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支撑

2022-01-01 03:28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司法规则法律

杨 凯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理论的补强

三、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的正当性理论证成进路

四、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程序正义及数字正义展望

一、问题的提出

2021 年6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 12 号) (以下简称《规则》),〔1〕2021 年5 月18 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 年8 月1日施行。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形成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制度体系,〔2〕参见刘峥等:《〈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 年第19 期,第33-39 页。将在线诉讼作为中国特色民事司法程序诉讼制度予以规范。2021 年12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 号)(以下简称《调解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附全文),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9521.html,2022 年2 月22 日访问。2022 年2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法释〔2022〕 8 号)(以下简称《运行规则》)。〔4〕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6471.html,2022 年3 月10 日访问。随着在线诉讼规则的制定和实践以及立法修改草案的审议通过,〔5〕2021 年12 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规则》的合法性已经得以正式确立,但《规则》《调解规则》《运行规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其合理性、正当性仍然需要根据现有的在线诉讼改革实践和在线运行实际需求做进一步完善。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实践实际上已经先于立法开启了民事司法程序的在线诉讼模式。2020 年1 月至2021 年5 月,全国在线立案1219.7 万件,在线开庭128.8 万次。〔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闻发布会实录》,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 年6 月17 日。为有效应对疫情防控,在线诉讼模式也逐渐呈现出普及发展趋势。在后疫情时代,民事在线诉讼模式能否通过在线诉讼规则入法,之后成为普通法院和普通案件的主流诉讼模式,还须在线诉讼规则配套制度的体系化支持和民事司法程序在线诉讼模式基础理论的支撑。

在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立法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学界对民事诉讼在线诉讼规则系列制度改革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7〕2021 年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正草案》的第一项内容是承认在线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即“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提速需要科学化和系统化,诉讼程序大幅消减,就会增加生产非正义产品的概率。压缩诉讼程序和减少法官人数既不能便民,也无助增加司法公信力”。〔8〕傅郁林:《“司法提速”需要科学化和系统化》,载《上海法治报》2021 年11 月27 日,第B7 版。还有的学者认为,“这次的民诉法修改对于当事人程序保障未能有效兼顾,民诉法修订的底线,是提高诉讼效率不以减损当事人程序权利为代价,减损当事人程序权利与现代民事诉讼基本理念不符”。〔9〕段厚省:《民诉法修改应守住程序保障的底线》,载《上海法治报》2021 年11 月29 日,第B7 版。在线上诉讼的网络信息技术已经相对成熟的前提下,在线诉讼模式的确立对传统诉讼模式的功能性转变与突破,必然引发对在线诉讼合理性和在线诉讼规则入法的正当性的质疑。在线诉讼不仅是将技术植入传统民事诉讼流程,而且是在技术重构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网络和实体的法庭、诉讼服务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线上法院是司法“从场所到服务”的功能性转变。〔10〕[英]理查德·萨斯坎德:《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年版,第63 页。在线诉讼入法仅仅解决了在线诉讼规则的合法性问题,而其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并未被实际解决。如何通过民事诉讼服务体系与非诉讼服务体系制度协同解决在线诉讼规则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在数字社会背景下如何实现在线诉讼规则与整体社会数字技术进步的同步发展?如何让在线诉讼运行模式与整体社会正在实际运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治理体系同步运行?如何为在线诉讼规则实际运行的合理性、正当性提供基础性、协同性的多元化治理理论支撑?如何形成在线诉讼规则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民事司法程序基本理论框架及实现路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理论体系建构,或许可以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理论的补强

2019 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提出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与互联互通。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补强在线诉讼改革实践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责任

