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内涵、目标导向与完善路径

2023-06-07 08:32马尚
决策与信息 2023年6期
关键词:治党法规革命

马尚

[摘    要]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实践成果,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要目标。从内涵上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在自我革命的纬度上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深化理解,具有人民性、革命性、科学性、实践性、严密性的典型特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政治目标是加强党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领导地位,法治目标是推动管党治党在法治维度下的现代化发展,社会目标是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应当坚持政治意识与法治意识相统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相统一的基本原則,着眼于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严格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加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来强化执行效果,并通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原则,建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机制,注重党规与国法的衔接与协调来加强外部监督。

[关键词]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国式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D262.6;D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3)06-0005-10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把坚持自我革命列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并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并具体指出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1] 65-66。自党的二十大以来,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理论问题迅速引起了党内法规学界广泛的关注和探讨,并在短时间内涌现出众多的理论成果。不过,目前的诸多理论成果多偏向于宏大叙事而缺少深入剖析,甚至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内涵都存在一定分歧。鉴于此,本文将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理论内涵予以先行界定,进而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目标导向以及完善路径等基础性问题予以深入探讨,以期夯实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理论根基,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纵深发展。

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内涵

在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我们需要对其基本内涵予以清晰界定,对其主要内容和典型特征予以详细说明。

(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概念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顾名思义就是指有关党的自我革命的所有规范构成的制度系统。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考察首先必须对自身的概念与内涵予以先行界定,以避免在具体的考察过程中出现无谓的理论分歧。正如维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在论述哲学问题时所指出的,绝大多数的哲学争论其实都是基于概念混乱所导致的无谓之争,一旦我们澄清了概念之间的关系和语言的用法,哲学的误解和争论就消失了[2] 33。目前,学界对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概念内涵尚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并未形成统一性的基本共识。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调整范围为衡量基准,学界对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制度范畴,存在着小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等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大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种不同的认识。

李斌雄等(2023)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制度范畴小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调整党的自我革命行为的制度、原则、规则和规范体系。他还认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予以理解:狭义而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属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一个子体系或子系统;广义而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的外延还包括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运行过程[3]。吕永祥(2023)则在宽泛的意义上考察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其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等同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认为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建设,以党内法规体系为支撑构建起一整套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固化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供专门制度载体[4]。此外,秦前红,刘怡达(2023)认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大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乃是一个集群概念,由多种类型的制度规范同构而成,既包括权力监督领域的国家法律,亦包括管党治党领域的党内法规,还包括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5]。

笔者认为,在严格意义上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进行理解的主张是不可取的。这种观点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狭隘地限缩在党风建设、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局部范畴,大大降低了作为整体性存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的重大意义。事实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阶段的一场自我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6] 550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自我革命过程中提炼出来的集体智慧结晶与有益经验在制度层面的转化与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实践过程中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了新高度。

同样,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主张也是不可取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反映的是党的统一意志,本质上仍然是党的制度,而非党外的其他任何组织的制度。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同样也不例外。国家法律制度虽然在权力监督、国家监察等方面间接性地起到了推动和促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功能和作用,但归根结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直接体现。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混同,极有可能导致党内治理落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窠臼,不仅不能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反而会损害党的先进性和权威性。党的制度规范与国家法律规范虽然是辩证统一的,但却不应当不加区别地直接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实质上指代的就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论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时直接指明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所谓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在党的自我革命维度上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深化。具体来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予以阐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狭义上是指以党章为统领,体现党的自我革命精神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广义上不仅包括静态的党内法规制度,还包括动态的党内法规运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指贯彻党的自我革命精神的党内法规运行过程,包括党内法规制定、实施、保障的全过程。

(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特征

在制度特征方面,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具有人民性、革命性、科学性、实践性与严密性的典型特征。

1. 人民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具有深厚人民性的制度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并不是一般政党对于单纯党内事务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治性规范,而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性寓于党性之中的制度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人民立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也不例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可动摇的政治基石。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制度规范,也是以人民为中心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

2. 革命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具有鲜明革命性的制度体系。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本就是新时代以来党为了保持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所进行的一场伟大的自我革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形成和发展,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1] 14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建设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约束广大党员干部,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3. 科学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具有极强科学性的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和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拥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是我们党鲜明的政治品格和强大的政治优势。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7]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百年征程中,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在中国的历史实践中得到了充分检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管党治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制度产物。因此,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真实地反映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

4. 实践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具有强烈实践性的制度体系。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马克思曾指出,社会生存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制度产物,天然具有实践性的制度特征。从发生论的角度来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并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价值的意识产物,而是党在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进程中逐渐探索出来的实践产物。从目的论角度来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也不是党盲目构建的理想化制度体系,而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实践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强领导核心。

