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庄严论经》中“所”的用法①

2021-12-22 13:56郑斯亮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中古用例代词

郑斯亮

(北京语言大学 人文社科学部,北京100083)

《说文》:“所,伐木声也。”段注:“伐木声乃此字本义。用为处所者,假借为‘处’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类是也。”论及“所”的性质归属及用法,主要是看其在“所”字结构中的特征和语法意义。“所”字结构是指“所”字和动词(动词词组)或介词结合而成的一种结构。目前学界对“所”字结构中“所”的词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所”字结构中的“所”字是代词。《马氏文通》(2000:58)最早提出“所”字的词性归属,将其归入接读代字。王力(1997:363)认为“‘所’字也是一个特别的指示代词,它通常用在及物动词的前面和动词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表示‘所……的人’‘所……事物”。吕叔湘(1962)认为,“所”字的作用在指示,兼有称代的作用。二是认为“所”字是助词,依附于动词,组成名词性的“所”字结构。陈承泽《国文法草创》将“者”定为“近指助字”,放在“专用于指示之助字”中加以介绍;称“所”为“助字之含有指示作用者”。杨伯峻《文言语法》(2016)认为“所”字是一个小品词,本身不能独立,一定要粘附于其他词语或句子,才能起作用。胡安顺(2010)认为“所”既无代替作用,也无指示作用,只是一个结构助词。关于“所”的性质,学界众说纷纭。从“所”自身特点看,其不单独作句法成分,不单独表义,故独立性差,只能附着于词语前改变词语的语法意义,具有助词的特性;此外,“所”字结构有指示作用,并不意味着“所”字本身有指代作用,“所”字只是帮助构成具有指代作用的“所”字结构,所以我们认为把“所”归入助词更好。

《大庄严论经》中用于“所”字结构的“所”字占绝大多数,达640 例。此外,文中多见“NP所”结构(即后置词“所”),达117 例,我们将从句式分布、句法功能等角度进行分析。作为中古时期典型的被动句式,《大庄严论经》中“为……所”结构用例丰富,但不出现引进施事的介词“为”字,仅用“所”字结构表被动的用例,19条。本文拟针对后秦鸠摩罗什所译《大庄严论经》中的“所”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并以考察结果为参照点,讨论相关语法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所”字结构

(一)“所”字结构的类型

1.“所”字后面不带介词的,有两种格式

其一,所B 式/(A)所B 式,B 表示动词或动词词语,A 是与动词B 有直接关系的代词或名词,共563 例。

(1)汝今能信敬,悲愍之大仙。所说语真实,未曾有二言。先所伏藏财,尽以用还汝。更复以财宝,而以供养汝。能敬信调御,善逝实语故。(卷六 34 0290a)

(2)世尊所说庵罗果喻,内生外熟,外生内熟,莫妄称量前人长短,一念之中,亦可得道。(卷一 3 0261b)

(3)时妇问夫:“造何等事劬劳乃尔?”其夫答曰:“今我所为,欲害怨家。”(卷十三 66 0328c)

(4)一切大地庄严映饰未曾有,如波阇波提比丘尼所作庄严。(卷十四 68 0335c)

以上用例从词性或语法关系看,例(1)的B是动词,例(2)B 是动宾词组。例(3)的A 和B 之间是主谓关系,(4)的A 和B 之间是定中关系。

其二,A 之所B 式,“所”字前面有助词“之”,70 例。

(1)智者观已:“是王不久,必当成佛,可往亲近。”帝释答言:“彼之所作,不移动耶?”(卷十二 64 0321b)

(2)我若有过失,听我使忏悔。众生更不见,佛之所作业。(卷十五 78 0344c)

2.“所”字后面带介词的,也有两种格式

其一,所介B 式,共5 例。

(1)我未睹佛时,愿大悲至家。见佛到家已,心中不喜乐。所以不喜者,以有非法故。(卷十三67 0330a)

