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农民收入变化特征及未来选择

2022-04-15 06:58梁俊芬张辉玲周灿芳
中国农学通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净收入农民收入广东

梁俊芬,张 磊,张辉玲,周灿芳,万 忠

(1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广州 510640;2农业农村部华南都市农业重点实验室,广州 510640)

0 引言

作为衡量“三农”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指标,增加农民收入一直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出“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持续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作为经济大省,广东已连续31年经济总量位居全国首位,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短板(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期间指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短板”,并寄语广东“努力把短板变成‘潜力板’”)。如何将农村短板变成“潜力板”,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方华(2006)研究了1978—2004年广东农民收入增长的来源结构及影响因素[1]。姜长云[2]分析了近年来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的趋势性变化。马凌等[3]对1978—2010年江苏农民收入结构的演变进行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张红宇[4]研究了新常态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潘文轩等[5]从收入来源、收入阶层、区域3个维度研究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结构性特征。温涛等[6]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总体态势,发现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成绩斐然,但“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痼疾尚未破题。姜长云等[7]分析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农民收入增长形势、主要特点、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立足新发展阶段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当前是“十三五”收官和“十四五”谋划的关键时期,有必要识局辩势,把握广东农民收入增长的新特征和政策改革方向。本研究通过系统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广东农民收入的变动历程及其来源构成,总结主要特征与驱动因素,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广东农民收入增长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对判断未来广东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及政策选择,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和政策参考价值。

1 农民收入增长的历史回顾与阶段划分(1979—2019年)

1979—2019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农民收入”)增速在不同年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增长速度最快的1980年达到19.4%,增长速度最慢的2000年仅为0.9%。根据农民收入增长率变化情况(图1),以政策效应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为节点,笔者将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划分为5个阶段(表1):快速增长阶段(1979—1987年)、明显下滑阶段(1988—1990年)、恢复阶段(1991—1996年)、低迷阶段(1997—2005年)、持续较快增长阶段(2006—2019年)。

表1 1978—2019年广东农民收入增长特点及阶段划分依据

图1 1979—2019年广东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

1.1 农民收入快速增长阶段(1979—1987年)

该时期的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不仅显著高于改革开放前,也高于改革开放之后的30多年,这主要源于1978年后实施的一系列农村经济改革措施,为农民收入高速增长打下了坚实基础。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1978年下半年,惠阳、湛江、梅县、海南等地区的贫困生产队开始暗中自发实行包产到户。到1983年5月,全省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达98%,其中绝大多数是包干到户、占比96%[8]。历史事实充分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发展活力。二是大幅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从1979年开始,广东逐步提高粮食、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25种农产品的收购价。1979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比1978年上涨了21.0%,1979—198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年均递增8.51%,远高于1950—1978年年均递增2.06%的速度。三是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1979年广东作出对农副产品收购政策进行全面合理调整的决定。1978年省以上政府定价的农产品有118种,1980年放开93种,1983年和1984年又放开塘鱼等12种。1985年生猪、蔬菜、木材价格放开,保留粮、油、糖、烟、麻和国营林场木材6个品种实行国家定价。四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商品经济的政策措施,实行发展乡镇企业“三个一齐上”的方针(即第一、二、三产业一齐上,大、中、小企业一齐上,集体、联户、个体企业一齐上),改变农业“以粮为纲”和农村“以农唯一”的经济格局和产业结构。这一阶段,种植业与林牧副渔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69.3:30.7调整为61.52:38.48;农业与二、三产业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68.37:25.54:6.09调整为49.5:43.68:6.82,乡村二三产业产值在1987年首次超过农业。据统计资料显示,该时期广东农民收入水平从1978年的193.25元增加至1987年的662.24元,年均实际增长11.03%。这一速度远远超过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6.57%的实际增速(表1)。广东城乡居民收入比也相对较低,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13:1缩小到1987年的1.99:1。其中,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的最低水平也位于这一阶段,1982年的城乡收入比仅1.65:1。

1.2 农民收入增长明显下滑阶段(1988—1990年)

