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视域下社区公共性再生产探究

2022-12-05 09:10吴岚波原珂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公共性共治个体化

吴岚波,原珂

(1.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4;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3.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市 832003)

近年来,公共性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日益凸显。公共性与社会治理息息相关,公共性的建构成为社会善治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目标和新方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公共性再生产提供了新的情境和要求。新时代背景下,探讨公共性的概念和创新公共性建构理论,需要纳入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维度。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前沿端口,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驱动下,我们需要分析共建共治共享与公共性的互构与融通,并在共建共治共享视域下探讨公共性建构和再生产问题。

从根本上说,公共性意味着公共空间首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公共需求而创建的具有包容性的空间,以容纳不同的社会群体在其中进行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1]。由此可知,公共性是社区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更进一步说,“社区公共性”还是社区居民获得归属感、增强凝聚力的精神文化要素,体现了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愿景目标和价值导向。

一、社区公共性的理论检视与主体性视角的排除

现代社会呼唤公共性,基层社会治理更离不开公共性的支撑。社区公共性的建构既是理论问题,更具实践品格,同时社区公共性理论在与实践对话中相互滋养[2]。学界对社区公共性的认知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比较主义的视角,强调公共性的不同构造和发展形态。田毅鹏基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公共性的典型构造,比较了新旧公共性的内在属性,认为旧公共性是近代以来在民族国家建立进程中以“官”为主要载体的公共性,新公共性则是社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非政府、非市场的“新公共需求”[3]。二是结构主义视角。传统社会公共性的消解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革却为新公共性的产生提供了沃土。如吕方通过对中国乡村治理研究发现,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逐步退出,乡土社会原子化倾向明显,但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创造了新的乡土团结,构筑了乡土新公共性[4]。三是建构主义视角。该视角聚焦公共性的生发层面,强调公共性需要建立在对社区主体“私”的承认基础上。如李蔚探讨了以个人实践为前提的可操作化的公共性,寻找能够兼顾私利和公利的有效途径,以拓展居民参与的公共空间,形成居民公共参与的规范,充分发挥社区承载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5]。四是关系互动视角,强调公共性与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凸显公共性的功能。郑杭生论述了和谐社会建设与公共性的关系,认为公共性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了新型主体,增加了社会主体行动结构的相关度与和谐性[6]。李友梅等则认为公共性与社会建设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公共性是支撑社会建设的条件,更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7]。

关于主体性的探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做出了“所有关系的存在,都是为‘我’而存在的”[8](p.81)的抽象界定。主体是关系的本原,是关系的承担者。主体性体现在有意识地策划和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是个体建构其社会关系的一系列行动。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人的自觉能动性,这种能动性能预设和规划自我或他人的行动,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9]。在关系视角中,居民主体性通常被理解为居民建构其社区社会关系的自觉能动过程[10]。从增能的视角看,居民主体性以其参与能力的提升为基础条件,表现为居民影响、感化和改变他人的能力,以及共同参与社区治理以满足自身或共同利益[11]。在行动研究视角下,居民主体性意味着居民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自我觉醒的自主性、谋求生存境况改变的能动性[12]。

从已有社区公共性和主体性的研究成果来看,主体性与公共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对社区治理主体有着共同因子的诉求,但当前关于公共性的研究忽略了主体性的维度,主体性在社区公共性建构中的讨论遭到排除。学界对建构公共性的讨论一般是基于个体化的境况,论述从个体化跨越到公共性所需的社会结构与制度,但本文认为从个体化到公共性存在难以逾越的过渡阶段,脱离这个阶段将造成公共性建构的失败。在公共性建构方面,学界“一边倒”地认为培育社会组织是应对个体化进而建构公共性的一剂良药。当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它们往往会争夺有限的活动场地和资金,这会引发社会组织间的冲突与竞争,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很难认为公共性能够得以建构[13]。社会组织的培育目标是建构公共性,但现实中出现了相反的情形,如何解释这一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避免社会组织成为耗散公共性的要素,引导其成为建构公共性的积极力量显得至关重要。公共性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研究出现断裂带,学界关于“公共性与社会管理、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的论述颇丰,但在社会治理视域下,特别是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情境中,学界对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的关系分析不足。综上,本文将聚焦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与公共性的关系,进而探讨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新形势下公共性的建构。

