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诉讼时效”教学疑难例析

2021-12-24 09:50浙江
教学考试(高考政治) 2021年1期
关键词:义务人事由诉讼时效

浙江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2017 年3 月1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以专章(第九章)的形式对其做了具体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原《民法总则》内容作为其总则编,故诉讼时效这一内容成为《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九章。2018 年4 月第7 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最后一个自然段讲述了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但由于该知识一些方面相对抽象难懂,教材叙述概括且内涵丰富,而高中生的法律基础总体较为薄弱,许多教师法律素养有所欠缺等问题造成了师生们在该知识教与学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惑、疑难,甚至犯了科学性错误。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故笔者在本文中拟结合典型案例,对上述教学疑难进行剖析,以期对广大师生的法律教学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例1】甲有一处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后被乙非法侵占。甲多次催要,乙拒绝返还。后甲出国三年,归国后再次要求返还房屋。乙则主张,甲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已过。

本案中乙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

分析此案的关键在于弄清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由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是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一般认为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

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非也。我国《民法典》第196 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不难得出,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不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该制度。

此外,还有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呢?对此,我国《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均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该条还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也有例外。

【例1】中,乙侵害甲的物权,甲对其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物权请求权,该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乙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及其异同

【例2】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于2015 年5 月4 日交货,并在交货后乙1 个月以内向甲付款。甲按期交货但乙没有如期付款。甲于2015 年6 月8 日和2016 年1 月5 日先后两次催要,均未果。后甲忙于其他事无暇顾及。不料,2018 年12 月1 日,甲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19 年3 月5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19 年4 月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才发现乙尚有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而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为此,丙与乙发生纠纷。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并说明理由。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综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难点易混问题。下面先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及其区分做扼要介绍。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这里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94 条的规定,包括五种情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但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六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同样,这里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95 条的规定,包括四种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上不难得出,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都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后届满前,都是因产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其次数都不受限制但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六个月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的;后者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任何时间。发生事由不同。前者的法律事由通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一般是自然事件;后者的法定事由往往是当事人主观意志能够左右的,一般是人的行为。法律效果不同。前者的法律效果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仍有六个月才届满;后者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清零,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关于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时间为三年,【例2】中从2015 年6 月5 日起算,若无特殊情况,应至2018 年6 月4 日。但本案中,甲于2015 年6 月8 日和2016 年1 月5 日先后两次催要,促使诉讼时效期间两次中断,故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6 年1 月6 日开始起算,时间三年,至2019 年1 月5 日。可甲于2018 年12 月1 日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并缺乏监护人,出现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因此诉讼时效从该事由结束后即2019 年3 月6 日起算,共6 个月时间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2019 年4 月3 日甲的监护人丙向乙主张权利,没有超出6 个月,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例3】甲于2017 年3 月1 日将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 000 元。乙因被单位派往外地出差,未及时向甲要求赔偿。乃至2020 年6 月15 日,乙聘请律师丙代理向甲追要。丙告诫甲:“如不主动还钱,就会到法院告你。”甲因此向乙支付了赔偿费。后其知道已过诉讼时效,起诉要求返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基于乙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B.乙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甲因此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C.乙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法院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D.丙若代乙起诉,法院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此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影响,包括时效发生的直接效果和时效抗辩援引后的效果,即直接效果和本体效果。根据《民法典》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义务人产生抗辩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没有消灭但会减弱,受领权、起诉权不受影响。《民法典》第192 条第1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将使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若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义务人可行使其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获得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法院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权利人就当然地丧失了其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随之消灭,而是会有所减弱,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即只要义务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权利人的受领权并未发生变化,既没有消灭,也没有减弱。权利人的起诉权也未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作为公民公权利的程序法意义上的起诉权并未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丧失。

义务人若同意履行,不得再提出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或实际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民法典》第192 条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意味着其对时效利益的抛弃,即放弃了其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由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依然具有,受领权并未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减弱,一旦受领履行,义务人就不能请求对方返还。同理,即使义务人因错误而不知道时效期间届满而实际履行的,也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能主动释明。《民法典》第193 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时效利益实现上的当事人主义,即时效利益纯属义务人的利益,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行使,人民法院也不能主动适用。依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在起诉和诉讼的过程中也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若义务人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则需要依职权审查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事实。《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 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据此,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主动释明,否则将使法院丧失其独立和中立的地位,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例3 属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根据《民法总则》第188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乙聘请律师丙于2020 年6 月15 日代理其向甲追要,其主张权利显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A 中“若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C中“法院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D 中“法院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有关规定予以驳回”说法错误,B 的表述完全正确。

最后,广大师生们一定要注意,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的恢复等方面都有较明显的变化。新法优于旧法,大家务必按照新法的规定来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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