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互赖理论视域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运行机制及路径

2022-02-17 12:21赵彦彬桑路娟
关键词:培育主体农民

赵彦彬,桑路娟

(河北大学 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 引 言

自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历年来陆续颁布了许多政策建议,2021年最新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再次强调“培育高素质农民,组织参加技能评价、学历教育,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进一步强调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该问题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关注,一方面,聚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困境及对策问题,主要包括体制困境、机制困境和政策体系困境[1],以及培育方式不合理、内容不够科学、保障措施不够健全、资源分散、目标不明确等具体问题[2],提供了对策分析,例如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将分散的土地集中到职业农民手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3],强调课程内容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围绕国家政策与现实需求、科技水平与视野理念同步提升[4]。另一方面,也有相关学者基于理论视角对培育问题进行分析,例如,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内部、外部、远端利益相关者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发挥的作用[5]以及行动者网络理论视域分析非人类行动者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影响[6]。尽管国内研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问题非常重视,但从理论视角下分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研究仍然较少,尤其是运行机制的分析有所欠缺,社会互赖理论从群体利益的视角出发,强调共同目标对群体互赖具有关键作用,成员通过互动(互相交流、信任、交换资源)可以增强群体内部的凝聚力,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新的视角。基于该理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运行机制可以展开细致的分析,从独特的理论视角把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机理与外部保障,为乡村振兴与社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二、 社会互赖理论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蕴

(一)推动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合作—学习共同体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战略选择和重点工程,是促进城乡统筹、社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社会互赖理论视域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助推合作—学习共同体的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合作—学习共同体是指在学习过程中,为达成共同的学习目标,成员之间通过交流、互动、竞争形成的一种自组织形式的学习型团体,体现互利共赢的合作精神,有效实现新型职业农民“自利性与互利性的统一”,革除零和博弈的囚徒困境,形成共同的学习利益观,促使知识经验的被动溢出向主动溢出转变,形成知识的动态外溢循环,塑造合作—竞争的学习氛围[7]。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涉及复杂的主体,合作—学习共同体将存在差异的主体汇聚在一起,通过行动和语言彼此联系,承认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形成“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基本建构。美国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将这种共同体比喻为“围桌而坐”,成员之间平等参与、民主表达、积极互赖保障了社会公众参与培育的权力,形成强大的培育凝聚力,还包括价值认同、利益认同、情感认同,为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利益最大化奠定基础[8]。

(二)为乡村发展培养优质人才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终极目标在于培养高素质农民,社会互赖理论视角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充分调动政府、农民学院、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协同培育、共享资源、交流互动,为乡村发展培养优质人才。基于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实现“三联动”,即育人主体联动、育人平台联动、育人空间联动。育人主体联动意味着突破场域边界,实现校企合作教育人、城乡共建培养人的人才培养格局;育人平台联动体现了培育主体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通过承接涉农企业,与职业院校、政府、社会组织共同搭建育人平台,满足学员的不同需求;育人空间联动则打破了人才割裂现状,通过联合农民学院、田野、庭院,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实践课堂”。联合育人的主体、平台、空间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了便捷条件,同时可以聚焦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为实现乡村振兴,培养优质人才奠定基础。

(三)有效实现乡村资源整合

资源整合是指乡村建设主体通过对乡村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进行识别与选择,汲取与配置、激发和融合,使各类资源结合为统一整体的动态过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调动社会不同群体,实现乡村内部资源与外部资源的有效融合,培育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农民学院、社会组织,分别具备不同的资源优势,依据共同的目标,为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协同运行同时有效促进乡村资源整合。以政府为主导,发挥企业、农民学院、社会组织的优势,将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等资源带到乡村,例如,政府通过颁布惠农、益农的相关培育政策,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津贴补助、减免税费,给乡村带来资金资源;企业通过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建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岗位,引进先进技术与雄厚师资,为乡村发展带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社会组织发挥其大众影响力,具有丰富的“网络分支”,可以为乡村发展提供信息资源。各主体间建立协同合作的关系是乡村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性保障,基于社会互赖理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以充分发挥目标的驱动性,确保社会成员建立协同合作、互动共享的合作关系,为乡村资源整合贡献力量。