(2)王告之言:“汝鹿尽耶,云何自来?”鹿王答言:“由王拥护鹿倍众多,所以来者,为一妊身牸鹿,欲代其命身诣王厨。”(卷十四 69 0338c)

其二,A 所介B 式,共2 例。

(1)先旧智人作如是语:“如来所以先度优波离者,为欲摧破诸释种等憍慢心故。诸释于是舍弃憍慢,顺出家法。亦为未来贵族出家,所顺法故。拔陀释等,久习憍慢,今拔其根。为优波离,接足作礼。当礼之时,大地、城郭、山林、河海悉皆震动。”诸天唱言:“释种今日憍慢山崩。”(卷八 47 0300b)

(2)尔时,王语法师言:“向所解义,今可显说。”法师答言:“我向所以指外道者,以诸外道各生异见,有颠倒心,是故名为痴狂之人。”(卷十五 76 0343b)

《大庄严论经》所见用例中,“A 所介B 式”结构里的介词仅见“以”字,且以上4 例中的“所以”均表因果关系。

上述的四种“所”字结构,不带助词“之”的有三种。带“之”的“A 之所B”,实际是“A 所B”结构的变式。“之”在“所”字结构中可有可无,“之”存在与否,即不影响A 和B 的关系,也不影响“所”字结构在句中的表达作用。正如黎锦熙(1958)所说“此等‘之’字,于文法诚赘疣,特微有缓宕辞气、参伍句法之作用耳”。

(二)“所”字结构的语法作用

“所”字常用在动词、介词的前面,与动词、介词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作用相当于名词,在句中作主语、谓语、定语、宾语。

1.“所”字结构用作主语

(1)怖者覩之已,尚能除恐惧。况佛在世时,所济甚弘多。今遭大苦厄,形像免济我。(卷二4 0263b)

(2)如经中说:“不见四谛,邪正不定。邪正不定,所见错谬。”是故应当勤修四谛。若见谛者,所见真正,永离邪趣。(卷四 19 0276b)

2.“所”字结构用作谓语

(1)我昔曾闻, 师子诸国, 尔时有人, 得摩尼宝, 大如人膝。其珠殊妙, 世所希有, 以奉献王。(卷二 4 0262c)

(2)今者此人,具诸贪欲,瞋恚愚痴。仙圣所行,无有少分。是故当知,夫少欲者,不在钱财,多诸宝物。(卷二 5 0263c)

3.“所”字结构用作定语

(1)释种具大悲,牛王正道者,所说之法耶!(卷三 16 0274b)

(2)时,诸释等闻优波离语已,出家诸释尽以所著衣服璎珞严身之具,成一宝聚,尽与优波离,语优波离言:“以此杂物,足用给汝,终身自供。”(卷八 47 0299b)

(3)尔时,父母兄弟诸亲举床到已。彼人专念:“迦叶如来三藐三菩提。”涕泣盈目,以己所持栴檀之香,悲哀向塔,而说偈言:……。(卷十三 66 0327a)

《大庄严论经》中作定语的“所”字结构和中心语之间,用助词“之”来连接,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的”。

4.“所”字结构用作宾语

(1)希求无厌足,不名为少欲。虽复具众物,心无所染着。修行乐圣道,是乃名少欲。(卷二5 0263c)

(2)汝欲有所须,张手速受之。诸发菩萨心,一切无悋惜。随汝所须者,悉当舍与汝。(卷十三68 0337b)

(三)其他

1. 词组“所以”

《大庄严论经》中“所+介”结构,“所”字仅与介词“以”搭配,20 例。

(1)《毘世师论》非但今者不可取信,于昔已来,善观察者,久不可信。所以然者?昔佛十力未出世时,一切众生皆为无明之所覆蔽。(卷一1 0259b)

(2)愿和上解我违,和上语言:“我本愚痴,欲舍佛禁。听我出家,我不报怨,亦不用王,所以者何?乐欲味少,苦患众多。怨恚过恶,我悉证知。我今唯欲得解脱法。我无志定,轻躁众生,不善观察。于诸智者,不共语言。为一切众生,所呵骂器。唯愿和上,度我出家。于苦恼时,现悲愍相。我于苦恼中,和上悲愍我。(卷十二 65 0326a)

