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研究

2022-01-24 07:40王思睿湖北经济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31期
关键词:财务信息

文/王思睿(湖北经济学院)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1.研究背景

自从国内的许多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模式的内容就越来越烦琐,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与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有关的。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济行为变得愈发多样和复杂,因此传统的信息披露机制已无法适应当下的市场环境。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其迫切需要更多的信息,来指导自己的投资行为,除了最基础的财务信息以外,还非常有必要详细掌握一个公司的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市场竞争力和人力资源等多方面信息,业界将此类信息统称为非财务信息。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这对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需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出核算与监督的基本职能,使公司披露关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非财务信息越来越多。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同样有必要借助社会责任、投入回报率以及资产占有率等非财务信息,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详细的未来发展战略,来规范和引导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在公众眼中的信任度和价值。所以,促使更多的上市公司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已经是目前的趋势。

截至2019年,我国上市公司总数大约有七千多家,他们对国内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种类繁多,日常的公司治理环节中或多或少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公司有时候在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上也会产生差错,进而造成了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和集中,市场上上市公司整体非财务信息披露水平停滞不前,大约有90%的公司在非财务信息披露方面难以达到及格标准。

2.研究目的

通过深入探究可知,在非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上,我国大部分企业均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急需进行妥善处理。就理论成果而言,业内专家学者目前对于非财务信息这一概念的定义、披露准则和披露手段等内容,并未形成统一定论,这对此类信息的实际应用造成了很大影响。在实际生活当中,企业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受制于现有会计体系,企业大部分的生产活动行为无法借助财务报表进行展示,进而造成企业实际现状和报告内容严重不符;此外,尽管有的企业将非财务信息作为披露内容之一,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理论指导,造成信息披露混乱不堪,且还存在公司瞒报、漏报等问题造成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损,资本信息杂乱不堪,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深入探究非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实际意义,不但能够确保披露信息更具价值,能更真实地为公众所用,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实际职能,加固其在各种市场参考信息中的优势地位。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对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的研究比较缓慢,最早的研究著作还是钟宏武在2011年出版的《中国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研究》,此著作是基于深交所和上交所等机构真实交易数据编撰的。其选择了具有流动性和规模性等显著特征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充当样本,基于“四位一体”框架,以各种披露信息为核心,综合分析评价其中所含的非财务信息,以期能够总结出现阶段我国上市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特征,进而为今后此课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

从这以后陆续有学者开始对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研究,2015年王秀丽、潘帅就以国内的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着重对非财务信息的增量价值进行了研究,并发现在同一行业内规模相同的企业中,全面披露非财务信息具有更高的价值。紧随其后黄琼诗、曹汉利、蔡玉婷等人在2015年也陆续对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等进行了分析。综合这些分析结果,国内上市公司在非财务信息披露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披露信息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企业内部监管制度的缺失、行业监管的不足、相关披露政策的缺少等。2016年涂姣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发现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数量越多越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反之则增加。与此同时,杨静从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内部控制等视角发现上市公司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可以促进市场效率,缓解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降低债务成本。

近些年,国内的学者对非财务信息的研究主要都是集中在对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有市场状况下解决措施的探讨。综合这些研究,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解决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业需要制定统一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2.加强披露中的监督工作。3.提高企业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意识。

2.国外研究综述

相较于我国,国外专家学者很早就开始了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分析,1981年 Grossman、Milgrom率先提出了为什么上市公司没有对包括非财务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披露的疑问。由此开始,陆续有学者对这个疑问进行不同的解答,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1990年Wagenhofer进行的专有成本对自愿披露的影响分析,他认为自愿分析有好有坏,一方面能更好地对公司价值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则可能会让对手掌握公司的信息,从而使公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两个方面所给公司带来的成本就是专有成本,有学者认为专有成本在竞争程度低的行业耗费更多。1991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Jenkines委员会指出,上市公司需要更多地披露它们的计划、风险、机会以及关键的商业流程等非财务信息。

2006 年 Verrecchia and Weber研究发现市场竞争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非财务信息呈现出正相关。2007年Karuna研究认为,市场竞争下的数据表现的都是单一维度不能准确反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系,市场规模、公司经营主要产品的可替代性等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因此在市场竞争下所得出的结果可能会存在失真的情况。2010年Karuna通过多维角度计算后发现,市场竞争对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并不呈现出线性相关性。