在线诉讼的驱动力来自数字社会全球化趋势的外部环境,数字技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参与影响涉及从诉讼参与工具到诉讼参与方式的方方面面的根本变革。我们无法仅通过司法审判系统内部改革完成与数字社会的外部协同发展,而必须立足于多元化的制度协同。只有厘清民事司法审判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本质属性,以及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职能分工和司法职能分工,才能理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民事司法程序在线诉讼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基本逻辑架构。对于在线诉讼面临的“数字正义鸿沟”,必须要在公共政策中注入“数字人权”和权益平衡机制,〔11〕参见马长山:《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及其应对》,载《求是学刊》2020 年第4 期,第103-111 页。运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弥补普通社会群体、特殊困难群体的数字沟通能力和在线参与能力的不足,构建以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为核心要素的法理型数字社会法律新秩序。〔12〕参见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载《东方法学》2020 年第5 期,第4-19 页。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社会矛盾纠纷特征介入其他主动性、秘密性、分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和,以满足多元化纠纷化解的多样化需求。“法院的公共责任是指,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实现社会公共期望和民主政治期许,否则应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承担不利后果。”〔13〕谢小剑:《法院的公共责任及其限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 页。民事司法在线诉讼应用场景下,将人民法院的公共责任具体化为司法公共服务供给责任,有利于诉讼服务的业绩评价产生正向激励。促进在线诉讼转型,实现人民群众在数字社会背景下最大限度接近民事司法的正义是司法审判机关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共同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以线上程序诉权保障机制的等值与增效补强规则制度的正当性

在线诉讼必须实现与“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程序功能等值和价值增效证成民事司法程序变革的正当性。这需要解决与传统诉讼制度价值之间的融贯性、当事人具备的在线能力、以用户体验换取当事人同意这三个实际问题。

一是契合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揭示争点,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案件繁简分流运作下,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无争议案件采用异步审理并不会损害“庭审中心主义”的制度功能,也不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反而能增加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性。其关键是把握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具体标准,通过审前程序和相关公共法律服务措施帮助当事人庭前聚焦争点,排除无实际诉讼利益的争议。如此,在线审判与直接言词的作用可以等量代换并进一步增强诉讼效率,契合平等、公开、参与、效率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二是提升民事司法在线诉讼参与能力。在线诉讼首选率提升的主要障碍在于当事人在线参与庭审的诉讼能力不足或用户体验不佳。在线诉讼的最大隐忧是可能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诉讼能力的不平等,产生“数字正义鸿沟”。在各类人群中,残疾人、老人、低收入者等特殊群体往往比其他群体的法律实施能力低。〔14〕See Legel Service Board, “Reshaping legal services to meet people’s needs: An analysis of legal capability”(16, December,2020), https://www.legalservicesboard.org.uk/analysis-of-legal-capability, accessed on July 8, 2021.要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惠及更广泛的社会群体,需要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以补强在线参与能力的短板。

三是提升民事司法在线诉讼用户体验。鉴于影响用户首选率的主要是用户体验,在线诉讼完全可以借鉴在线医疗的远程技术应用模式,通过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律师事务所等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标准化的在线庭审室,保障视频质量达标和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并通过固定场所环境监控来正确划分中途退出庭审的责任后果。在线诉讼读屏审理比面对面审理对视觉、听觉损耗更大,易造成视听疲劳,可以尝试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端的数据跟踪合理确定中途休庭标准。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体系平台的“双中心融合”,在统一视频数据质量标准、终端设备标准、庭审参与细则的前提下,在线审判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在电子诉讼读屏时代的现代版“五听法”转型,并可以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感以换取更高的在线诉讼首选率。

