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时代高校治学道德的建构
——基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的思考

2021-12-29 14:30何浩冉
林区教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治学科学研究学者

何浩冉,代 璐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早在19世纪中期马克思就认识到技术悖论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双面影响。他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都好像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1]智能化时代,学者治学亦面临技术悖论,智能技术辅助学者治学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如学者对治学的意外后果负有什么责任?面对技术投入带来的高昂治学经费,学者应如何甄别外来捐赠?如何处理学者的薪酬水平与高强度智力劳动的关系?这些问题掺杂了各种权利与利益的诱惑,科学研究的纯粹性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智能化时代的学术道德与规范势在必行。

一、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理论阐释

所谓“智能化”是指使机器具有人的智慧和能力[2],这种智能即人工智能,是人类赋予机器的智能。而“时代”是指历史上依据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划分的社会各个发展阶段[3]。因此,智能化时代是将人类智能赋予机器,实现人类智能体外延伸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治学道德在内涵、特征与原则等方面均与传统治学道德有所不同。

(一)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涵义

从词源学上看,“治学道德”由“治学”和“道德”两个词语构成的。“治学”是指“研究学问”[4],而“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合[5]。因此,在词源学上,“治学道德”即是学者在研究学问的过程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合。这个定义是基于“治学”和“道德”本身的思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进入智能化时代以后,治学道德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主要是指学者们在智能化环境中进行科学研究时,面对种种诱惑所应坚守的道德底线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本研究主要探讨智能化时代的科研道德,研究对象主要为高校的教师群体。

(二)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特征

1.治学道德的内涵更加丰富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治学的目的在于“修身立德”。就学者而言,立德是治学之本,古人云,“德行、学问本一也”“夫学者,所以学为人尔”[6]。首先,治学的准则在于“行己有耻”。学者在做学问时,凡是自己觉得可耻的事儿就不要去做,以“知耻”的勇气,自觉维护学术的尊严和学者的声誉[7];其次,治学的态度在于“为己之学”。正如孔子所言:“古之学者为己。”[8]学者做学问是为了成就自我,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所以应将治学当成理想,从自身兴趣出发,而不是做给他人看,为自己评职称、中项目服务。智能化时代的治学道德和传统治学道德一脉相承,但智能化时代的治学道德内涵更加丰富,包括面对智能研究产生的意外后果学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面对外界的科研捐赠学者应该如何甄别以及面对智能化带来的高强度脑力劳动如何矫正学者的薪酬等等。

2.治学道德的影响因素更加多元

传统治学道德的形成主要依靠学者个人在治学中的自我修养,影响治学道德的因素相对简单。然而,在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影响因素更加多元,除了学者自身的道德修养之外,还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智能化时代治学本身所发生的变化对治学道德有新的要求。智能化时代的治学在治学理念、治学内容等方面都涉及智能因素,治学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化和智能化,这些智能转变给学者治学带来更多的诱惑,因此,对治学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智能化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变化,学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其自身的道德理念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智能化时代,智能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功利主义、物质主义等价值观念更加盛行,面对智能研究引发的各种诱惑,部分学者深受影响,这些社会变化也给治学道德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治学道德的底线更难守护

在传统的治学环境中,学者往往承载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社会责任[9]。沉重的社会责任使得学者们达到了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至高境界,学术研究的功利色彩不那么浓重。而在智能化时代,治学环境中充斥着各种诱惑,如金钱、地位等,导致守护道德底线变得越来越艰难。以智能产品的研发为例,智能产品当下被医疗、教育、交通等各个生活领域所迫切需要,学者运用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与技术为各个领域研发出符合要求的智能产品就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因此,在这种智能产生价值的时代,科学研究充斥着各种金钱、利益、道德等考验,治学道德的底线更难守护,部分学者容易放弃底线,选择向利益屈服。

(三)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原则

智能化时代,布氏四原则依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智能产品研发引发了一些新的道德问题,因此,治学道德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首先,训练目标不再停留在掌握知识层面,而是借助智能技术内化系统知识以激发学者的多元智能;其次,治学自由有了明确的边界。智能化时代,研究成果不再局限于“有用”或“无用”的二元论中,有些不道德的科学研究不仅“无用”,甚至是“有害”的,这类研究应该被禁止;再次,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责任要比以往任何时代都重大,因为这个时代的科学研究逐渐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例如医学机器,无人驾驶汽车等的研发就是如此。因此,学者必须用强烈的道德责任感掌舵,以把持科学研究的方向;最后,决定研究结果公布与否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智能化时代,有充分的技术条件能预知研究的后果,那些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研究不应公布和应用。

二、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问题分析

治学的道德之于学术研究犹如修身之于治事[10],高尚的治学道德是学者治学的前提。在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内涵变迁及新生特征引发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学者治学的责任划分问题、捐赠甄别问题和报酬矫正问题。

(一)责任划分问题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学者都是科学研究的主要责任人。在传统高等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的服务对象是少数“精英”。中国古代,高等教育以天子和贵族的子弟为主要教育对象,美国自由教育时期,高等教育以上层阶级的自由民为教育对象,英国古典大学的创立时期也属于精英教育阶段。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是“高深学问”,而高深知识只有具有较高智商的学者才能学习,大多数人并不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的能力。智能化时代,虽然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但是基于智能技术与智能知识的复杂性与高深性,科学研究依然掌握在少数学者的手中,外行无法参与。因此,高深学问掌握在少数学者手中,学者是高深学问的“看护人”和治学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但是,对于学者的责任范畴,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面对科学研究的意外后果,学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捐赠甄别问题

