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的实质公共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共哲学审视

2021-12-27 16:39高云涌
理论探讨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公共性秩序

◎高云涌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哈尔滨150080

为了克服经济全球化固有模式导致的种种矛盾和弊端,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不仅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回应,还为哲学社会科学提出了一系列亟须研究的新课题。由于这一方案涉及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环境、安全、价值理念等诸多领域,所以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学理研究已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多学科共同关注的时代课题。研究者们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对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外交经验和多元文明共鉴为主要思想来源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进行了多重视域的阐释与解读。在学界已有研究中,从新的国际观及新的举措、联通周边与世界、参与全球治理等方面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探讨已经取得诸多共识,但是在一些哲学层面的阐释和解读中,笔者却发现存在这样一种理论倾向:本来是基于某一理论视域的阐释,却往往得出了将这一理论视域混同为理论基础的结论。例如,在一篇题名为《马克思公共性视域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探析》的文章中,作者实际论证的是“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思想资源与理论基础”[1]的命题。在哲学的意义上,视域是指解释者在其中进行领会或理解的构架或视野,文本或对象的意义都是在某种特定的构架或视野中被确定的;而基础一词则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显然,理论视域不能混同于理论基础。那么,在公共哲学(从哲学层面对公共领域和公共生活等问题的研究)的理论视域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究竟会呈现出怎样的价值意蕴?这就是本文试图重新讨论的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固有模式与既有全球治理体系的“形式公共性”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推动全球治理理念创新发展,积极发掘中华文化中积极的处世之道和治理理念同当今时代的共鸣点,继续丰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主张,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围绕这一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学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理论探索。如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落实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是相互联系、彼此促进、有机统一的历史过程的观点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共识。通过对既有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实际运作的考察,国内外理论界已逐步概括出“全球治理”的一些基本规定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丛书的主张就有一定的代表性:“所谓全球治理体制,是指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体为解决全球性问题,增进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建立的,管理国际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规范、体制和活动。”[2]正是在对这些基本规定性的进一步把握中,我们发现,传统的全球治理体系在其核心价值构成中存在“公共性”这样一种极其重要的价值要素——全球治理作为一种人类性的交往实践活动,必然蕴含治理主体(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诉求,因而全球治理体系作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系统,不仅包括顶层设计和实施手段等工程性要素,还体现了人类利益和价值的通约性,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灵魂。

从学理方面来看,一方面,“治理”概念本身就与“公共性”有天然联系。英语中“治理”概念的最初来源,可以追溯到古拉丁语和古希腊语的“操舵”,其原始含义大致包含控制、指导和操纵等。因此从传统含义来看,“治理”(governance)与“统治”(government)基本相同。“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和后现代社会哲学的提出,‘governance’的涵义发生了巨大变化,当代‘治理’概念及其治理理论被作为一种阐释现代社会、政治秩序与结构变化,分析现代政治、行政权力构架,阐述公共政策体系特征的分析框架和思想体系,它是指与传统国家控制相并列的管理行为”[3]。尽管还有许多其他用法,但不管是传统含义,还是现代含义,治理概念指向的都是一种公共性活动。另一方面,公共性理应是全球治理的价值根基,是国际社会秩序具有公平正义性的最佳标识。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国际关系行为体处于核心,主权国家的日常活动是按照争取本国利益最大化原则去处理国际关系的,然而,在既有的资本逻辑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面对复杂多样且互有冲突的不同国家利益诉求,仅仅遵从各国资本的增殖本性和趋利避害的本能,是不可能使主权国家的国际社会公共事务活动自发达到增进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理性和公正的结果的,而需要在资本逻辑之外再获得另一种价值的指导和规范。由此,公共性的价值得以凸显,既成为主权国家解决全球性问题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理性和公共价值的衡量标尺,也是国际社会秩序具有公正性的保障。

