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演进历程〔*〕

2022-12-29 03:04公丕祥
学术界 2022年4期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经历了一个极不平凡的历史过程。回眸20世纪以来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共产党人胸怀实现民族复兴的初心使命,团结带领人民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成功地走出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推动中国法治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深入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对于我们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运动规律,认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特质,坚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自信自觉,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引 言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法治革命是社会革命的历史产物,也是社会革命的法治表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拓进程,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深刻革命,体现了国家现代化进程的运动方向,历史性地确证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全面考察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辉煌历程,准确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亦即: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2〕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回顾总结了党的波澜壮阔的百年奋斗历程,把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百年历程区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四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历史时期。〔3〕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世纪以来,领导人民坚定推进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4〕创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与上述四个历史时期相关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拓进程可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反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早期探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发展,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础;改革开放的新的伟大社会革命,有力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则标志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进一步拓展。本文拟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作一总体性的初步考察,藉以观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运动轨迹。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早期探索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从此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5〕自从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一个世纪以来,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就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孜孜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根本社会条件。”〔6〕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艰苦卓绝的伟大斗争中,始终把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展开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艰辛探索。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是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斗争和人民政权的壮大和建设历程息息相关的,它们处于同一个历史过程之中,成为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任务的重要手段,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诚如习近平指出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7〕

首先,为建立新型政治制度积累实践经验。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新的政治制度代替旧的政治制度的过程,常常伴随着剧烈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无产阶级革命所要建立的新型政治制度,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政治统治的根本特征,它必须以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为前提条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在广大乡村地区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在部分区域建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形成了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同时存在的且根本对立的人民政权系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武装革命的同时,高度重视人民政权建设,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建立了与不同历史时期相适应的人民民主政权体系。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决案”。〔8〕此外,工农民主政权还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等宪法性文件。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根据建立和发展全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总结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继续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建设。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确立了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民族统一战线的”性质,即“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9〕由此,进一步规定了民主政权构成的“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党外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为建立和发展巩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打下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争取人民民主革命的最后胜利,我们党领导的解放区各人民民主政权坚持不懈加强政权建设。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明确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并且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显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宪活动,成功地进行了适应革命任务要求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卓有成效地开展了革命根据地的施政治理,代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正确方向,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崭新的人民政权与国家制度建设提供了殊为宝贵的历史经验。

其次,深入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把握中国革命的发展阶段及其法权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出发,在艰苦的环境下持之以恒地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创立了与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根本对立的新型法律体系,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制度基础。从总体上看,尽管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在形式上比较简单,并且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但是它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三制”民主政权形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管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等,无疑体现了新型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具体而言,除了上述颁行的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求的宪法性文件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根据每个历史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具体任务,展开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文件。尽管这一时期有些法律文件具有某些“左”倾盲动主义的倾向,但总的来看,它们对于巩固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专政,推动革命形势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等法律文件,有力巩固了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促进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进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约法八章》《惩处战争罪犯命令》等法律文件,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因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辟奠定了重要基础。

再次,努力构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斗争中,高度重视司法制度建设,使之成为开展革命斗争的重要手段。在司法体制的构架上,按照苏维埃的议行合一原则来建立司法机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有民事、刑事及诉讼法律;在中央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以便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在省、县、区、市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裁判所。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亦是遵循议行合一的原则而设立,边区的行政机关担负着司法审判的职责。及至解放战争时期,这种议行合一原则指导下的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司法体系依然发挥着独特的司法作用。《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华北人民政府下设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为华北区司法终审机关,但重大案件之判决,得经华北人民政府下设的司法部复核;死刑之执行,并须经主席之批准,以命令行之。〔10〕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司法体制,表明这一时期的司法机构还不够完备,亦不够系统。这一状况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司法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即便如此,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依然重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强调,“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11〕这充分表明,“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12〕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出发点,乃是在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的民主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彰显人权保护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价值取向。《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制定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司法权的专有原则,藉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长期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牢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做好司法活动中的群众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创造了诸如“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样的人民司法的生动样本,为新中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初步基础

