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原因与路径

2023-01-06 02:47侯竣泰
潍坊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争议

侯竣泰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彰显司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导向作用,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与权威性。然而,当前我国裁判文书融入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存在种种困境,如存在千篇一律的“模板化”以及说理重点不突出的“碎片化”等。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融入核心价值观,无疑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并提供价值引领,从而解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困境。本文拟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融入的核心价值观进行定位,分析将其融入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及现实进路。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角色锚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理由置于释法说理部分。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针对争议焦点依法裁判,并在释法说理中引用核心价值观。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 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可知,裁判文书存在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释法说理)的区分。“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制定法规范,“裁判理由”的核心内容是法官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所进行的论证与说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2016)渝0113 民初404 号]曾因引用《圣经》而处于风口浪尖。有观点对其口诛笔伐,亦有相反观点认为,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考虑到当事人为基督徒,因此引用《圣经》,利于当事人接受判决。许多基于此份判决书的讨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裁判引圣经”与“依圣经裁判”存在根本不同:前者是在释法说理中援引圣经,强调夫妻之间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裁判依据依然是我国《婚姻法》;而后者则是直接将《圣经》作为裁判依据,从根本上违反了“依法裁判”的要求。其实不仅是《圣经》,《论语》《孝经》等传统经典也曾成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一部分。①如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判决书引用《论语·为政》“言而无信,不知其可”,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2020)陕0204 民初327 号判决书、(2018)苏1281 民初3033 号判决书等多份判决书引用《孝经》中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的内容;(2015)黔南民终字第414 号民事判决书引用“六尺巷”的邻里礼让典故进行说理。核心价值观与《论语》《孝经》等在本质上皆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武器库”,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以使得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符合司法解决纠纷的目的。[1]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缘何需要融入核心价值观

魏德士教授曾言,无价值或者价值中立的司法恰似一个可被任意摆弄的,随波逐流、变幻多端的风向标。[2]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为法官释法说理提供了指引与方向,同时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与说服性,可激发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一)克服困境:为法官释法说理提供指引与保障

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为释法说理提供指引与保障。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因惧怕说理不当而承担责任或受到隐性牵连,并且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裁判心态下,裁判文书“不说理”“避重就轻说”或“无关紧要说”等乱象丛生。[3]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受到息讼目的、防卫原则以及沟通前提这些普遍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呈现“简约化”“个案化”和“模板化”的说理风格。[4]

对于裁判说理而言,一份优秀的判决,不能单纯罗列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还应当阐明事实为什么能够适用于当下所选择的法律。[5]此外在适用法律涵摄案件事实时,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6]而价值判断是连接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桥梁,[7]无论是将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还是进行法律解释,皆会产生一定价值选择的问题,倘若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解决方案有多种,究竟应采取何者?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用以指导法律规范选择的,应该是特定时期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以及其所弘扬的价值观,[8]而在当下中国,这无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如《指导意见》第5、6、7条所指出的,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作出价值判断,必须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原因在于,若无核心价值观,那么法律就丧失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法律的制定、实施、乃至于法律职业人员就会失去价值观指引。[9]可见法律解释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由此获得正确的价值导向。

此外,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以有效消减司法裁判“和稀泥”的情况,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指引与保障。

客观而言,司法实践存在息事宁人的“摆平正义”现象,也即以“和稀泥”的方式裁判案件。比如在“劝烟猝死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补偿责任。这种裁判方式严重侵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时无法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而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以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指引与保障。2020年,最高法发布系列体现核心价值观的经典案例,其中的“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可能存在“和稀泥”的余地,但是法官依法审判,并在裁判说理部分融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维护了依法裁判的本质与法律的权威。

由此观之,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提供有效指引,此外可消减“和稀泥”现象,为依法裁判注入一剂“强心剂”,从而克服法官裁判与说理之困境,使法官乐于说理,敢于说理。

(二)寻求接受:增强释法说理的可接受性

在释法说理中融入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增强裁判可接受性的有力方式。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指“法院根据判决所作的判决书具有被(判决)受众容纳而不被(判决)受众拒绝的属性”。[10]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就是定分止争,做到案结事了,而裁判文书的直接对象是当事人,需要当事人的履行。释法说理是否充分,是影响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和接受的关键因素。[11]司法裁判不仅追求分辨是非,亦重视“案结事了”,当事人的心悦诚服是评价裁判的重要标准之一。

