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质押政策演进
——基于政策文本分析

2022-10-15 05:25靳晓东闵俊棚剧锦文
社会科学家 2022年7期
关键词:主题词股权阶段

靳晓东,闵俊棚,剧锦文,2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2488;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近年来股权质押凭借其融资门槛低、资金到位快、期限较灵活等特点,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热门的融资方式。截至2021年底,A股市场在质押期的股票约4198亿股,其市值高达4.18万亿元,涉及上市公司2517家。股权质押业务缓解了企业和股东的融资约束,又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利润增长,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但是在质押业务前期,高比例股权质押极为普遍,其中许多交易在市场下行的环境下极易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大面积的违约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2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强调严控限售股质押,控制质押增量,化解质押存量,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9月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明确指出自2019年起A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规模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但仍须加强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继续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开展压力测试,加强对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力度,规范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尤其是间接股东)的股权质押交易活动。因此,如何在为企业提供质押融资方便的同时,做好风险预案、风险点排查和提升场内外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到目前为止,国家各部门在支持和规范股权质押交易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针对这些文件组成的政策体系的系统分析有助于理解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进程,对进一步促进股权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综述

目前,对于我国股权质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质押动机、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对于质押动机,一些研究表明控股股东质押股权以贷款的行为是变相套现、回笼资金的“隧道行为”,是股东实施资金占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工具。[1-4]股东一旦将股权成功变现,常会暗中采用违规占用、违规担保、转移优质资产等手段谋求私利,使质权人和中小股东蒙受巨大损失。另一些学者考虑到现实中民企股东易遭到信贷歧视,常常面临融资难度大、成本高、融资需求与实际融资额度之间缺口较大的问题[5][6],认为缓解自身融资约束是质押行为的动因。[7][8]还有一些研究表明质押股权存在多种目的,且质押动机会随着时间发展而变化,不能一概而论。[9][10]

对股权质押影响因素的研究与对其动机的探讨有交叉之处。早期一些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结构和产权性质是影响股东质押意愿的重要因素。[7]徐寿福等(2016)发现质押决策会受到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情况的影响,存在明显的顺周期择时的特征。[11]考虑到质押行为涉及多方利益,极可能存在众多影响因素。宋曼和卓建伟(2020)提出将反映资金需求、盈利能力、股价表现等指标全部纳入分析框架,运用机器学习算法判断出前五大影响因素依次为大股东以往累计质押比例、公司总资产、股权集中度、上市年限和净资产增长率。[12]

对于质押带来的经济后果,现有文献主要分析了对公司治理、企业创新、公司绩效等方面的影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质押将加大两权分离度,引发第二类代理问题[3][13],但这种负面影响可以被其他大股东的内部监督和约束作用所抑制[14]。至于企业创新,现有研究表明在股东质押后,公司研发投入往往下降,对企业创新产生不利影响[15],但影响程度依赖于企业金字塔控制层级[16]、股价是否接近平仓线[17]、企业性质和金融市场环境[18]等因素。目前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结论不一。部分研究表明二者存在负相关关系。质押会带来第二类代理问题,导致代理成本上升[19],同时股东有较强的意愿侵占企业的收益[13][20],导致公司价值相应降低。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质押后股东面临控制权转移风险,因而会积极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从而提高企业绩效。[7]还有研究表明质押与绩效间的关系受到质押资金投向的影响[21],这需要根据质押融得的资金投向具体分析。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学术界在质押动机、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对质押相关政策背景及政策体系的演进尚缺乏系统梳理。二十余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促进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文件既反映出不同阶段下的市场环境变化,也形成了一个支持企业发展和盘活资本市场的政策体系。因此,文章试图通过文本分析方法识别股权质押相关政策在不同阶段的核心内容,系统梳理政策的发展脉络,揭示其发展演变特点。深入了解股权质押的发展进程,探究质押政策体系的演进规律,对未来进一步优化企业的融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方法