(3)所以畜身者,正为救济故。设得代一命,舍身犹草芥。(卷十四 69 0338b)

上述用例的“所以”均用于表原因的句中,与“者”搭配表示“……的原因/缘故是……”。“所以”不是连接词,不起连接分句的作用,应为词组。

当“所以”后不带词或词组而独立使用时,相当于一个名词,译为“缘由”“情由”,文中仅见下述2 例。

(1)时彼诸人,闻是语已,即便顾盻,心意不安。尔时,法师未解其意,怪其所以,即问众人:“汝等何故视瞻改常,心意错乱?汝岂不知,死来迅速,犹如奔马,是故宜勤修诸善行。”(卷四 20 0277a)

(2)彼时上座,不为呪愿。尔时大众,疑怪所以,而作是言:“先者贫贱,两钱施时,起为呪愿。今者乃为王之夫人,珍宝璎珞,种种财物,而用布施,不为呪愿。”(卷四 22 0279c)

2. 疑问代词“何所”

李建生(2008)指出“何所”先秦已见用例,且分两类,一是疑问代词“何”修饰处所义名词“所”构成偏正短语“何所”,询问处所;一是“何所V”结构,分析为“何/所V”,是主谓倒装结构,即“所 V(者)何”,询问事物。太田辰夫(1987)指出:东汉时,“何所”已是一个口语化程度较高的疑问代词,因为在当时的训诂著作里常常被注家用来对译先秦典籍中的疑问代词“何”“害”和“奚”。中古时期“所”的前面可以有能愿动词和副词,已不能把“何所V”分析为“何/所V”,如果这样分析的话,则不成句。《大庄严论经》中,“何所”为疑问代词,所见用例25 条。

(1)时病比丘,说是偈已,心怀惶悸。其兄见之,生大忧愍,而作是言:“善哉!善哉!子今乃能深生悔恨,发于誓愿,但先教汝,不用我语,惊悔于后,将何所及!”(卷三 13 0271c)

(2)尔时世尊作是思惟:“尸利毱多得信敬心,受缘时至,当何所作?我当为灭烦恼之火,除邪见毒,佛如应为说《四真谛法》。闻法信解,断见谛结。除身见毒,灭诸结火。”(卷十三 67 0332c)

俞理明(1993)指出,偏正结构问处所的“何所”与由“何所……”凝固成疑问代词“何所”不仅同行,而且语法地位也一致,因此两者混同发展中都可以简缩成“所”。经检索发现,《大庄严论经》中未见“所”作疑问代词的用例。

二、后置词“所”

太田辰夫(1991)注意到中古时期“所”和“许”有特殊的助名词用法,一“为‘处所’‘跟前’之意,指近的场所,近处(类似的词有‘边’)。后来失去实义,仅仅表示‘对于……’,类似于元代‘行’的用法”。二“为‘所有’之略,意为‘……的东西’,‘……的所用物’”。江蓝生(1999)指出,处所义的“所”和“许”用在名词、代词后面,有时意义会虚化。曹广顺(1999)对“所”“许”在中古汉译佛经里的领格用法不仅提供了新的材料,而且做了深入探讨。赵长才(2009)通过分析“Prep+NP 所/边+VP”或“VP+Prep+NP 所/边”结构中的“所/边”,认为“所/边”由方位词语法化为表示对象关系的后置词,具有格标记功能。竺家宁(2005)通过探索“何所”“我所”“方所”等词语,认为中古时期“所”是一个构词力很强的新生后缀。根据《大庄严论经》中117 条“NP 所”的用例来看,笔者认为“所”为表示动作行为对象的后置词,而非词缀。

(一)“NP 所”中,“NP”的性质

1. 指人身份或指物的名词/名词短语,83 例。

(1)我昔曾闻,有一沙门与婆罗门,于空林中,夏坐安居。于时,沙门数数往返婆罗门所,与其共事,不存亲踈,正处其中。(卷二 60264a)

