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理念与民法典规范

2022-04-21 11:15潘运华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格权物权

潘运华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16)

一、民法典规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化价值引领

物权编明确规定国家的经济体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权利,促进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不得侵犯彼此的经济发展权利,打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体现了对不同权利主体一律给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遗失物在最终未寻得失主的情形下,国家对遗失物享有所有权,进一步发扬了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中华文化。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和睦相处,尽力顾及彼此在生产与生活上的方便,有利于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发展。同时,针对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权编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计算不再以全部业主为基数,而代之以参与表决的人数为基数,即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即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重要事项与一般事项以降低相应情形下业主大会的表决门槛,解决了小区业主大会长期出现“表决事项通过难”的窘境,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从而充分激发社区自治的活力,很好的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业主之间友好相处。

民法典新增全新的人格权编,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强调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突出对人身自由、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等的保护。明确科研工作者在从事与人体相关的科研活动中必须恪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伦理道德与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对人体科技发展的回应,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婚姻家庭编则进一步扩充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的适用空间。并且新增规定,指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的伦理属性,而且也强化了家庭及其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继承编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性规则,并引入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等规定,更加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在对法定继承遗产份额的分配上,既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予以平等保护,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照顾,无疑体现了我国平等而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权责任编新增自甘风险规则,鼓励大家积极参加社会文体活动,大力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新增好意同乘等规则以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责任,有助于弘扬我国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以促进社会和谐与共,增强社会公共意识。

当然,由于民法典承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多元的,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与诚信为例,两者在民法典规范中均有所体现。前者如意思表示规则,后者如表见代理规则,在具体适用中为了鼓励社会交易安全,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的保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对第三人信赖权利外观的保护,充分体现了自由与诚信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有效平衡。

二、民法典规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私权体系

民法典作为一部“人的权利法”,将原《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的“民事权益”进一步具体化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通过这种民事权益的类型化与体系化完成了对民事主体私权益的系统构建。在总则编中运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以权利为核心配置各章具体制度,以统摄各编的财产权、人身权体系。同时,坚定不移地将民事权益运行基本规律与中国本土特色相结合,在完善的私权体系下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就财产权益而言,民法典继续采纳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而规定物权和债权两大最为核心的财产权利。针对物权,由于其效力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对社会财产交易产生的强大冲击力,不能完全交由权利人随意创设,故民法典依然将物权限定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型。所有权无疑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权利主体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在其所有的财产之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针对用益物权,民法典一方面扩充其涵盖的种类以实现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新增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功能和整体效用,大力提升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针对担保物权,民法典在已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典型类型的基础之上,规定还可以根据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之外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设立担保物权。这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担保类型提供了法律支撑,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也为非典型担保交易准用典型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提供了解释前提。在这些非典型担保类型中,较为常见的有所有权保留、所有权让与担保、涉及担保的融资租赁以及有追索权的保理等。比如在所有权保留中,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约定继续由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以担保其价款债权得以有效清偿。又比如在所有权让与担保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约定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有效清偿债务之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重新回复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标的物在担保债权的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这两种类型实际上都是属于由所有权本身所异化出来的一种功能性担保。

针对债权,民法典以合同债权为中心,除了规定因侵权行为等引起的少部分法定债权之外,多数债权都可任凭当事人自由创设,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对经济交易的自我安排。此外,为了回应信息技术时代和金融市场对传统财产权益类型带来的挑战,民法典突破上述物权与债权两种传统财产权益的二分法框架,不再拘泥于对传统有体物的财产权益加以类型整合,而是兼顾无体物的财产权益,从而将知识产权、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与虚拟财产一并纳入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尤其是数据作为价值中立的治理之术,其得当运用将成为积极的国家治理资源。数据权利是大数据时代公共治理的基础,规范数据的使用将应有助于兼顾数据的个人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发展需要。

就人身权益而言,民法典除了继续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之外,最大的创新就是将人格权单列成编。还采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的类型罗列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突破了人格权只能借助于侵权责任编予以消极保护的局限性思维。明确了人格权能够被积极利用的属性,突出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编还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更正权、删除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说,人格权编是现代民法第一次真正实现了人格确认与人格权保护的分离,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主体价值和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这为现代社会的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模式,为民法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方案,也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征程中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一脉相承。

三、民法典规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交易秩序

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而市场资源配置需要明晰的产权、丰富的交易工具、有意愿的市场主体与可预期的明晰规则。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正好为我国市场资源产权配置构建了一套完善的交易规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营造了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这些交易规范主要表现在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在物权编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确立了添附情形下的物权归属规则,在既没有当事人约定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该兼顾物的经济效用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确定最终的物权归属。二是缓和了“流押条款”与“流质条款”的效力,承认相应情形下依然能够有效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并扩大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浮动抵押情形下的动产,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加强了对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三是完善抵押不影响租赁的规定,在时间点上将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订立抵押合同前”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从而更加保护承租权人,同时在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租赁权优先的条件,即抵押财产不仅已经出租,还须转移占有,从而更加保护抵押权人。四是彻底改变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态度,明确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原则上可以自由向第三人转让抵押财产,不再需要事先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从而鼓励抵押财产自由流通,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交易价值。

四、民法典规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民法典具有从总则到分则这一比较完善的系统,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促成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民法典的“人之权利法”属性必然聚焦于民生领域,致力于人民福祉的增进,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支撑。在总则编中完善民事主体制度。赋予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创造性地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型,并且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分法,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了不同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交易的积极性,让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焕发出新的活力。同时,通过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缩小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范围,尽量维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经济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流转效率,实现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在婚姻家庭编中增设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据此,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需要在法定的冷静期间经过之后,双方当事人依然同意离婚的,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无法成功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种制度能够让夫妻双方有更多的时间考虑到底是否选择离婚,有效减少冲动型的草率离婚,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同时,通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共债共签+共同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合理平衡了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

五、结语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要义在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必然选择。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体现,源于长期以来中华民族致力于推进国家制度建设的伟大实践与经验总结,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诸多新理念与新规范。同时,民法典作为我国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交易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来,民法典的使命在于具体规范的正确实施,确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如此,才能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能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才能让民法典真正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去,才能为国家的长久治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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