依法裁判是司法的本质特征,而合法性是司法裁判的生命,但是司法裁判不可忽略合理性与可接受性,这就涉及到实质价值或道德考量。实质价值或道德考量并非法官天马行空的产物,而必须与社会多数成员思想观念相契合。[12]而最符合这项要求,并且应当被置于价值考量参酌对象首位的,即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思想精髓,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树立了实质内涵和价值指引。[13]自从中共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后,其在社会上取得普遍的影响力与极高的接受度,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美好价值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其科学性、人民性、时代性等特征,不仅成为公民的行为规范,也成为立法、执法、司法的内在价值导向。所以在释法说理当中阐明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分析,并融入核心价值观,无疑会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可接受性。

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增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关键举措,此举有利于令诉讼两造接受判决结果,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助力司法定分止争之使命的达成。

(三)引导社会:强化司法的社会功能

裁判文书结合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利于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法律具有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其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而且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使社会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重大功能。[14]而法律功能实现的主要载体与途径即司法。司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即社会功能,包括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以及对社会风气的引领等,皆为司法活动所导致的客观影响。[15]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融入核心价值观,并通过司法审判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进行引导,能够推动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

在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假如法官机械司法,允许继承人通过杀害被继承人的方式获得继承权,那么其在社会中便会引导形成“凭借违法甚或犯罪行为以获益”的观念,类似的以犯罪手段从而提前获取财产的案件必然增多。幸运的是,主审法官在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指引下,以正义的判决宣告法律否定以非法方式获取继承权或遗产的行为,从而封禁了类似行为的大门。[16]再如我国发生的“劝烟猝死案”引发了广泛关注,二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写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系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维护,以弘扬核心价值观。①参见(2017)豫01 民终14848 号民事判决书。“劝烟猝死案”及其裁判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会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今后的行为选择(如是否劝阻违法行为)产生指引。[17]

(3)井底板及接缝漏水,可采用水泥或化学注浆补漏处理。如大而积渗漏水,可将渗漏部位凿毛,洗净、湿润,抹压1-2 mm厚素水泥浆层,再用防水砂浆或膨胀水泥砂浆抹而,或用刚性防水多层抹而补漏。在内部净宅允许的情况下,亦可在内部加设60-80 mm厚细石防水混凝土套紧贴底板及刃脚部位,以阻止防渗漏水。

在裁判过程中积极维护社会核心价值,也是法院应有的社会使命。[18]最高法于2016年、2020年分三次发布共30 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主要目的即在于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在社会中培育与弘扬核心价值观。纵然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纠纷,然而负责任的司法不能将目光仅局限于解决当下个案纠纷,而必须“向前看”,重视纠纷解决的外部效应,通过裁判结果向社会释放正确的激励信号。司法裁判要发挥影响和预期的功能,在裁判过程需包含对核心价值观的贯彻与融入;法院所发布的裁判文书,也会形成一种新的“规则”,从而对社会产生持续的影响。司法对于社会风气的影响与引导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可充分助推司法引领社会风气之功能。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践进路

有论者曾归纳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模板化”,即说理语言泛化,很多说理表述皆为“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并未具体指明应适用哪一个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即逻辑不清,重点不突出之问题。[19]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存在的种种问题,成为危及裁判文书规范性的困境,甚或降低裁判的可预期性,给司法公信力蒙上一层阴影。[20]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指导意见》与《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之规定,本文提出需要采取以下进路弥补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之不足。

(一)扎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裁判事实是法官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判决的起点与根基,同样也是判决文书释法说理的起点与重点。《指导意见》第3条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皆起于个案裁判,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下个案,定分止争,所以必须以该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为基础,以“事理”为“法理”为根本展开说理,否则释法说理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流,只能采取模板化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行说理,可能无法达到释法说理之效果。

事实是否说清、事实是否存有争议应当是判决说理的主要因素。司法裁判的结论建立在恰当的法律规范和被正确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中的“事理”,即裁判依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

