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宝”法在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检查中的应用

2023-01-02 08:50许晓月张国春
世界海运 2022年11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管路海事

陈 诚 许晓月 张国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提出,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检查逐步成为海事管理机构日常防污染检查工作的重点。然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储存装置形式多样,结构复杂,私装改造现象普遍,加上生活污水多在水下排放较为隐蔽,因此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检查工作对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1]

2017年,南通海事局等海事管理机构尝试运用“染色宝”法检查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情况。“染色宝”法即生活污水快速检测染色法,该方法利用染色剂颜色分明、易于着色、安全无害等特性,依靠水的流动性原理,将染色剂投放至船舶厕所坐便器等卫生设备后连续冲水,通过查看船舶周围水域是否变色判断船舶生活污水有无舷外直排。

“染色宝”具有简便、快捷、准确等优势,解决了传统生活污水检查门槛高、效率低、取证难等问题,现已被长江各海事分支机构广泛应用。以长江南通段为例,自2020年南通海事局为执法人员配备“染色宝”以来,截至2022年6月,共查处生活污水违规处置类违法案件598件,包括未按规定使用生活污水储存处理装置546件,生活污水直排52件。其中通过“染色宝”法直接立案查处的有418件,占总数的69.9%,充分证明了“染色宝”法的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二、应用“染色宝”法查处生活污水直排的优势

(一)效果直观,便捷高效

用“染色宝”法判断有无非法排放生活污水的方法主要是查看船舶周边水域是否变色,标准单一,效果直观,准确性强。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时船舶多处于锚泊或靠泊状态,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船舶在非航行状态下不得通过舷外排出管路排放生活污水,因此一旦江面颜色变化必然意味着排放管路违规开启,执法人员可以以江面“染色”为证据立案调查。而传统的生活污水设备检查方法,不仅需要全面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各个阀门、管路,核实药品是否有效投放,判断曝气室、沉淀室及消毒室的运行状态等,必要时还需对生活污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时间长,程序步骤繁杂,证据收集难。[2]与之相比,“染色宝”法仅需3~5 min即可对生活污水是否直排作出初步判断,便捷高效。

(二)成本低廉,适用性广

作为执法耗材,“染色宝”法所使用的染色剂多为食品添加剂,通过网购即可获得;价格低廉,一瓶染色剂约9元,可供2~3艘船检测,平均一艘船舶检测费用不足5元;行政执法成本低,易于各海事管理机构推广使用,相较送检等检查方法更加经济。

(三)易学易用,推广性强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一般有储存柜、处理装置和消毒柜,处理方法分为电解法、生物处理法、理化处理法等,[1]尽管设备结构大同小异,但形式多样,保养要求也不尽相同。当前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设备改造私装现象普遍,执法人员要弄清楚船舶生活污水设备管路、结构及污水流向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应用传统方法进行检查的门槛高,耗费时间长。而“染色宝”法操作步骤简单,只需倒置、冲水、观察三步即可判断。执法人员不需要熟悉船舶结构或具备充足的安检经验,直接跳过传统检查中台账记录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检查、操作性检查等环节,大大降低了检查难度。

(四)安全性高,环保无污染

一方面,应用“染色宝”法检查时,只需在甲板操作,无须去机舱检查具体生活污水设施,可有效避免现场检查窒息、磕碰及触电等风险,对大龄检查人员较为友好,检查安全性较高;另一方面,相较传统检查应用的红墨水,“染色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对水体无污染,更加环保。

三、“染色宝”法的局限

(一)无送检环节,直排处罚认定存在争议

关于生活污水直排的处罚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45条第1款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是《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28条未按照规定配备或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关于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的认定,需对拟排放生活污水进行取样检测,核实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置后的生活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耐热大肠菌群数等污染物项目的限值是否超过《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然而“染色宝”法不涉及生活污水取样检测环节,缺少生活污水相关污染物项目的检测数据,能否以其检查结果作为该条款立案的直接证据尚存在争议。

(二)在污水存储和处理装置存在私装改造等情况时检验效果有限

目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路改造私装现象普遍。部分船员为逃避检查,在生活污水直排管路前加一储存柜,伪造船舶污水直接通往生活污水储存装置的假象。在应用“染色宝”法时,染色剂随水冲入储存柜后,只有在储存柜溢满时才会被排入水体。也有船舶生活污水排出管路非垂直通往水体,而是呈“L”形。横着通往水体的管路本身可存储少量污水,冲水流量不大时,江面颜色不会出现变化,隐蔽性较强。因此,在污水排放管路改造、加设暗管暗舱等情况下,“染色宝”法作用有限。