5. 严密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具有高度严密性的制度体系。从纵向上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统一整体。从横向上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1+4”的基本框架,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不过也有学者指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横向上是以党章和综合性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为统领,由党的自我净化制度规范、党的自我完善制度规范、党的自我革新制度规范、党的自我提高制度规范构成的统分结合、协同联动的制度体系[4]。

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目標导向

任何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都有着明确的目标导向,并在这一确定目标的指引下完成制度体系所负担的任务和使命。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也不例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的目标导向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的灵魂,既依循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的历史成因,也决定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的建设方向。具体来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目标导向可以从政治目标、法治目标和社会目标三个维度予以系统性的阐释。

(一)政治目标:加强党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领导地位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旗帜鲜明地提出“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等政治主张。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使得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真正拥有了一个坚强的政治领导核心,同时使得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从资本主义现代化屡遭失败的艰难探索中转向了跨越资本主义制度“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是全面的领导、绝对的领导。《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的统领地位。《党章》在总纲部分明确了党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领导地位,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8] 12-13。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到,“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1] 64。总结来说,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始终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根本政治保障,维护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地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前提。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全面领导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自觉和政治勇气来永葆党的先进性本质,充分发挥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引领性和代表性作用。《党章》总纲开篇就清楚地揭示了党的先进性本质,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8] 1。党的自我革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力武器。党内法规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不仅要求思想上的自我革命,同时也要求制度上的自我革命[9]。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10] 35。在中国式现代化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加强党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领导地位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驾护航。

(二)法治目标:推动管党治党在法治维度的现代化转型

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八七会议对党内存在的右倾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清算,但却放任了“左”倾思想在党内的蔓延,造成了管党治党过程中惩办主义和命令主义的盛行。土地革命时期,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者更是把惩办主义和命令主义推向极致,肆意用严厉的纪律手段和组织手段对党内同志进行残酷无情的斗争和打击,严重破坏了党内团结。此后,以张国焘为代表的党内分裂势力更是罔顾党的纪律,挑战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毛泽东、刘少奇等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吸取了西方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法治经验,在党的纪律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党的纪律是帶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是必须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绝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为此缘故,从中央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11] 646刘少奇在《党规党法的报告》中指出:“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11] 749-750毛泽东提到的党规、党的法纪的概念,以及刘少奇所言及的“法律上非团结不可”指的就是党内法规对法律价值的尊重与吸纳,旨在推动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法治化的自我革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探索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并在党的十四大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客观上要求党内治理必须进行法治化的自我革命。出于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肃清前一历史时期党内政治生活中“左”的流毒,党内法规法治化、规范化的效力优势也重新被重视起来。中国共产党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自觉和政治勇气大力推进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加快党内治理的正常化和法治化。1978年,邓小平在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2] 147。1980年,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思想性文件《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别具一格地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呈现出来,清晰地昭示着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历史性地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由基础性提升为决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必然对党内治理的法治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共产党也适时地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时代命题,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深化党的自我革命。

(三)社会目标: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何为社会革命?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人要进行的社会革命,就是打破旧世界,创造新社会。具体地说,社会革命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基础,不仅仅是一种破除旧的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运动,更是一种新的社会建设运动”[13]。在争夺社会革命领导权的激烈竞争中,中国共产党以其先进的政党本质和鲜明的人民底色脱颖而出,成为推动社会革命的绝对领导力量。社会革命的目标也开始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走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与优化。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党的百年奋斗史其实就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推动社会革命的光辉历史。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已经庄严宣示,“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带领人民在推动社会革命的进程中先后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发展和巩固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

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然以党的自我革命来引领社会革命,也必然以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来为社会革命提供制度保障。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自我革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力武器。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新境界。党的二十大以后,党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同时也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党内治理实践推向了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的见面会中也指出,“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面对新征程上的新挑战新考验,我们必须高度警省,永远保持赶考的清醒和谨慎,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使百年大党在自我革命中不断焕发蓬勃生机,始终成为中国人民最可靠、最坚强的主心骨”[14]。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继续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持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的社会革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路径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包括基本原则和执行效果以及外部监督等几个方面。基本原则是理论上的指导,执行效果体现的是实践指向,外部监督为实践效果提供重要保障。

(一)坚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工作方向,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指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背景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百年历史经验,恪守政治意识与法治精神相统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相统一的原则性要求。