一般而言,作为公共哲学的核心概念的“公共性”概念是对个体主体共在或共处活动的根本属性的概括,表征着多元主体的客观存在及其相互依存关系,但是对于全球治理体系而言,这种公共性并不是纯粹的公共性,它与个体性是捆绑在一起的。在当代社会,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一种看似矛盾却真实存在的现象:国家主权越独立,它就越依赖国际社会;在主权国家不断壮大的同时,它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基于这样的公共性概念,既有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公共性”与作为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共性”就显然有所不同。本文试图用“形式公共性”和“实质公共性”这两个概念分别对其进行把握。这两个概念在政治学中曾经有学者使用过,认为“形式公共性”是一种不完整的公共性,具有“价值中立”的特点,缺少公共性的实质内涵,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相脱离的形式化的、表面上的公共性”[4],但这样一种缺少“公共性的实质内涵”的“公共性”还能称之为“公共性”吗?笔者认为,这种界定存在一定的内部矛盾,其导致的必然结果只能是公共性价值的消解和所谓的价值中立。因而本文在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采用了另外一种界定方式:形式公共性具有在公共性与个体性的两极相连张力关系之中的“个体性先于公共性”的规定性;实质公共性具有在公共性与个体性的两极相连张力关系之中的“公共性先于个体性”的规定性。

考察传统的全球治理体系及其公共性价值的形式化特点,可以发现它是奠基于传统的经济全球化模式基础上的。阎孟伟先生对传统全球化模式的概括是:“从根本性质上说,经济全球化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的拓展,并逐渐形成了由追求价值增殖的资本逻辑决定的‘竞争博弈’式的全球化模式。”[5]这种全球化模式持续至今,导致了许多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使当今世界不断面临三大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治理赤字)的困扰。学界普遍认为,在资本逻辑起决定作用的“竞争博弈”式的全球化模式中,经济全球化的核心事实上是资本的全球化。就如德国学者马丁和舒曼所认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实际上是一种为资本争自由的运动,目前西方各国政府废除了各种控制措施,降低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并通过贸易制裁和其他高压手段强迫那些并非情愿的国家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即实行非调控化、自由化和私有化,这‘三化’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政策的战略工具。”[6]这样一种全球化模式并不能真正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其一,这一模式虽然保证了多元利益主体即各主权国家的共在,但许多国家主权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其二,这一模式虽然以各主权国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待遇的基本权利和地位为基本规则,但强权国家却在实际上操纵着全球利益分配的格局。

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全球化进程持续至今所表现出的“竞争博弈”式特点,使既有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公共性打上了深深的形式化烙印——无论是治理手段的更新,还是公共性的塑造,都只是出于主权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然而,却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把个别实力强大的主权国家的权力意志隐藏在共识之中。也就是说,在公共性和普世性的名义下,个别实力强大的主权国家“名正言顺”地将个别利益置于普遍利益之上,通过“竞争博弈”的形式公正性掩盖既有全球治理体系事实上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这样一种治理体系不仅不能最大限度地包容具有重大差异的不同国家利益诉求,而且公共性的内涵也被个别实力强大的主权国家的个体诉求逐步蚕食,成为形式公共性。这一特点在三个层面带来了不良后果:其一,在国际社会层面,导致人类共同价值被忽略。当资本增殖逻辑成为唯一推动力的时候,国际协商、国际沟通和国际参与功能的真实效果都会大打折扣。在资本逻辑主导全球治理体系的条件下,必然会以主权国家的效益为核心价值,这样一来,更具普遍性意义的人类共同价值就容易被忽视。其二,在国际组织层面,容易导致责任与价值的对立。在以众多国际关系行为体(包括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为基础但具有“中心(强权)—边缘(弱权)”结构特点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其组织责任往往会偏离公共性而倒向所谓公平竞争的形式化设计。其三,在主权国家层面,容易导致主权国家个体行为的公共精神缺失。这种公共精神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应尽的某种全球责任或义务,而是一种对待其他主权国家的基本观点和态度。

二、作为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质公共性”