量化文本分析是利用自然语言处理(NLP)工具将文本数据转化为数值数据,在分析处理后提取文本语义信息的一种方法[22],其应用十分广泛,涵盖舆情监测、观点提取、文本分类、情感分析等方面。政策文本分析可以看作是量化文本分析方法(后文简称文本分析)在政策性文件方面的应用。文本分析首先需要对语料库中每一篇文本进行特征提取,将文本数据转化为数值数据。特征提取的第一步是文本标识化,将语料库中的单个文本分解成基本的标识符。对于中文文本而言,标识化就是中文分词。通过文本标识化,基本的分析单位由文本(字符串)变为单个标识符。特征提取的第二步是将标识符在文本和语料库中的特征转化成数值数据,即所谓的“向量化”。向量化常用的方法包括词袋模型、N-Grams模型和TF-IDF方法。词袋模型是在将文本看作标识符集合的假设下抽象掉文本的顺序结构特征,只关注词的频数特点的一种向量化方法,N-Grams模型在词袋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对词的顺序特征的研究。TF-IDF方法是词袋模型的另一拓展,也是文本分析中常用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主张词频本身并不足以显示文本的信息,在信息提取的过程中还需考虑词的逆文档频数。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词在语料库的每一篇文档中都出现,表明这个词所携带的信息相对较少。[23]为了同时考虑这两个因素,TF-IDF采用词频和逆文档频数的乘积来刻画词的重要程度。本研究采用TF-IDF方法对文本进行向量化。

在文本向量化后,所有标识符(也称主题词)的TF-IDF值所构成的矩阵称作主题词文档矩阵,该矩阵刻画了各主题词在对应文档中的重要程度。为了进一步识别不同主题词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网络分析方法。在文本分析中,用来描述不同概念的词语被看作是网络的节点,它们之间的联系用网络的边来表示。[24][25]为了刻画不同主题词之间的联系,需要使用主题词的最大信息数(MIC),它是度量两个变量间相关系数的指标。[26]相比于常用的刻画变量间线性相关系数的Pearson系数,MIC具有能够识别复杂函数关系的优势。这一特点可以有效处理大型数据集内变量间相关性的识别问题。因此,MIC在文本分析中应用广泛[27][28]。由主题词两两之间的MIC系数构成的矩阵叫作主题词共现矩阵。以该矩阵作为权重,可以构建主题词共现网络。由于主题词数量一般很大,需要在进一步分析前过滤掉大多数不包含重要信息的主题词。筛选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舍弃在文本中出现频数较低的主题词,另一种是采用信息熵的方法舍弃信息熵较低的主题词[29]。本研究同时使用了这两种方法,以构建一个包含主要信息的简化的主题词网络。为了进一步分析不同时期政策的主题,需要在主题词网络的基础上进行聚类分析。针对网络的聚类分析主要采用的是社区识别算法[30],通过社区识别将复杂的网络分解为不同的子网络,不同子网络包含的信息相对独立,网络内节点间联系较为紧密。

三、政策演变规律与分析

参考于涛(2020)在讨论场内质押风险时对发展阶段的划分,[31]文章在考虑市场环境、相关政策变化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时期交易双方主体差异、质押业务的特点及风险特征,将股权质押业务从产生到当前时期的整个发展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1995-2004年)、形成阶段(2005-2012年)、迅猛发展阶段(2013-2017年)、监管规范阶段(2018-2021年)。

本研究的样本包含1995-2021年间的相关政策文件。样本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官方网站及“法意”“法宝”数据库。在样本搜集和整理过程中,主要保留以股权质押业务为主题或者直接涉及该业务的法律文件、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本研究的数据处理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构建语料库和分词。根据关键词检索各政策文件来源网站和数据库中的政策文件,整理筛选出134份政策文件,构成各阶段的语料库,然后对语料库中文分词(包括词性标注)。第二步,筛选关键词,构建网络。得到分词结果后保留名词、动词以及未被分词工具识别出词性的词。在根据词性初步筛选后,先剔除在对应文档中词频低于5次的关键词,再保留信息熵最大的前90个关键词,使用其TF-IDF值计算关键词之间的MIC系数。再计算以关键词为节点、以MIC系数为边的权重(不考虑MIC系数低于0.4的两个节点之间的联系)并构建主题词共现网络。第三步,采用社区识别算法对主题词共现网络进行聚类分析。通过以上步骤,得出各阶段的网络聚类信息(见表1)。