1. 坚持政治意识与法治意识相统一。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同样,政治属性是党内法规的首要属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在法治维度上促进管党治党的现代化转型,但根本目标仍然是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领导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章》指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8] 10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首先坚持政治意识与法治意识相统一,不能抛开政治意识而大谈所谓的法治转型。具体来说,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把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进行有机地融合,以政治意识来引领法治意识,以法治意识来体现政治意识。

2.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党的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直观来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在制度层面推动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但是,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党员干部在思想层面的统一认识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础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回顾党的奋斗历程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艰难困苦而不断发展壮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党始终重视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動、强大的战斗力。”[15] 24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能够实现制度层面的他律与思想层面的自律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推进党员干部对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理解和遵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深入贯彻与落实。因此,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始终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的原则,把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作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础性工程。

3. 坚持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相统一。社会革命是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目的和最终指向。从本质上来说,党的自我革命是社会革命的先导性力量,目的在于通过党的自我革命来引领中国的社会革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有学者也曾指出,“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紧密相连。人民利益是根本连接点。党推进自我革命不是为私利,而是为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16]。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自然也必须坚持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相统一的原则,恪守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根本目的。在中国式现代化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应当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为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强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效果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归根结底仍然是一种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而应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具体工作中”[17] 71。因此,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在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真正把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落到实处。

1. 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党内法规的制度规范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基础和执行依据。强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效果首先必须从党内法规制定入手,不仅要解决有规可依的问题,更要提高规范本身的质量。目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但是,党内法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科学性不足、体系性不强、可操作性欠缺等不足,极大地影响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管党治党过程中的贯彻与落实。因此,强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效果必须着眼于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首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来制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定应当立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具体实际来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度规定,而不能在脱离实践的条件下过度拔高党内法规的制度要求。其次,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定应当针对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来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着重突出制度的务实管用。最后,坚持明确性原则,保证制定的党内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2. 严格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必须严格落实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制。目前,党内法规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由无规可依转变为严格执规。党内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执行意识不足、选择性执行以及执行过度等诸多现实问题。在党内法规建设的新阶段,着力解决党内法规的执行问题对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处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为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批准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着眼于建立分层、分级的执规责任体系,严格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从根本上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供坚实的执行力保障。首先,强化执规意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内法规执行的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党员从加强党的自我革命的政治高度来正确认识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制。其次,提高执规能力。党内法规执行终究是要靠党员干部在管党治党的实践活动中来具体落实。党员干部必须加强自身的执规能力,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党的自我革命实践活动时准确、灵活地适用党内法规。最后,加强执规监督。上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3. 强化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必须加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属于党内监督制度,旨在于维护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2019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更是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规定。强化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有力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提供了必要的党内监督保障。具体来说,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应当以政治性审查与合法合规性审查为重点。首先,政治审查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首要内容。政治审查的目标是要保证建立一个同党中央要求高度一致,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其次,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主要任务。合法合规性审查要保证所审查的法规文件紧紧围绕党的自我革命的基本精神,把坚持党的自我净化、党的自我完善、党的自我革新、党的自我提高等原则性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外部监督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原则。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就曾针对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历史周期率之问给出了第一个答案——人民监督,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8] 611。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的自我革命。人民监督是党外监督,党的自我革命是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的有机结合是破解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权力监督难题的根本答案。党的自我革命的内部监督必须经过人民群众外部监督的严格检验,才能保证党的自我革命始终走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确道路上。因此,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加强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原则。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放在首位,并以是否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根本标准。

2. 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机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外部监督应当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其中,建立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机制。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19]。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机制是一种全链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能够把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有效地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机制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人民群众对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认同感,保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始终沿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确道路前进。具体来说,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机制应当注重把党的自我革命的内部监督与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把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利益诉求反映到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去。

3. 注重党规与国法的衔接与协调。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外部监督,应当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既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同时也是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的辩证统一。因此,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通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来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衔接”意味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必须保持各自的独立规范地位,注重相互之间的承接与配合。首先,党内法规要在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过程中把国家法律对于党的领导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其次,在保障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善于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政治要求有机地融入到国家法律的具体规范之中。“协调”则要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应当就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的事務领域予以明确限定,避免二者对同一事务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首先,党的自身建设事务是纯粹的党内事务,应当由党内法规来对其予以规范。其次,武装和军事、人才、宣传等对推动社会革命有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领域也应当由党内法规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实践成果。不过,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发展,在这个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坚持政治意识与法治意识相统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同时还需要提高执行效果并加强外部监督。我们相信,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能够推动我党自我革命的深化开展,能够让我党永葆纯洁性和先进性,从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伟大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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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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