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实施现状研究

2022-08-04 03:29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安徽合肥230091
安徽建筑 2022年7期
关键词:投保工程质量试点

张 磊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安徽 合肥 230091)

0 前言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根本,工程质量保险是引入社会力量促进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表1 统计了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房屋受理投诉数据[1],房屋质量原因占总投诉的比例居高不下,渗水、裂缝、墙体质量等问题比比皆是。构建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2],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还可以解决人们关于工程的维权问题,有利于政府的管理。

历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房屋受理投诉统计表 表1

根据中央与地方出台的各项文件,各地陆续开展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但质量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3],当前我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发展还不成熟[4]。我国的保险制度信用评价体系暂不完善[5][6]。本文对全国主要试点城市的工程质量保险进行了比较分析,为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奠定基础。

1 工程质量保险简介

工程质量保险来源1978 年法国颁布的《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该法规制定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建设工程10 年的内在质量缺陷保险,也即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此后,西班牙、英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3]。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工程质量保险的文件,工程质量保险发展至今,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相继出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

1.1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简称IDI)是指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投保人由于其潜在内部缺陷导致建筑物损坏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内部缺陷有工程设计图纸问题、隐蔽工程施工问题、施工管理不到位等。保险期限是在工程建筑竣工备案后两年开始计算,而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方负责维修。

1.2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一种第三方保险,保险保的是各建造方的质量责任。工程各个建设方为被担保人,承保人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质量保修的责任是以质保金的方式来落实,如果承包方采用了工程质量担保或者工程质量保险,则发包方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质保金是为了防止承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不履行义务的一种处理方式。

北广深试点地区保险比较 表2

1.3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建设工程参建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一种险种。一旦被保险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后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2 试点城市保险对比分析

2.1 概述

住建部2017 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江苏,浙江等九个地区当前正在稳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模式、投保范围与期限、保险费率、保险理赔等方面有所不同,以下分地域进行进行对比分析。

2.2 工程质量保险分析比较

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已经开始了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但是不同地区的保险开展情况又不完全相同,下面从四个方面对试点城市的质量保险进行总结。

①实施模式:各地区基本运作模式大致类似但又有所不同,长三角地区只有安徽省采用质量保证保险,而其余两省一市采用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这一方式也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保险险种,江苏、北京、上海、广州、重庆规定投保保险可以替代质保金。质量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是建设单位选择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公司委托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进行全过程的现场跟踪,将检查报告交给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②投保范围与期限:投保范围与期限全国试点城市除少数省份不同,大部分地区在这一方面规定都相同。一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险期限不少于十年,防水工程不少于五年。

③保险费率:安徽省保费为工程价款0.8%以下,成都市保险费率区间为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1.25%。大多数地区以建筑安装总造价为计算基数,并根据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以及工程的复杂程度考虑费率浮动。由此可见,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长三角试点地区保险比较 表3

其余试点地区保险比较 表4

④保险理赔:由发包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联系申请人完成现场审查,对属于保险范围的予以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被保险人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原因。目前只有安徽省规定的比较明确,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赔付承保价值的10%。

3 工程质量保险现存问题

3.1 风险管理机构发展不成熟

通常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投保IDI,聘请TIS 进行全程质量管控和风险评估,以便保险公司承保。但我国的风险管理机构发展还不成熟,机构内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人少之又少,保险公司缺乏大量的工程技术人才[3]。由于TIS 需要在施工期间出具各种风险评估检测报告,涵盖着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贯穿整个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这很有可能与现场监理单位等产生工作重叠引发纠纷,甚至于后期责任追究时出现责任不明的情形。

3.2 质量保险推进力度不强

我国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3],只有工伤保险才是强制保险。目前,只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到在住宅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不实施强制制度导致了我们住宅保险的投保率低。建设方认为质量保险增加了工程的预算,公司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除此以外,不推行强制保险,项目建设方根本不会注意这个保险险种,对保险缺乏清晰明确的认识。我国未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强制措施导致质量保险工作推进困难,进度慢,遇到的阻碍较多。

3.3 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多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和诚信情况等因素都会导致保险费率不同,费率的厘清问题异常困难。目前全国关于保险费的计算和规定都如出一辙,计算标准为建筑安装总造价。

3.4 未形成工程质量全过程风险管控[8]

在国际质量保险体系和国家推行的质量保险中,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与质量评价体系是建立保险制度的基础。在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甚至到建筑运行阶段都通过专业化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和评价,这既是在质量形成过程中推动承包人持续改进质量的内在保证和工程质量有效评估的依据,同时也是形成保险费率差异的根本所在。目前的试行地区,其质量保险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才介入的,不具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条件,因而也无法建立质量管控机制,从制度设置上是有严重缺陷的,不利于质量保险市场发展。

4 建议

4.1 加快推进工程质量保险

我国可以借鉴西班牙的质量保险经验,推行强制质量保险[3],像工伤保险一样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投保工程质量保险。上海市将拿地与投保保险挂钩的政策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质量保险的快速发展,但是这只是针对住宅用地,对质量保险投保还没有做到强制。可试图将工程质量保险定义为强制险,这样可以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下降的风险。

4.2 加强宣传力度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的投保率还非常低,这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宣传不到位,民众的意识薄弱有很大的关系。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考虑的就是位置、价格、房型等问题,但是对于质量保险有无投保却知之甚少。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质量保险的宣传,要营造出全民注重工程质量保险的氛围,购买投保保险的住宅[5]。反过来迫使建设方进行保险的投保,建设方才能改变投保增加成本的想法,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4.3 扩大试点范围

现阶段质量保险只是在少量的试点城市进行试行,并且只应用到了住宅建筑上。范围太小导致成果不明显。政府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现阶段可以由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宣传。在今后质量保险试行中,扩大投保工程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为试点,按照科学的指导方案,引领质量保险健康发展。

4.4 加强信用管理

政府可以建立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系统,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将公司的诚信度放在网络平台,使得全民共享信息。督促施工单位形成良好的诚信度,市场推动参建单位各方重视诚信行为,以市场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4.5 纳入职业资格考试

政府可以设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将其纳入建造师的考试中,未通过考试的不得进行TIS 检测工作。如此工程师会对IDI更加的注重,宣传质量保险的效果会更加有效。

4.6 高校引入概念

学生是最容易接受新事物的群体,将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引入到学校中,培养学生工程质量保险意识,对于宣传质量保险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结语

工程质量保险是提升工程质量、规避各方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能够促进建筑高质量发展。本文对比分析了目前国内试点地区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现状,指出在实施模式、投保范围与期限、保险费率、保险理赔等方面存在的异同,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加快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发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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