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路径探讨
——以福建省明溪县为例

2021-12-26 08:48李传祀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1年12期
关键词:承包地经营权农村土地

李传祀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福建明溪 365200)

0 引言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步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全面完成,承包地“三权分置”和规模流转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趋势。本文结合明溪县农村实际,对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进行初步探讨。

1 基本现状

1.1 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明溪县地处闽西北山区,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耕地总面积1.28万 hm2,其中家庭承包面积1.21万 hm2。2018年全县全面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共完成确权登记1.94万户,登记地块13.26万块,面积1.20万 hm2,占家庭承包面积的99.4%;建立了集影像图形、四至、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先后通过农业农村部质检和省、市验收,各类档案资料已移交进入档案馆。

1.2 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已建立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入库、网上发布、供需对接、合同签订、乡镇鉴证、建立台账等工作。2020年全县耕地流转总面积0.46万 hm2,占全县家庭承包面积的38.3%。其中,流入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2 826.67 hm2、农民合作社880 hm2、涉农企业326.67 hm2、其他主体566.67 hm2。从流转趋势上看,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公司参与的规模流转占比逐年提高,粮食、果蔬等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1.3 形成土地流转有效路径

一是统一委托促流转。如沙溪乡沙溪村由于青壮年劳力大都已出国务工经商,留守人员无力耕种,在乡村两级的组织引导下,农户自发地将全村109.27 hm2承包地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统一发包、统一受益分配,形成土地流转的“统收统包”新模式;二是产业发展促流转。围绕“绿色+特色现代农业”战略目标,明溪县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鼓励农户承包地向主导产业和规模基地集中,持续培育发展淮山、贡米、猕猴桃、百香果、蓝莓、野茶等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进一步推进了土地流转。目前,特色产业生产基地面积达4 793.33 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39.88%;三是培育龙头促流转。依托传田绿色食品、归化红硒锌食品、中城百斯特食品、丰沃现代农业科技园等农业龙头企业,构建“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模式;四是扶持组织促流转。积极鼓励和扶持姜坊溪禾香大米、温庄飘香硒米、富人山果蔬、天喜农机、农兴植保等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扩大土地流转需求主体。

1.4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为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2016年县财政安排60万元风险补偿金,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点,由县财政对放贷的银行金融机构按其对农村土地流转(担保)贷款总额的1.5%进行补偿,以缓解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五年来,银行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22笔2 501万元,扶持农户196户、企业6家,支持水果、食用菌、油茶、蔬菜、淮山、金线莲等基地建设。

2 存在问题

2.1 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力

一是基层履行职责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存在怕乱求稳的心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研究不够,宣传流于形式,政策引导不力,认为农村土地已承包确权给农户,并保持长期不变,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权利,对土地流转疏于监管、放任自流。二是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不强。本世纪以来,国家扶农强农政策的陆续推出,农民基于土地的各种负担全面取消,农民种地不仅没有税赋,还有种粮(地力)补贴。随着城镇化、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征地越来越多、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导致部分农民更加期待承包地征用而获得补偿费。还有一些农民对政策的稳定性有顾虑,担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打乱重包或收回承包地,造成失地失业。因此,一些农民即使外出务工经商、无力耕种,也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土地抛荒,而不愿长期流转土地。三是经营主体缺乏稳定预期。中央早已明确,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随着第二轮承包期限越来越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担心政策风险,土地流转和农业投资意愿明显下降。

2.2 流转程序有待规范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土地流转不够规范,流转的形式主要是租赁,而转让、入股不多;有的只是一种“君子协定”,没有履行签约、鉴证和备案手续,租赁时间短,不确定因素多;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覆盖面窄,需求主体有限,价格风险功能不足,其实际作用与预期有较大差距;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偏大,因经营不善和外部因素导致的毁约弃租时有发生,而政府所给予的风险补偿和释放机制还有待强化。

2.3 抛荒处理亟需健全

由于外出务工经商比较效益高,青壮劳动力大量转移,各地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土地抛荒现象,目前对于抛荒土地尚无有效的处理办法,亟需建立健全遏制土地抛荒的有效机制,切实有效治理土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

2.4 抵押贷款难以开展

目前尚未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保障等配套政策缺位,银行金融机构不愿意主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农村土地价值无法充分体现。

3 对策建议

3.1 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县乡村干部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法律政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当前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工程、“千人带千社”等工作,广泛宣传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土地流转意识。

3.2 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一要坚持流转原则。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得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二要严格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随着第二轮承包逐步到期,应尽快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稳定农户和经营主体预期;三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对农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农民自发以入股、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有当事人双方签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和乡(镇)土地流服务中心鉴证的流转合同书,合同文本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发包方备案。

3.3 进一步完善流转机制

一要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要在县级流转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级、省级线上交易平台,在更大的范围内促进供需对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交易效率。完善交易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咨询、合同网签、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风险防范等项目服务。引导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评估中介机构,充分发挥社会资源要素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通过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用活土地经营权,提高土地经营效益,逐步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运营;二要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培训和案件调处力度,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因地制宜创新纠纷调解仲裁方式。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县建设,提升调解仲裁能力和水平。加强与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得到履行或执行;三要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制度。规范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村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种养业,进一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面积实行上限控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执行县、乡、村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避免发生耕地抛荒、“非粮化”“非农化”和侵害农民利益问题,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3.4 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

一要财政扶持促流转。着力改善耕作条件,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充分用好苏区老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县等牌子,深入研究运用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结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契机,整合现有生态恢复、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烟基工程、小农水工程等项目资金,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稳步推进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特别是“四荒”等农业基础项目建设,建设一批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要金融扶持促流转。认真研究银行金融政策,加强与银行金融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在积极发展农业产业的前提下,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努力打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闸门,为切实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注入生机和活力;三要保险扶持促流转。探索建立适应规模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政策,支持发展适度规模农业经营,以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产业兴旺为依托,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引进农业企业参与乡村振兴,以点带面,带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提高保险保障和赔付标准,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在主要产业、主要品种全覆盖,开展成本、产量、价格、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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