(2)时,诸群象咸皆来集,菩萨象王,作是思惟:“彼诸象等,得无伤害,于彼人乎?”作是念已,向猎师所,语彼猎人:“向我腹下,我覆护汝。彼诸象等,脱加伤害。”(卷十四 68 0337a)

2. 指示代词,19 例。

(1)吾虽为人帝,贫穷忽至我。贫穷世所畏,速疾至我所。(卷五 27 0283a)

(2)牙如拘勿头,亦似白藕根,六牙尽施汝。诸牙中最上,施汝使安乐。小待我责心,渐使苦痛息。使我于汝所,得敬重信心。(卷十四 68 0337c)

(3)尔时,田中有一耕人,闻佛阿难说有毒蛇,作是念言:“我当视之,沙门以何为恶毒蛇?”即往其所,见真金聚,而作是言:“沙门所言是毒蛇者,乃是好金。”(卷六 34 0289c)

《大庄严论经》中“所”字前出现的指示代词,有“我”“汝”“其”三个。

3. 处所名词,15 例。

(1)复有黄公,耳插众华,玄黄朱紫,彩画其身。欢笑戏谑,种种巧嘲。亦复举手,指前指后。于其路中,香气四塞,鼓乐弦歌,往至寺所。(卷四 20 0276c)

(2)侍从千人,往诣塔所,去塔不远,下马步进,着宝天冠,严饰其首。(卷六 31 0287a)

(二)“N 所”出现在句法结构“V(VP)/Prep+N 所”中

此时,“NP 所”前均有V/VP 或Prep。

(1)夫闻其言,即往其所。见憍尸迦,端坐思惟。(卷一 1 0259a)

(2)彼病比丘,即便命终,还生人中。时阿罗汉,以天眼观,知其生处,数到其家。此儿渐大,乳母抱持,将诣僧坊,至罗汉所。(卷三 13 0271c)

(3)尔时,魔王见首罗欢喜,作是念言:“我今当往诣首罗所,破其善心。(卷八 47 0301b)

(4)一切诸灾害,皆由是宝生。能招种种苦,为害甚可怖。故我于宝所,不生贪近想。(卷二4 0267a)

(5)我从彼师所,闻说如是言。此语我耳闻,一切种智说。(卷五 26 0282c)

从上面所列举的例子看,“所”字不可缺少,如果去掉,则与原文意思不相符或文意不通。此外,“NP 所”主要是做位移动词“到、至、往、向、往诣”等的处所宾语。“NP 所”主要是与介词“于、从、向”等组成介词结构,在句中作状语或者补语。

(三)“NP 所”中,“所”非后缀

针对竺家宁(2005)提出的“中古时期‘所’是一个构词成分,充当后缀”的观点,笔者持有异议。根据后置词“所”出现的句法环境可知,“NP 所”前均有V/VP 或Prep,表示在某处发生某事,或某动作行为在某处产生、出现。赵长才(2009)认为,“所”由处所义向对象义转变经过了转喻,该转喻过程的实现是以整个介词结构自身语义功能发生变化为前提的。具体来看,“Prep+NP 所”只是提供事件发生的处所背景,处所论元“NP 所”并不是句子的主要论元成分,VP 表示的动作、行为也并不直接跟充当介词宾语的“NP 所”发生语义关系。Hopper&Traugott(1993)提出,汉语词汇语法化的机制一般离不开重新分析。重新分析主要是对词语之间的边界进行调整与分配,来创立一个新的语法标记或形式。经过转喻后,原来的处所论元“NP 所”变成了与VP 关系更密切的对象论元,“Prep+NP 所”与VP 的语义关系也发生了改变,从表处所义发展为表对象义。因此,“Prep+NP 所”结构中的“NP 所”有了从“定语+中心语”重新分析为“中心语+附着成分”的可能。重新分析以后,“所”从中心语变成了后置词,由一个实义项而语法化为一个附着成分。