表1 各阶段网络聚类信息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5-2004年)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于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当时市场处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局面,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数量较少,控制权往往由非流通股股东掌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出台从法律层面对抵押和质押进行了明确区分,肯定了股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同年,浙江省率先出台《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质押贷款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出台的最早的有关股权质押的政策文件。1997年8月,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国有法人股质押给浙江兴业银行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这是我国第一起股权质押交易,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序幕。

这一阶段关于股权质押的政策文件共有15份,主题较为分散,文件的发布主体较多,内容相对宽泛。表1展示了第一阶段质押政策主题词共现网络的聚类情况,可以看出这一阶段共有五个聚类,其中最大聚类包含8个主题词。图1展示了该阶段的主题词共现网络。网络中节点文字的大小与该节点的度中心性相对应,表明该主题词在网络中的重要程度。度中心性越大的节点,越能体现其所在聚类的核心主题。第一阶段度中心性较大的主题词为人民银行、出质人、商业银行、国有股等,说明这一阶段质押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图1 股权质押第一阶段政策主题词共现网络(1995-2004年)

(1)人民银行管理下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2000年2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允许券商(仅限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作为融入方,商业银行(仅限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它商业银行总行)作为融出方,以券商的自营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来获取贷款。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融入—商业银行融出”的股票质押贷款模式正式开启。《管理办法》对出质人、质权人、期限、利率、质押率、质押物保管与处分等方面给出了较清晰的规定,此项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总行。同年4-7月,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各自的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结算作为质押业务登记机关,于2001年10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报盘质押指引》,规定了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特别席位的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结算制度,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一个特别席位作为主结算席位。

(2)针对国有股质押的管理和规范。财政部于2001年下发文件,对国有股质押的数量、资金用途、担保对象、报送、审批、备案等问题予以规定。具体来说,要求质押数量不得超过所持国有股总额的50%;在质押协议签订前,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并经董事会审议决定;仅限于为国企本单位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一些地方国资委也对省内公司国有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出台文件加强管理,明确规定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报送审核及相关程序。

第二阶段:形成阶段(2005-2012年)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正式启动。这项里程碑式的改革使公司限售股按市值质押成为可能。在股改实施后,地方政府为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本地股权质押融资交易出台管理办法,旨在为当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此阶段共出台48份政策文件,以度中心性较高的“董事”“公司”“出质”和“标的证券”等主题词为核心的聚类表明这些文件主要是围绕股权出质各环节的规范办理做出规定,包含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等细节。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文件对登记事项进行了清晰规定,统一制定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大大推进了我国股权质押登记的标准化管理。

从图2的聚类分析可知,这一时期地方政府重视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对非上市企业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鼓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盘活企业的股权资产,服务民营经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存在难以估值、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往往被视为“休眠资产”。非上市科技公司一般缺乏土地、厂房等传统抵押物,融资时常常遇到不少障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创造条件,有利于缓解这一难题。非上市企业可在区域性市场上挂牌交易,市场化融资及交易形成的价格能够为股权质押提供市场化定价参考机制。同时,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当地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相关质押融资服务支持。这样既有效拓宽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又能推进产权股权化、股权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实现,使本土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加完善。此外,地方政府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联社等)对中小微企业开办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机构与股权融资项目对接,甚至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质押交易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和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有效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图2 股权质押第二阶段政策主题词共现网络(2005-2012年)

另外,该阶段共现网络中度中心性较高的节点还有“外商投资公司”。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股东股权质押须在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提交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出质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出资额。有的省市(例如西安市)还出台了专门的规范意见,编制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阶段:迅猛发展阶段(2013-2017年)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积极开展股权质押在内的抵质押贷款业务,动员金融机构的更多营业网点切实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发挥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和“鼓励银行业发展股权质押业务”。这两份政策大体奠定了政府鼓励并支持股权质押业务发展的主基调。

这一阶段共涉及45份政策文件,共有六个聚类(见图3)。度中心性较大的主题词有“质押登记”“交易单元”“股票质押回购”等。这体现出该时期的政策重心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图3 股权质押第三阶段政策主题词共现网络(2013-2017年)