1949年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性的里程碑之一,“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也极大改变了世界政治格局”。〔13〕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4〕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国共产党人清醒地认识到,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不可能在旧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必须运用革命的暴力手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二月指示”),揭示“六法全书”的阶级本质,确证废除“六法全书”的历史必然性,明确提出废除“六法全书”以后,人民的司法工作“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15〕随后不久发布的《华北人民政府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1949年4月1日)也强调,“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研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创造。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应该肯定,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只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16〕因之,废除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确立人民司法工作的新的依据,进而建立人民司法组织的机构与制度,这已经成为建立新中国的新型国家机器及法律与司法系统、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法权要求。由此,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初具有“宪章性质的基本大法”,〔1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8〕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从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出发,建立和巩固崭新的国家政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政治与法律制度条件。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9〕从1949年新中国诞生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这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奠基时期。

一是开创性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随着中国人民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创建新型的政治制度,实现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变革,进而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重大的历史性任务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条件出发,深刻揭示中国革命的历史运动规律,确立了由新民主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发展到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的指导原则。在《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中,毛泽东指出:“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必须分为两步,其第一步是民主主义的革命,其第二步是社会主义的革命,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革命过程”。第一步的革命已经不是旧的以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为目标的革命,而是新的以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制度为目标的革命,旨在于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扫清更广大的道路。〔20〕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中,毛泽东精辟论述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必然性,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1〕因此,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既与旧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相区别,也同苏俄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相区别,是一个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22〕与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的基本性质相适应,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本构成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中,毛泽东在论及我们党为解决中国问题而提出的一般纲领时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3〕在上述理论原则的指导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与《共同纲领》相比较,“五四宪法”赋予国家的性质以崭新的属性和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1条);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经验,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2条),由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24〕此外,“五四宪法”还建立了一个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更加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藉以适应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需要;进一步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了国家结构形式;形成了与国家制度的性质与形式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体系,为当代中国公民权利制度创设了根本法基础,从而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实现了对于近代中国以来各种国家制度方案的历史性超越,为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创设了宪制基础。

二是重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任何一场剧烈的社会革命运动,要实现其预定的社会革命的目标,不仅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结构,而且要建立一种新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与法律秩序。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几年里,国家生活的重心就是要在逐步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这一时期先后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贯彻婚姻法运动、“三反”和“五反”运动、司法改革运动以及“一化三改造”运动等以群众运动方式推进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运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明显特点,便是法治发展与群众运动彼此交织在一起,形成有机的互动关系。这些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有力推动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发展,一些法律是在群众运动起来以后才制定的。比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不是在镇反运动之前就已经制定好,而是在镇反运动过程中制定出来的;《惩治贪污条例》也不是“三反”运动之前制定的,而是在“三反”运动的后期才制定的,等等。“这说明我国的法律都不是事先写好,而是先做起来,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成了法律”。〔25〕不仅如此,新中国成立之初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展开,也需要法律为这些运动的进行提供保障。在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政权刚刚建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动群众运动,进行社会改革,这是我们党组织社会动员、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巩固新生革命政权的基本方式。然而,“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这也就增加了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26〕因此,在国家和社会生活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那种依靠群众运动来组织社会动员、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必须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推动国家法治发展,夯实社会秩序的法治基础。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分析,作出了“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由此,党的八大强调,“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27〕这一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取向,在司法领域中亦集中地反映出来。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特殊社会条件下,将司法机关纳入政府体系之中,规定各该级法院和检察署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实行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司法体制,这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随着新生的人民政权的不断巩固和国家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与制度逐步确立起来。“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83条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亦作出了上述与“五四宪法”相一致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镇压反革命运动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个重要政治运动。如何把握捕杀批准权?毛泽东强调,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最主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28〕随着国家政权的巩固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党委逐渐从具体的司法事务中超脱出来,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案件的办理。1954年12月颁行的《逮捕拘留条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党的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特别提及对反革命罪犯判处死刑的权限事宜,强调“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29〕1957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专门的决议,指出:“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专门报告作出批复,强调“按照法院组织法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准或者终审判决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负责审核。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即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30〕因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探索愈益展现出崭新的历史趋向。