这一阶段,农民收入绝对值由1988年的808.7元增加到1990年的1043.03元,农民收入实际增速却遭遇前所未有的持续下降局面,从1987年的11.1%迅速下降到1988年的2.7%,然后下降到1990年的1.6%,年均实际增速仅2.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由1.96:1扩大到2.21:1。此阶段的农民收入增长明显下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直接抵消了政府提高农产品收购价对农民增收产生的作用,农民并没有从“高价农业”中获益。1985年政府开始放松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控制,取消对农用工业的补贴和对农产品的奖售,1988—1989年期间农业生产资料因供需缺口较大而价格猛涨,在1987年上涨14.2%的基础上,1988、1989年分别同比上涨31%和20%,由此造成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急剧下降。二是这一阶段全国经济进入为期3年的治理整顿时期,农产品价格随之回落。1988年,广东商品零售物价创造了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上涨的最高纪录、达到30.2%,农产品收购价格涨幅高达35.9%,出现了以农产品购销价格大幅上涨为特征的严重通货膨胀。1988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中央工作会议,正式作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会议提出坚决抵制通货膨胀、深化改革的若干重要政策建议。最终,通货膨胀受到遏制,但是也随之出现了“经济滑坡、市场疲软、生产停滞”的局面,物价大幅下降,农产品价格随之回落,1990年广东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跌5.2%,农产品收购价格下跌9.7%,失去经济学意义上的保护含义。三是乡镇企业遭遇治理整顿。1989年国家开始对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其中乡镇企业被列为治理整顿的重点。1990年全省乡镇、村集体企业关停并转3445家,其中关闭1421家、停产1305家、合并410家、转产309家[8],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减少,造成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长乏力。

1.3 农民收入增长恢复阶段(1991—1996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广东农民收入增长有一个好的开始。一是“三高”农业蓬勃兴起。1991年,广东省政府发出了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通知,在全省掀起了发展“三高”农业的高潮。各地面向市场,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经济效益较高的优质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和畜牧、水产品,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得到较快发展。二是乡镇企业腾飞发展。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珠海、中山、顺德等地并发表重要讲话,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为乡镇企业加速发展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社会环境。1992年12月,原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始起步,并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重点逐步推开。这个时期,广东乡镇企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3%,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三是加快向市场经济转型。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广东省政府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照“计划指导、放开价格、加强调控、搞活经营”的原则,改革粮食购销管理体制,对粮食实行放开经营,结束了粮食统购统销、定量、凭证供应的计划管理体制。至此,广东农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粮食则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在农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新的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业农村经济活力,广东农民收入再一次快速增长,1991、1992年连续2年农民收入增速分别达到9.4%和10.4%。但这种良好的势头并没有保持下来,1993年全国进入新一轮通货膨胀期,1993—1995年广东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21.6%、21.7%和14.0%,高通胀侵蚀了农民收入增长的潜力,同期农民收入名义增长率分别高达28.1%、30.3%和23.7%,而扣除物价因素后的年均实际增长率分别仅为6.1%、3.8%和6.5%。在此期间,广东农民收入绝对值由1991年的1143.06元增加到1996年的3183.46元,年均实际增长7.28%,低于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3%的增速。

1.4 农民收入增长低迷阶段(1997—2005年)

这一阶段的农民收入水平从1997年的3467.69元增加到2005年的4690.49元,年均实际增长3.9%,2000年甚至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停滞,增速只有0.9%,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则达6.59%,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相对差距从1997年的2.47:1上升至2005年的3.15:1,达到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最高值;绝对差距2005年突破10000元大关。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长相对低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一是1997年经济软着陆后通货紧缩,物价全面持续走低,农产品价格一降再降。该阶段广东农产品收购价格年均下降1.11%,其中1997—2002年分别同比下降4.0%、7.8%、6.2%、2.1%、2.6%和1.5%。与此同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年均下降幅度只有0.43%,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下降幅度,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降低。二是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广东农产品出口受阻。1998、1999年,广东农产品出口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6.21%、9.96%。加之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种种矛盾集合共同导致了这一阶段广东农民收入的增长低迷。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实施,农民收入增长有一定程度恢复,但增速仍处于较低水平。2002—2005年,广东农民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5.1%、3.4%、4.0%和4.5%。

1.5 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阶段(2006—2019年)

这一阶段,广东农民收入绝对值从2006年的5079.78元一路跨越10000元大关(2012年),2019年上升到18818元,年均实际增长8.12%,并且从2010年开始连续10年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由期初的历史高位3.15:1稳步下降到2019年的2.56:1。在该阶段后期,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民收入增速趋于放缓。这一阶段是广东农民收入增长持续时间最长、波动幅度最小的阶段,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改革的重心再次转回到农村。一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2005年4月,广东省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强调要为广大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鼓励农民转移就业和提供教育培训,实行“留用地”补偿制度等,作为“十一五”时期“三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走在全国前列。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体制机制”。二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广东在取消农业税方面“先行一步”,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所有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与集资也全部取消。全省先后实施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补贴政策,并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这一阶段,党中央先后发布了14个聚焦“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为“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实现夯实了政策基础。三是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基本养老、医疗、低保等各项社会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带动农民转移净收入较快增长。广东自2002年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2012年底实现全覆盖。2012年广东省在全国率先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3年整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2019年的170元。2013年4月,广东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

