其运营期间,为了获得更多资金,会借助“信息中介”这种不具有实质性条件的功能来得以实现,很多业务开展的资金,往往来源于负债,盲目筹集资金更加剧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高风险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当前互联网借贷的投资人基本都是中产阶级,是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一旦平台出现无法兑现的问题,会引发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多米诺效应”,甚至引发整个国家金融动荡。因此互联网借贷平台监管对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定有着重大意义。

3.投资者利益保护论

平台作为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与投资人的和借款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然而因为平台的高收益性,债券融资比重很高,这就意味着平台要面对众多的小债权人。为了避免平台使用投资者资金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要对平台进行制约。同时,投资者无法掌握借贷平台所有的数据信息,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平台可能利用这一信息差牟利,并将风险和损失嫁祸给投资者。

P2P不同于银行业,其高收益的特点决定了高风险的性质。因此该行业应重点保护借贷人的本金安全,利息部分只进行合理保护。因此为“类银行”监管模式。相信在未来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下,一定会出现更加优质的互联网借贷平台。

三、互联网借贷平台未来应有的监管内容

(一)将互联网借贷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畴

将互联网借贷归入银保监会监管范畴,意味着互联网借贷平台身份合法化、行业完善化。对其监管人员构成“银保监会——地方经济金融办——行业发展协会”的三位一体的监管工作格局,有效规范联网借贷平台的管理,防止其恶性生长。

(二)市场准入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大量平台的涌入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也为社会不稳定埋下伏笔。因此该行业应该有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新平台在准入审核时,需要关注其注册法人代表的信用等级、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的治理结构、借贷平台的竞争状况与经济发展状况。

(三)经营过程的审计检查

互联网借贷平台在成功注册登记,获得经营许可以后,就应定期向监管当局提供公司的经营状况报告。除了平台的主动上报,监管当局也应该对平台进行随机的审计检查,以确定平台的金融状况。

对平台的审计检查常用两种方式:现场检查、常规检查。前者的工作内容是以按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平台经营状况进行评价;后者指监管当局对借贷平台公司报送的报表数据作出准确性分析以后,评估平台的经营情况。银行评级系统在此同样适用,且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可类比对平台进行监管处理(CAMEL骆驼评级体系)。

(四)对问题平台的处理

对有问题的平台处置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重新注资:对于陷入流动性窘境的平台来说,可以通过中央银行注资等方法,通过缓解其资金困境来渡过困境。

②接管:为确保投资人利益不受损失,需要让借贷平台能够正常经营运转,此时便需要监管当局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借贷平台业务进行接管和管制。

③兼并:通过兼并陷入窘境的借贷平台形成一家新的借贷平台,以最小的代价保持互联网金融秩序的规范化和稳定性,使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④破产清算:法院宣布平台破产后,还要清理金融机构法人,清算平台剩余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按照相应比例弥补到每个投资人身上。

(五)建立投资保险制度

因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创新性和特殊性,其投资模式不应当属于高风险类别的投资,而应该具有稳定收益性、安全性、普惠性的特点。因此保险机构可建立投资保险制度,当平台爆发运营危机以及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按照缴纳的保险费比例为其给予资金帮助,让投资人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四、结语

近十年内学术界的学者们对如何监管P2P提出了众多观点和建议,大多以包容发展为主。P2P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金融借贷的形式,然而其带来的金融市场混乱也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必须要全面关停P2P平台,进行一定时间的沉淀和改革,才能得到更好的方案。目前,我国正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案件,一些平台多年拖欠投资人款项的案件得到了国家的关注和处置。同时,一些成熟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正在转型成为一类为人民群众提供实在利益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也确实为我国中产阶层的投资与融资提供了一条渠道。对于曾经网贷行业发展良好的领军地区,应该对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进行先行试点,推动我国互联网的金融模式越来越丰富、多样,但即便如此,也不能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P2P平台清零,属于它的时代落幕了,我们应该总结该模式的经验教训。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期待相关监管层能出台一系列监管措施,从而创造出能遵守行业模式、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的、监管有依据的优质借贷平台,不走P2P行业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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