三是展开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复杂社会历史条件下,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解放社会生产力,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制定一些临时性的具有纲领性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之初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不仅靠法律,而且也依靠政策,政策调整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主导的支配性的作用。尽管如此,中国共产党依然重视加强人民民主法治建设,注意运用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藉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况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从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七年间,新中国的法律创制工作大致经历了两个前后相继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为基础的法律创制,其特点是运用立法手段,巩固人民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法律秩序,保障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一阶段,先后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还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以及有关民族区域自治、财经与贸易管理、金融与税收、公私企业管理、商业合同、商标注册、发明权与专利权保护等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第二个阶段则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加快国家立法进程,推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全面构架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这一时期在“五四宪法”的指引下,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诸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适应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需要,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等等法律法规。尤其在这一时期,新中国民法、刑法的草拟工作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从1954年底开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班子编订民法典,到1956年12月,形成了新中国的第一个民法典草案。这部民法典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法与继承法等诸篇内容,凡500余条。它坚持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社会条件出发,注重借鉴苏俄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框架,虽未及审议颁行,但其编纂过程为当代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积累了殊为宝贵的历史教益。从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最初编制的《刑法大纲草案》,到党的八大之后进一步加快刑法的编订步伐,迄至1957年6月之前,国家立法机关已经起草刑法草案达到二十二稿之多,从而为1979年刑法的制颁提供了有益的立法经验。与此同时,诉讼立法亦开始启动。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起草的《诉讼程序通则草案》,因意见不一致而被延搁,但是在一届全国人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要求,组织若干工作组,深入全国各地法院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诉讼与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分别形成《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和《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这两份重要的司法文件,经195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通过,并下发各大、中城市法院参酌试行。后又在这两份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6年10月17日)和《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6年10月17日),有力指导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审判工作,也为后来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编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司法素材。很显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工作确乎取得了重要进展,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形成了以“五四宪法”为核心的新中国法律法规框架,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取得了重要进展。诚如习近平指出的,“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31〕在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严重挫折,但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取得的独创性的法治理论成果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为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启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由此进入了一个革命性变革的历史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人民摆脱贫困、尽快富裕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32〕这场新的伟大社会革命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就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型的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治秩序的历史变革,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着这场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的全局并且主导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运动方向,深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方针,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33〕在这场新的伟大社会革命的强劲推动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持续推进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第一,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且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历史新时期法治建设方针。〔3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力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鉴于“文化大革命”中非法司法的历史悲剧,为了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九月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深刻阐述了刑事司法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并且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重大高度来加以突出的强调,这确乎意义重大而深远。〔35〕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亦称之为“八二宪法”),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立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夯实了根本法基础。在“八二宪法”的指引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日益向纵深推进。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战略决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贯彻,给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注入了崭新的内涵,有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

第二,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中国的诞生,揭开了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新纪元。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党。随着这一巨大而深刻的转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面临着新的重大的课题。“九月指示”按照“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强调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今后,加强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基于上述认识,“九月指示”宣布“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36〕并且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九月指示”具有重大的政治与法治意义,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保证“九月指示”的有效贯彻落实,1980年初,中共中央决定在各级党委中成立政法委员会,明确政法委员会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对政法委的主要职责作出了规定。这就使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此后,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1986年7月)等文件,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九月指示”的精神。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共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揭示共产党的执政规律,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指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37〕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保证。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38〕依法执政这个全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是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大举措,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内容。

第三,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伴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性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亦在逐步形成过程之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在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议程。自那以来,承继新中国成立初期立法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与经验,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便成为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形成和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一件大事。建立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条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形成与发展之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大规模地展开国家立法的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战略任务更加突出地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并且强调必须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39〕这一时期,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民商事法律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民商事法律,一个既与文明社会民商事法治文化及其规则相沟通,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商事法律架构正在逐步形成。经过持续不断的探索实践,党的十五大在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40〕很显然,设定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时间表,这充分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定地开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理性自觉。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以来的不懈努力,当代中国的立法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1982年制定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先后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和2004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深刻反映了宪制与社会变革之间的互动关系。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且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因此,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41〕“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42〕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形成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当代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继续前进”。〔43〕习近平指出:“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重大政治论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的什么新时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必须一以贯之进行下去”。〔44〕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使用更加重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总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全局,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工程方案,从而清晰地展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大视野和大智慧。

一是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与社会文明发展的制度成果。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旨在于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实施有效规则之治。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4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任务第一次载入党的文献之中,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和总体布局,庄严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47〕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48〕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49〕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坚强的宪法保障。据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充实完善现行宪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表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宪法逻辑。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50〕并且根据十九大的总体部署,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藉以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5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纳入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5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当代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勾画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远景目标,部署了“十四五”时期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系统回顾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进展,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53〕因之,习近平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5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正在波澜壮阔地展开,深刻地改变着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