(三)研究思路与意义

1.研究思路

在此次研究中,主要是以我国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以非财务信息现状为角度,主要针对以下内容: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涵盖、国内外在此领域的研究现状以及国内市场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行业规则要求等方面展开叙述,整合了国内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目前现状,将这些现状逐一进行分析,提炼出非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再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了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研究背景和目的、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意义。

第二部分以我国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为主,主要从法律制度和证监会规定开始,在法律制度方面对非财务信息披露规定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基准要求,证监会规定方面则是着重在披露内容要求上。

第三部分是描述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披露质量问题、进行披露的公司数量少、披露内容不易理解等。

第四部分结合第三部分对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有披露的成本过高、政府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披露意识的淡泊等。

第五部分则是在第三、四部分基础之上对国内非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有效并且符合实际的建议。

2.研究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全球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陆续增加,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也越来越多。然而受制于信息化时代的影响,目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已经越来越满足不了投资者、股东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它们迫切地想要获悉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状况、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等内容,并以此来决策今后的投资方向。此外,甚至出现众多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上造假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发展,综上所述,不断改进完善非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实际意义,同样也是亟待进行的。国外的上市公司早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开始对非财务信息进行相关的披露,并且也有许多学者对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进行了研究,发表了许多论文,对国外的上市公司披露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由于研究进程滞后,导致其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并产生了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内非财务信息披露领域的发展,进而还将会影响上市公司今后的正常运营。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进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

非财务信息,顾名思义,是相对于财务信息而言的,不以货币数据为主要材料,不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一般是指与企业运营有关的信息,例如公司战略、产品创新研究数据、管理层资历背景、公司薪酬制度、业务模式、行业竞争模式、公司的历史发展路径等。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对公司的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还务必确保对外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企业不能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则必须陈述相应的理由。若上市公司坚持不披露非财务信息,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向管理单位申请披露。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证券法》第八十条以及第八十一条条例中新增了对下述情况的处理,即若上市公司股票或债券交易价格可能遭受某重大事件影响时,必须对外进行披露。第八十四条条例还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主动披露相关重要信息,便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且务必确保投资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若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国外的话,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将相关重要信息在国内和国外同时予以披露,不得有所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公司股份的5%时,上市公司需要在当日披露持股人的比例份额、数额以及持股人相关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隐瞒。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新证券法新增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涵盖下述内容:对外公布上市企业收购者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尽可能规范自愿披露行为;改进完善非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丰富信息披露内容和扩大披露范围等。

(二)非法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务必将一切非财务信息全部对外公开披露,公司在国外有相关业务交易往来的,须同时在国内、国外披露相同的非财务信息。且公司不能以媒体采访的形式代替书面的非财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进行相关的非财务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了解信息内容的相关者不得提前泄露有关信息,更不能利用相关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活动。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非财务信息文件应当包括相关公司经营报告、公司股份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披露文件需要报告给上市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审查。其中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如有必要可同时采用外文,披露该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字形式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若存在不同之处应该以中文文本为主。上市公司在进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若申报稿不是公司正式的发行文件,不得在说明书内容中出现与公司股价有关的价格信息,更不能以此进行股票发行。

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文件申请审核后一直到申请结束这一过程中,企业出现重大事件的,需向证监会呈送有关事件报告进行陈述,在证监会全部核实之后,方可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公司披露的非财务信息文件中的经营报告可以按要求分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包括公司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只要是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都可以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通常情况下,季度报告尽可能在每会计年度的3月和9月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写和对外披露,而中期报告则尽可能于每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编写和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应尽可能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四个月内,完成编写和对外披露。如果上市企业提供的是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管理层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应的说明,并放在对外披露的非财务信息中。如果上市公司没有进行相关的定期报告披露,经证监会审查无误后,可基于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罚。此外,在披露的报告中若未涵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或者债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公司需要马上书面说明事项的起因、当前状况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根据证监会要求,每个上市公司都需要制定非财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非财务信息披露标准、没有公开的信息审核披露流程、非财务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职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保密协议、公司财务部门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系列流程制度、没有按照公司管理章程披露非财务信息的惩罚措施机制。