(1)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又称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公司股东为融入方,券商为融出方的质押模式。该业务是由深交所、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于2013年5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推出。《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资质、标的证券、回购期限、交易时间、业务协议、申报类型、清算交收等事项。我国场内质押的交易模式自此开启,此项业务迈入标准化时代。2013年之前,我国股权质押模式以场外交易为主,属于非标准化业务,登记效率较低,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以银行和信托为主。2013年后,券商作为质权人拥有开展场内质押业务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其融出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及其自身或子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包括集合资管、定向资管和专项资管计划。券商在交易所系统内便可完成业务上报。出质人可就近托管有代理资质的券商提交材料办理登记。相比场外,场内流程更加便捷、质押登记效率更高。对公司股东来说,场内质押融资门槛较低、期限较灵活、资金到账速度快、融资成本较低,因而受到青睐。此项业务也在这一时期蓬勃发展,质押交易规模迅猛攀升。但与此同时,粗放式发展使质押融资风险也在不断累积。

(2)交易系统不断优化,配套措施不断完善。“接口”“交易单元”“初始交易”“字段”等主题词的出现说明了场内质押的配套措施不断完善、交易日趋规范。对于场内质押业务,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发布了配套的业务指南和会员指南,对会员交易权限的申请、开通、交易流程、申报或撤单等方面予以规范。在此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交易所对全流程各个细节的规定日趋完善,技术系统及其他技术准备不断升级优化。交易系统数据接口和结算数据接口的说明逐步细化,新指令和字段不断增加,成为会员的券商要通过指定的交易单元申报股票质押回购的指令。券商还需申请一个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仅用于标的证券的违约处置。若发生无法正常购回且融入方不进行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的操作时,标的证券将被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券商可通过这一单元卖出相应证券。

第四阶段:监管规范阶段(2018-2021年)

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继2017年减持新规后,我国于2018年出台一系列规定,从资金来源、风险计提等方面对质押业务进行更为全面、严格的规范。这一阶段政策文件共有26份,形成三个聚类,聚类成员个数十分接近,文本内容相对集中,几乎全部聚焦于质押业务的严格规范和存量业务风险的化解。这体现出政府对防范股权质押违约风险这一问题的重视,标志着此项业务迎来强监管下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图4显示度中心性较大的词有“补充质押”“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股权”“处置”等。根据主题词网络聚类的结果可以看出这一阶段有三个核心主题:

图4 股权质押第四阶段政策主题词共现网络(2018-2021年)

(1)更加健全的登记托管细则。为了加强质押登记业务管理和风险监测工作,中国结算多次对登记要素进行修订完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进一步优化了质押相关业务规则衔接,补充了登记状态调整、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办理的原则性要求。根据不同质押业务类型,进一步明确质押登记要素采集的规范和标准,强调出质人和质权人如实申报的主体责任。这些举措优化了质押业务流程,提高了质押登记要素采集质量。

(2)更加完善的补充质押规定。2018年第二季度开始,股市下行,多支股票价格大幅下滑,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由于减持新规的限制和证券公司的盈利需求,证券公司一般不会进行强行平仓,而是与出质人商议展期、补质押等解决办法。按照规定,券商必须将补充质押与相应的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有效监控质押股票的市场风险。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补充其他担保物、提前购回等须在初始签订的业务协议中约定。另外,补充质押作为质押用途的类型之一,必须在上市公司质押公告中予以标明,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股份数量和比例都需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3)更加细化的违约处置管理。具体来说,一旦出现违约,券商需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处置事宜。一般先与出质人协商解决办法,包括先停牌、商议展期、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品等。若融入方拒不配合,券商可通过司法诉讼方式来降低损失。在司法认定融入方违约后,被质押股票会过户给券商,券商再自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将处置结果及时通知交易各方和交易所,制作相关处置报告并存档备查。同时强调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场内外一致性监管。

以上分析利用共现网络研究了四个阶段的政策文本,识别出各阶段的主题。事实上,各阶段网络的描述性特征(见表2)也能显示出对应阶段的政策特点,而这些特征的变化反映出政策的演进特点。从节点数来看,四个阶段没有太大变化。从边数来看,大体呈现上升的趋势。相比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边数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阶段的政策文件大多由各省市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拟定,适用对象为本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因而政策内容较为分散,政策间联系较为松散。从网络密度来看,各阶段密度显示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从共现网络的直径来看,相比于第二阶段,第四阶段主题词之间的距离更短。这反映出随着业务发展愈发成熟,针对股权质押业务出台的各项政策主题更加明确,不同主题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第一和第三阶段的共现网络直径值为∞,是因为这两阶段的网络均存在与主体网络不连通的子网络。最后,网络的整体聚集系数是对网络中各节点间集聚程度的总体描述。除了第二阶段,第一、第三和第四阶段的主题词共现网络的整体聚集系数持续增加,而且后两个阶段的系数值都在50%以上,表明一半以上的连通三元组都是闭合的。这进一步证实了各主体出台的有关政策的主题越发集中,政策间联系越发紧密的变化趋势。

