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的困境与解决

2022-03-02 22:36胡建发聂明岩
关键词:硬法外空军备竞赛

胡建发, 聂明岩

(1.西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9; 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06)

美国新版《太空防御战略》首次明确将外空作为“作战领域”,并视俄罗斯和中国为美国及其盟友在外空领域的战略对手。美国的新一轮外空军事布局包括加强军用卫星的建设以及在外空部署武器,这必将使外空武器化问题雪上加霜;而外空武器化又是诱发国际外空军备竞赛的主要因素,因此,防止外空武器化是当前外空军控的首要目标。

事实上,作为外空军控的重要依据,历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决议都将外空武器化作为外空军控的核心目标。但从本质上来看,这些决议是自愿执行的“软法”,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太空霸权国家不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因而在防止外空武器化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更为关键的是,《外空条约》作为外空领域的基础性条约,既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也有较强的执行力,理应在防止外空武器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上,其对外空武器化的规制极不彻底。总之,彻底规制外空武器化专门条约的缺失,加上已有相关决议的固有缺陷,致使目前外空军控国际规则无法制约太空霸权国家的外空武器部署行为。

2022年5月10日,在联合国“负责任外空行为”开放式工作组会议上,中国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李松在发言中阐明了中方在推进“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条约化发展方面的一贯立场[1]。应当说,针对所谓“负责任外空行为”的倡议,中国作出这一表态十分必要,特别是在意识到了推动《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即“PPWT草案”)谈判进程的迫切性的前提下。为此,笔者拟研究当前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旨在打破外空安全国际治理法治化陷入的僵局,以期为中国推进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条约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硬法”规制的局限

以《外空条约》为基石的外空“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空活动关系的5部条约(即《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其中,有关外空武器化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历史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外空和平利用原则。《外空条约》序言确定了外空探索和利用应用于“和平目的”,这构成了外空和平利用的重要法律原则。当然,该序言不应超越《外空条约》文本本身所设置的法律承诺[2],因此,这一原则能在多大程度上防止外空武器化及军备竞赛仍依赖于《外空条约》正文的规定。《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空的目的是通过外空和平利用以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即外空和平利用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然而,随着外空技术的飞速发展,外空越来越被各国视为战略制高点[3]。与此同时,发展外空军事技术也成为多国发展本国空间工业的主要动力。由此,也导致了对外空和平利用原则产生的解释上的分歧。例如,美国主张,部署外空武器只要不是进攻和侵略目的就应当被允许;另有一些国家则认为,所谓外空和平利用,就是要排除一切外空武器化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进攻性或侵略性。

第二,禁止部署外空武器的规定。作为对和平利用原则的注解,《外空条约》第4条规定,各国不应在地球轨道和天体上部署“特定”武器,以及“天体”应绝对用于和平目的。但是,对该规定的争议在于,这里禁止的武器是特定的,并不包括核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外的常规武器。此外,该规定“绝对和平利用”原则仅适用于月球及其他天体,这是否意味着在天体外就可以不适用该原则?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明确外空和平利用原则的内涵,反而增加了对外空和平利用原则进行解释的难度。

第三,信息通报与登记的要求。《外空条约》第11条要求,对外空活动的性质、方法、位置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及国际科学界。这客观上有助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但规定“最大的可能和实际程度”这一前提使得该项义务具有更多的倡导性质,却又在实质上削弱了该规定对预防外空武器化问题的有效性。

与之相关的是《登记公约》关于各国对本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的登记义务。然而,该公约对要求登记的信息的规定具有较大模糊性,“在实践中登记国会依据科学技术及应用的标准进行通报,对于具有军用目的的空间物体会模糊处理”[4]。此外,该公约对空间物体的功能不加区分,也使得其在防止外空武器化方面作用不明显[5]。

(二)“软法”规则的不足

2020年10月12日,英国提出了“通过负责任行为准则、规则和原则减少太空威胁”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2020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第75/36号决议通过了“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并鼓励各国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说明和讨论交流。从近年来的讨论情况来看,各国对“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所涉各方面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立场、关切、意见和主张①。

