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时代法治国际传播的内涵界定

2022-05-30 10:48张法连
对外传播 2022年10期
关键词:新时代内涵

【内容提要】法治国际传播是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法治国际传播的核心要义,也是新时代做好法治国际传播工作的根本遵循。对于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内涵的界定,应秉持大传播观,在明确法治实践与国际传播区别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融合。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是塑造中国法治国家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法治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新时代 法治国际传播 习近平法治思想 内涵

2021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大气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①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②立足新时代的国际法治舞台,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恰逢其时。

一、法治国际传播是我国国际传播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中国法治国家形象的塑造是实现精准传播的重要抓手,承载着重大历史使命,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新时代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取得的卓越成就未能得到国际社会充分了解,在法治领域同样存在“对外不会说,说了听不懂,懂了不敢信”的问题。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也没有获得与西方国家平起平坐的地位;③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滥用国际话语权以及传播能力优势,或对我国法治状况恶意抹黑、污名化,或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不足恶意放大,④使中国法治形象屡受毁损。以上问题的发生,除了美西方的操控以外,也与我国法治国际传播能力不足、传播理念落后有很大关系。

中国法治国家形象的塑造离不开国际传播。法治形象不仅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国家法律形象、法治政府形象、公正司法形象和法治社会形象等⑤组成的法治形象对国家整体形象的提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国际社会,法治是全球性大国形象的重要标识,加强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是对外塑造中国国际形象的必由之路。法治是国际交往的最大共识,是国际通用话语,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实行依法治理,认可法治模式。一个国家拥有良好的法治形象,将直接决定各国对其整体认同度。

法治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之举,同样是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进国际法治,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开展法治国际传播是深化法治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这深刻揭示了法治在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合作中的基本保障作用。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内法治在许多领域(如跨国犯罪、资源环境保护、网络治理)已经超越了国界,需要多国共同参与才能解决。⑦做好法治国际传播,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增强政治互信,为进一步深化国际法治合作奠定重要基础。

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是对“文明交流互鉴”理念的切实践行。人类法治文明是多彩、平等与包容的。中国法治文明继承、容纳和发扬了“中西马”的法治文明精髓,产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优秀的理论结晶,在历史实践中展现出中国法治的魅力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⑧必将对世界法治文明发展与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是我国主动践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有力体现,是我国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和国际法治合作原则的具体举措。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国际传播的核心要义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法治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的是中国式整体的、辩证的思维方法,即“中国特色”,但综合之下的系统性、客观性和严谨性符合西方受众的接受方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讲述真实、立体和全面中国的前提和基石。因此,在国际传播中,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我国国际传播的建设目标,是“可信、可爱、可敬”中国形象的法律保障。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核心力量。此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和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外媒只有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和其作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从根本上理解真实全面、鲜活生动的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树立“可信、可爱、可敬”中国形象的保障。坚持以人民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西方受众如果真正理解习近平法制思想下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是如此受到保护,相信他们会对中国人权有一个全新的认识,那些别有用心的政客和肆意的解读都会不攻自破。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根本,就是讲好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故事。

三、新时代法治国际传播的组成要素

国际传播是在民族、国家或其他国际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的、由政治所规定的、跨文化的信息交流与沟通。⑨其中,法治国际传播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其内涵也未得到充分明确的研究界定。为了明确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内涵并促进其实践发展,本文将选取“法治传播”“法治国内传播”“法治外宣”等相关概念,通过概念比较的方式,尝试界定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基本内涵。

(一)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与法治传播

“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是从“法治传播”延伸而来的新概念和新话语。在学理层面,法治传播通常有两层涵义:法治传播的狭义概念是,“一种通过媒体传播法律相关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信息沟通过程”。⑩这个概念着重强调对传播过程的分析,缺点是较为单一,忽视了法治领域的特性。其广义的概念是将法治传播视为一种法治现象或法治行为,是构建社会现实,影响人民生活模式的重要途径。典型的定义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等不同群体,立足于法治的沟通性,围绕法治进行沟通从而让社会大众形成规范法律意识,共享法治意义及其世界观以达到法治共契的过程”。11在这种定义下,法治与传播密不可分,只要有法治就离不开传播,否则法治就不能实现。法律规范要发挥基本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前提是要做好传播;法治的精神、观念、规则要被人接受,也必须通过传播来实现。这种界定有利于从传播的角度促进法治的实现。在这种大传播观之下,不仅将法治实现的过程视为传播的过程,而且将教育、著书立说等涉及多元主体交流互动的活动都视为一种传播。

对于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理解,应持有一种大传播观,要将法治实践,尤其是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实践理解为传播。这些实践既是传播过程的起点,也是传播的内容。大传播观有利于实现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实践与传播活动有机联系,相辅相成。大传播观之下,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也并非一定有大众传媒的参与,传播形式不只是法治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外文司法白皮书,面向外交人员的公开庭审、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走出国门参加会议所发表的演讲或邀请国外外交人员来我国司法机关访问考察都可视为法治国际传播。当然,大传播观下的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也应有边界,不能将涉外法治与国际传播完全划等号,这个边界就是不同主体之间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只有法治活动中的信息传递与交流才是一种传播活动,如颁布法律之前的立法过程以及不公开的庭审不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则不属于国际传播的范畴。