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指基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复杂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促进、维持、协调、制约等功能,要素之间的组织形式、调节律动很大程度上影响运行机制的效率与结果[9]。社会互赖理论视域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运行机制可以形成较强的协同创新效应、催生高效率的运转成果,从而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顺利开展,具体包括驱动机制、凝聚机制、协调机制、约束机制(图1)。

图1 社会互赖理念视域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运行机制

(一)驱动机制

群体的驱动力是创造群体效应,推动群体持续发展的动力因素,驱动机制是带动系统内部要素有效运转的核心机制,是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顺利运行的实质要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具有导向性、引领性作用[10]。根据社会互赖理论的实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驱动机制主要包括目标驱动与政策驱动两个方面。目标驱动是指依据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诉求,在同一目标的动力驱使下,引领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培育过程。目标驱动的前提是明晰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确定达成共同利益的“聚焦点”,以“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质量”为共同目标,可以满足政府、企业、农民学院、农民、返乡人员的诸多利益诉求,为实现参与者的相互依赖奠定基础。政策驱动是引领相关主体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在外部政策、法规的牵引下,积极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过程中,政策驱动对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很强的导向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导向。通过颁布各种法案、文件,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重视培育产生的实际效应,如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2〕56号)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从外部环境方面不断驱使社会成员投入相关领域,吸引大批专业人员向乡村流动,使从事农业成为一项专门职业。二是经济导向。政府通过为农民、企业颁布一系列补贴及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及各地不断出台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吸引企业主体成为培育中互赖的一分子,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如上所述,利用驱动机制带来的动力原理,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添助力。

(二)凝聚机制

凝聚机制是维持系统内部各因素积极运转,紧密切合,以达成系统稳定运行为目的的关键机制[11]。凝聚机制能够打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无互赖”状态,有效提升群体发展的凝聚力,是形成良性互赖的关键因素。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众多,凝聚机制的作用在于促进 “无互赖”主体交流、互动,通过互换信息、共享资源、联合办学等方式,增加培育主体的“互赖节点”,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顺利开展[12]。第一,互换信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利用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契机和条件,信息资源已然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实动力和基础要素,在复杂多变的培育环境之下,各个主体都是重要的“信息节点”,掌握着不同的信息资源,建立公开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培育主体和学习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换,挥发整合激励的功效,增强主体合作的确定性、互通性和安全性。第二,共享资源。单一的培育主体所携带的资源较为匮乏,无法满足新型职业农民的学习需求,而社会互赖理论视域下,政、企、农、社需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形成流转互通的资源共享模式,例如,政府、企业提供资金与技术等物质资源,农民学院与社会组织提供教师、管理者等人才资源,在资源充沛的环境下开展培育,可以进一步催生精英人才。第三,联合办学。秉承“集体行动、共同参与”的原则,联合政府、农民学院、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办学,提升“主人翁”效应,与政府签订招生合作协议,企业与农民学院签订培训、实习计划书,社会组织签订合作督导评价协议,联合办学、联合培养,建立政府买单、共同招生、定向就业的招生与就业联动机制,实现招生、管理、就业、课程、师资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三)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是针对系统内部因素出现的冲突,为规避风险,对其进行分配、调适以达到有序运转的核心机制[1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过程包括合作与竞争两种状态,参与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方,合作并非常态,如果缺乏对复杂利益主体进行合理协调的机制,社会网络关系便难以形成,而积极的社会互赖也只能是空谈。为应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出现的非合作博弈局面,应发挥精英领导、利益分配、对话交流的作用,助推利益关系的正规化与平等化,建构公平公正的协调机制。第一,精英引导。集体行动中,大部分社会成员经济行为受惯性控制,只有少数的精英人物或组织能够进行理性分析、决策,该类人物或组织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和物质资本,可以发挥强大的号召力与影响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对象涉及复杂的利益纠纷,合作与竞争并存,通过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优势,发掘行业企业及农民学院中涌现的精英人物,建立专业组织,处理联合培育中的各方冲突。第二,利益分配。利益不均是导致合作与互赖破灭的导火索,尤其是在网络状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政府承担利益分配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可以保障各方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培育,提供实训场地,在联合办学中获取经济利益;提高农民学院办学质量,获得社会声誉,招收更多的培训对象;吸引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社会组织参与培育制定优惠政策,获得经济奖励与优惠补贴。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支持,提升凝聚力。第三,对话交流。依据社会关系的原始定律,因果影响是双向的,对话交流产生的结果也会促进这种对话交流的产生[14],通过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的对话与交流,可以协调培育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降低主体间的消极关系。例如,建立由企业为主导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研讨大会,分享先进理念与培训进展,发挥社会组织与网络媒体的作用,开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网络账号,为相关成员搭建对话交流的网络平台。