三、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进行披露的公司数量比例低,但自愿披露数量有所增长

从2009年至2018年这10年中,沪深A股新增上市公司2000家,增幅达到134%。在RKS监测数据中能够获悉: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率较之前上升了129%,但是相比于市场增长规模,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每年平均新增46家上市企业对信息进行披露。从披露报告数量趋势图(图1)可以看出,在2009年至2018年这段时间内,沪深两市A股对外披露非财务信息企业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最早的371家增加至851家,逐年依次递增,其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也在逐年进步。

图1 2009-2018年度A股上市公司CSR报告披露数量

基于2009年到2018年的评级得分(图2)可知,每年评分呈逐渐上升的态势,由刚开始的29.5分提升至42.5分,足足提升了13分。而从图2中还能够看出,尽管每年评分都在提高,然而从2014年开始,评分增长速度有所放缓,至2018年还出现了小幅度的降低,这意味着现实中存在多种因素影响A股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于RKS评级结果可知:在2018年,A股上市企业中共有851家实现了非财务信息披露,而这其中符合披露标准的企业仅仅只有407家,相较于上一年,下降了2.4%;其中自愿披露的企业达到了444家,相比上一年,提高了17.5%。

图2 2009-2018年度A股上市公司CSR报告评级得分

在这851家上市企业中,存在12家企业有对外披露的硬性规定,然而却没有进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其中7家是在深交所上市,5家是在上交所上市,由此可知,这与交易机构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关系。从图中信息还能够看出:在2009年至2018年这段时间内,对外披露非财务信息的上市企业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涨幅有所放缓,由最早的339家增加至407家。且在所有披露的企业中,自愿披露的数量逐渐增多,尤其是在2018年,更是超过了应属于披露范围的上市公司数量,达到了444家。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今后企业非财务信息自愿披露模式将会成为主流。

(二)披露形式过于灵活

就我国大部分上市企业而言,其非财务信息一般存在于下述情况:即企业年报、重要事项报告、监事报告和董事报告等,或者以公司公告的形式在相关财经网站上进行披露,在这些披露的形式中,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实际内容表现形式又可以呈现为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图表形式、照片形式等。而这些披露相应的数据则主要集中在财务报告的相关项目中,往往只有通过认真发现和仔细分析才可以获取,使得外界在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进行使用时会耗费一定的精力。

另外,凭借深入探究发现:仅仅存在少部分上市公司能够确保官方网站更新信息和相关新闻媒体上的信息保持一致,很大一部分均无法做到信息同步,从而产生了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时间差,使得社会公众在浏览信息时产生迷茫,手足无措,不知道到底哪个网站报道的信息才是官方信息。正因为这些整体上披露形式的灵活多样,才造成不同的披露形式的及时性也会存在差异,对公众造成信息使用上的困扰,进而使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不易理解

非财务信息所涵盖的内容众多,包括背景、管理、资源等信息内容。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范且统一的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准则。由于一些限制披露形式又往往要用文字表示,定性化思维过重,量化形式的披露内容比较缺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某些非财务信息的使用人员在阅读所披露的信息时存在障碍,无法消化理解披露内容,更无法有针对性地具体对公司的某一方面的非财务信息状况进行实际了解,也就没有必要去和其他公司进行相关项目对比,进而无法实现上市公司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初衷和价值。目前就我国实际现状而言,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存在许多漏洞,使得相关财务人员无法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行业内部的监管和激励措施也明显不足,这更加影响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且公众就算获得了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也会由于披露内容的烦琐而不易理解其所代表的真实意义。

(四)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存在问题

我国在非财务信息方面的披露并不完整。首先在国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之后,国内仍有一些公司依旧未按照要求对公司的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即使公司进行披露,大多数公司也都是停留在披露表面,对相关内容一笔带过,与公司的核心产品信息有关的披露更是寥寥无几,更为严重的是公司还存在故意隐瞒信息的行为。公司管理层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存在偏见,认为披露非财务信息中的关键发展信息,有可能会向外界透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重要信息被竞争者掌握,使公司在与同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以及故意在披露中将真实情况进行歪曲的现象,管理人员不愿意对公司的负面信息进行客观披露。再者,公司的信息披露速度并不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会很缓慢,时效性差,更新频率低,进而导致利益相关者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利用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作出有效决策。最后,信息披露存在无效的情况。尽管有些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非财务信息,但这些公司并没有做到正确的披露导向,披露的信息实际没有任何效果。