(三)以软法标准和体系制度协同凝聚社会共识补强运作模式的正当性

在线诉讼中涉及的数字技术带来了民事诉讼构架与程式的结构性挑战,推动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规制范式转向以协同性、动态性、分层性、复合性为特征的“软法”规制。由于数字技术具有易变性,成文法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即便是建立分层级的差异化诉讼证据规则也难以弥补“硬法”规制的空白。与成文化的“硬法”相比,相关技术标准是一种“软法”规制手段,可以凝聚社会各界主体的共识,实现从证据规则统一转向数据技术标准协同的观念转变。与线下模式相比,线上质证的特殊难题主要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未上区块链或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二是上链后数据的相关存证条件审验。为了让更多未上链和上链前数据符合条件,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中产生的、当事人认可的信息资料,以及诉前调解中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确认无误的证据电子化材料,作为“档案数据”移转到司法诉讼中进行再利用,并加大公证程序的便利度。非网络纠纷中存在大量需要公证人员在场取证的线下产生的证据。截至2020 年9 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司法链平台已经入驻36 家法院,获得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的44 个节点建设。三家互联网法院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与公证处、CA/RA 机构、司法鉴定中心等形成联盟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已完成跨链接节点20 个;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将三大电信运营商、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仲裁委、公证处和电商企业纳入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并为港澳当事人提供远程签署授权委托书见证服务。在普通法院中,宜宾法院基于区块链的智慧查封管理平台提供执行查封的存证、倒查、验证服务。〔15〕参见陈甦、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 年版,第254-293 页。司法部信息中心目前也已开展对区块链项目整体发展规划的研讨,全国多家公证处建设了区块链公证系统。〔16〕参见人民网:《司法部:“区块链法治”向多方位多领域扩展》,来源: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9/1118/c42510-31459993.html,2022 年4 月3 日访问。多个地方将区块链与行政执法结合,社会各行业也有相应开发,如蚂蚁链、至信链、版权链等。

人民法院应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和其他社会存证行业共同构建完善的区块链存证、挂链数据移转、链上数据安全等标准体系,而非仅仅关注简单的区块链存证业务扩张。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统一特征是以数据化方式呈现,所涉数据技术包括数据的获取、保全、分析、恢复、追踪等。〔17〕参见汪振林:《电子证据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6 年版,第3 页。电子数据的属性兼具科技依赖性、脆弱性和稳定性。〔18〕参见毕玉谦等:《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6 年版,第7 页。以系统方式存在的数据造假可能性极低,〔19〕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41 版),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188 页。且易被改写的数据大多有数据恢复、痕迹追踪或鉴定技术方法。〔20〕参见何文燕、张庆霖:《电子数据类型化及其真实性判断》,载《湘潭大学学报》2013 年第2 期,第31-37 页。仅2020 年,司法部就发布了《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SF/T 0076—2020)》《数字图像元数据检验技术规范(SF/T 0078—2020)》等多项电子数据检测行业标准。为了让在线质证有据可依,应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业)协会、公证协会等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材料相关的数据上传、数据鉴定、区块链存证、平台间电子数据移交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标准等行业标准体系,〔21〕参见杨凯:《以制度协同凸显在线诉讼规则优势》,载《人民法院报》2021 年7 月8 日,第2 版。并适时推动建立国家标准体系。

(四)以司法管理本位向便民公共服务本位转型补强价值形塑的正当性

长期以来,司法信息化技术驱动的司法现代化主要强调和关注管理本位的技术应用,较难形成充分满足社会公众便捷化、个性化司法公共服务需求的颠覆性技术创新。〔22〕参见左卫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司法实践》,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4 期,第1 页。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的技术支持有助于从社会公众需求侧驱动司法信息化建设“供给侧改革”,实现适应社会需求的司法服务智能化和社会治理数据化,使法律科技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中,从支持性、替代性力量转向颠覆性力量,用技术重塑规则。