二、社区公共性的消解:个体化与共同体困境

公共性作为社区治理的价值追求,是社区内在秩序的支撑要素和善治的保障。社区治理转型绕不开公共性的纽带,却遭遇公共性消解与流失的挑战。从历史角度看,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引发了社会结构转变,传统的公共性元素日益衰微,造成公共性流失。从现实角度看,传统的公共性要素流失,新的公共性要素尚未生成,这造成公共性存量不足,引发逆向发展的境况——公共性消解。社区公共性消解本质上是“主体性”因子的缺失,主体性的缺失导致个体化的陷阱和共同体的困境。公共性的消解在经济社会层面均有痕迹。在经济层面,市场经济时代的交换原则侵蚀着个体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关系,人们把“能否获得私利”作为个体行为的出发点,私利与公利却因此失衡,自利经济学大行其道[14],社会中出现了“越是个体的和私人的,人们越有积极性和行动力,越是集体的和公共的,人们越不关心”的病态现象。个体对私利的狂热追求和对公利的冷漠形成了强烈反差,有人甚至为了满足个人私利,不惜损害公利,落入铤而走险和违法犯罪的深渊。在社会层面,个体受“交换”和“自利”思维的主宰,固化着“成本—收益”的逻辑,人们对参与公共生活和关注公共事务的态度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从中获益,因而社区公共共识难以达成,公共规则难以建立,公共认同日渐弱化,公共生活日益模糊,居民的互助合作精神瓦解,“以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共同体特质日益衰落。

(一)个体化

居民个体化是社区公共性消解的突出属性。学界常有研究把个体化作为公共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和理解。这也从侧面说明个体化与公共性的辩证关系,以及个体化的内涵与边界。“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化”“个体化进程中的社会关系变革”“个体化情境中的社会治理”等成为学界研究个体化的基本视角。

1.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化

个体化是西方学者较早关注的研究主题,意指与社会现代化同步发生的“人的解放”的过程,即在现代化进程中个体从原有的社会结构(社区认同、宗族归属、阶层隶属)和制度束缚(道德规范、公共舆论、村规民约)中解放出来,个体的利益和需求相对于群体受到更多关照和尊重的过程。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其风险社会理论中讨论的风险和个体化成为西方社会“第二次现代性”或自反性现代化的主要组成部分。贝克认为现代化加速了个体化进程,并从三个维度剖析个体化:一是解放的维度,即个体从历史惯习和传统语境意义上脱离社会形势与社会义务的过程;二是祛魅的维度,即个体中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过程;三是整合的维度,即个体重新植入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的过程,这里的社会义务的意义完全走向自身的反面[15](p.56)。贝克对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个体化问题的论述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为我们开启了理解个体化渊源的窗口。个体化是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但绝非西方特有的社会想象。如阎云翔就认为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存在着个体化变革,西方的个体化特征同样发生在中国的个体身上[16](p.342)。

2.个体化进程中的社会关系变革

个体化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权责边界的调整,引发了社会关系的变革。在个体化的语境下,受“自由”“自主”等价值观的影响,个体间及个体与社会间的权利责任关系未能得到正确的认知和评价,权责关系的范畴变得模糊和消解。个体间的人际交往夹杂着较多的利益算计,个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态度同样由理性经济人的视角来决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社会主流取向,个体为维护和获取个体最大利益所做的一切行为都具有正当性。对此,理查德·桑内特(RichardSennett)总结道:“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其他事情和他无关。他的世界里,只有自己的孩子和好友,以至于对其他公民熟视无睹。在这种情形下,就算他还存有家庭观念,但不会再有社会观念。”[17](p.78)个体的世界里只有自身,个体只为自己而存在,公共精神日渐凋零,公共责任不复存在,这背后折射的是个体对权责关系认知的变化,个体愈发倾向于追求权力和利益,漠视道德规范和公共规则,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因此,个体生活在社会关系异化的情境中,传统的社会规则受到强烈冲击,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个体在自由和责任的张力中不断迷失并丧失自我。