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尚待成型的“软法”措施,“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在执行上的自愿性有其固有的缺陷。此外,至少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混淆了外空安全与安保这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②。前者指Security,由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所致;而后者指Safety,主要产生于对外空进行和平利用的过程中。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也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为: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由此决定了是前者决定后者。也就是说,外空安全是安保的基础,是解决外空安保问题的根本前提。事实上,超级大国企图称霸外空是长期悬于外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构成各国和平利用外空的最大障碍,也是国际社会在外空领域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第二,“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将外空行为区分为“负责任”和“不负责任”两类。如此区分,一是由于忽视了外空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而显得简单化;二是因为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③而极有可能导致以“安全威胁”的名义妨碍他国和平利用外空的严重后果。由于外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特征突出,所以中国主张,“负责任外空行为”首先是维护共同和普遍安全的外空行为[1]。而现在有些国家奉行带有意识形态偏见、双重标准和追求外空绝对优势的单边主义思维,以及将本国安全凌驾于他国安全之上的做法则绝对称不上是“负责任”的。

第三,《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创设“负责任外空行为”这一概念缺乏根据。“负责任外空行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创设这一概念的目的也并非出于设定法律义务和规定法律责任的需要。因此,这一做法不仅不符合外空安全国际治理法治化的要求,而且也不能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正如伊朗指出,虽然在外空法领域很多与外空有关的基本原则仍然待定,但是创造新术语和短语是不合逻辑的,“负责任外空行为已偏离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道路,不符合已通过的基本原则。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是一项既定的原则,应被视为关键优先事项并得到所有国家的维护”④。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第7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外空活动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软法”规则。其基本逻辑是鼓励各国通过建立合作、交流机制等来公开本国的空间政策、活动及其他信息,进而防止因误解和误判导致潜在冲突。也就是说,其作用是间接地推动外空军控目标的实现。同时,由于其对相关国家不附加强制性义务,其实施有赖于这些国家的自愿,因而,在有关“硬法”规则缺失的情形下,期待其能通过这种间接推动以发挥实现外空军控目标的作用显然十分困难。

二、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的法理困境

(一)外空规则“软法”化

实际上,规制外空活动的“硬法”阶段随着《月球协定》的失败而中止,在之后数十年的发展中,以联合国大会决议为主的外空“软法”发挥着巨大作用[6]。外空领域“软法”形成的必然性以及“软法”在相关事务治理中的优势已被广泛认可。然而,外空军控“软法”仍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第一,外空军控“软法”毕竟不是法,因为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因而在外空军控国际规则体系中,“软法”规则无法与以条约为代表的“硬法”规则相提并论。虽然“软法”可以作为跨国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无法居于中心地位[7]19-28。从外空活动治理规则发展实践来看,外空“软法”规则的功能主要在于深化阐释条约确定的相关基本法律原则。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通过的《国际合作宣言》便旨在对《外空条约》第1条确定的“国际合作”原则进行解释,以深化“国际合作”原则的内涵[8]。

第二,《外空条约》也未能为外空军控“软法”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在法律原则方面,《外空条约》针对地球轨道、外空、月球以及其他天体分别确定了“和平利用”和“绝对和平利用”的不同原则。而在一般规定中,《外空条约》又将常规武器排除在外,这为外空武器化预留了过大空间,以此为基础发展的外空“软法”规则,很难超越《外空条约》规定来采取措施。此外,《外空条约》在对具体措施的规定方面缺乏直接性的规制。无论是《外空条约》第11条还是《登记公约》,其意义均限于敦促相关国家披露空间活动信息,本质上是通过提高空间活动透明度,间接防止外空武器化的发展从而预防军备竞赛,以此为依据制定的“软法”规则虽然有助于进一步细化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和标准,但是仍然无法避免间接模式的固有缺陷。

(二)“硬法”“软法”竞争化

现有《外空条约》已不足以适应新挑战,通过谈判达成外空军控条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但是,现阶段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倾向,即推崇以“软法”替代“硬法”来解决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问题。这一倾向不仅加重了“硬法”-“软法”在协调上的困难,而且也淡化和冲击了相关“硬法”的发展进程。

这体现在中俄联合提出的PPWT草案的发展上。PPWT草案受到了美国的反对,而美国较为认可的是欧盟2008年提出的《外空活动国际行为守则》草案(即“COC草案”)。尽管上述两个草案的倡议方都不否认“硬法”与“软法”相互协调进行规制的模式,但实际上,中俄PPWT草案与欧盟COC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竞争关系。

