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参与共享农庄收益分配研究

2022-02-24 03:27庄泽霖汪玉涛
山西农经 2022年3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农庄农户

□庄泽霖,汪玉涛

(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1 研究背景

2021 年10 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提出,拓宽经营发展模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流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1]。2017 年海南省首次提出共享农庄的概念并以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2]。共享农庄在海南省受到高度重视,在各级部门大力支持推动下,企业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形成工商资本聚集,吸引农户以土地、房屋租赁或入股、务工、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到共享农庄利益联结机制中,实现当地农户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美,推动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 海南省共享农庄发展概况

在海南省各级部门布局联动下,共建共享理念在海南省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各市县纷纷响应。经过近年来的布局运营,共享农庄模式已初见成效。截至目前,海南省共创建共享农庄试点200 家,正式认定共享农庄20 家。

共享农庄作为海南省特色“三农”品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一个值得探索的积极路径。在政府推动、市场带动的效应下,企业以工商资本聚集吸引带动周边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入股、劳务输出等形式进入到共享农庄利益联结机制中。在农庄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工商资本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聚集、农户参与的共建、共营、共享局面。

3 共享农庄类型与典型案例

3.1 产品订制型

五里路茶韵共享农庄为消费者提供有机茶、荔枝、龙眼等特色农产品认养、直供等订制服务。消费者可到茶园体验除草、采茶、制茶和品茶活动。五里路茶韵共享农庄通过产品认购,促进茶产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

3.2 休闲养生型

阿罗多甘共享农庄利用田园景观、当地民族风情和乡土文化,开发具有特色的农副产品和旅游产品,建设木屋旅馆、特色餐饮、生态牧场、生态果蔬基地、景观栈道等设施,促进农旅融合。

3.3 投资回报型

海棠稻香共享农庄与当地村集体合作发展“湾坡鸭”养殖项目。农庄提供土地及销售平台,村集体在农庄内饲养湾坡鸭并在农庄内餐饮区“稻田盛宴”进行销售,村集体获得销售收益并与经营者、农户按比例分配。

3.4 扶贫济困型

兴隆咖啡谷共享农庄以咖啡产业为核心,集有机咖啡种植、加工、销售以及热带农产品经营与服务、旅游观光、侨乡文化体验等于一体,吸纳周边农户及贫困户作为员工,并以保护价格收购他们种植的咖啡豆,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户收入。

3.5 文化创意型

香草田园共享农庄立足以香草为本的产业和特色品牌定位,依托香草、香料、芳香文化的会展交易、创意文化产业,孵化香草学堂、芳疗师培训、芳香游学、自然教育论坛、芳香文化论坛等特色文化产品。

4 共享农庄合作开发经营及收益分配模式

农户参与共享农庄合作开发及收益分配流程如图1 所示。

图1 农户参与共享农庄合作开发及收益分配流程

4.1 合作开发经营模式

共享农庄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具有重资产投资、重建设规模、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对运营主体要求较高。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滞后于城镇地区,合作开发中以企业主导型为主。在工商资本的引领下,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将农业用地、林地、宅基地、闲置住房、剩余劳动力等农村闲置资源,以务工、租赁或入股方式,参与到合作开发中。

4.1.1 工商资本入股

在整村综合开发模式、村庄农房升级改造开发模式、农业基地开发模式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规划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在此背景下,工商资本积累资金、人才、土地、技术等要素,以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为原则,形成共享农庄利益联结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1.2 土地入股

针对农户有土地和房屋但无技术和资金的情况,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按照土地市场价值货币化,变成土地股份入股至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在扣除生产成本、公积金、风险金等提取费用后,剩余部分按折合后的相应股份给予分红,让农户分享到产业增值的收益。

4.1.3 租赁合作

农户向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租农业用地、林地、宅基地、闲置住房等农村闲置资源,由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运营并向农户支付租金。

4.1.4 生产合作

企业以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订制的方式,将农户自有的分散土地纳入到共享农庄生产计划中,向农户统一订制种养作物、教授统一种养技术,以统一标准进行管理,收获后以保底价的方式优先向农户采购。

4.1.5 劳务合作

农户承包共享农庄中的生产、管理任务,完成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及超额分成,也可作为共享农庄员工获得的工资收入。

4.1.6 产业扶贫合作

扶贫机构向企业注资,专款专用。按照协议约定,扶贫资金仅限用于企业采购种、畜苗及饲料、肥料。贫困户领取种、畜苗及饲料、肥料后,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种养。种、畜苗长成之后,由企业回收并向贫困户支付种养所得,以此带动贫困户就业,提高收入。

4.2 农户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

收益分配是经济循环中的关键步骤,是企业和组织再生产发展的前提。对企业的息税前利润进行合理分配,能够调动企业成员的建设积极性,并有效遏制因收益分配不公造成的风险。农户在利益联结机制中的获益来源主要有固定租金、工资薪金、按股分红等。根据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固定租金、工资薪金的静态收益分配模式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动态收益分配模式。