一是形成基于事项而非部门职能的智慧司法应用。未来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业应用将集中于三种形式:AI 法官、AI 机器人律师和AI 驱动的自动合同生成,在法律服务中,人工智能开发受三个要素制约,即数据(data)、算法(algorithms)和实施(implementation)。〔23〕See Marcos Eduardo Kauffman & Marcelo Negri Soares, “AI in legal services: new trends in AI-enabled legal services”,Service Oriented Computing and Applications 223-226 (2020).法律文书文本样式由于缺乏结构化,难以转化输入为有效数据为人工智能提供分析和演算基础。AI 算法在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固有局限,有必要结合法律程序演进研究关于编码和训练AI 算法时程序员的决策过程和方法论。AI 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中的有效实施需要充分考虑法律事务的主体关系、法律术语和工作流程。公共法律服务实践具有亲民的法治话语转译功能,能将朴素生活语言转译为通行法律术语,〔24〕参见杨凯、李婷:《运用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民法典实施》,载《人民法院报》2020 年6 月21 日,第2 版。提供法律文本数据化的语言基础。法律风险评估和纠纷决策方案的算法模型训练离不开法律纠纷处理全过程,真实的法律纠纷化解是从当事人将矛盾纠纷诉诸法律咨询,经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化解程序,到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并经开庭审理直至判决执行的一系列流水线作业,各个阶段的程序选择都会成为影响整体民事诉讼效果收益的因子。在线诉讼相关的智能咨询问答、法律风险评估、协商方案预测、纠纷程序分流等环节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必须放在“非诉讼服务和诉讼服务”这两个体系共同形成的政法公共服务供应链中一体化实施运行,才能形成基于事项而非部门职能的法律服务链闭环。

二是形成自下而上的社会矛盾纠纷风险数据治理机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社会治理功能辐射中,政治体制和权力格局保持着自上而下的“权威治理体制”。决策机制和资源分配机制通过自上而下的科层式体系组织来传导,会削弱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度。〔25〕参见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 年第11 期,第67-85 页。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三级基层治理平台为中心。自下而上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数据信息采集功能,可以调和中央机制管控与地方微观治理之间的信息传输矛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社会风险化解机制,具有社会风险识别预警全面化、社会风险控制主体多元化、社会风险治理措施立体化三大优势。只有将诉讼服务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数据汇聚,才能完整反映一个辖区内各种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的总体趋势。

三是全面发挥政法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治理的制度价值。既可以发挥大数据监控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流量的数据治理功能,进一步优化司法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又可以发挥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测的数据治理功能,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营商环境优化。发挥大数据评价社会行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数据治理功能,针对新类型矛盾纠纷、新社会习惯、新业态行业规范等摄取社会价值评价的最大公约数。

三、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的正当性理论证成进路

“要实现法治的功能,法律就必须能够组织、引导人们的行为。要实现这一点,其中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审判必须遵守程序正当性。”〔26〕[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428 页。从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和民事诉讼理论层面进一步消解在线诉讼入法的正当性质疑,实现在线诉讼在普通法院和普通案件中的普遍化、常态化运转,单方面依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抑或司法行政系统制度改革的体内循环均难以完成,需要结合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理论,〔27〕参见杨凯:《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载《法学》2022 年第2 期,第3-20 页。从制度生成理论、规则运作模式、制度价值形塑三个维度出发,为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理论证成提供求解进路。

(一)以多元化共享型服务保障在线诉讼权利等值增效

电子诉讼是新技术发展必然应用于司法程序的时代产物,也是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转型的发展方向,“电子诉讼连接着社会、法院、当事人,是一种全社会共建共享型司法服务”。〔28〕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 《法学研究》2016 年第6 期,第88-106 页。共建共治共享型司法公共服务机制正当性的建构,必然是以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相衔接为基础的。我们可以从“设施基础”和“规则基础”这两个方面来消除线上诉讼模式对民事诉讼权利所带来的消减,进而实现民事司法程序线上诉讼权利保护机制的等值与增效。

1. 以多元化共享型诉讼服务平台设施基础全面提升在线诉讼的首选率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已就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平台合作层面开展过系列实践探索。平台合作实践方面,主要有三种形式:公共法律服务进驻诉讼服务平台、诉讼服务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及两者共同作为相关政务服务或社会治理的综合服务平台窗口。近年来的平台合作大步伐向在线诉讼推广的领域拓展,发展动向包括:推进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共享法庭、电子庭审室、证人作证室等;共同指导培训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使其迅速熟悉网上开庭操作规程,辅导当事人远程参与庭审;共同加强在线诉讼推广宣传力度。

