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视角下“就近入学”与“择校”的政策辨析

2022-06-11 23:21顾笑
西部学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教育公平义务教育

摘要:公平是教育改革的关键所在。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政策,以教育公平为理念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基本的入学权利。但是,由于学区划分的不公平性、对个体差异的忽视、社会阶层的固化等,以户口所在学区作为公民获得教育机会的唯一依据,“就近入学”局限性凸显。而在一定范围内,公民合理的“择校”行为不仅有利于弥补“就近入学”的自身局限性,而且扩大了教育的选择权、重视了个体的差异性、解决了流动子女的就学问题。“择校”的存在对“就近入学”能有效弥补,二者应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从而促进真正的教育公平。

关键词: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择校

中图分类号:G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9-0126-04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译林版和人教版高中英语教材对比分析与评价”(编号:SJCX21_13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理想追求。由于时代的进步,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意识到教育对于自身发展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意义。获得教育的机会,接受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教育,已成为民众的共识和追求以及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实施“就近入学”政策。但由于目前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尚未达到均衡化发展[1],导致一些地區“择校”的白热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议。本文通过探讨“就近入学”政策的理念,以及检视其实施过程中具有的不公平性,论证了“择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二者是看似矛盾而又和谐统一的关系。

一、“就近入学”政策的理念

1986年,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就对“就近入学”做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案》,从法律上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提出明确规定,其制定和实践的权威性对于保证公民的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再一次明确要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全覆盖。

所以“就近入学”的背后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地域概念,而是在历史发展中自始至终将“教育公平”作为基本理念和核心诉求。但是,在“就近入学”政策下实施的义务教育是低层次的公平[2],“量”和“质”并没有做到统一,即“人人都能接受教育”,而并不是“人人都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目前还未达到均衡化,优质教育需求迫切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就近入学”并不能满足所有家长和学生对优质教育的追求,于是就产生了“择校”的现象。这是一种根据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打破了学区政策下的户籍等因素的限制。虽然群众对“择校”的争议很大,甚至其被误认为是影响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根源,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合理的“择校”具有现实性,有助于解决“就近入学”政策的局限性,以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性问题。

二、“就近入学”政策的自身局限性检视

教育公平作为“就近入学”政策一直以来贯彻的宗旨和理念,其内涵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3]。但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就近入学”政策虽然保证了低层次义务教育的“量”,确保“人人有书可读”,在高层次的“质”上却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公平性。以户口所在学区作为公民获得教育机会的唯一依据,对各学校资源配置的差异、地域差异以及个体发展的差异置之不顾,无疑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一)教育起点:学区划分的不公平性

教育起点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前提,即就学机会及学校条件的公平[3]。虽然“就近入学”能确保人人都有学上,但是学区的划分使每个人接受教育的学校不同,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使得各个学校的师资和教学设备有明显差距,产生了“住得好就学得好”的现象,这样学生接受的教育并不是在同一起跑线上。

按学区实施“就近入学”,实质上就是依据地理位置来分配入学的机会,保障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教育公平[4]。然而,问题在于“就近”并不是所谓的“最近”,仅仅一街之隔也会产生学区的不同,所以“就近”招生的核心因素是居民的住房,这也正是目前“学区房”成为楼盘的销售卖点,造成房价差异的原因之一。“学区房”的房价高,只有经济实力雄厚的家庭才能承担得起,所以作为人们经济实力、文化内涵和社会地位的象征,住房的城市空间坐标与城市居民享有教育资源的优质度密切相关[5]。

中上层的社会群体由于收入水平较高,通常生活在地区中经济发达的核心地带,教育投资高就使得教育水平高。自然,他们成为受益于“就近入学”的最大群体。相反,受经济条件的约束和限制,中下层的社会群体只能生活在该地区的边缘。那里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发展水平较低,从而优质资源相对稀缺。人与人因为居住环境的不同就会导致接受教育的场所不同,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与教育起点公平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二)教育过程:个体差异的忽视

教育过程公平既是教育起点公平的延续,又是教育公平的保证和关键环节。由于个体具有差异性,要促进教育过程的公平,必须针对学生的差异性[6],以学生为本,让学生接受符合其个性特点的教育。

“就近入学”使居住在同一学区的学生被分配到同一所学校,而我国的学校教育采用的是班级授课制,每一班级由教师根据固定的课程表授课。但事实上,受先天遗传基因和后天生活环境、教育经历等的差异影响,每个学生在性格、能力、智力、动机、兴趣等方面都存在着个体差异。于是课堂上会产生两种情况:一方面,教育背景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会感觉老师教的内容是自己已经掌握的,无法满足自己进一步的知识建构。另一方面,教育背景一般、学习能力较弱的学生感觉老师教的内容过于深奥,无法领悟和吸收。虽然教师对学生一视同仁,在课堂上提供着相同的机会和课程资源,采用相同的教育过程和标准,然而由于学生的个体差异,这样看似公平、公正的教育过程并没有达成所谓的“公平”。

“就近入学”限制了学生选择教育的权利,忽视了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使他们只是被动、强制地接受,多数学生不能依据个人特长和能力等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这样不仅使优秀学生在“重复性学习”,无法选择更优质的教育,从而缺乏更多发展的机会,同时对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也是不公平的。

(三)教育结果:社会阶层的固化

教育结果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终目标和理想。但是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的公平是结果公平的实现前提,在前两者都不公平的情况下,结果公平则很难实现。并且社会群体过于追求结果的公平,反而催生了另类的不公平现象,导致了恶性循环。