(二)中国法治的国内传播与国际传播

法治传播从逻辑层次上可分为法治的国内传播与国际传播。目前国内对法治传播的学理阐释多聚焦于国内传播,而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国内普法和法制新闻报道层面,而很少将视角转到国际传播。要明晰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内涵,有必要将其与法治国内传播进行比较。下文将选取传播主体、传播受众、传播内容、传播媒介四个方面作为比较的视角。

1.传播主体

传播主体是指国际传播信息的发出者。可将法治传播的主体分为责任主体、适格主体和参与主体。首先,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政策文件中“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规定,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拥有法治传播的责任和权力,是法治传播的责任主体。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我国民法典的英译,就是典型的法治国际传播活动;12在实践中,这些机关一方面与主流媒体密切合作,另一方面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广泛而多元的传播活动;其次,由于法治内容的专业性,传播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熟悉法律方法和法律程序,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社会洞察能力,所以适格主体正是法律人群体。法治传播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专属活动,也需要法学学者、律师、仲裁员、企业法务等各类法律专业人士的积极参与。但是这类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学和传播学的交叉学科素养,要善于运用话语进行法治文化交流和互鉴。从责任主体、适格主体来看,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最好由具备交叉学科素养的法律人群体实施。在未来,无论是中国法治国际传播还是国内传播,这一群体都将成为主力军。

国际法治传播的主体范围是开放的,所以法治传播的参与主体的范围也是开放的。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类组织、个人都可以成为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参与主体。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人人参与的“全民外交”时代已经到来。13如今网民数量非常庞大,法治传播不能也无法忽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实际上,公众(尤其是网民)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中国法治传播的进程中来了。公众在各类新媒体平台表达对法律事件的关切和评价,是对中国法治社会风貌的生动展示。未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将逐步迈向网络群传播的新阶段。由于西方人思维中固有反政府色彩,他们对来自政府官方的传播很警惕。政府官方的传播效果往往不及民众的个人叙事,所以淡化官方色彩将是未来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在网络群传播新阶段的重要特征。

2.传播受众

传播受众即传播内容的接收者,受众的理解和认同是传播活动成功的关键。中国法治国内传播的受众是国内民众,较为单一明确,而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受众则相对多元复杂,体现出如下特征:第一,跨文化性。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受众来自于不同国家,具有涉外属性。涉外属性意味着法治国际传播要同时实现跨语言和跨文化的內容转码。而国内法治传播不存在语种和文化的转化。国内传播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转换成国内受众容易理解的形式,或通过新闻事件体现出来,或通过影视剧、文学等大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形式表现出来;14而法治国际传播注重跨语言以及跨文化的信息转换,涉及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外受众对我国法治的整体状况的理解和认同;第二,多元性。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受众分布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也具有不同的法治观念,仅“一带一路”沿线的受众,就囊括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文化背景十分复杂。国际社会不同国家及其代表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为精准传播带来困难;第三,态度迥异。由于深受西方媒体“中国威胁论”等观念、立场的影响,一部分受众对来自中国积极正面的信息持有怀疑和排斥的态度。所以,相较于国内传播,在国际层面实现有效传播更为困难,更需克服他国受众对我国传播内容的排斥性态度。

3.传播内容

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和国内传播在传播内容上是一致的,但传播侧重略有差异。它们共同的传播内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该体系实际上也较为完整地阐述了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内容体系,它至少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第一,法律规范体系既是法治国内传播也是国际传播的主要内容。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于法律的立改废释。法治国际传播应重视重点领域和涉外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涉外法治等,尤其要在传播过程中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融入;第二,法治实施体系的传播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大传播观之下,传播行为和法治实施融为一体,法治实施成为传播环节的一部分。例如,庭审直播网中的庭审直播,既是司法的过程,又是信息传播的过程。这样的传播过程,既是对司法过程的传播,也是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传播;第三,法治监督体系包括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和必然要求,法治监督体系的传播将直接影响我国的法治形象;第四,法治保障体系是指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各方面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支撑和保障,法治保障体系传播的重点内容是黨的领导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法治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现状;第五,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我国的党内法规翻译好,把党内法规的实施情况表达好,讲好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故事,阐释中国共产党法治政党历程,将更有助于国际社会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能”“为什么行”以及“为什么好”。

作为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从静态的法律体系到动态的、全方位的法律实施、监督、保障的过程,是对法治理念全面实践的过程,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全貌图景,包括我国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的凝练以及法治文化的形成。除了这五大体系之外,还要特别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地位,重点突出中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全方位运用,形象生动地把其理论贡献、实践意义、时代价值和世界价值传播出去。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也是法治传播内容不可或缺的部分,中国法治中存在许多对世界法治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治理论、学说。这些理论学说的传播是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的必由之路。