司法部2017 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简称《公法平台建设意见》)及2018 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公法平台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层三级实体平台为:县(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站、村(居)服务室。三级基层平台应明确不同功能,并且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为重心。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简称《两个“一站式”意见》)进一步提倡将辅助事务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并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诉讼服务实体平台的延伸。实体平台对接应当重点立足于县(区)和乡镇(街道)两个层级,形成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与派出人民法庭对接的模式。推行实体平台事务对接模式,而不应只采取“窗口—窗口”模式,应当进一步强化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的法律服务事务办理融合,注重根据事务分工实现法律服务事务的具体分流。

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热线平台应当建立省级统一的对接机制,并建立服务事项的分类转接机制,共同推进智能问题系统建设。针对辖区内热点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当统一设计智能法律问答标准。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均存在自建诉讼服务网络平台的现象,导致了对接困难。应建立全国和省级两级网络平台对接机制,统一规范用语和数据接口标准,可在诉讼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网接入对方网址,也可以将两者共同作为政府政务服务网的窗口。根据实际需求在诉讼服务网设置对应法律服务事项的跳转链接。在实体、热线、网络的三台融合方面,可以应由“三大平台”服务终端按照数据标准上传服务需求信息,受理诉求的平台不能直接服务的,由管理系统综合判断需求性质、复杂程度等,向有关平台、窗口或服务机构派送法律服务工单。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整合辖区内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整体资源,按照实体化、常态化运作的原则完成法律服务资源在辖区范围内的集约共享型服务平台建设,应集中于建设以下环节:(1)促进立案环节的诉权顺利行使(在线诉讼制度改革应以实现诉权为目的);(2)扫除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校验障碍;(3)促进在线庭审的顺畅度;(4)服务数据资源共享。

2. 以多元化共享型诉讼规则体系建设保障在线诉讼参与秩序的稳定性

2020 年至2021 年间,浙江、苏州、上海、重庆、深圳、南京等地的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厅(局)联合制定了涉及办案平台对接、电子送达、在线材料提交和阅卷、在线庭审和调查、在线诉讼推广、沟通会商机制、律所信息化指导等贯穿在线诉讼各方面的规范文件。这些有益实践探索证明,两个服务体系融合发展存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但当前这些合作实践还处于个别领域、个别事项的零散化状态,应根据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体系制度协同、运作协同的基本逻辑,系统化构建“双中心”融合发展的基本框架,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两个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在线诉讼发展。为保障诉讼参与秩序的稳定性,应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司法鉴定人(业)协会、公证协会等相关主体共同订立关于在线诉讼参与的具体实施规则,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规范在线庭审的参与规则。共同梳理在线庭审反悔权的常见情形和合理期间,规范反悔权的提出与审核,在指引律师、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同时约束法官的程序自由裁量权。制定参与在线庭审的程序流程要求、设备终端要求、庭审礼仪规则,以及认定未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具体情节标准。(2)优化异步审理的规则。在“对案件真实的追求与现代诉讼的公正、人权、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出现了冲突”时,〔29〕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104 页。为了在不损害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前提下节约司法资源,应由相关主体共同归纳整理开展异步审理的合理原因、合理时间幅度,梳理答辩、质证、辩论意见的核心要点清单,建立适应残疾人的异步审理优化程序设计,通过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有语言、听觉等残疾的当事人提供在线诉讼辅导,实现不同群体“接近司法”的机会均等化,为支持异步审理提供更强理由。(3)健全司法辅助事务协同共建规则。联合订立公证参与送达、取证、执行、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的具体程序规则、法律文书样式文本、人员资质要求;联合制定委托鉴定事项在线化办理程序规则,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在线随机摇号方式和材料流转方式;对于远程取证软件等科技创新型“小众”取证手段,建立共享技术专家库和技术单位名册。

(二)完善多元化标准体系构建“软法”与“硬法”的衔接共治

只有建立完善的多元化标准体系,才能让“软法”治理弥补成文诉讼法律制度与科技进步之间的空隙,形成“软法”与“硬法”的衔接共治。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法律科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通过制度协同完成法律服务质量和法律服务数据两个层面的多元化标准体系。