事实上,上述竞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本身之争。在2008年版PPWT草案提出后,美国迅速提交了分析该草案的文件,并提出该草案存在缺陷。经修订后的2014年版PPWT草案充分考虑了美国的意见,不过同样未获认可,其理由是核查机制不够行之有效。然而,现阶段无论从技术还是制度角度,建立有效的外空军控核查机制都仍存在较大困难⑤。那么,为什么美国明知如此却仍然要执意而为呢?况且,核查机制能否构成各国决定是否认可外空军控国际条约的通用标准的绝对有效性理由也是值得思考的⑥。显然,美国以其本国空间政策和国家利益为根本考量,意图从根本上否定中俄PPWT草案,以避免因形成新的国际“硬法”规则而对其发展外空武器加以限制。美国新版《太空防御战略》以及此前建设太空军的做法,则更进一步印证了美国极力反对中俄PPWT草案的内在逻辑。

在很大程度上,“硬法”“软法”相互竞争的后果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空间强国的不合作态度加强了国际社会对以“软法”代替“硬法”规则来规制外空武器化的认知,也为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规则发展的模式选择带来了不确定性,极有可能使外空军控国际规则的发展陷入长久的僵持状态。

(三)“软法”发展无序化

在外空军控方面,国际社会至今尚未达成一项专门的条约。但是,“软法”规则发展方面的实践也不少,且国际上多个机构参与了相关工作,形成了一定的机构重叠、议题交叉等无序化发展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联合国机构层面的“软法”。1978年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届特别会议可能是外空军控方面最早的权威多边会议,旨在鼓励为严格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并根据《外空条约》启动谈判。此后,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及第四委员会也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及相关问题纳入常规议程,且联合国大会每年都会依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决议,如2018年第73届联合国大会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73/508)通过了新决议(A/RES/73/30)。但是,这些联合国大会决议均未能在具体内容上深化《外空条约》规定的相关基本原则的内涵。

近年来,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开放式工作组等也参与到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活动中。最近一次是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上文提及的英国提出的“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该准则得到了美国总体上的极大支持,美国希望国际社会就所谓“负责任外空行为”经过讨论使其成为一项外空“软法”规则。

第二,专门裁军机制层面的“软法”。1978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合国大会正式设立裁军谈判会议(1979年成立时称“裁军谈判委员会”,1984年正式改称“裁军谈判会议”,以下简称“裁谈会”)。裁谈会是专门负责裁军谈判的联合国非直属机构,但与联合国存在密切联系。1985年,裁谈会在日内瓦设立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常规议题,并经其特别委员会向裁谈会秘书长及年度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以期弥合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法缺失的裂痕[9]。此后,裁谈会这一平台成为外空军控条约谈判最重要的平台。

第三,区域性国际组织层面的“软法”。欧盟提出的COC草案明确欢迎世界各国的加入[10],其本身带有推动制定新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空军控“软法”规则的意图。欧盟COC草案提到,其主要目的是呼应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外空活动的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的要求。当然,该草案的规定虽然详尽,但是也只是间接地针对外空活动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等问题[11]。

三、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的综合模式

从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国际规制现状来看,有必要处理好“硬法”与“软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应当构建一种“硬法”-“软法”综合发展的模式:一方面,让“软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为“硬法”的发展创造条件、拓宽道路。唯有如此,外空安全治理国际法治化——特别是外空军控制度的条约化,才有可能走出当前的困境。

(一)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外空条约》关于外空和平的原则规定

中国根据联合国大会第75/36(2020)号决议提交的文件提出,各国应切实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遵守包括《外空条约》在内的各项外空条约,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因此,在谈判形成新的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包括讨论有关软法规则时,都必须遵守现有国际法的一般规定。

第一,《联合国宪章》第2条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国际法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上来看,作为《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构成国际习惯法,具有强行法的最高效力。这体现为:一是不可违背性;二是普遍适用性。不仅联合国会员国必须遵守,而且非会员国也必须遵守;不仅传统空间范围适用,而且非传统空间范围也适用。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对外空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包括在外空、从外空或对外空使用武力。

第二,《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了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单独或集体自卫是各国的自然权利;但是,仅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这项自然权利。那么,集体或单独自卫是否适用于外空?基于自卫权的国家固有属性,这一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但这很可能导致在外空环境下的武力滥用,甚至引发外空战。众所周知,“外空战打不得,也打不赢”,原因在于外空具有不同于地球环境的脆弱性,这就要求在外空进行自卫应当与地球上的自卫有所区别。因此,笔者以为,对外空自卫权的行使,各国应当保持极大的克制,至少不能进行具有进攻性的所谓“进攻性自卫”。