近年来,人类开始迈入智能化时代。智慧教育、智能机器等与智能化有关的研究成为高校关注的热点。这类研究需购买智能设备,引进智能人才,开发智能工具,因而需投入更多的科研经费。但科研经费投入不足一直是科学研究发展路上的障碍。在中国的科研体制下,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但国家层面的科研投入并不能满足高校的科研需求。据统计,2000年我国高校的研发经费总量为76.7亿元[11]。之后,尽管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数量在逐年增长,但投入依然低于其他几个发达国家。与此同时,由于高校的服务属性,大部分高校并没有自己的产业,没有额外的经济收入。鉴于此,部分高校需要接受来自企业、个人的捐赠,那么面对这些捐赠,应该如何甄别,是智能化时代的治学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报酬矫正问题

阿尔特巴赫很早就论述过教师薪酬与学术研究的关系,他指出:大学是社会架构中的一环,它不可能绝缘于社会腐败。在许多国家,学术腐败的根源在于教师的薪酬,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将极大地减少教师的职业腐败问题[12]。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教师的薪酬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的难题。在智能化时代,科学研究的高深性、复杂性、专业性进一步凸显,学术腐败问题更加严重,部分学者甚至开始贩卖自己的科研成果,出现了“钱学交易”、“科研致富”、“以学谋私”等现象[13],严重背离了科学研究的初衷。因此,为了纠正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学术腐败行为,防止高校教师为获取更多报酬而开展不道德的研究,必须增加高校教师的正当收入。

三、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应对策略

治学道德是学者治学的灵魂,是治学规范性与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在智能化时代背景下,治学道德发生了变化,亟需明确学者的责任范畴、增强机构的经济实力、提升学者的薪酬水平,以助推科学研究向纵深发展。

(一)明确学者的责任范畴

关于“责任”哈特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划分。他将“责任”划分为地位责任、因果责任、义务责任和能力责任[14]。其中地位责任是某人在社会组织中因具有特殊地位或职位而被赋予的特殊职责;因果责任是指根据因果关系对造成的后果负责;义务责任则是指根据法律、道德等规范应付出的代价;能力责任是由于某些人具备一些能力,因此应对其行为负责[15]。智能化时代,地位责任、因果责任、义务责任和能力责任依然是学者的基本责任范畴。首先,智能化时代的科学研究需要高超的智力以及人工智能相关知识,非专业人员不能对研究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无法预测研究可能带来的意外后果,研究结果完全处在研究者的控制之下,且能够赋予研究者崇高的社会地位。因此,学者对研究的意外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能力责任和地位责任;其次,学者们负有因果责任。所谓“因果”是指某种行为能给世界带来某种变化。智能研究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使社会向好的方面发展,也能带来负面影响,最终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取决于研究者的研究价值观。鉴于此,智能研究者必须对智能研究的意外后果负因果责任;最后,学者们负有义务责任。这是由法律和道德共同决定的,法律要求学者对所做研究的后果负责,道德则要求学者在做研究时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因此,学者们对研究的意外后果负责是研究者的义务[16]。综上所述,学者是智能研究意外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其责任范畴主要包括地位责任、因果责任、义务责任和能力责任。

(二)增强机构的经济实力

科学研究需要经费支撑,智能化时代更是如此。为了增强治学的经济实力,首先,应增加国家层面的治学经费。在数量方面,应保证科研经费的财政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教育财政投入增长速度。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力支付一定的配套经费以赋能科研;在制度方面,要设计详细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经费由谁管理、怎么管理等问题,并划分不同经费管理主体的职责,使他们各司其职。同时,要严格执行并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将监督频次、标准等数量化、制度化,以保证监督制度发挥应有的效果。其次,要认真审核来自社会层面的治学经费。面对社会捐赠的经费:一方面,高校应积极争取,以便为科学研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又要谨慎筛选,对于有附加条件,尤其是违背主流价值观的捐赠,高校应坚决拒绝,以保证治学的严谨性与纯洁性。

(三)提升学者的薪酬水平

增加学者的薪酬水平,能提升学者的职业幸福感,从而降低治学失德行为发生的概率。薪酬的实质是组织和员工之间公平的利益交换关系[17],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薪酬包括经济性报酬和非经济性报酬[18]。狭义的薪酬,即员工作为雇佣关系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种形式的财务回报、有形服务与福利,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获得的报酬和间接以福利方式获得的报酬[19]。以下仅从狭义的角度为提升学者薪酬水平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应增加学者的财务回报。即提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学者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是学者财务回报的基数,为学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绩效工资和奖金则因人而异、多劳多得。为保证大多数学者治学的积极性,应适当增加基本工资的比例,让更多学者得到满意的经济回报;其次,丰富针对学者的有形服务。做好后勤服务,为学者解决生活难题;丰富资源服务,保证研究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加强专业服务,为学者提供高质量的进修平台,满足学者自我发展的要求。最后,保证学者的福利津贴。将学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津贴落到实处,保证学者足额得到政策规定的各种福利津贴。另外,可设立奖励机制给治学优秀的学者发放奖金或提供升职机会。

综上所述,智能化时代治学道德的内涵、特征、原则等发生了变化,智能化的治学环境使高校教师在治学过程中面临着责任划分、捐赠识别、报酬矫正等问题,给高校治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亟需明确学者的责任范畴,增强机构的经济实力,提升学者的薪酬水平,以建构智能化时代的治学道德,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治学失德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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