3.个体化情境中的社会治理

个体化的境况为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建构公共规则并在公共规则的引导下结成互助合作关系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然而,个体化情境中的社会形态与总体性社会愿景格格不入。一方面,个体化强调去传统化、脱嵌,强调通过书写自己的人生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境下,极易“生成无公德的个人”[18](p.261)。另一方面,在个体化社会出现了“只强调自身权利,漠视个人义务和责任,忽视他人权利”的趋势,自我主义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体社会交往中[19](pp.1-2)。原本日常化和持续性的生产、生活秩序被切割为一次次的即时性交易关系[20]。虽然个体化存在着诸多诟病,但其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现象,不会因为人的意志而消散。因此,建构公共性成为应对个体化的选择,即通过公共性的复归弥合个体化对社会的撕裂和创伤。

4.个体化与主体性的互斥

在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随着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个体的需求在专业化的市场中得到满足,传统社会只有通过邻里互助才能满足的需求被市场化专业服务取代,邻里互助合作的场景越来越少,乃至不复存在,居民越发独立和自主。个体化的情境激发了居民在市场经济领域的活力,但这种正向功能在社会领域并未实现。把市场经济领域的个体化情境转化为社会治理领域的主体性遭到观念、体制等要素的排斥。现代化进程减少了人们面对面交往互动的机会,无形中加剧了邻里区隔,导致个体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脆弱,个体的社会支持系统被自我消解,居民主体性要素的集聚和培育任重道远。虽然个体化是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阵痛,不会长期存在,但也不会快速消失,因而规避个体化情境中的社会失范和规则崩塌现象,追寻社会团结的新机制,寻求个体再组织和集体行动的新路径或许是我们破解个体化的必由之路。

(二)共同体困境

前述个体化是社区公共性消解的表现形态,本文认为个体化反映了个体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处事逻辑和行为风格,是从个体的视角对公共性消解的再现。如果从整体的视角认知公共性的消解,则共同体困境不失为一种恰当的表述。个体化和共同体困境是从两个不同的层面对社区公共性消解的解构:个体化是社区公共性消解在个体层面的显现,共同体困境是社区公共性消解在整体层面的表现。不仅如此,二者具有递进关系,个体化进程引发或加剧了共同体困境。共同体困境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跨越的鸿沟,它有两种表现形态。

1.社区转型进程中的共同体困境

第一种共同体困境的表现形态发生在传统社区向现代社区转型的进程中。在市场化、信息化等现代化浪潮的席卷下,基层社会由静止、封闭和同质走向开放、流动和异质,共同体属性遭遇现代化的撕裂[13]。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带来了居住方式的变化、宗教仪式的衰落、地域特色的覆灭、共同兴趣爱好的消减和公共利益责任主体的转移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传统社区公共精神消逝[21]。郑杭生认为社区建设依赖政府自上而下运动式推动,政府是主角,扮演着“独角戏”的角色,这导致居民认同度不足和归属感不强及参与积极性不高,此谓“共同体困境”[22]。我国基层社会发育不足,为应对现代化带来的异质性影响,政府积极建构基层社会并成为社区治理的主角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

2.社区“公共人”衰落

第二种共同体困境表现形态与异质性社区中“公共人”衰落有关。政府加大职能转变力度,摆脱社区治理的“独角戏”身份,创造条件引入其他治理主体,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政府为社区治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居民的公共参与仍然低迷,公共责任依旧缺失。居民更愿意充当社区治理与服务的享受者和旁观者,而不愿意履行社区治理责任,更不愿意为改善社区境况而付出努力。不同社区社会组织的冲突此起彼伏,邻里合作互助被人为区隔,社区社会资本流失成为新时期社区治理面临的公共问题,也是共同体困境的新表现。

3.主体性缺失固化共同体困境

共同体困境是现代化进程带来的不良后果,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副产品”。人类在享受信息化和市场化等现代化元素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不得不忍受异质性的苦楚。现代社区的异质性不利于居民主体性的培育和激发,从而使得共同体困境继续深化和演变。“公共人”的衰落、公共利益责任主体的转移和公共责任缺失是导致异质性社区共同体困境的“罪魁祸首”。如果社区居民舍弃“搭便车”的行事逻辑,充分发挥自身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动性,自觉履行公共职责,并在开展社区治理行动中培育社区公共意识和公益精神,就会有效缓解社区社会组织的冲突,增强社区社会资本,实现邻里互助,构建“以邻为伴,以邻为善”的社区文化,夯实消解共同体困境的积极因子[23]。消解共同体困境是社区治理的愿景,也是我们推进社区治理转型的努力方向。现实的情形是,现代化的进程不会延缓,共同体困境的消解因子并未出现,在居民主体性缺失和“公共人”衰落的双重冲击下,共同体困境日益固化。