2 40多年来广东农民收入变动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农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呈现出如下特点。

2.1 农民收入绝对量不断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绝对水平来看,全省农民收入由1978年的193.25元增加到2019年的18818.42元,增长了96.4倍,年均实际增长7.23%。具体来看,1978年广东农民收入绝对值只有193.25元,1990年突破千元大关、达到1043.03元,2012年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542.84元,2019年增长到18818.42元。从广东农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来看,两者的绝对差距呈扩大趋势,2019年达到2797.0元;但相对差距总体呈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1.45:1下降到2019年的1.17:1。

2.2 农民收入来源多样化,进入“多轮驱动”时期

农民收入按来源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四部分。总的来看,1978—2019年,广东农民收入共增加18625.17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增加9606.83元、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51.58%,经营净收入增加4366.07元、贡献率为23.44%,财产净收入增加540.73元、贡献率为2.9%,转移净收入增加4111.54元、贡献率为22.08%。

2.2.1 工资性收入贡献的主体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工资性收入在广东农民收入构成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1985年的16.64%提高到2003年的48.48%,历史性地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2013年达到历史最高、占比64.72%。之后,工资性收入所占份额开始下滑,到2019年降至51.54%(图2)。

图2 1978—2019年广东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构成

2.2.2 经营净收入贡献的递减性 1983年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东全面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与此同时,农产品价格陆续放开,农民经营性收入得到长足发展,1985年其占比高达75.35%。1990—2002年,经营净收入虽仍是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但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红利基本用尽,其占比出现了持续下降态势,从71.46%降至47.79%。2003—2019年,经营净收入虽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其所占份额从43.43%降至23.63%。

2.2.3 财产净收入占比较低 虽然广东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但无论是总量还是比重,财产净收入对农民收入的贡献都不高,且远低于城镇居民。2019年广东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541.04元、占农民收入的2.88%,主要来源于出租房屋收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集体分红收入等。而同期,广东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6686.19元、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9%,是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的12.36倍。

2.2.4 转移净收入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新亮点 近年来,政府各类政策性补贴力度加大,助推农民转移净收入较快增长。一是政府不断调整提高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金,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提升,农民寄带回收入大幅增长;三是受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影响,农民报销医疗费收入增加。2019年广东农民人均转移净收入达4131.74元,是2004年的29.5倍,远远高于同期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4.3倍),成为农民收入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上升到22.08%,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收入来源格局。

2.3 城乡收入相对差距趋缓,但绝对差距呈“剪刀差”持续扩大

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城乡居民收入在不断增长的同时,绝对差距呈“剪刀差”持续扩大趋势(图3)。1978年广东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为218.88元,1989年为1131.19元,2005年突破万元大关、为10079.45元,2015年破两万元大关、为21396.72元,2019年达到29300元、是1978年的133.9倍。与绝对差距相比,广东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波动较大。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13:1,1982年降至1.65:1,是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的历史最低水平;此后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不断扩大,2005年达到历史最大值3.15:1;2010年以来广东农民收入增速一直高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不断减小,2019年回落至2.56:1。

图3 1978—2019年广东城乡居民收入及差距变化

3 未来广东农民收入增长的难点与破解机遇

3.1 增长难点

农民收入呈现出持续较快增长、城乡收入相对差距不断缩小、来源日趋多元等亮点,但在经济新常态下农民持续增收面临新变化、新挑战,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放缓。多年来,广东农民工资性收入都是两位数增长,2014年后下降至个位数。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民增收的传统动能在逐渐减弱。二是经营净收入增长缓慢。一方面,农业经营净收入增长缓慢。农民经营净收入中,一半以上来自农业,2018年占比为55.61%。但农业经营净收入增长缓慢,2016—2018年年均增长2.64%,主要原因是部分农产品价格市场波动较大,影响农业经营净收入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困难。农村地区长期处于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末端位置,导致农业生产利润及其附加值长期被加工、物流、销售等环节拿走[9]。广东多数农村地区仍以农业为主导产业,与二三产业缺乏有效衔接和融合,很难在短时期内形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强劲动力。三是转移净收入面临挑战。在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速放缓,2005—2011年广东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2012—2017年年均增长12.3%,2018—2019年降至个位数,2018年增长7.9%,2019年仅增长4.5%。在这种形势下,财政继续以直接补贴的形式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将面临较大压力。四是财产净收入增长潜力较大,但区域差异性很大,主要取决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产权强度。当前,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各种权能仍缺乏有效的实现渠道,集体土地产权仍处于与国有土地产权不平等的地位[10]。