(四)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针对系统内部出现的消极因素,通过监督与压制,防止系统紊乱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保障机制[15]。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压制群体发展中因合作—竞争而产生的耗散力,降低消极互赖的频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通过赋权增能和管理督导来约束消极互动的发生。第一,权力均等。社会互赖理论强调所有成员具备同等的权力,防止权力拥有者为扫清障碍、实现自己的目标而阻止他人,但是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并非拥有同等的权力,政府、农民学院明显拥有核心权力,企业与社会组织相对弱势,为确保社会成员的公平,实现等值化发展,赋权企业和社会组织,增加其培育效能。通过政策法规、利益赋予、社会声誉等提升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参与权、决策权,约束因权力不均所造成的“培育主体单一”囚徒困境。第二,管理督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备抽象性,不易衡量其货币性收益,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对培育主体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政府及权威第三方随机抽查的方式,减少督导成本,对于“搞形式主义”的培育机构进行严格约束;建立多维度评价体系,从培育质量、内容、形式、经费等方面进行考察,防止培育主体以“数量”为考核目的的自利行为。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路径

(一)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同体

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在《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提出:“共同体是指具有差异性、复杂性主体之间的结合,共同体为成员之间的交互流动提供了便捷条件,成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一系列仪式性或实质性的活动以展示共同体的凝聚力。”[16]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同体则是为实现优质培育质量而联合相关主体形成具有凝聚力、影响力的合作团体,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同体可以将相关主体的优势发挥极致,集资金、资源、师资、技术、实训等全优为一体,其构建策略主要从制度保障、平台集聚、文化熏陶等方面进行。其一,通过制度保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同体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主导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地方教育部门应当联合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行政部门出台关于实施新型职业农民人才培育共同体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鼓励建设“网络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保障其培养经费,为社会组织的参与颁布优惠政策,加大经费补贴力度,同时确保培育对象就业问题,政府与企业参照事业单位和人事代理的考核办法录取人才,农民学院根据培育对象的特点为其甄别就业岗位,使从事农业工作真正成为一项专门职业。其二,通过平台集聚形成资源要素集群。构建“政府-企业-农民学院”共生共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以农业农村部益农信息社为基础平台,行业企业等半公益性、农民学院、社会组织等公益性培训服务为载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综合培训平台,吸引不同主体的农民参与培训,增加平台黏性,加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向平台化、社群化的进程。其三,通过文化熏陶,树立“合作共赢”的培育理念,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同体的感染力。文化是社会成员在追求最大利益的活动中积淀形成的,现实世界中人类行为是受文化设计的,对人的行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17]。加强行业企业与社会组织、农民学院的开放性和融合性,举办“合作共赢”为主题的道德大讲堂以及“共同体”为主题的交流会议,在农民学院中开设相关主题的课程,在学习中相互交流,同时将合作对象视为良性竞争伙伴,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同体循环运转。