三、共建共治共享情境下社区公共性建构再讨论:基于理性—认同的分析视角

公共性意味着人们走出私人领域和私有空间,就共同关注的公共问题展开讨论和行动,并在这种讨论和行动中实现自身角色和功能的转化——从私人转变为公众[7]。公共性指涉个体从私有空间走向公共空间,在协商中达成共识、维护公共利益、构筑公共价值的过程。社区公共性是支撑和保证社区多元共治的社会“底色”[24]。社会建设和社区治理转型都表现出了对公共性的呼唤。究其原因,“公共性”是促成“社会团结”和生成集体行动的重要机制,能够有效抵御现代化进程中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公共性”是使个体摆脱狭隘的自我本位主义而关注公共生活的立基所在;“公共性”是形塑现代国家与民众间良性相倚、互为监督新格局的重要条件[7]。学界对公共性的功能基本取得共识,即公共性是应对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个体化和共同体困境的良方。

(一)双赢与共生: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关系模式

传统社会管理以政府为单一主体,采用科层制运作机制,以实现权威管控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引发了行政执行僵化、行政资源内耗和动员失灵等困境,加剧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割裂,固化了“分利失序”的格局[2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治理逐步取代社会管理命题。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和“打造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治理认识的深化和理念的升华,更是应对传统社会管理格局弊病的优化方案[26]。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离不开公共性的支撑。实际上共建共治共享与公共性具备多重关联性因子。在实践层面,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如下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即政府创造条件,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嵌入社会治理领域;治理机制协同化,即在政府内部形成跨部门合作和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达成跨界合作;治理目标共赢化,即多元治理主体在合作中增加良性互动,从而提升各个主体的共享感、幸福感和获得感。而公共性建构包括组织、制度、文化、心理等多层面因素:公共性主张培育社会组织,构建多元治理主体;公共性搭建对话与交流的领域和空间,推进治理主体“协调角色、共同行动”的制度建设进程,夯实治理机制协同化的制度基础;公共性主张公私兼顾,架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情境,实现多元共赢。因而在实践层面,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紧密相关。在内涵方面,公共性包括公共意识、公共共识、公共空间、公共行动等因素。共建意味着多元主体嵌入社区治理,多元主体的塑造离不开各类主体“合作与协同”意识的培育;共治意味着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它是在公共空间内达成共识的条件下开展的公共行动;共享强调各个治理主体平等享有治理成果。公共性建构的目的是扩大公共效益。因而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内在一致性。

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的多重关联性预示着二者的关系模式。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一种共生关系,这种关系远离竞争和排斥的漩涡,是新时代背景下的合作关系,在合作中共生,在共生中合作。良好的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营造社区治理现代化的生态系统,二者相互支撑、同步生长,合力推动社区治理转型。

(二)从个体化和共同体困境迈向公共性:学界关于公共性建构的逻辑起点

个体化为人们带来了自由和权利,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保守性和依附性,同时激发了个体的能动性,拓展了个体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但个体化也意味着传统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安全感的丧失,意味着人际关系的功利化和社会信任度的下降。个体化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不利于凝聚社区共同体,进而造成基层社会治理主体性缺失,基层治理丛林法则肆虐,整体性治理能力不足[27]。公共性的建构是弥补个体化困境的必然选择。有研究从公共空间重建、公共规则重建和公共精神重建等维度探讨乡村社会公共性建构问题,以抑制个体化带来的负面影响[28](p.151)。总体而言,面对基层社会的个体化问题,学界主要从拓展公共空间、促进公共交往等宏观层面和推进个体自组织、提升基层社会组织化水平等微观层面建构社区公共性。