第三,《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了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此外,《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第4段也规定,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的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国际合作与了解。根据该条文的解释,这里的国际法首先是《联合国宪章》,而且该条文还特别强调了《联合国宪章》的地位,这也就意味着《联合国宪章》具有适用的优先性。但是,此处国际法是否包括战争法,这一问题还有待探讨。虽然国际法一般包含战争法与和平法两个方面,但是国际法的主要宗旨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从战争规模逐步缩小及其发生频率大幅降低的现状来看,现代国际法的止战功能确实功不可没。当然,战争是一个历史现象,故战争退出历史舞台有其历史必然性,只是这需要经历一个 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说,国际法正使当今世界从战争一步步走向和平。笔者以为,这才是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然而,如若战争法适用于外空,这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将地球上所竭力避免的战争延伸至外太空,且必将破坏自冷战以来所形成的外空和平与安全平衡。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之举。

(二)尊重以联合国为主平台形成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各项相关决议

中国根据联合国大会第75/36(2020)号决议提交的文件明确提出,坚定支持联合国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中发挥主导作用,裁谈会应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联合国大会及其第一委员会和第四委员会、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裁军审议委员会等其他多边平台协助推进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在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是裁谈会,因而必须首先充分考虑裁谈会形成的各项与外空军备竞赛相关的决议。

裁谈会虽不是联合国的直属机构,但与联合国存在密切联系,这体现在它通过议程时要考虑联合国大会的建议,且每年需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裁谈会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上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机构,其主要议题包括:核裁军、禁止生产核裂变材料以及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等。对这些议题协商和谈判的目的是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军控条约。目前,裁谈会已在核军控及禁止生化武器方面达成了多项重要条约,为推动国际军控法治化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尽管在外空军控条约化方面尚无实质性进展,但是联合国认可了裁谈会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方面所发挥的主要作用。例如,联合国大会75/36(2020)号决议首先就回顾了“裁谈会在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所有方面有关的问题,包括外空武器化和地球能力威胁方面发挥的主要作用”。因此,自1981年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以压倒性的票数通过要求裁谈会谈判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国际法律文书的决议,且该项决议已于2021年经协商一致后获得通过。

当然,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方面,联合国其他多边平台也可依据各自职权发挥作用。因此,在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方面,也要尊重这些多边平台形成的相关决议。包括: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通过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外空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不首先在外层空间放置武器”“防止外空的军备竞赛”等决议。但也要认识到,这些平台对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只具有协助作用。例如,俄罗斯在回应英国提出的“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的文件中指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不属于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的任务范围,而是联合国裁军机制的责任。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以外的所有与外空活动安全有关的问题都是外空事务厅的责任,不应在包括联合国内部等在内的其他论坛上重复讨论。

(三)构建以“硬法”为主、“硬法”“软法”相协调的外空军控国际规则发展模式

随着美国2001年单方面宣布退出《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中国先后提出《关于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法律文书要点设想》《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等多项文件,并于2008年与俄罗斯联合正式向裁谈会提交PPWT草案。

PPWT草案弥补了现行外空国际规则的不足,为未来外空军控条约谈判提供了基础。这首先体现在该草案所具有的以下三个亮点上:一是对“在外空的武器”界定广泛。PPWT草案第1条虽未明确定义“外空武器”的内涵,但对“在外空的武器”所作的界定不限于《外空条约》规定的核武器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二是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包括澄清、磋商、缔约国会议以及提请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注意等4种,基本都属于政治方法,这符合外空争端敏感性强的特点,也为进一步建立争端解决的司法方法奠定了基础。三是PPWT草案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不仅要接受所有相关国家的评论和建议,而且会最大限度地参考、吸纳各国建议并进行修改,进而提出更加完善的新版本。

当然,PPWT草案(包括2014年修订版)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美国认为,2008年版PPWT 草案缺少核查机制,2014年版PPWT草案虽然对核查机制进行了相应设计,但仍不够行之有效。而且美国仅认可平等、可有效核查和加强美国及其盟国的国家安全的外空军控国际措施⑦。实际上,就算缺少核查机制也不构成必然否定该草案的绝对有效性理由⑧。显然,美国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反对中俄联合提出的PPWT草案,是其作为太空霸权国家的一贯做法。

尽管如此,PPWT草案的提出方仍然希望通过某种办法将美国拉回谈判桌,这就需要建立“硬法”与“软法”相协调的机制。事实上,2014年版PPWT草案第5条第1款便规定“缔约国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执行商定的透明度与建立信任措施,以增进对遵守本条约的信任”,肯定了在自愿基础上执行软法措施的重要性。该条还提及了对条约规定执行状况采取监督措施的必要性,并指出相关监督措施可在今后的附加议定书中予以规定。对于条约义务的有效执行的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争端的产生,也是推动缔约国共建外空安全环境的重要保障制度,符合联合国大会“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决议倡议建立有效、可核查机制的要求。