(1)以我先身修行之时,于父母、师长所、沙门、婆罗门,虽为忠孝,心生恭敬,然于其所,不能殷懃恭敬礼拜,迎来送去。(《杂宝藏经 八天次第问法缘》,引自赵长才2009)

词缀有一定的附着性,只构成词的一部分,有些“所”是位于复杂或者较长的名词性短语后,如上例所示,并非词法层面参与构词的后缀,故将其看做是词缀并不妥当。此外,“所”的能产性也不是很强。因此,我们认为将“所”看做表示动作行为对象的后置词更为妥当。

三、被动句中的“所”

《大庄严论经》中用于被动结构或表被动的“所”字,共107 例,主要有“为……所”和“所”字结构两类。

(一)为……所

“为……所”结构表被动产生于战国,该结构是汉译佛经被动句的主流,在书面语中沿用至今。《大庄严论经》中“为……所”结构用例丰富,达88 例,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结构形式:

1. 为+A+所+V

“为”字后面出现施事者,且由单个体词或者体词性短语所充当,65 例。

(1)我以愚痴故,不能善观察。为痴火所烧,愿当暂留住。(卷十一 63 0321a)

(2)种族虽卑微,内有实道行,为人所尊奉,是则名尊贵。(卷三 16 0274b)

(3)尔时,化鸽为鹰所逐,鸽现恐怖,于大众前,来入尸毘王腋下。(卷十二 64 0321b)

2. 为+A+所+V+D

“为”字后出现施事者,谓语动词后引进动作行为的受事者,2 例。

(1)雹唯害于财,利养毁修道。为雹所害田,必有少遗余。(卷七 41 0292c)

(2)我于往昔,为一切施婆罗门,所斩项时,无有恚恨。况于今日,断一保证,而当于汝,有嫌恨心。(卷十三 67 0332b)

3. 为+A+之所+V

“所”字前带“之”,19 例。

(1)譬如压甘蔗,取汁弃其滓,人身亦如是,为死之所压。(卷三 13 0274b)

(2)尔时,富兰那语尸利毱多言:“汝今勿为瞿昙幻术之所惑乱!”(卷十三 67 0331a)

4. 为+所+V

介词“为”直接在“所+V”前面出现,“为”字后面的施事宾语不出现,2 例。

(1)虽无有我,犹有缚解,何以故?烦恼覆故,则为所缚。若断烦恼,则得解脱。(卷一 1 0259b)

(2)饮食及医药,房舍卧具等,欲爱身命者,节量得时宜。于此众美馔,不应生染着,亦不全舍离,譬如大火聚。体性是烧然,智者随时用。种种生利益,然不为所烧。(卷十 58 0314a)

《大庄严论经》中“为……所”句的谓语多是单纯动词,即动词前面不带状语,后面不带补语;少数用例动词后带结果补语,如“烧灭”;而且动词可以是单音节或双音节,单音节略多于双音节。“所”后的双音节动词,多为同义并列的动词或形容词,如“追随”“轻贱”等。在“为……所”句的语用附加义中,常有表示“不如意”等贬义色彩的动词,如“嗤笑”“欺弄”等;有表示“敬重”等褒义色彩的动词,如“尊奉”“尊敬”等;有不带感情色彩的动词,如“追随”“漂”等。

(二)“所”字句

《大庄严论经》中还有一类只用“所”字作为标志的被动句,19 例。

1. 所+V

该结构中,引进施事的“为+O”中的介词“为”被省略,只剩下“所+V”,9 例。

(1)世尊神力,乃以死尸,而系其颈。惭耻无颜,人天所笑。(卷四 20 0277c)

(2)云何不陷没,而能载于我?怪哉,欲所烧,焚灭诸善行。为欲所迷惑,入于闇薮中。(卷十三 66 0326b)

例(2)中“欲所烧”与“为欲所迷惑”语义相对应,均表示被动含义,“欲所烧”省略了引进施事的介词“为”。

(3)时有奉事婆罗门语比丘言:“彼龙极恶,若伐此树,多所伤害,莫斫破此树。”(卷十五 79 0345a)