我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出现的碎片化和原子化困境,导致公共性在社区生活中消解和式微[29]。社区共同体困境和治理失灵的根源也在于公共性的缺失。学界分别从合作视角、利益平衡视角和社会工作视角等探讨社区公共性建构,以应对共同体困境。首先是合作的视角。城市社区公共性重构有赖于多元主体围绕公共问题的通力合作,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新格局[24]。其次是利益平衡视角。社区公共性应该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引导居民在实现个人利益过程中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提升其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5]。最后是社会工作视角。如彭善民认为社会工作所具有的“沟通、互动和服务”特质,是构建公共生活的利器[30]。田毅鹏认为在社区建设实践中,社会工作及其组织载体通过调动社区参与、营造社区民主氛围、提升社区居民关注社区公共议题的能力,以实现对社区公共性的重新构造[31]。徐选国认为有效调节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居民群众等治理主体的关系结构,营造和谐的社区生活共同体,需要社会工作从专业性、本土化向社区公共性范式转向,重构社区公共性是社会工作的本质属性[32]。以上研究为追踪探讨社区公共性的建构提供了基础,以个人实践和行动为基础的可操作的公共性建构路径,拓展居民参与的公共空间,进而生成一种主动性和持续化的居民参与机制,成为社区公共性建构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公共性建构的必经阶段:主体性培育

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个体化和共同体困境催生了学界对构建社区公共性的兴趣。为方便论述,在此以个体化为例。一些研究认为通过建构公共空间、公共规则等公共性元素建构社区公共性,实现个体化向公共性的跨越,也有研究寄希望于自组织的建构路径,以消解个体化的负面效应。当社区社会组织出现在社区治理场域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如不同社区社会组织对活动场地、资源的争夺,造成社区新一轮的不和谐因素。因而,居民自组织不一定生产社区公共性,也可能加剧社区公共性危机。

个体化代表居民在私人空间的自由和自主,公共性意味着公共精神的培育、公共契约的制定和遵守、公益行动的开展和公共利益的共享。个体化条件下居民的理性冷漠导致公共参与乏力、公共精神不足、公共规则缺失,公共性建构基础薄弱。从个体化跨越到公共性,需要个体以公共空间为载体参与公共规则的制定,并在公共参与中铸造公共精神。这意味着个体能动性的激发,即个体自愿自主自为的品质是个体化转向公共性的关键因素。否则,公共性的建构将会因遭遇个体的冷漠而失败。

本文尝试在个体化与公共性之间引入主体性的概念。主体性包含自动、自觉、自为等要素。自动即主体的能动性,主要表现为认识的能动性、行为的选择性和实践的改造性。自觉即主体的自愿性。陶富源认为自觉和自愿可以连起来使用,自觉必然导致自愿,即必须提倡以自觉为基础的自愿,而不是盲目的主观任意[33]。自为即主体的创造性,一方面是主体对旧事务的变革和改造,另一方面是主体对自身的超越。总之,主体性是行动者在实践过程中,让客观的对象世界和内在的心理世界围绕主体的实践,经过“自动-自觉-自为”三个阶段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主体性的居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活动,并在这个过程中基于兴趣爱好、需求、特长等因素结成小团体,这些小团体逐步发展为社区社会组织。然而社区社会组织产生后可能会因为活动场地、活动时间等冲突产生矛盾和隔阂,居民面对社区社会组织在交流和互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寻求持续化的解决方案,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居民的主体性意识得以固化。此后,居民以组织化的形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与传统的个体化参与相比,组织化的参与壮大了参与规模,为社区公共事务的妥善处理贡献了更多的智慧。不仅如此,居民还在组织化的参与中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参与了社区公共规则的制定,并成为社区公共规则执行的坚强主体。

个体化条件下的居民,只考虑个人私利,除了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缺乏社区公共规则意识,不具备社区公共精神,更不会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具有主体性的居民往往可以平衡个人和组织利益,在满足个人需求的条件下适当照顾其他主体的需求,初步具备社区公共精神,以组织化的形式积极主动地融入社区治理,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破除社区公共事务的困境,成为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力量,这正是构筑社区公共性所需要的基因。因此,具有主体性的居民更容易构筑社区公共性,因而本文提出公共性的建构须经主体性培育阶段。公共性的构筑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通过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等途径实现个体化向主体性的转向,第二个阶段通过社区社会组织角色和功能转型等途径实现主体性向公共性的迈进。