4.传播媒介

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必须主动变革,适应当今的融媒体时代。随着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与图文、短视频等新兴媒体形式的融合,尤其是自媒体的兴起,一场新的传播变革拉开序幕。这种传播形式拥有更广阔的传播范围、更活跃的互动以及更多样的传播渠道和形式。融媒体时代下的图文、短视频等媒介形式具有超越语言文字形式的“万能语言”的特征,可以中介一切文化和价值载体。15媒介就是讯息。这是麦克卢汉的媒介观,意指媒介不仅传递信息,而且也生成信息和意义,同时规范传播行为和感知模式,塑造社会体系的面貌,通过媒介可以建构和生成现实。16人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巨大变化且复杂的环境中,对于超过自身认知的事物,只能把头脑交由媒介,通过对象征性符号进行重组构建起拟态环境,这样的环境有可能与外在世界不一致。17这也意味着控制了媒介,就控制了议程设置权和话语权。在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中要努力控制媒介的力量。一方面,应注重对新型媒介技术的研发运用,同时乘信息技术发展之势不断创新和拓展传播媒介,尽可能地在传播媒介上拥有主动权,从而可以善加利用各种媒介实现本国法治内容的国际传播;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主体应该提升思维能力,在不被国外媒介系统所构建的拟态环境误导的同时,更要善于在复杂的媒介系统中选取合适的内容进行传播,有效应对来自国外的负面信息。

(三)法治国际传播与法治外宣

虽然法治国际传播和法治外宣均是对于法治内容的对外传递,但是二者的传播理念和话语形态不同。

法治外宣话语是单向的,重点强调传播主体,因而体现出较多的意识形态因素,法治外宣的政治意味较强,常表现为借助一定手段对受众施加影响。法治外宣是一种宣传。然而国际社会一般受众对于“宣传”的认知和感受存在刻板印象,普遍将“宣传”理解为以操纵表述来影响人们行动的技巧,18是一个经由设计的对发起人有好处的说服过程。所以法治外宣也因此可能面临类似问题。

法治国际传播话语是双向的,既体现主体的需求,又注重传播受众的可接受度。双向性决定其中立性,这也引出法治国际传播话语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是国际受众接受和认同的基本前提。法治国际传播并非简单的自我表扬。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国家和制度,我国在法治发展中必然存在矛盾和问题。在法治国际传播过程中,我们要敢于正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全面客观理性地做好国际传播工作。这反而更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同情、理解和支持。一个国家法治能否传播出去,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平台的作用,力求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尽量避免官媒传统的强势对外宣传。传播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我们应该准确把握传播规律,在确保我国立场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受众的互动,才有助于在国际传播实践中提高传播效率,实现传播目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界定,既要体现传播的概念边界(不同主体间信息传递和交流过程),又要突出法治和传播的有机结合;既要从传播主体、内容、受众等角度将其与国内法治传播区分开,又要从传播理念和话语形态上将其与法治外宣区分清楚。由此,“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可定义为:以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以法律人群体为主,由公众广泛参与,并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关的知识、理念、价值及其实践状况等有关信息向国外受众传递和输出,使国外受众理解、接受并逐渐认同的过程。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是中国国际传播话语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抓手。后疫情时代,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直接影响到中国法治国家形象塑造。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本文系2022年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课题“中国法治文化的国际传播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法连系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人民日报》2021年6月2日,第1版。

②《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21年12月8日,第1版。

③米健:《比較法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389页。

④胡波、董晓波:《从他塑到自塑——“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期,第91-106页。

⑤何瑞鹏、范玉吉:《法治传播与法治信仰》,《上海法治报》2020年6月3日,第B05版。

⑥《高子程:在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1)上的发言》,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 mzyfz.com/html/2190/2022-01-27/content-1553021.html,2022年1月27日。

⑦何佳馨、李明倩:《法律文明史第16卷: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94页。

⑧步超:《法治文明在交流互鉴中焕发光彩》,《人民日报》2019年6月12日,第9版。

⑨宫玉萍、赵刚:《国际传播中的“软权力”与信息控制权》,《当代世界》2007年第10期,第45-46页。

⑩胡菡菡:《自媒体语境下“法治传播”研究的概念使用和理论路径》,《中国网络传播研究》2013年第7期,第221-232页。

11夏雨:《法治的传播之维》,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3年,第78页。

12张法连:《从<民法典>英译看法律翻译质量管控体系建构》,《中国翻译》2021年第5期,第121-130页。

13钟新、令倩:《全民外交:中国对外传播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对外传播》2018年第9期,第7-9页。

14范玉吉:《用法治传播塑造公民法治信仰》,《青年记者》2020年第22期,第77-78页。

15刘宏宇、刘亚光、李婧文:《虚拟性媒介研究范式导论——理解作为媒介基本属性的虚拟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140-152页。

16[加]马歇尔·麦克卢汉:《媒介即按摩》(何道宽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6页。

17[美]李普曼:《舆论学》(林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0-19页。

18[美]沃纳·赛弗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学的起源、研究与应用》(陈韵昭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3页。

责编: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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