(4)佛成三藐三菩提道,十力具足,心愿已满。以大悲心,多所拯拔。(卷十五 82 0346a)

竺家宁(2005)认为“多所”中的“所”为词缀,无实质意义。龙国富(2013)对勘发现《妙法莲华经》中“多所失望”译自antardhiyante(被忘记),“所”译自被动标记ya。《大庄严论经》中仅见“多所”2 例,例(3)译文“那个龙极其恶毒,如果你砍伐这棵树,多被伤害,所以还是不要砍伐了”,例(4)可译为“凭借一颗大慈大悲的心,多能被拯救”。根据上下文语境,可知以上用例“多所”中的“所”表达被动功能。

2. D+A+所+V:

该结构中,“所”字前面施事和受事都出现,“为”字省略,8 例。

(1)时,有小国主,施设饮食,复来至寺,而作是言:“愿诸僧等,受我供养。”知事人言:“我等诸僧,先受他请,更觅余日。”时彼小王,殷懃启白:“我今已众务所逼,愿受我请。”(卷十五74 0342b)

该格式的施事和受事间,通常会有一个逗号出现,起停顿作用。

(2)雹唯害于财,利养毁修道。为雹所害田,必有少遗余。利养之所害,功德都消尽。如彼提婆达,利养雹所害。(卷七 41 0292c)

(3)昔我为于白象之时,毒螫所中害。(卷十三 67 0332b)

3. A+(之)所+V

“所”字前出现施事,但引进施事的介词“为”字不出现,2 例。文中见两类用例,一是“所”字前有“之”,二是“所”字前没有“之”,各1 例。

(1)诸比丘等,既被草缚,恐犯禁戒,不得挽绝,身无衣服,为日所炙,蚊虻蝇蚤,之所唼娆。(卷三 11 0268c)

(2)牟尼说众生,为欲爱所盲。盲无慧目故,不得趣涅盘。譬如任婆叶,蜜着虫所唼。为贪之所惑,至死而不舍。(卷四 20 0278a)

例(1)受事为“诸比丘”,“唼娆”这一行为动作的施事为“蚊虻蝇蚤”;前一分句以“为……所”结构表被动义,但该句为保持四字格,省略了介词“为”。例(2)表示受事者“任婆叶”被“蜜着虫”所吃。

《大庄严论经》中“为……所”结构和“所”字结构的语用附加义有三类:

表示顺意13 例、表示不如意76 例、表示中性18 例。“为……所”和“所”字结构的语用义,均以不如意居多,表示顺意和中性数量相当且差别较小。无论表达哪种意思,语义指向均是受事。

四、余论

《大庄严论经》“所”的用法,上文主要从“所”字结构、后置词“所”、被动结构中的“所”三方面进行分析,然而“所”字结构和被动结构中的“所”均为助词,后置词“所”从语法和语义上看与前述两种“所”字是否有关系呢?因该经中的“所”字结构无论结构类型还是语法作用,均承袭了上古时期的用法,故不做讨论。

董秀芳(1998)指出,“所”表示动作对象的格标记用法在《史记》中已有萌芽,在中古汉译佛经中发展得更为成熟。

(1)后人来至蛇所。(《史记 高祖本纪》)

(2)释提恒因从佛所闻般若波罗蜜,即受诵。(《道行般若经》)

(3)其人不独于一佛,所作功德不于二若三若十,悉于百佛所闻是三昧。(《般舟三昧经》)

经检索CCL 语料库,关于后置词“所”的用例,中古时期本土文献所见极少,汉译佛经文献用例较多。正如梁银峰(2018)指出,实义名词“所”是“处所”的意思,在先秦时期就常跟在指人名词或人称代词后,句法位置固定,成为一个后置词,表示动作发生的处所;西汉以后,指示处所的后置词“所”衍生出了表示动作对象的用法,到中古汉译佛经中,受原典语言名词属格形式影响,处所指示词“所”加速语法化为名词格标记。因此,中古汉译佛经后置词“所”的形成实际上是一种由于梵汉两种语言的接触而引发的语法化现象。因此,《大庄严论经》中后置词“所”和其他“所”没有关系,只是同形字。