(四)公共性之谱系构筑:基于“理性-认同”的分析视角

为什么提出“公共性的建构须经主体性培育”的观点?本文尝试采用“理性-认同”的视角解构个体化和公共性,进而讨论从个体化走向公共性的可行路径。从一般意义上讲,理性是一种认知能力和认知方法,它是运用逻辑手段去分析和判断并提供因果必然性联系的认知手段[34]。理性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本质能力,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作为本质能力,理性表现为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思维能力、自控能力、评价能力;作为基本原则,理性表现为认知原则、规范原则、评价原则[35]。人们根据不同的标准把理性分为若干类型,如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传统理性与现代理性等。本文根据理性主体的不同将理性划分为个体理性、群体理性和公共理性。认同是个人与他人、群体或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政治学、社会学倾向于研究群体认同,主要关注个体对群体以及群体对群体的认同归属问题。认同的类型多种多样,如国家认同、社会认同和文化认同等。本文把认同与不同类型的主体链接起来,将认同细化为个体认同、组织认同和公共认同。之所以把理性和认同与不同主体衔接在一起,是为了揭示个体化和公共性情形下的理性状态和认同类型(如图1所示)。

图1 社区公共性脉络

1.自我理性和自我认同固化个体化

自我理性意味着居民以“自我”为中心去建立社会链接和采取行为模式。虽然我国城市社区所处的环境不同,社区对个体的影响力也存在差异,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即大多数居民都是理性人,都是理性的行动者。在“自我理性”驱动下社区居民都在追求个人利益,而不去考虑公共利益,甚至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伴随着个人利益的不断获取,居民积累了更多的自我认同,并认为这种行为模式是“正当的”。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为居民的自我理性和自我认同的心理模式提供了温床,大公无私却被视为“异类”。在市场化情境中的居民具有极强的自我理性,采取趋利性行事逻辑,最大限度地获取个人利益,以获取安全感,满足个体的自我认同。居民的自我理性和自我认同导致社区公共事务无人问津,公共参与疲软,社区归属感越来越低,居民难以体会社区集体生活的快乐。

社区公共性的建构是以公共事务的善治、多元化的公共参与为基础的,需要众多“公共人”的通力合作和集体行动。公共性对个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构公共性需要个体的公共理性和公共认同支撑。从“理性-认同”的视角出发,自我理性和自我认同固化了个体化,公共理性和公共认同构筑了公共性。从个体化迈向公共性,必须把社区居民的自我理性推向公共理性,把居民的个体认同推向公共认同。但是从“私”到“公”不能一蹴而就。从自我理性到公共理性、从个体认同到公共认同始终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个转化的过程离不开群体理性和组织认同的培育。而群体理性和组织认同是构筑主体性的基础性要素。没有居民主体性的培育,就难以建构社区公共性,这也是个体化直接转向公共性失败的缘由。

2.群体理性和组织认同培育主体性

主体性以群体理性和组织认同为支撑,群体理性意味着居民的行为方式往往以群体(社区社会组织)利益为中心,当然群体利益的满足是建立在个体利益满足基础之上的。群体理性的可贵之处是居民不单单考虑自我利益,还有创造和维护群体利益的行为。组织认同意味着居民对自身所在的组织具有较高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这种心理品质会驱使居民以组织化的形式调试自身行为,以提升组织规模,促进组织发展壮大。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并提升组织化程度可以塑造群体理性,提升组织认同。社区社会组织是个体化的居民基于某种共同需求而结成的社区社会联结形式,一般具有共同的组织目标和规则,组织成员也会为组织目标而付出时间和精力,在这个过程中居民的群体理性和组织认同逐步得到培育。因此社区社会组织是激发个体主体性的有效载体,是破解个体理性冷漠的一剂良药。但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存在并不一定生成公共性,如强势组织可能会对弱势组织进行压榨和掠夺,后者在经济实力、发展空间等方面受到前者的制约,在此种情境下,我们很难说社区公共性得以建构。

现实情境表明,个体过分理性和社会组织理性成长缓慢,会导致不同社区社会组织间的排斥和冲突,耗散公共性基础,从而引发新一轮社区公共性危机。因此,社区公共性的建构不仅需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更需要引导单一型社区社会组织转换角色与功能,形成新的社区社会联结形式。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实现上述目标的载体。它是同类、同质、同域中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军者,是社区社会力量集体行动的组织载体,具有整合性、联结性、引领性与培育性等正向价值[36]。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不仅能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而且能够强化社会组织间的聚合力,进而有效激发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力。社区枢纽型组织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体,它既是一个创建或认定的结果,又是一个行动与运行的过程,常常以“替代性治理主体”出现在社会组织版图中。社区枢纽型组织可以有效规避社区社会组织的问题和风险,在培育群体理性和组织认同层面更加稳固和牢靠。