表2 各阶段主题词共现网络特征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文章在系统梳理1995—2021年政策文本的基础上,采用量化文本分析方法探讨股权质押政策体系的演变特点,为全面理解我国股权质押业务二十年来的政策发展历程提供新视角。首先,根据关键词在各级政府官网和相关数据库检索股权质押相关的政策文件,然后对整理出的政策文本采用文本分析方法,识别各阶段主题。研究发现,股权质押业务发展的四个阶段存在以下特点:(1)萌芽阶段(1995-2004年),核心主题是人民银行管理下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展和针对国有股的管理和规范。由于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刚刚兴起,证券公司为出质人,商业银行为质权人,各方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质押业务发展较为缓慢。(2)形成阶段(2005-2012年),该阶段主要是各地方政府针对本地非上市企业颁布质押相关政策,政策主题主要集中于鼓励各地区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以满足地方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与外商投资相关的质押政策也是该阶段的政策核心。(3)迅猛发展阶段(2013-2017年),中国结算和沪深交易所出台了多项规定,政策核心主题在于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指引和对交易系统配套措施的完善。在相关政策指导下,股权质押进入场内,成为标准化业务,其规模迎来了爆发性的增长。(4)规范发展阶段(2018-2021年),经历前一阶段粗放式发展,市场上股东高质押比例、大规模质押、频繁质押等行为使金融市场累积了不少风险,加之市场下行,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该阶段的主旋律。政策核心主题基本围绕全面规范质押登记托管细则、完善补充质押规定和细化违约处置管理来展开。以上分析表明,股权质押相关政策的核心主题经历了探索、鼓励、促进和规范的发展历程。通过对主题词共现网络的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股权质押相关政策的政策目标越来越集中、政策间联系越发紧密、政策体系趋向成熟。利用网络分析方法挖掘各阶段的政策核心主题,并根据不同阶段的网络特点总结政策演进特征,对理解质押相关政策对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及其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建议

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形势不确定的复杂局面下,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当前我国股权质押交易发展的现状,文章结合不同阶段的政策演进特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进一步促进股权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质押融资违约风险。

1.加强事前审查和事中监控,健全对融入方的风险约束机制

在质押交易前,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对自身存量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情况的披露,细化事前尽调信息的采集,包括股东信用状况、资产变现能力等个人情况和被质押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等公司情况。此外,还应明确融入资金的用途,关注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和质押情况。对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性较大或涉及有限售条件、减持受限或业绩承诺的股份要更加注意其可能存在的处置风险,做好风控。质押期内,应健全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对融入方的全程动态监控,掌握其新增质押、股权变更等活动情况,及时评估其履约能力。在逐日盯市的基础上,还应持续关注被质押公司的生产经营、权益变动等情况,定期对公司进行摸底排查和风险评估。另外,持续跟踪融入资金的资金投向,明确其是否投向实体经济。对不符合《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况,应当及时督促融入方整改,做出相应处理。

2.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平台,促进信息互通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行业监管、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做好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加强各地区间、各部门间涉企信息和相关数据的共享与整合,打通数据壁垒,凝聚各方合力共同建设场内外统一标准的公司全口径大数据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及时发现隐形股权和隐蔽控制关系,实现重要信息及时上传共享、问题及时发现预警的有效机制。

3.推进部门间协同监管,防范质押融资风险

加强中央和地方间的监管协同,完善各部门间的沟通、会商机制,加强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落实各方责任,减少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强化对公司实控人和股东资质的审查力度,规范股东股权变更、增资等活动,对股东虚假注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对于个别高比例质押公司,应密切关注其经营和财务情况,做好风险预案,排查可能的风险点。对于因市场下行、股价不合理波动引发的大面积违约风险,多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鼓励各类机构设立专项资金为其提供流动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共同营造开放、透明、健康、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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