(三)对于吃水大的船舶检测效果不佳

因直排管路通常在水线以下,染色剂可迅速通过直排污水使江面变色,“染色宝”法对空载的小型船舶使用效果较好。但对重载或吃水大的大型船舶来说,由于染色剂可能已经在水下扩散,肉眼难以观察出江面颜色变化,因此使用效果不佳,检测结果有不确定性。

(四)船员关闭舷外阀门操作会影响结果

随着“染色宝”法的广泛应用,部分长期航行于长江江苏段的内河船舶“反侦察”意识逐步增强。其船上船员看到执法人员到厕所后,会悄悄安排其他人员从机舱、人孔盖等处所快速关闭通往舷外的管路。“染色宝”法从检测到出结果通常需3~5 min,足够船员在此期间关闭舷外排出阀门,毁灭污水违规排放证据。

四、基于“染色宝”法的生活污水直排检查建议

(一)强化污水存量监控

长江江苏段正推进码头使用智能流量计、船舶加装智能液位仪的相关工作,其可将污水排岸量和船上留存量传输至长江干线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平台,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船舶污水存量及接收量进行实时查询和计算。结合每位船员每天产生50~70 L生活污水(航程超过24 h)计算参考标准,根据航程推算船舶污水接收排放量与船舶配员实际是否匹配,进而判断生活污水有无非法排放。

(二)通过询问污水处置排放情况辅助检查

虽然“染色宝”法检验快速、结果直观,但因管路改造、私设暗管暗舱等情况,在使用该方法进行检测时,未显示染色并不代表该船生活污水处置合规。建议检查人员在使用此方法检查时询问责任船员是否熟悉生活污水排放规定、如何处置污水,并核查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若船员含糊其词、生活污水排放记录明显异常,如送岸处置量低于0.1 m、生活污水存量与实际应产生量偏差较大,则应扩大检查范围,对生活污水管系、标准排放接头、生活污水处理及储存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必要时对重点嫌疑船舶可以通过调取码头CCTV、取样化验等手段判断船舶生活污水有无送岸接收,避免船舶逃避违法处罚。

(三)注意舷外排出阀门状态

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在长江江苏段接受检查的船舶船上人员看到执法人员拿出染色剂后,会迅速安排人员至机舱,改变三通阀或直排阀状态,关闭舷外排出管路。建议执法人员上船后,不要第一时间表明即将进行生活污水排放检查,而先查清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路位置。鉴于阀门通常在机舱或船首人孔盖下方,检测时,可参考应急消防泵和隔离阀的检查,由两名执法人员一人在厕所位置倒染色剂,另一人在舷外排出管路确保阀门状态未经人为蓄意改变。

(四)检查操作时大排量冲水

对于隔舱私设暗管使变色水难以排出或排放管路较为隐蔽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倒染色剂时应大量冲水。同时观察厕所有无污水返溢,如污水返溢则大概率是船员偷偷关闭了舷外排出阀但还未来得及打开厕所通往生活污水储存装置的管路。在此情况下,厕所冲水集污柜液位无明显变化。

(五)辅以生活污水装置检查

尽管应用“染色宝”法检查便捷高效,但对于生活污水设备的检查依旧是检查的核心。如执法人员对生活污水处理及储存装置较为了解,且检查时间相对充裕,则应尽可能检查生活污水设备工况,对照船舶检验证书核查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曝气风机、投药消毒设备及粉碎设备工况会直接影响到设备的处置效果。[3]

(六)加大直排管路铅封力度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规定,船舶不应设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因维修需要而设的旁通管路应与临时的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相连。海事主管机构应加大对内河船舶直排管路的铅封力度,将私自破坏铅封的船舶纳入信用管理,从根源上消除生活污水直排舷外船舶的通道。

五、结语

近年来,“染色宝”法的普及降低了生活污水检查的门槛,提高了检查效率,对长江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查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从违法行为查处数据来看,生活污水直排现象逐步得到了遏制。但是随着该方法的普及,个别船舶也有了相应的“反侦察”措施,一些隐蔽性较高的生活污水直排行为依然存在。建议海事管理机构在“染色宝”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配合生活污水设备检查和直排管路铅封,不断完善生活污水检查方法,持续巩固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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