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算法服务综合治理,促进算法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2022-08-01 02:32网信军民融合编辑部整理
网信军民融合 2022年1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乱象备案

◎《网信军民融合》编辑部 整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关于媒体融合发展时曾提出,我们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实现突破,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算法推荐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信息分发和媒体传播中,它可以为用户提个性化、精准化和智能化信息服务,但在它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不合理应用也带来了“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问题,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等带来诸多挑战。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应用生态,2021 年12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并将于2022 年3 月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聚焦算法推荐服务来乱象问题象的部门规章,对我国构建算法安全体系,有效防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算法规范体系,促进数据信息安全落地

作为一部由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作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举措,既体现出了数据信息活动的特征,同时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一是,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管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违法信息的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承接细化,规定“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进一步要求“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是,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方面,《规定》的第七条明确落实了《数据安全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对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相关规则、配套相应人员和技术支撑等作出了要求。

三是,在自动化决策方面,《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承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承接落实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主体所享有的选择、删除等权利,第三款明确提出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在特定领域的应用方面,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五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规定》第八条和第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细化,提出了“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的要求,并设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条款。

(二)引导算法合理使用,打造算法推荐治理方案

聚焦算法所带来的种种乱象,《规定》提供了指引和规范。一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开展新闻信息推送、热点榜单、信息发布等活动时,存在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乱象:一是利用生成合成类算法自动合成新闻、帖子等,未作显著标识造成虚假信息夸大传播;二是采用定向推送类算法在首页首屏、弹窗等,扎堆推送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负面信息诱发社会恐慌;三是利用排序精选类算法生成热搜、榜单等,片面追求流量,大肆炒作娱乐八卦、低俗恶俗等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基于以上乱象,《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向上向善的原则,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等。

二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开展调度决策、个性化推荐等活动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的乱象:一是大数据杀熟问题,即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二是诱导沉迷网络问题,即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尤其是利用算法推荐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三是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采用调度决策类算法进行工作调度时,未保障平台内劳动就业者(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在劳务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劳动权益;四是偏见歧视问题,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设置歧视性、偏见性用户标签来推送信息内容;五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未充分考虑老年人适老化需求等。基于以上乱象,《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

三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开展个性化推荐、热点榜单、信息发布等活动时,存在操纵社会舆论乱象:一是采用个性化推荐算法按照用户偏好频繁推荐感兴趣的内容,久而久之形成用户意见极化的“信息茧房”;二是利用算法注册虚假账号、雇佣网络水军,实施虚假点赞、转发等流量造假,或者鼓动“饭圈”粉丝互撕谩骂、刷量控评等饭圈乱象;三是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干预热搜、榜单或检索结果排序;四是实施自我优待,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管,如恶意屏蔽其他企业的网址链接等。基于以上乱象,《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或者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三)健全算法治理监管体系,促进算法健康发展

《规定》建立了涵盖算法分级分类、算法备案管理、算法安全评估、算法风险监测等举措的健全科学的监管体系,形成了算法治理长效机制。

一是力求标本兼职的算法安全评估。《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二是有章可循的备案制度。《规定》明确了具有答:《规定》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等备案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同时,明确了备案编号标注、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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