教育的发展必然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和投入。所以一些高素质人才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优厚的福祉,愿意留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对而言,经济薄弱、发展落后的边缘地区,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缺乏优质资源,也就缺乏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机会。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马太效应”——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就不能保证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平等上学的权利,学校也难以得到师资条件、教学设施等发展和提升的机会,于是,经济与教育逐渐进入恶性循环。因此,“就近入学”不仅剥夺了经济薄弱地区的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而且加深了区域歧视,进一步固化了社会阶层。

三、“择校”体现的教育公平

“就近入学”和“择校”长期以来被很多人误认为是两种相互冲突、水火不容的招生方式。但“择校”并没有破坏“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虽然其不是解决我国义务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并不是造成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因素。因为“择校”是在我国义务阶段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现实,以及家长和学生追求优质教育这一主观需求上形成的,其形成和发展有着历史必然性,是教育公平深层次的体现,不应将其视为异端行为,亟待解决的应该是如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这是从根本上促进教育公平的关键。

相对于前些年我国一些地区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择校”现象,反观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他们从政府角度出发,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择校”有秩序地实施。例如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确保“择校”的顺利进行,其具体形式主要有开放入学、特许学校、家庭学校、教育税减免等[7]。所以并不是要严令禁止任何“择校”的行为,而是要以一定的政策来强化监管,规范和约束无序的、与不正当利益相关的“幕后择校”和“问题择校”[8]。在一定范围内,公民合理的“择校”行为不仅有利于弥补“就近入学”的局限性,而且可以作为一种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手段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教育的选择权

当义务教育阶段的各个学校达到均衡发展,资源配置无大差异的情况下,“就近入学”政策才是真正符合教育公平的初衷。但是在目前还远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家长为子女选择优质学校,至少在现阶段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择校入学”并没有以牺牲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合法的受教育机会为代价,而是弥补在“就近入学”政策下,学生没有权利选择学校,學校也没有权利选择学生的限制性。

教育选择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让有意愿有能力“择校”的家庭为孩子选择适合其发展的学校,是具有合理性的:一方面具有经济效应,由于一些民办私立学校的天然属性,使它们更接近市场,更接近企业的需求,涉及一定的“择校费用”等,则可以通过市场来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平衡强弱学校差距,扶植弱校的发展,并且缓解国家教育投资的压力,解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难题;另一方面也使更多的孩子有机会在适合自身发展的学校中接受教育,满足他们的主观需要。

(二)重视了个体的差异性

不少人认为,只有为所有学生提供一模一样的教育,才是公平的,其实不然。公平的教育并不是绝对相同的教育,更不是对个体差异的漠视。由于先天和后天因素的影响,每个儿童和青少年的个体发展都是具有差异性的,要基于学生先天禀赋、性格差异以及能力差距等,提供差别化的、适合其个性发展的教育。学生有权利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到更适合全面发展的学校接受教育,仅仅由于居住区域的限制而导致学生未能接受到高质量教育是有悖于公平的,并且结果也会与预期背道而驰。

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因材施教”,将“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渗透其中,重视并尊重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基于各个学校的办学差异,每个学校的校风、特点和发展强项都有所不同,“择校”能充分考虑个性需求和特殊需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多样化发展,实现了“差异型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分层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还减轻了教师的备课和上课压力。

(三)解决了流动子女的就学问题

科学有序的人口流动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演化。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经济的成熟,人口流动日益加剧。然而,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的义务教育的政策安排主要依靠流入地的政府,缺乏统一协调的国家体系框架。此外,有关政策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受到广泛质疑。

受经济困难、教育水平低、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强等因素的影响,流动人口在融入城市生活方面大多处于弱势和边缘,不能保证孩子接受完整、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但出于改变生活状况的强烈愿望,他们对教育的需求更加迫切。他们的子女大多会被父母的身份和地位影响,在整体社会利益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关注这一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孩子会在当地政府的安排下,进入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接受教育,这些学校较其他学校相比,师资、办学设备都欠佳,所以一些外来打工者家庭愿意让自己的孩子选择更优质的学校,这种方式确实是值得商榷的。满足流动子女的基本教育权利,这不仅是当地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四、结语

被视为义务教育阶段金科玉律的“就近入学”政策,在现阶段只能满足低层次的教育公平,难以符合人们的教育需求,不能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择校”的出现对其起到了无形的弥补作用,让更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并能更加灵活地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所以二者看似矛盾,但实则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对“择校”现象明令禁止并不是明智之举,应该做的是进行政策改善,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从而刺激教育的良性发展。从长远来看,亟需解决的是优质教育的全面普及,这是目前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原因。而当教育资源达到均衡化发展时,教育公平才不会成为虚假命题,“就近入学”的初衷才会返璞归真。

参考文献:

[1]金久仁.就近入学政策促进义务教育公平的前提、价值和路径[J].教学与管理,2018(21).

[2]范先佐.择校与教育机会均等[J].教育研究与实验,1996(4).

[3]辛涛,黄宁.教育公平的终极目标:教育结果公平——对教育结果公平的重新定义[J].教育研究,2009(8).

[4]孟庆艳.就近入学政策的内容、评价及反思[J].教学与管理,2016(36).

[5]李世奇,马焕灵.天价学区房现象批判——兼谈就近入学政策[J].当代教育科学,2014(2).

[6]邓银城.论教育过程公平与学生的差异性[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6).

[7]周琴.美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政策:公平、效率、自由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8]迟长伍,王世君.治理择校的困境、归因与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2014(2).

作者简介:顾笑(1998—),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研究方向为英语教学、教育基本理论。

(责任编辑:冯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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