一是完善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根据基础性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的规定,标准的要素分为资料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标准的制定以可实证为原则,在服务质量方面分为服务过程标准和服务效果标准。〔30〕参见柳经纬:《论标准替代法律的可能及限度》,载《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6 期,第174-184 页。根据标准可实证原则,服务过程应当可监控,服务结果评价应当可测量。〔31〕参见王忠敏主编:《标准化基础知识实用教程》,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年版,第87 页。标准不同于法律,其权威性来源于制定的各方主体“协商一致”原则。作为规范延伸载体的服务标准,在职能交叉范围内应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服务提供主体共同确立,并建立人民群众服务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监测法律服务过程的规范化和法律服务结果的满意率。

二是完善多元化法律服务数据标准体系。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分类完善电子证据材料的提交和审核规则,共同规范电子化材料的制作、保全、提交流程标准,分类制定、逐步完善相关电子数据审查标准体系。2020 年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政企协同、行业协同、区域协同,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和诉讼服务两个服务体系平台可以充分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平台交换通道的支撑作用,整合、聚焦司法诉讼大数据和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中体现的共性司法需求,建立基于政法公共服务共享的统一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健全平台共享数据交换的机制和方法,明确数据共享的职责、义务、范围和边界。在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信息技术标准规范基础上为跨平台的数据采集、处理、共享、交换联合编写共享数据标准,并预留技术发展空间。政法公共服务共享的数据标准体系可以参照政府服务共享数据标准的原理,确立可操作性原则、问题导向原则、完备性原则,〔32〕参见许潇文等:《我国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路径研究》,载《标准科学》2021 年第1 期,第85-90 页。并建立数据发现获取标准、数据特征标识提炼标准、数据信任授权标准和数据交互标准。

(三)将便民服务价值整体嵌入在线诉讼数据治理体系

“法律秩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最重要、最主要和最广泛的社会控制形式,总的发展趋势依然是朝向法治、法治的逐步完善、权利意识的强化和发展,以及新伦理的形成,我们还需要为权利而斗争。”〔3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37-55 页。在线诉讼法律规则的实施可以借助法律科技的技术力量,将司法便民服务价值整体嵌入在线诉讼数据治理体系,在信息化建设体系中进一步培育司法便民服务价值观和便民服务司法伦理,培育民事司法程序数字正义的多元化协同体系生态。

一是形成基于社会矛盾纠纷预警的数据治理体系。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多机关部门进行数据融合汇聚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类型化司法数据的提取和挖掘分析,建立多维度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模型和调解方案评估模型。建设法律知识智能咨询人工智能问答库和普法宣传教育典型案例库,根据辖区常见型、近期频发型、舆论关注型等纠纷化解主题建立分类目录,积累平台用户数字使用习惯。定期根据各平台的数据汇集挖掘分析结果,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大数据分析报告,客观反馈社会重大风险和主要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前端预警、妥善调解方案推荐、法律智能咨询引流“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数据治理体系。

二是构筑在线诉讼可持续增长的数据治理应用生态。构建民事司法程序在线诉讼应用场景下的政法数据治理应用生态,需要建立纵横一体的数据融合生态圈。未来人们的线上活动将更多地依赖掌上移动端,在线诉讼将来势必通过移动端的掌上法律服务触达基层农村和基层社区的各个角落。目前,虽然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体系与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各自研发的移动端应用产品百花齐放,部分地区也尝试开展了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衔接机制。但相关掌上移动端应用领域缺乏深入的学理研究和系统性的应用规则框架,〔34〕杨凯:《以制度协同凸显在线诉讼规则优势》,载《人民法院报》2021 年7 月8 日,第2 版。亟待应用开发主体就在线诉讼掌上应用与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应用程序的一体化建设框架和统一标准达成共识,如此才能保证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两个服务平台建设在多元化背景下实现法律服务质量的同质化和标准化。