就被动结构中的“所”字用法来看,“为N 所V”结构自汉代起使用频率渐提高,魏晋南北朝时期与其他被动式相比占压倒性优势,成为了汉语最主要的被动形式:

(1)和峤为武帝所亲重。(《世说新语 方正》)

(2)臣门宗二百余口,为孟德所诛略尽。(《三国志 蜀书 马超传》)

根据唐钰明(1988)调查的唐代语料显示,自唐代开始“为N 所V”结构迅速衰退,被动句的核心地位被“被”字句取代。

中古时期,汉译佛经中常可见到“所”字结构被动句,而中土文献里此种用法较少见:

(1)犹村外不远,有深水池,蒿草所覆盖。(《中阿含经》)

(2)如此痴人,世间所笑。(《百喻经》)

(3)胡文才、杨整修皆凉州大人,而司徒王允素所不善也。(《三国志 魏志 董卓传》)

(4)淫祀妖邪,礼律所禁。(《抱朴子 内篇道意》)

就上文来看,“所”字结构表被动从“为……所”省去介引施事的“为”字而来,但与同期中土文献相比,“所”字结构表被动在汉译佛经中出现频率远高于中土文献,原因何在?

(1)世尊神力,乃以死尸,而系其颈。惭耻无颜,人天所笑。(卷四 20 0277c)

(2)王曰:何所施行,人所爱敬?(《佛说孛经抄》)

我们发现“所”字结构表被动多出现在四字格中,朱庆之《佛典与中古汉语词汇研究》提出,佛典有“刻意讲求节律”(通常以四字为一顿,组成一个大节拍;每个大节拍又以二字为一小节)和“不押韵,不求骈偶对仗”的特点。因此,译经师在翻译佛经的过程中,为求音节整齐,常有省略的情况发生,即使在遇到表被动义的句子时,亦采用四字格,这样就容易引起省略。此外,译经者翻译受当时中土文献骈体文风影响,故“所”字结构表被动在汉译佛经中出现频率远高于中土文献也就不足为奇。

同时期的本土文献中,存在表数助词“所”的例子。“所”本义是伐木声,假借为“处所”义,后用为表数助词,在数词或者数量值后,表约数,该用法上古已出现,中古时期沿用。

(1)北部督邮西平郢伯夷,年三十所,大有才决,长沙太守郢军章孙也。(《风俗通义》)

(2)彗星出天船北,长二尺所,稍北行至亢南,百三十五日去。(《后汉书》)

经检索,我们发现“所”字的上述用法在中土文献中用例不多,在同期汉译佛经文献中未见相关用例。

小结

《大庄严论经》中“所”字结构类型丰富,用例最多。根据“所”字结构后是否带介词,分为所B 式/(A)所B 式、A 之所B 式、所介B 式、A所介B 式四种类型,其中所B 式/(A)所B 式占绝对优势。另外,被动句中含“所”的类型,有“为……所”和“所”字结构两类,其中“为……所”是同期汉译佛经被动句的主流,且在《大庄严论经》里用例较多,结构形式多样。此外,《大庄严论经》中还出现“所”字结构表被动的用例,语义指向均是受事,表不如意居多。通过检索发现,中古时期关于后置词“所”和被动结构中的“所”,汉译佛经所见用例远多于同期的中土文献。我们认为,后置词“所”的形成实际上是由于梵汉两种语言的接触而引发的语法化现象;“所”字结构表被动主要是由于四字格节律的影响,在译经过程中省略了介引标记“为”而导致的。因此,《大庄严论经》中“所”的用法不仅反映了当时汉语的实际,而且对研究中古时期语言现象有一定价值。

【注释】

①本文译经来自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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