依照现行PPWT草案的规定来看,有效的核查机制的建立有赖于未来将要制定的附加议定书。然而,在禁止外空武器化问题上实现履约有效核查仍然存在困难,尤其是PPWT草案规定的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行为,现阶段还存在诸多技术限制,直接实行核查机制仍有待各国共商解决⑨。PPWT草案规定缔约国在自愿遵守基础上建立的透明度与信任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核查作用,但具有间接性且属于“软法”规范,不具法律约束力。不过,在附加议定书短时期内无法达成的情形下,可先行商议制定透明度与信任措施的“软法”规则,一方面补充核查机制规制不完善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推动履行PPWT草案的实践,为未来有效的核查机制的制定奠定基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欧盟COC草案为代表的国际“软法”规则虽然无法作为规制外空武器化的“中心”规则,但是仍然具有积极意义,所以,应考虑在PPWT草案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软法”配套措施,形成“中心-外围”[7]19-28的综合机制。鉴于欧盟COC草案致力于推动外空活动透明度与信任措施的建立,PPWT草案可借鉴COC草案的内容,初步建立“PPWT-透明度与信任措施”的“硬法”与“软法”相协调的综合模式,为未来“PPWT-附加议定书-透明度与信任措施”综合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

四、结论

自外空的意义被世界各国充分意识到以来,卫星等空间资产在仅限于“防御性目的”的掩护下被广泛地应用于军事领域,折射出现行外空国际规则存在模糊之处和解释上的弹性。这无疑是现行外空国际规则上的缺失。但是,对于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问题,国际社会由于存在一定的共识,才可以维持一定程度上的外空安全国际平衡。然而,美国新版《太空防御战略》打破了这种平衡,极大地增加了外空武器化及军备竞赛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国际规则,推动建立外空安全国际治理的新平衡态势。

从现行外空国际规则有关外空武器化的规定来看,以《外空条约》为代表的“硬法”规则受冷战时代背景的影响,未能对外空武器化问题作出有效规制,在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及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近年来颇受关注的“软法”规则多以现行“硬法”规则为基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补充作用,但是难以与“硬法”规则进行协调从而有效发挥作用。2008年中俄联合向裁谈会提交的PPWT草案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的国际法律措施,国际社会可以在修改、完善该草案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一种以“硬法”为主、“硬法”“软法”相协调的外空军控国际规则综合发展模式,从而有望走出当前外空安全国际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注释:

① 部分国家对英国所提“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发表了观点:中国认为,“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宽泛、模糊且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方式规范外空行为;俄罗斯认为,与外空活动安全有关的所有问题(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除外)都是外空事务厅的责任,不应在包括联合国内部等在内的其他论坛上重复讨论;伊朗认为,英国提出的“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存在根本性缺陷;日本认为,将不同行为模式视区分为负责任或不负责任来达成共识是可行的做法,并建议国际社会强烈阻止那些不负责任行为;德国认为,就“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达成一致将是务实的第一步;欧盟认为,自愿措施是一条务实的前进道路。

② 德国提出,尽管安全是负责任地使用和自由进入空间的最基本要求,但“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既要解决安保问题,又要解决安全问题。

③ 欧盟认为,公布和分享有关空间原则、政策和战略的信息是负责任行为,进行动能反卫星试验可能是不负责任或具有威胁性的行为。未经另一国同意而实施或有意支持影响该国的交会操作构成不负责任行为,非动能威胁只要危及人员和货物的安全,就可能被欧盟视为构成不负责任行为。

④ 参见:伊朗对“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的立场和观点,网址为https://front.un-arm.org/wp-content/uploads/2021/04/attachment-of-Iran-vie ws-on-res-75-36.pdf。

⑤ 参见:CD/1781。

⑥ 参见:CD/1872。

⑦ 参见:National Spac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June 28,2010,网址为https://www.globalsecurity.org/space/library/policy/national/100628_national_space_policy.pdf。

⑧ 2009年,针对美国关于PPWT草案的评论,中俄向裁谈会提交文件,提出:作为外空活动国际法规则基础的1967年《外空条约》已经受到了包括美国和世界其他空间强国的认可,《外空条约》中有关于禁止外空武器使用的条款且并未对核查机制做出规定,但仍重要且有效。换言之,核查措施的暂时性不完备不应作为否定整个草案的绝对有效性的理由。

⑨ 参见:CD/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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