四、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主要问题的成因

(一)披露成本高

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或多或少会存在一定的成本,某些时候公司的非财务信息给公司带来的价值比财务信息所带来的价值还要高。比如上市公司的核心产品相关要素(公司主要经营产品技术要素、公司主要经营产品生产流程、公司核心产品配方)、公司主要合作伙伴(公司日常业务合作伙伴、公司资源供应商)、公司引进高级人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待遇水平、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水平)等信息。这些信息如果公开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抢夺,例如竞争对手可以通过给公司技术人员在其原有薪资水平的基础上给予加倍补偿,使公司的技术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或者可以在私下联系公司的资源供应商抢夺资源等。通过这些不正当行为让公司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给公司带来潜在威胁,严重的话还会使公司面临破产等情况。前几年国内家电市场长虹、TCL通过互相之间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进行资源争夺,最终导致许多家电制造厂纷纷倒闭。

上市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它们做事之前最先考虑的就是自身的利益,正是这样一些公司在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时趋利避害,导致披露信息时有意隐瞒不利的信息,使信息失去真实性。此外,公司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需要在披露前期对非财务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披露中期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筛选,披露后期对挑选好的信息整理并编制成报告予以披露。在这一整个过程中公司会耗费一定人力、物力、财力,而这并不符合公司一般奉行的成本效益原则。所以,实际过程中会有公司为了避免这些成本的耗费不愿披露非财务信息。

(二)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对上市公司在非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 缺乏相关的政府及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往往只是简单地汇集一些非财务信息在报告中或者把所有的信息全都反映在报告中,毫无侧重点可言。监督机构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所以他们在监督上并未做到实际的履行义务,只停留在表面,不去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对有非财务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监督机构就只检查其披露的数量多少,或者偶尔对一些公司的非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看其报告中是否有所提及,只要有提及的不管提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只要有所涉及非财务信息就按合格处理。

监督机构没有利用自己的监督职权有效引导更多的上市公司披露非财务信息,也没有严格的审核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这些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的缺失致使上市公司在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时可以凭借着监管制度的漏洞不去顾及披露质量,应付了事或者逃脱披露,致使公司在披露时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而且现阶段我国并未对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而是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为主,按理论来说通常情况下采用自愿的形式会使公司主动披露的动力不足。在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使得上市公司在非财务信息披露时错误百出。

(三)非财务信息来源的局限

非财务信息来源途径多样,信息收集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负责人搜集信息,可以通过查看公司经营业务报告了解非财务信息,也可以通过专人记录公司日常非财务信息发生情况收集信息。非财务信息存在的空间更为广泛。除了涉及公司当前的经营业务相关信息外,还包括难以具体量化的历史信息和与公司未来发展形势有关的前沿信息。过去的信息由于已经真实发生过会留有痕迹,只需要派人去对公司以往的经营业务交易记录进行搜集就可以找到,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好搜集。可未来的信息,由于还没有发生,公司无法了解到将来的市场状况是否会发生改变,不知道是否应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无法提前预估未来公司自身的经营业务形势。正是由于这些未知因素的存在,才使未来信息往往会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且以定性为主,企业难以对其进行预测,风险系数较高,财务人员无法对未来信息的重要性程度进行分析,也更不好进行搜集披露。

另外,非财务信息会受制于自身形式多样、种类多的局限。非财务信息可以用图片形式反映也可以用文字形式进行反映,却唯独不能用数据形式进行表现,使得非财务信息在计量上无法用具体化的实物去衡量其价值,没有实物价值的信息在操作中往往不太受会计机构审计人员重视,这也导致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很容易因披露的财务人员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形式。因此,这也成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问题的成因之一。

(四)公众缺少披露意识

社会公众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澎湃财经网站曾经通过发放问卷调查的形式来了解公众对非财务信息的熟知程度。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90%的公众根本不知道非财务信息具体是指什么,社会公众大部分都是非财务专业人员,没有系统性地接触过与财务相关的课程,也没有私下了解非财务信息有关的知识,更不可能去专门向人请教非财务信息。就是因为这样他们才不知道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对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也因此难免对非财务信息方面的认识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他们来说一般习惯了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习惯了直接查看公司披露出的数据,不喜欢文字形式反映出来的冗长报告,传统的财务信息审核方式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他们认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对公司来说应该是可有可无的。