司法应用程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写司法系统,应当建立司法应用程序开发评估框架。〔35〕See Tania Sourdin, Jacqueline Meredith & Bin Li, Digital Technology and Justice: Justice Apps, Routledge Press, 2020, pp.28-29.目前我国尚无成熟的司法应用程序开发评估框架,但可以借鉴其他临近领域的相关理论和经验。美国精神医学协会针对心理健康应用程序建立的评估模型,包括隐私和安全、效力、易用性、交互性指标;〔36〕Se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p Evaluation Model (2019), https://www.psychiatry.org/psychiatrists/practice/mentalhealth-apps/app-evaluation-model, accessed on July 8, 2021.新西兰卫生部的健康应用程序的评估指南,包括参与度、功能、美观等指标。〔37〕See New Zealand Ministry of Health, Guidance on Evaluating or Developing a Health App (2017), https://www.health.govt.nz/system/files/documents/pages/guidance-evaluating-developing-health-app-oct17-v2.pdf, accessed on July 8, 2021.为保障法律科技技术伦理深刻嵌入民事司法在线诉讼规则,可以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研究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两个服务体系移动端协同化、泛在化发展的应用程序开发评估框架。在线诉讼移动端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应当主要体现如下特性:(1)凸显易用性,确保普通小学文化水平可理解;(2)突出有效性,精准匹配诉求针对的民事司法程序的环节和部门;(3)强化交互性,保障在平台提供方与客户方之间形成便捷的在线诉讼信息交互体验和意见反馈,不断改进在线诉讼应用程序的用户体验;(4)注重隐私安全性,为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和真实身份校验提供双向支持;(5)推崇美观性,在线诉讼应用程序界面设计风格及用语元素需要充分匹配本土化的社会公众审美需求,以及契合中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传统。

三是建构在线诉讼法律规则制度合理性的司法便民价值观。从法律方法论和司法哲学的视阈来衡量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价值目标,其逻辑在于在线诉讼法律规则制度的合理性价值目标体系建构。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证成重点在于建构合理的司法便民价值观。深入推进民事司法程序的在线诉讼规则应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人民诉讼利益多元化诉求的司法文明社会实践,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便民服务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围绕在线审判机制创新实践开展了一系列司法改革。《规则》和《修改决定》的颁布实施,集中体现了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法院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转型宗旨,独具中国特色的在线诉讼规则制度蕴含了司法便民服务价值观的合理性之真理,顺应了互联网时代法律科技应用的发展趋势,呈现出鲜明的人民底色和时代特色。

四、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程序正义及数字正义展望

在数字社会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科技对于司法程序制度的影响使得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将在线诉讼规则纳入民事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在线诉讼规则制度的合法性,是我国民事司法程序走向现代化的时代标志。

民事司法程序在线诉讼常态化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在形式上表现为平台技术、庭审方式、工作模式等外部升级优化等问题,其实质根源却在于民事诉讼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和法律科技应用的司法伦理价值观重塑等深层次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将在线诉讼规则入法,使民事诉讼过程从传统的民事司法场景转变为现代民事司法程序的公共法律服务界面和场域。当事人自愿原则决定了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融合的必要性。只有通过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在线诉讼能力的“供给侧改革”,在线诉讼才能走向常态化、普及化和程序化。想要将在线诉讼的适用场景脱离于现有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类型和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条件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推广到普通法院和普通案件的常态化运转中,真正发挥在线诉讼规则的制度优势,目前还无法完全通过民事司法审判系统自身完成。在线诉讼规则制度的正当性所存在的缺陷尚不能通过司法系统内循环改革来消除,它迫切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提供的配套体外循环措施予以补强,以全面克服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线参与的能力短板、“硬法”规制的局限以及数据治理体系循环不畅等所带来的各种在线诉讼障碍;迫切需要通过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配套建设,来弥补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压缩,以此为在线诉讼规则入法提供正当性的基础理论证成。