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高度相互依存的历史发展阶段。传统全球治理体系的形式公共性根深蒂固,使其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应对诸多全球性问题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方案的提出既是基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也是基于各主权国家对国际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更是基于对过去全球治理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资本竞争博弈”式全球化模式的纠偏。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按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来推进全球化,就必然面临着这一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的价值基础、行动逻辑和衡量标准等问题的追问。也只有回应了这些问题,这一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目标定位、全球动员、利益协调和手段应用等方面的考量,才会拥有坚实的理念根基和道义基础。在这些问题中,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学界已普遍达成理论共识:一种包含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在内的,以应对人类共同挑战为目的的全球价值观正在形成[7]。这种全球价值并非“普世价值”,而是一种共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8]

正是这样一种共同价值的存在,使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有明显的公共性属性和特征。一方面,这种公共性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主权国家之间、不同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状态和属性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这种公共性还体现在各主权国家共同推崇的公共精神即作为共识的基本价值规范和价值追求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共精神是落实到每个主权国家上的,只有各主权国家普遍坚守这种公共精神,才能在其支配下调整自身的行动。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肩负着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公平正义等治理责任。而从公共哲学的视角,对这一正在形成之中的全球治理方案的公共性内核进行规范性建构,则成为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从宏观层面审视,新的全球治理体系应该是由各主权国家共同建构起来的,是新的国际关系矛盾运动的具体表现,其建构进程与经济全球化的最新进展相辅相成。我们已经看到,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的格局正在发生改变,这意味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多元一体的共存。这一全球化发展态势必然要求人类命运共同体要追求更大范围的公正、更强的公共精神、更高程度的组织化和秩序化,它们不仅组成了新的全球治理体系所守护的核心价值,还构成了其有效运作的现实根基。

根据前文关于“全球治理”的一些基本规定,作为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包含价值、制度、组织与机制等要素。其中,价值要素赋予人类命运共同体以精神性根基,决定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和建构重心。从形态上看,全球治理价值往往是以价值体系的状态存在,包括核心价值和非核心价值等多种价值。在治理过程中,不同的主权国家主要是受到核心价值的引导和规约,并通过这些核心价值去统摄非核心价值,以此来凝聚价值共识。全球治理体系作为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力量,其核心价值取向并不能完全脱离主权国家。它在具有人类性的同时,也具有民族性,实际上正是共同价值的现实表达,通过核心价值的规范来实现公共精神和公共行动的引导,为创造不同主权国家间关系的和谐、国际社会关系秩序的和谐提供条件。阎孟伟先生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理念概括为合作共赢、追求国际公平正义、追求国际关系民主化、追求持久和平、彻底打破国强必霸的逻辑等方面[5]。两相比较,可以发现,传统的全球治理体系实质上具有“强国操纵体系”的特点,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凸显“多国共治体系”的意味。后者对于前者并非根本抛弃的关系,而是在前者基础上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对其进行逐步改造的结果。蕴含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价值导向则是一条由“形式公共性”转向“实质公共性”的路径。

在实践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具有的公共性要素,其实是在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持存的。事实层面是共同性和公开性。可以说,共同性和公开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属性和基本条件。前者意指各个主权国家总是处于与其他主权国家共同存在于同一时空条件下的根本特性,后者意指同等条件下的每个主权国家都享有自由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资格和权利。价值层面是价值性和规范性。从价值性的角度来看,公共性构成了协调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关系使其达到动态平衡状态的价值基础;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公共性构成了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存在的结构性力量,每个主权国家都有维护它的义务。在理论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作为一个理想的共同体而存在的,它包含时空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秩序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等理论内涵。与既有的全球治理体系一样,它是以众多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体为基本单位而构成的,建立在不同主权国家相互团结、相互协作的基础之上,主权国家是其核心价值的实际承载主体。这些核心价值表达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秩序与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就是在这些秩序和原则的建构中基于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思想资源而被重新提炼出来的。正是这些核心价值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具有的公共性具有了实质公共性的特点。