3.2 破解机遇

3.2.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近年来,中国农村开展的以“三权分置”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辟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新空间。随着系列改革措施的落实,农民财产性收入将持续增长,在农民收入中的占比将明显提高[11]。一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农地“三权”分置的专门性政策文件。“三权分置”背景下,广东积极创新放活土地经营权方式,探索出农地经营权资本化的多种实践方式(出租、转包、互换、抵押、担保、入股等)。2019年8月广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提出“将服务推动土地流转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二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截至2018年底,广东农村居民用地84.32万hm2,占全省建设用地的51.0%,人均农村居民用地达253.64 m2,是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2.7倍,利用较为粗放。广东各地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模式,激活农村沉睡资产。例如,2019年3月广州市明确提出闲置宅基地可拆旧建新建设民宿发展乡村旅游。

3.2.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18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力争到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截至2018年底,广东量化集体资产总额3772.14亿元,占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的57.9%,确认成员身份1340.25万人,颁发股权证439.76万本,进一步明晰了集体资产权属。广东省在加快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推进改革和加快发展的经验。以东莞为例,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约占全省总量的三成,至2018年底全市村组集体总资产增至1725.9亿元;纯收入达153.6亿元,同比增长14.6%,增幅为2000年以来最高;物业闲置率处于历史同期新低。

3.2.3 产业发展机遇 乡村要振兴,产业兴旺是关键。区域产业融合和农民收入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相辅相成关系[12]。广东省委、省政府把“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工程作为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的重要抓手[13]。自2018年起连续3年共投入75亿元支持粤东西北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到2020年创建15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从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扶持1000个村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截至2019年底,全省建设国家、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84个,实现主要涉农县全覆盖;扶持1000个村、100个镇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3.2.4 城镇化政策 城镇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可忽视。1982—2019年,广东城镇化率从17.92%提高到71.4%,新增城镇人口7253.76万人,平均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96.05万人,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44%。这种大规模的快速城镇化不仅带来大规模的农村人口转移,大量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有力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收入增长。《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年)》提出,到2030年广东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76.7%,也是农民工就业和工资水平提升的最大动力。

4 抓住机遇促进农民增收的对策

“十四五”时期,增加农民收入是广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农民收入增长“多轮驱动”阶段,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全方位地释放农民收入增长的积极因素。从长期来看,应围绕农民增收的关键节点,着重从提升农民人力资本、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农村各项产权权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构建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

4.1 提升农民人力资本,稳定工资性收入增长

研究表明,人力资本投入对农民收入具有显著的增强作用,无论是受教育程度还是参加技能培训均有效作用于农民收入[14]。一是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教育可以提高外出务工对家庭人均收入的贡献,受教育年限越高则其对家庭收入的贡献越大,尤其是具有高中及以上教育水平的人群更为显著[15]。因此,广东在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争取普及高中或高职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整体的基础教育水平,从而提高务工收入。二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加强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重点群体就业创新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取消户籍社保年龄限制,确保覆盖每一个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深入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水平。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分别针对劳动者职业生命的不同阶段,实施差异化、精准化、持续化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技能劳动者终身提升技能提供制度保障。

4.2 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经营净收入增长注入新动力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能显著提高农户收入,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路径[16]。一是继续实施“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农业产业项目,带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行绿色化、品牌化生产,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机械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农产品的产出水平和质量档次,带动经营主体发展康养农业、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初加工、农村电商等,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二是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建立乡村振兴机会清单制度,梳理、发布全省及各市县乡村振兴发展项目和支持政策信息,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前期规划、用地程序、环保监管、创业担保、金融信贷等创业指导综合服务,优化返乡创业的营商环境。

4.3 完善农村各项产权权能,拓展财产净收入渠道

土地确权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直接和间接的促增效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土地确权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机制[17]。广东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但增长潜力较大,挖掘这一潜力需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是继续完善农民土地产权权能。通过土地产权改革让农民手中的土地变成可流动、能带来收益的土地资本[18]。重点包括激励放活承包地经营权、细化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形式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土地流转交易和收益分配机制等。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起来后,可允许自愿退出的宅基地有条件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宅基地退出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效衔接[19],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二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鼓励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赋予成员更多的财产性权益。

4.4 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加转移净收入

社会保障支出政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但是支出规模的不平衡导致收入调节效果存在着极大地城乡差异,以致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20]。近年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广东农村的覆盖面快速扩大,但保障水平较低,对农民收入和生活的影响不大。在当前广覆盖、低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报销比例;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全面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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