如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中,裁判说理在事实认定不清的基础上展开,从而成为众矢之的,招致口诛笔伐。而在前文所述“劝烟猝死案”终审裁判文书中,法官针对“杨帆对段小立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小立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帆是否存在过错”之争议焦点展开论述,详细阐明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过程,认定虽然被告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小立之死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杨帆对段小立之死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从而得出其并无过错的认定结论。在认定案件事实与作出法律判断的基础上,裁判文书展开释法说理,认为杨帆劝阻行为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①参见(2017)豫01 民终14848 号民事判决书。充分地将核心价值观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有机结合,产生基础牢固,说理充分的效果。

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即在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为基础之上,将核心价值观作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重要价值指引,重点说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结合个案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以此克服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存在的“千篇一律”的“模板化”缺陷。

(二)针对争议焦点

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础,而争议焦点是释法说理的对象。针对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出现碎片化,重点不突出之问题,本文认为,将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必须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对象与靶心,做到有的放矢。

《指导意见》第3条与《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3条、第6条、第7条分别指出,裁判文书必须针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以有的放矢,逐项回应各事实争点与法律争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也指出,裁判说理应围绕争议焦点,逐一分析论证,力求层次分明。释法说理必须具有针对性,针对案件的实质争议。

如前文所述“劝烟猝死案”,二审法官提炼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杨帆对段小立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小立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帆是否存在过错”,并针对此争议焦点,结合核心价值观展开释法说理,收到良好成效。在“侯小雅诉淅川县力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并以核心价值观展开释法说理,认为原告行为不符合“敬业”的核心价值观,“一个企业的建设需要工人爱岗敬业的勤劳态度,整个民族的伟大复兴亦需要脚踏实地干事创业,需要勤劳不息的奋斗精神。”②参见(2017)豫1323 民初348 号民事判决书。从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解决。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融入核心价值观,其出发点之一即在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定分止争,而这无法回避对争议焦点的解决。争议焦点若得不到解决,释法说理与核心价值观的融入会无的放矢,于事无补,原因在于当事人的纠纷与矛盾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必须突出重点,针对“焦点问题”“争议问题”,即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充分回应。[24]

(三)运用法律修辞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应当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纠纷处理方式。[25]而究其本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法律规范,因而其作为非正式渊源融入法治需要借助法律方法。[26]法律修辞作为一种追求可接受性的法律方法,是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途径。

裁判文书包含裁判依据与说理理由两部分,裁判依据是运用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在说理理由部分,即主要运用修辞方法来解决判决的可接受性之问题。判决书说理不仅需要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也需要生动的语言修辞。③正如《指导意见》第10条所规定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运用法律修辞亦存在价值判断的空间,其并非审判者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一种充分平衡核心价值观与立法精神、规范目的之关系,在协调的前提下趋向法律规范目的和价值的客观判断,不得随意超越法律。[27]而运用法律修辞化解纠纷,同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法律修辞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反映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提高说服听众的质量与效果。运用法律修辞将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并非无章可循,而应当在扎根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在瞄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的前提下,运用法律修辞,将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

然而从司法实践出发,正确的判决结论也许并非能够被当事人所接受,尤其是对于败诉方而言。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的出发点也许不在于探寻真理,而是尽可能使利益最大化,无论裁判在法律上如何正确,对于败诉方而言通常不易于接受。由此观之,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可能需要凭靠法律修辞方法的使用,使得败诉方放弃某些利益主张从而接受判决。[28]

四、结语

判决总是要由具有联结紧密,看起来没有瑕疵的一系列法律理由的逻辑链条来支持,否则就无法正当化。[29]核心价值观若未被融入立法,则只能作为说服性理由,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发挥作用。针对当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困境,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克服释法说理“无所适从”的困境,为其提供价值指引,并进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提高其可接受性与权威性,由此可以强化司法的社会功能,引导社会践行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并非可以恣意妄为,甚或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掩饰,而应当采取合理进路,即必须扎根个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并针对争议焦点,运用法律修辞方法。

猜你喜欢
文书裁判争议
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订若干争议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牙医跨界冬奥会裁判
裁判中存在“唯一正解”吗*——对《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的批判性研读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徐谓礼文书——南宋官制百科全书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感谢贫穷”是 毒鸡汤吗
我的小天地
Personal Stat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