这种实质公共性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全球治理的普适性;二是同质差异的共在性;三是多元主体的趋同性。全球治理的普适性意指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全球治理的理想方案是普遍适用的,它包含所有参与其中的主权国家,这些主权国家在治理体系的价值、制度、组织与机制这些方面无一例外地“遵守”“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具有的同质差异的共在性意味着它是一个同质与差异矛盾交织的国际关系体系,其中的同质性适合于每一个主权国家,但同时又承认差异,追求的是差异性基础上的普遍同一性。也就是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其实就是在尊重各主权国家的多样性的前提下达到这样一种总体性目标——寻求所有主权国家共同存在和共同发展的理想方式。多元主体的趋同性意指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在众多主权国家趋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公共的共在体系。趋同和共识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至关重要。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容同一时空条件下不同主权国家的制度、语言、宗教、文化、利益等方面的差异及其不同的预期;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客观上会形成一种总体性的存在,它反过来又会对每个主权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提出一定的约束。因此,和谐的国际关系秩序既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追求,也是其公共性的品质体现。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理想国际秩序建构的公共性价值诉求

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其建构过程中是以公共性为价值中轴的。其所蕴含的实质公共性特点在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秩序的过程中必然会有鲜明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同世界人民一道,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9]。从公共哲学的理论视域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国际秩序发展的理想模式,在其核心价值、基本制度、依托组织与运行机制这些要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运行规则层面具有两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包容性和灵活性。其包容性是指,由于各主权国家都参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运行规则的制定和确认,因而会全面协调多方利益诉求,易于得到各主权国家的支持和遵守,这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其成员利益的包容。在这样的秩序状态下,各主权国家间的互动将会更加广泛、频繁而密切。其灵活性是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运行规则是各主权国家共同参与和协商的结果,使其在具体实施中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这种灵活性是指其运行规则会因具体的主权国家的利益变化而产生一定的伸缩性和相对性。通过共同协商来调节利益关系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项基本规则。总的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代表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打破了国强必霸的逻辑,消解了原有的绝对权威而代之以均势权威。如果各主权国家能够全面而积极地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并发挥各自作用,就会“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这使得公共性价值在理想的国际秩序的建构和维系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1.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公共合法性的追求,指向的是更具合法性的国际秩序。艾伦·布坎南和罗伯特·基欧汉在《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中认为:“全球治理机制要确保其合法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认知优点,并通过与机制外的代理人及组织的互动,促进对其目标不断的批判性修正。有关合法性的原则性全球公共标准能够引导公众遵循民主原则,区分合法与不合法的治理机制,从而对合法性的评判达成合理的一致。如果确立广泛认可的标准,无论是合乎该标准还是努力去达成该标准,都会增进有价值的全球治理机制的公众支持度。”[10]68他们同时提出:“判定全球治理机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它们是否被普遍认定为合法是一项紧迫的任务。”[10]68尽管我们并不完全认同他们对“合法性”概念的界定,但是他们对“公众支持”的强调却启发我们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性理解为从是否与各主权国家的利益基础和价值追求相一致的角度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代表的国际秩序所作出的规定。这种规定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具有自身的存在价值;二是被各主权国家普遍认同和支持。2017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呼吁国际社会本着合作共赢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写入联合国决议。联合国的有关决议和许多主权国家的明确支持,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有了越来越坚固和广泛的合法性基础。

2.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公共合理性的追求,指向的是更具合理性的国际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秩序,并不是针对、更不是改变原有国际秩序的合理成分,而是顺应当代国际局势已经存在的和平、发展、合作的趋势和潮流并加以积极推动。一般而言,国际秩序是否合理以及合理性程度如何,有其一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其中最为基本的标准包括以下三个:(1)平等秩序标准。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一种平等的秩序,意味着不同的主权国家有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同一权利和义务关系对相同条件下的主权国家普遍有效。(2)多极秩序标准。合理的国际秩序同样是一种多极的秩序,意味着不同的主权国家共同构成影响或支配国际秩序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的多极力量。(3)进步秩序标准。合理的国际秩序也应是一种进步的秩序,意味着身处其中的不同主权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人民福祉均具有进一步发展和增强的倾向和可能性。在更加合理的国际秩序中,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各主权国家之间不是简单的个体对群体的隶属关系,不同的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也不是简单的个体对个体的交往关系,而是构成了较为复杂的互利共在关系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主权国家会日益突破先定的交往界限,而融入高度合理性、秩序性和开放性的结构性国际关系体系之中。这种具有公共合理性基础的国际秩序,要求各国际关系行为体遵守共同约定的规则,遵循人类的共同价值以保证国际秩序的健康发展。