4.2.1 固定租金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当地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土地或房屋、校舍等进行集中整合。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与农户或村集体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开发运营共享农庄,并定期向农户或村集体缴纳租金。

4.2.2 劳务承包、工资薪金

在农庄建设阶段,企业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当地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基础设施和经营设施的建设,企业支付劳务承包费用。在农庄经营阶段,企业提供日常经营所需的餐饮、安保、保洁等岗位,吸纳周边农户作为农庄员工。充分发挥共享农庄联农带农作用,解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农户收入。

4.2.3 “保底收益+ 按股分红”

在这种收益分配模式中,农户以土地承包权、房屋、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参与年底分红,分享企业后续经营收益。对于农户来说,这种模式的收益具有持续性。对于企业来说,这种模式可以减少资金压力,节省部分前期投入。在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下,企业和农户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明晰、联结紧密,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提高了共享农庄产业融合经营效率,增强了农户对企业的信任度,提高了农户入股的积极性。

5 农户参与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5.1 收益分配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

共享农庄是新生事物,处于起步阶段,许多规章制度待完善。在企业主导型的运营模式下,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农户乃至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弱势,无法以公平对等的地位同企业谈判,加之监管缺失,往往导致在利益分配时,农户股东只能享受到土地租金或股份分红,并不能充分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收益。

5.2 农户参与收益分配程度较低

在共享农庄初期发展阶段,有些农户出于自身经济能力及对投资收益风险的考虑,对共建共享理念无法完全接受,也缺乏对长远利益的考虑,以务工或小范围承包经营的形式参与到农庄经营建设中,收入增长较慢。这种农户参与度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共享农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以及农户收入增长。

5.3 土地价值评估无统一标准

现阶段,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土地评估机制,导致农户以土地要素参与共享农庄共建共享时土地作价入股缺乏科学依据。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价值由专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没有统一标准,无法进行科学评估,大大降低了土地价值,使农户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5.4 农户经营管理能力较低

部分农户文化水平不高,经营管理知识、技能与共享农庄发展不匹配,导致其参与共享农庄承包经营时缺乏行之有效的经营技能和营销技巧,经营手段与盈利能力十分有限,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经营不善导致投资失败的现象。

6 农户参与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

6.1 农户个人和家庭情况

由于性别、年龄、家庭人口数量及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农户对于共享农庄这一新事物的理解程度和接受程度存在差异。第一,在我国农村地区,男性户主在整个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决策地位。第二,家庭人口数量越多,往往意味着农户所拥有的资源、劳动力数量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户参与共享农庄合作开发经营和从收益分配中的获益情况。第三,不同年龄段对于农业经营新业态的接受、适应能力不一样。农户年龄越大,其生产经营方式越趋于保守、参与积极性较低。年轻农户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一般情况下更愿意参与到共享农庄收益分配中。第四,文化程度的差异会造成农户对共享农庄收益分配认知的差异。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户,了解国家政策、市场信息、新型农业经营业态的程度越高,能够快速学习共享农庄经营发展所需的各项技能,促进收入增长。

6.2 农户参与共享农庄收益分配情况

农户参与经营管理程度的不同会对收入增长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农户参与程度越高,对于共享农庄经营发展的情况了解度越高,越有利于其作出积极型或保守型决策,从而影响收入增长。农户对于共享农庄收益分配的了解情况以及认为收益分配是否合理,间接影响其收入增长。由于信息滞后性,农户会认为自身对收益分配情况不了解,也会存在认为收益分配不合理的情况,长此以往将会降低他们的合作积极性,对其收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7 完善共享农庄收益分配的建议

7.1 建立健全共享农庄收益分配制度法规

政府应发挥监管职能,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强调公平、公正、合理性原则,对共享农庄收益分配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明确分配方式、比例,对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实施惩罚措施,使农户在收益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得到改善、应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7.2 加强对共享理念的宣传

农户对共享理念的接受程度不高,导致他们参与共享农庄收益分配的意愿较低。政府及企业应加大对共享农庄的宣传力度,以推介会、张榜公告等方式,让农户切实体会到共享农庄在农村居住环境改善、收入增长、福利提高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使他们更愿意参与共享农庄的建设运营和收益分配。

7.3 建立完善统一的土地评估机制

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结合实际,根据建设用地不同用途及盈利能力、农业用地肥沃程度的不同及产值等,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用地、闲置房屋等建立兼顾公平与可行性的租赁、入股标准,维护农户应得收益。

7.4 开展经营管理技能培训

农户自身知识技能无法满足现代企业运营所需。政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农户的培训,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讲座并进行量化考核,让农户在成为股东或员工的同时不断学习新知识,并及时反馈巩固培训成果;对培训考核合格且具备初步管理能力的农户,提供基层管理岗位,让他们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共享农庄的经营管理,大幅提高其经营管理技能和参与积极性,实现收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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