二是明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战略安排和重点任务。在当代中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和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有其确定的内在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55〕习近平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明确要求“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56〕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这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记载了创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时代轨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的法治事业深入展开,迈出重大步伐,取得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与施行,在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民法典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构造了一个和谐协调、有机统一的集大成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意义重大而深远。党的十九大基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对开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出了战略安排,确定了建成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步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亦即: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现代化强国,在这一过程中,包括法治文明在内的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7〕十九大关于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清晰地表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坚定意志。实现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必须精心谋划、把握重点、扎实推进。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部署了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七项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二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三是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四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六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七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58〕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59〕很显然,这些战略性的重点任务,有力回应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确立了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攻方向,必将对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产生深远影响。

三是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当代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与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性任务,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有效破解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治难题,努力克服影响法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在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引领下,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悉心把握中国法治国情条件的基本特点,在借鉴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机理与规律,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60〕的基本要求,走出了一条自主型的中国法治改革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这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是一个总体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61〕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有力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向纵深拓展。迈入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更加突出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法治改革措施的全面考量、相互配合、整体协调、形成合力,从而使法治改革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迈入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注重强化问题导向,抓住法治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出强有力的法治改革举措,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开创了法治领域改革的新局面。迈入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注重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法治改革的成败得失,努力使法治改革合乎民心、顺乎民意。迈入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注重恪守依法改革的原则,把法治领域改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加以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工作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从而着力解决好人民不断增长的法治新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奠定坚实有力的法治体制、法治制度和法治机制基础,开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崭新境界。

六、小 结

独特的国情条件和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走自己的路,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62〕中国共产党成立一个世纪以来,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社会革命,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条件出发,自主地探索并形成符合本国实际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标识性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早期探索,是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创立和发展密切相联的。我们党深刻把握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坚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以及不同历史阶段革命斗争的需要出发,加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形成了与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根本对立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与原则,构建了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司法制度,从而为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积累了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巩固和加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开创性地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制定了《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实现了对于近代中国以来各种国家制度方案的历史性超越;以一系列群众运动的方式推进重大社会变革,重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运用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开展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从而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构建了坚实的国家与法律制度保障,为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奠定了初步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发展历程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确立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开启了当代中国新的伟大社会革命。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探索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为中国人民“富起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制度保障。“八二宪法”及其四个宪法修正案,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变革进程中第一次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根本法基础。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鲜明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十六届四中全会系统阐述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这是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举措。在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立法发展之路,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愈益成熟,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法治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人民义无反顾地迈上了“强起来”的历史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6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谋划,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再到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且对推进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出“新两步走”的重大战略安排,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十九届五中全会描绘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第一个五年的法治蓝图,十九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党的百年奋斗伟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时阐述的坚持中国式现代化及其法治道路的重大问题,无不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大法治化成果,标志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91-292页。

〔2〕〔5〕〔14〕〔6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4-7、3、5、7页。

〔3〕〔6〕〔13〕〔32〕〔43〕〔53〕〔6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3、9、14、23,3,8,14-15,23,43,67页。

〔4〕〔49〕〔57〕《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2,18、31,23页。

〔7〕〔31〕〔33〕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求是》2021年第5期。

〔8〕〔11〕〔15〕〔16〕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8-9、60、87、88-89页。

〔9〕《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41页。

〔10〕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55-456页。

〔12〕〔24〕〔42〕〔54〕〔56〕〔58〕〔5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43、67、95、85、93、232-235、256-258页。

〔17〕〔25〕〔26〕《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8-30、311、350页。

〔18〕《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年—1950年),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21页。

〔19〕〔60〕〔6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8、52、13-14页。

〔20〕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51、355页。

〔2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87页。

〔22〕〔2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56、1057页。

〔2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01页。

〔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等编:《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专题选集(1949—1952)》,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43页。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6年7月—12月),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第14页。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7年7月—12月),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年,第296-297页。

〔34〕参见《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9页。

〔35〕〔36〕参见《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7、259页。

〔3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38〕《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81页。

〔39〕参见《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43-544页。

〔40〕参见《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页。

〔4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年第三号,第333页。

〔4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70、69-70页。

〔4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页。

〔4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31-32页。

〔47〕〔55〕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0、4页。

〔4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页。

〔50〕《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4页。

〔51〕参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页。

〔5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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