3.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公共正义性的追求,指向的是更具正义性的国际秩序。“公共正义”在法学和政治学、政治哲学等不同语境中都有其具体所指。本文仅在一般意义上用其指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个体成员普遍公认、一致追求、稳定和谐的国际关系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追求的公共正义性,意味着其所表征的国际秩序具有自由、平等、公正、效率等对各主权国家和平发展意义最为重大的价值属性。其最终标志就是国际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更具正义性的国际秩序也就是更具稳定性的国际秩序,同时也是更具和谐性的国际秩序。和谐意味着稳定和协调的理想关系状态。作为正义的国际秩序价值要素系统中的最高规定性,和谐的实现标志着人类命运共同体内部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各种矛盾会在动态平衡中得到有效解决。这种公共正义性保证了各主权国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能够实现“真正的平等”,具体表现为各主权国家利益和价值的全面性的实现和自主性的实现两个方面:在全面性方面,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条件参与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国际交往,同其他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活动成果进行普遍的交换,从而使自身真正摆脱个体的、民族的狭隘性,充分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在自主性方面,各个主权国家对国际秩序都能全面参与和共同控制,这意味着每个国际关系行为体自身都成为衡量一切全球治理活动的尺度,可以真正按照“既符合本国人民利益和要求,也符合共同价值的方式”来安排国际秩序。

从实质公共性层面来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共性价值诉求,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视为对一个关于在多元共在的总体性世界中个体主体与公共的共在主体的矛盾冲突问题的中国式回应。这个问题是当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激烈争论的问题,在政治哲学领域表现为“在权利和利益的个体和共同体的冲突中应该强调个体的优先性还是共同体的优先性问题”。笔者认为,从提问方式上看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对此问题的争论其实是建立在一个共识基础上的,即作为实体的个体和共同体的二元分立。而本文对形式公共性与实质公共性的区分则是建立在公共性与个体性的两极相连的张力关系基础上的——对于全球治理体系而言,没有作为实体的个体和共同体,因而也就没有纯粹的公共性和个体性;有的只是处于总体性的国际关系体系或网络中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而这些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只有在这样的国际关系体系或网络中才成为真正的国际关系行为体。也就是说,从本质规定性上看,作为个体的主权国家等国际关系行为体并非实体性存在而是关系性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定的、历史的、暂时的国际关系的化身或体现者。正是基于此种理解,本文才将形式公共性与实质公共性的区分问题置于个体性与公共性的两极张力关系中来加以具体考察,并将形式公共性的内在规定性界定为“个体性先于公共性”,而将实质公共性的内在规定性界定为“公共性先于个体性”。

四、结语

总之,本文以公共哲学为理论视域对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重新审视,试图以全球治理、国际秩序为基本分析层面,以“公共性”概念为核心,理解和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意蕴。从这一视域出发,笔者认为,既有的全球治理体系及其核心价值有着明显的形式公共性的特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在前者的基础上,通过各主权国家的共商共建共享,将形式公共性逐渐改造为实质公共性的过程。正是基于对公共合法性、公共合理性和公共正义性的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才能真正“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但是这样一种公共哲学的审视并非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种肢解,它与其他理论视域的审视,例如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视域、人学视域、文化哲学的视域、生态文明的视域、认识论视域等应该是相互补充的,最终追求的是一种不断超越片面性而趋向全面性的理解效果,为的是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中不断深化人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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