对上市公司而言,他们需要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提升自己公司的股价,迎合公众的爱好,所以对非财务信息这种公众不感兴趣的东西自然不会专门去进行披露。从公众的心理方面来说,接受新的事物本身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在非财务信息披露过程的初期,公众就会自然而然存在轻视的心态,不愿去了解非财务信息披露对公司发展起到的作用,进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进一步导致社会公众对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够重视,由此才引起了非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不好的状况。正因为这些披露意识的缺少,才让大部分非财务专业的社会公众不去关注非财务信息披露,更别说去对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予以把握。

五、非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多种披露方式结合,降低披露成本

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模式多种多样, 有以文字进行披露的方式,也有以图片进行披露的方式,还有以数字方式进行披露的形式。有时候公司在披露时容易只采用某一种单一的披露方式,这种方式表面上看似简便,实则公司可能花费的成本比采用多种方式结合下所需的成本更多。在多种披露方式的结合下,公司可以按照每种方式的优点,针对性地运用到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上,从而有效减少一定的成本,而非财务信息披露成本高也正是许多上市公司不愿意进行披露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帮助公司节约一定的披露成本,可以允许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借助图表、文字和数字等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这样能够有助于披露信息的简易性,使公司信息的使用者可以更容易理解,更好地作出最有利于自身的决策。在披露时间上公司可采用定期披露(每月、每季、每年)和适时披露(按照公司现实状况)相结合, 此举不但能够极大地提升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同时还能够更早地发挥出披露信息的价值。就披露方式而言,可结合主动披露和交互披露等方式来进行信息披露,不但能够有效降低披露成本,同时还能够防止公司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披露控制、监督体系

由于国内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的监管是受到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主导,所以这些机构必须做好强化监督工作。其中证监会需要发挥好披露过程中力度大、权威高、协调性好的优势;交易所要第一时间发现和指出上市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不实披露,并对其进行处罚;行业协会要加强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审查力度。然而作为证券市场主要参与者的中小投资者在现有监管主导力量中却没有占据一席之地。所以相关行业机构非常有必要在现有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中提高中小投资者地位,将其作为监管主体的一分子,发挥出一定的监管作用。

作为官方政府机构也需要对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披露前需要提出如果非财务信息披露不达标的惩罚措施,披露中和披露后要对内容进行审核并且进行随机检查。此外还可借助媒体的力量,发挥出强大的监督作用。借助网络、报纸以及电视等媒体中介将相关信息展示给社会大众,是每个上市公司必定采取的手段,所以反过来可借助媒体的力量对企业进行监督,但是要注意净化媒体监督环境,提高新闻从业者素质,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以防不良媒体为提高关注,发布虚假消息。最后,公司也需开展内部自查自纠或者互查互纠,要充分明确监察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提高纠察效率,确保纠察人员能够切实肩负起责任,严格进行监督。在监察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务必及时整改和溯源,确保从根本上杜绝此现象的再次发生。此外还要不断改进完善上市公司此方面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能够发挥出最大价值。

(三)制定统一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和法规

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政府和行业应该秉承实际重于形式的内容标准,结合国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统一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划分好非财务信息的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以及相关披露信息的侧重范围。规范好相应的信息披露的使用方式,完整仔细明确地列出规定指标的详细说明指导,具体化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有关部门也需在已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当今的社会情况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披露组织和披露制度的建设, 不断对披露内容进行优化提升,提高公司中的相关披露人员素质,形成一套高效完善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机制。

其中应该包含: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授权的主要责任人机制,董事局参与公司经营范围机制;外部信息反馈机制;日常重要工作信息报告机制;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培训制度;紧急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等。确保上市企业在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时,可以基于现有标准,与实际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进行全方位对比,查漏补缺。此外,相关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关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条例。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例有的也涉及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然而都不是非常完善,因此非常有必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使公司在披露非财务信息时有法可依。

(四)提高公司自愿披露意识

现阶段,国内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许多公司不愿意主动进行信息披露,更直白地讲如果不是政府硬性规定,他们可能根本就不会去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所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上市公司需要重视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教育工作,多举办关于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讲座,提高公司管理层关于此方面的意识,提高重视程度,有时候信息越公开,公众反而会对公司越宽容,公司发展也会有一定的便利;二是证监会和行业协会等部门应该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相关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对不按规定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按证券行业规矩采取退市等处罚;三是提高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热情,用公众的关注度迫使上市公司为了赢得公众的口碑和信任度,而不得不主动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四是协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出激励措施,对主动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司给予政策帮助,从而使公司为了得到相关的福利政策自愿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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