3.公共理性和公共认同构筑公共性

具有主体性的居民自我组织和自我联合,将单一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为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治理的集体行动,并在这一过程中达成公共共识,建构公共规则,培育公共精神,拓展公共空间。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是单一型社区社会组织的角色和功能转型,以及在众多单一型社区社会组织间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情境中,枢纽型社区组织游走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是整合分散的社区社会组织资源和协调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关系、优化不同的社区社会组织功能的有效抓手。激发居民的主体性,引导居民自我建构群体理性和自我建立群体认同,夯实公共性的基础。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是对单一型社区社会组织的反思与超越,能够协调社区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成员平衡组织间的利益,进而建构居民的群体理性和培养居民的群体认同。

从个体化到主体性,再从主体性到公共性才是公共性建构的可行路径,因而社区公共性的建构须经主体性激发的阶段。缺乏主体性的个体难以走向公共性,“个体化→主体性→公共性”是公共性发育的逻辑谱系。从“理性和认同”的视角来看,我们可以将这一逻辑谱系理解为从自我理性转向群体理性、从群体理性迈向公共理性的过程,以及从个体认同转向组织认同、从组织认同迈向公共认同的过程。在社区治理情境中,个体化的居民通过兴趣爱好等元素组织起来,结成组织化的居民,但这个组织化程度不深,难以构筑公共性,甚至组织间会出现排斥冲突,走向公共性的反面,因而组织化的居民需要再组织,并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这样才能为构筑公共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社区公共性再生产: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的变革

任何一种社会治理制度都需要相应的内在精神支撑,需要不同治理主体对该制度稳定、持久的预期承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建构必须以社区公共性为价值归依。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是双赢与共生的关系模式。社区公共性的建构对于推动多元主体公共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和扩大社区公共福祉具有诸多积极作用。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善治和公共效能的提升则是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内在要求,因而公共性的建构不仅能够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更是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底色。

(一)从个体化的张扬到主体性的培育:社区公共参与的激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化的张扬能够激发居民提高自身技能,最大限度地增进个人利益。在个体化情境中,居民习惯于以市场化的思维处理个体与外界的关系,采用“成本-收益”方式决定其行为模式。个体化情境在市场经济领域具有积极作用,但在社会建设领域,其弊端日益显现。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行动遭遇市场化观念的排除。居民主体性的培育要不断排除其遭遇的诸如观念、方法等的障碍。居民主体性的培育是其能动性自我觉醒的过程,在社区治理中具有主体性的居民自我组织、自主行动以满足其所在社区居民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传统的社区公共参与依赖于社区精英的带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动员,效果不佳。社区精英一般具备公共身份,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具有正当性,然而社区精英毕竟是少数,且难以跳出单一主体能力不足和有限理性的困境,难以有效应对社区诸多繁杂事务。主体性的培育是弥补上述缺失的有效良方,有助于产生社区“公共人”,使其主体性得到激发并自主参与社区公共治理,从而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大量的社区“公共人”以个体化或组织化的形式嵌入社区治理进程,不断充实社区自助服务、公益服务的力量,改善社区“弱参与”的窘境。

要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首先要实现“共建”的目标,“共建”意味着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进程,这是一个公共参与的过程。对于社区治理而言,任何单一的主体或单一的中心都谈不上共建的过程,也无法达到共建的结果[37]。新时代社区治理共建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多元主体积极理性的参与,既要引导多元主体主动而不是应付式地参与社区治理,又要引导其舍弃自利性参与,树立公共意识,培育公共精神,参与社区治理。居民与社区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主体交互建构主体性。因而从个体化的张扬到主体性的培育能够激活社区公共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中的“共建”目标。