从民事诉讼诉权理论与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理论相结合层面证成在线诉讼法律规则制度入法的正当性,已然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承认在线诉讼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前提基础。“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全面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程序正义的提升还涉及与诉讼效率的矛盾关系,因此,对于怎样提升程序正义,在哪些方面有提升的余地和必要,还具有相当大的研究空间,需要人们认真对待和努力为之。”〔38〕张卫平:《民事诉讼回归原点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340 页。在线诉讼规则制度正当性所存在的缺陷并不能通过司法系统体内循环改革来消除,而是需要通过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设提供的配套体外循环措施来予以补强,全面克服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线参与的能力短板、“硬法”规制的局限、数据治理体系循环不畅等所带来的各种在线诉讼障碍。

“法律哲学之内涵,并非准备对于成定法之承认,而系就历史上昭示之事实,指示人类对于现代或未来法律方面应寻之途辙。法哲学之思想家,即瞻顾此类事实,深考其奥妙,而为激浊扬清,阐明真理,俾人类之法律秩序更加进步……盖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联合国宪章》充其极不过认识经验的真理,而法律哲学则在认识合理之真理。经验之真理,常引起吾人之怀疑;合理之真理,则增强吾人之信赖也。从可知法律哲学在其最进步之意义上,并非墨守成规,局促一隅,在其牵连关系上,实与整个人类文化史、宇宙观、人生观上均有微妙之连带作用也。”〔39〕居正:《法律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12 年版,第3-5 页。在线诉讼法律规则制度未来的合法实施、合理发展必须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数字司法的全面发展协同推进,民事司法程序在线诉讼法律规则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将技术植入传统的民事诉讼流程,而且还需要在法律科技技术伦理重构和司法便民服务伦理重构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网络技术和实体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警务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政法综治中心、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信访服务中心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系统的深度融合。只有形成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制度协同,才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型”的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制度,才能在数字社会、数字法治和数字司法的新时代背景下实现在线诉讼与社会技术进步的同步发展,为在线诉讼规则制度立法提供正当性的法学理论支撑,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在线诉讼法律规则制度的基本逻辑框架及现实发展进路。

“我们当然不能忘记法律价值理性;但作为一个事实判断,中国目前法律中的科技成分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法律中的科学精神,法律对实证科学的关注以及对实证研究成果的采纳都太缺乏了。”〔40〕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09 页。在线诉讼法律规则民事司法程序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实践,将会极大地增加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科技成分、强化科学精神,大力推进中国民事司法程序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发展进程。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为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基本理论提供了制度生成逻辑、法律运作模式、制度价值形塑三方面的理论证成进路。20 世纪以来,诉讼协同主义开始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重视和运用,诉讼协同主义主导的民事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在运用诉讼指挥权之外,还应当促进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对民事诉讼进程的共同推进。协同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儒家和合观念的法律文化心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权与社会的互动,增加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度,〔41〕参见杨严炎:《论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载《中国法学》2020 年第5 期,第284-302 页。且更符合在线诉讼各方主体的交互对话与民事司法程序合作特征。通过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的非诉讼同步在线配套服务,能够更好地从“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个层面改革改善在线诉讼的正当性现实需求,提高民事司法程序的诉讼便利度和民事诉讼运行效果,才能生成当代中国本土化背景下的协同主义民事在线诉讼模式,完善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规则》《调解规则》《运行规则》和《修改决定》已经铺就的民事司法程序在线诉讼(调解)规则法律制度基本构架与运行程式的基础之上,未来我们还需要结合在线诉讼规则法律制度的民事司法程序实践经验,从具体程序参与标准、平台集约共享、应用研发统筹、运作模式集成等多维度加强制度协同和技术研发协同,进一步跟进配套建构民事司法程序的在线诉讼(调解)监督机制,进一步进行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改革的转型试错和立法修改完善,进一步推进独具中国特色民事司法程序的在线诉讼(调解)规则法律制度全面深化发展,进一步引领新时代的法治体系制度建设工业4.0 版和法律3.0 版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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