(二)提升精准培育效率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当科学遴选培育对象,通过分层级、分产业、分类型、分模块进行教育培训,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提升精准培育效率可以聚焦新型职业农民中的精英群体,发挥其迭代效应,网络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凸显“精英枢纽”作用。纵观培育实际,新型职业农民的精准性、有效性有待提高,因此,提升精准培育效率势在必行。第一,精选培育对象。具体而言就是结合从业意愿、从业年限、从业领域、受教育程度及资金投入等情况,遴选出有意愿从事农业创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地长期务农人员及返乡创业人员。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进行分类,例如,将从事农田作物、田园花卉、畜牧养殖等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归类为生产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具备服务技能且从事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人员视为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而有资金、懂技术、擅管理的人员则被视为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量身定制培训套餐,提供菜单式选课服务,满足个性化需求。第二,精挑培育师资。集中高校师资、部门专业人员以及职业农民企业家的力量,发挥各领域人员的优势,为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提供学习需求。例如,农业大学、农科院中常年活跃在农业生产及经营管理一线的专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可以提供规划、管理、评估等方面的经验;乡镇基层农机站、环保站、防疫站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供田间指导、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农业企业家、涉农创业者则依据多年涉农经验,明了职业农民的利益诉求及市场需求,更容易获得培育对象的认可。第三,精准绩效考核。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级资格认定机制,打通新型职业农民层级晋升通道,灵活评价培训结果,基于不同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从基本素质、能力技术、创业绩效等角度设计指标体系,指标权重采用德尔菲法确定,便于依据实际安排培训进展。

(三)加大产教融合力度

产教融合是培育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必然选择,有效跨越教育与职业、院校与企业的界限,促进产教、校企两个领域形成合力,实现人才、资本、信息的合理流动与互动共享。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过程中,涉农企业的参与性相对较低,职业院校培育主体单一,协同培育力度较弱,必须从政府主导地位出发,做好顶层设计与底层跟进,加强产教融合力度。其一,做好政策扶持,保障涉农企业的权益与话语权。通过调整或创新相关政策,明确涉农企业和职业院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职责。一方面,避免政策碎片化、模糊化现象,聚焦涉农企业的基本利益,为积极参与培育的涉农企业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税收,或者提供公益性推广,确保企业在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无利益损失。另一方面,彰显涉农企业在培育过程中的话语权,引进专业师资,实现校企协同共育师资,与职业院校共担利弊,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向专业化发展[18]。其二,完善实训基地,打通融合契点。实训基地的设立应当考虑新型职业农民的特点,发挥涉农企业及职业农民的作用,满足实训教学需求,具备仿真生产环境和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之上,提升实训基地的开放性,引进社会力量,为实训基地的建设建言献策,使其具备实效性与兼容性,为新型职业农民协同培育奠定基础。

(四)完善培育激励制度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而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培育激励制度是其成长发展的重要驱动,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培育的基本保障。从社会互赖角度而言,制度作为连接社会成员相互沟通、互动协同的“社会资本”,不断调整与更新可以发挥最佳效力。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应当具备三个要求。其一,应具备职业性要求。职业性意味着规范、制度、标准,即新出台的制度是否从农民职业化的角度进行考虑,教育收益、经济收益是否符合职业农民的诉求,同时制度框架涉及的相关主体、硬件设备也应当具备职业化特征,确保其能够为新型职业农民所用。其二,应具备现代性要求。现代性即当前时段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培育制度现代化即促使新型职业农民在生活组织架构和思想文化层面具有现代性特征、要素。例如,对生产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当强调具备高端性生产技术、先进的种植能力;对经营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侧重于精细化的管理,有效对接大型企业;对服务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突出人本理念、生态意识,更好地融入乡村元素,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创造出高质量的社会效益。其三,应具备配套性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系统性、网络化的过程,其制度应当具备针对性,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例如,对本地务农人员、农场主、种养大户给予土地流转、津贴补助、信贷支持、农业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对返乡创业农民提供专项资金、定向服务等支持;对新生代职业农民则给予创业资助、投资补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让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享受到制度带来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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