(二)从主体性的培育到公共性建构:社区公共事务善治

个体化条件下,居民只关注私人领域的事务,以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对公共事务选择漠视和回避,寄希望于他人支付公共成本,自身享受公共收益。个体理性的过度张扬和公共理性的缺失,造成公共困境。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反映社会的窗口。当社区公共性薄弱时,居民丧失改善社区公共秩序的动力,更不会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贡献时间和精力。在居民主体性和公共性双重缺失的情境中,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往往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公共事务倾注大量心血,但由于人手不足和精力有限,对社区公共需求满足程度不高。然而,社区公共事务占据了社区自治事务空间,造成社区自治萎缩,自治水平低下。社区治理面临着服务效能提升和自治深度拓展的双重挑战。为应对上述挑战,社区居民委员会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以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为契机,注重培育居民的主体性,引导居民自我组织和自主行动,成立了枢纽型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并在一系列治理行动中培育居民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建构社区公共性。社区公共性的建构推动社区多元主体通过沟通、协商、合作的方式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妥善解决矛盾纷争,形成公共规则和公共共识,采取集体行动,促进社区公共事务困境的消解,增进社区集体福祉。

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共治意味着多元主体有效应对社区公共事务困境,寻求社区善治的过程。居民主体性的激发推动社区公共参与,居民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在此过程中转变自身角色和功能,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转型。具有主体性的居民舍弃自利性的逻辑,在群体理性的推动下,能够把群体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纳入行动规划和行动目标,这个过程容易达成公共共识,增强社区公共性的内部因子。从主体性的培育到公共性的建构,推动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的生成,在居民委员会的引导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策划和实施公共活动,寻求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因而公共性的构筑能够有效应对社区公共问题,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中的“共治”目标。

(三)从公共性迈向体系变革:社区治理效能提升

个体化条件下居民之间的交往掺杂着利益和算计,在公共性的氛围中居民能够兼顾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充当社区志愿者,从事社区公益行动。居民把公共精神、公共意识、公共共识转换为一系列公益行动,通过持续化的公益行动,履行公共责任,悄然改变社区公益行动结构。居民的主体性得到体现,社区公共性得到彰显,居民的公共参与能力逐步提升。在此基础上,社区收获了居民的认同和支持,社区公益成为居民交往的纽带,并塑造了“开放、包容、尊重、互助”的社区文化,培育了新的社区公共精神。社区公共事务善治的效应越来越大,在公共性的支撑下,社区的共同体属性日渐清晰。与此同时,具有公共理性和公共认同的居民,可以通过从事社区志愿行动,建立起以公益为中心的人际互动纽带,改变社区社会关系模式。公共性构筑后将引发社区公益行动结构的变化和社区公共精神的重塑以及社区社会关系的更新,三者相互影响,加速了社区治理体系的变革。

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共享意味着多元主体共同享受社区善治的成果。公共性的构筑引发了社会治理体系的变革,这种变革推动着广大居民以社区志愿者组织为载体,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供给社区公益服务,改善社区福利,增强社区活力,构建友爱互助的地域共同体。公共性的培育和激发为社区公益行动的持久化提供沃土,推动社区居民日常人际交往方式的公益化。社区治理的目标是增进广大居民的福祉,让所有居民都能参与社区治理,分享社区治理的成果,增加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维护社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共享目标要求居民通过合作、互动、共建、共治平等地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并平等地分配社区治理的效益,这个过程依赖公共意识、公共规则和公共精神的支撑。因而,公共性的构筑能够增进社区效益,实现共享的目标。

五、结论

公共性是现代社区治理的价值依归,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公共性的支撑,公共性的建构情况制约社区治理的转型进程。在共建共治共享视域下讨论公共性话题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本研究以公共性消解为逻辑起点,以公共性建构为纽带,以分析公共性建构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系为落脚点。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学界讨论公共性建构倾向于在个体化情境下,通过制度、文化、心理、组织等要素的嵌入,培育公共精神、拓展公共空间、达成公共共识,筑牢公共性的基石。但鉴于实践中个体化与公共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张力,本文通过引入主体性概念,并借助“理性—认同”的视角揭示公共性发展的逻辑谱系。公共理性和公共认同无法在个体理性和个体认同的情境中建构,公共理性和公共认同的建立必须在群体理性和群体认同的基础上,公共性建构须经过主体性培育阶段。公共性与共建共治共享具有多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在理论和实践等诸多层面,并推动二者结成双赢与共生的关系模式。公共性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对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深厚与持久的承诺,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所必需的内在精神要素。良好的社区公共性在构筑以公益为纽带的共同体和消除社区公共困境等方面成效斐然,加速“多元主体、集体行动和效益共享”基层治理循环系统生长,聚合社区治理转型基因,推动了社区治理现代化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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