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难题及对策

2023-09-13 17:31
中州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意志伦理道德

鲁 芳

由于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主体、日常活动、日常生活空间及日常生活伦理结构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因此,日常生活伦理治理在价值目标的实现、价值导向的引领、对象的明确、主体的确定、责任的归属等方面可能面临新的难题。具体而言,就是何种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以及如何治理等问题遭遇新挑战。

一、伦理治理价值目标遭遇挑战

日常生活的价值旨归是促进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也是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基于人的生存状态的全面改善和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全面占有。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趋近这一目标,但是不同历史时期也会面临新的问题。当人工智能出现在日常生活并且与日常生活深度融合在一起时,人类的生存方式、生存状态都将极大改变,人工智能在为人的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使人的本质的全面实现面临新的挑战。

必须承认,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方面体现了并且有助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首先,人工智能的发展就是人的自由创造能力的充分体现,是人类在对自身思维规律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创造活动的结果,代表人类在把握了必然之后达到的新的自由。其次,人工智能在生产领域的应用解放了劳动力,使人的日常生活时间增长;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领域的广泛应用将进一步减少日常时间中与人自身生产和再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的时间,从而使人有更多的闲暇时间直接用于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用于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使人在劳动生产领域未能发展的能力依照自己的兴趣得到发展。就此而言,人工智能的发明和应用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然而,从其他的角度看,人工智能也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

1.对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使人的生存能力退化,人愈加成为片面发展的人

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同时在更大程度上使人的某些能力被工具替代。人工智能与其他工具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工智能可以“思维”,其思维能力、反应速度甚至远超人类。它不仅可以代替人进行体力活动,也可以代替人进行思维活动,这造成了人类对人工智能在体力和思维上的双重依赖。

在体力依赖和功能依赖阶段,人的生存能力的退化主要表现为与人的肢体相关的体力的退化。例如,洗衣机、汽车替代了人的部分体力劳动,电脑替代了人用纸、笔的书写等。它们作为人的肢体的延伸,在给人的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可能会使人的家务劳动能力、行走能力、书写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退化。网络对空间距离的消弭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网购、网络社交,使现实中人的语言表达能力、交往能力退化。尽管如此,思维始终是人自己的事情,无法被取代。

在思维依赖阶段,人的生存能力的退化主要表现为人的思维能力的退化甚至丧失。哪怕是在当前的弱人工智能阶段,像儿童智能手表这样的产品,都具有语言识别、语音表达、回答问题等功能,儿童有做不出或者不想做的题目,智能手表都能准确给予回答。到了超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机器人甚至比人类更聪明,它不仅不怕累,可以帮助人类从事体力劳动,而且可以帮助人类进行思维活动、智力活动。如果在日常生活领域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人类将面临劳动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全面退化。这是“人类自诞生以来第一次面临系统性退化的危险”[1],也是人类面临劳动创造性本质丧失的危险。

2.人工智能的深度发展使日常生活处于它的控制之下,人的自由受到限制

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依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人工智能对人的控制。人的自由创造的产物反过来控制了人和人的生活,使人陷入一种新的不自由。这是科学技术异化的新形式。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领域对人的控制主要表现为生存控制、信息控制和算法控制等几个方面。

人工智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组织化网络,对日常生活进行系统控制,从而控制着人类的日常生存。从人工智能家用电器、人工智能交通工具、人工智能消费系统到人工智能陪伴机器人等,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都由人工智能体完成,日常生活成为由人工智能连接而成的组织化网络。当一种技术以系统化、组织化的形式出现在日常生活之中时,人类必将由于对它的适应而养成新的日常生活习惯,以至于离开了人工智能就可能无法生存。如同网络时代没有网络就没法办公一样,在人工智能时代,如果人工智能“罢工”或者因故障停止工作,人类的出行、消费、生活乃至情感思维都将可能陷入混乱甚至无法进行。人的日常生存将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人工智能的解锁和使用以占有人的个人信息为前提,基于此,人工智能实现了对人的信息控制。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的身份信息(专有符号信息和独有生物信息),是人的个体性的重要表征,也是人的自由的重要依托。每个人都有保有个人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必须把自己的信息交付出去,受人工智能控制,才能正常进行日常活动。不同于网络的虚拟信息,人工智能需要的是真实的身份信息,如指纹信息、面部信息、虹膜信息等与自然个体不可分割的生物信息。网络在向智能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所需信息的这种转变已经十分明显。未来,声音信息、脚步信息等标识个人特征的信息,都将成为人工智能占有的对象。不同于网络对个人信息的占有,人工智能已经从被动录入和识别个人信息发展到主动采集和识别个人信息。万物互联阶段,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结合使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面前无处遁形。人工智能虽然没有控制人本身,但却控制了人的个人信息。

人工智能依据算法对外部世界做出反应,算法构筑了日常生活的基本秩序,并使人处于其控制之下。由于人工智能的本质是算法,人工智能对人的控制本质上也就是算法对人的控制。在人工智能时代,“人为日常生活立法”和“算法为日常生活立法”之间必然发生斗争。理想的结果是将人类对日常生活伦理秩序的设计融入算法之中,或者说转化为算法,但现实的结果可能是:算法设计者不愿或者无法将人类对日常生活伦理秩序的设计完美、完整地转化为算法,或者人工智能“自动”衍生出新的算法,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依赖就是算法对人类的控制。

人工智能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日常生存方式和日常生存形态,这促使人类从崭新的层面思考生存的意义和价值,思考人类自身的本质及其全面实现,思考人类与人工智能关系之“应然”,既充分利用人工智能使之服务于人类,又充分发挥人类自身的主体性自觉抵制人工智能对人的本质的消泯,使人工智能成为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助推器。

二、伦理治理价值导向难度增大

我国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价值遵循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治理应以之对日常生活进行价值引导。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日常生活组织化程度进一步降低,个体化程度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道德发挥价值导向作用的难度增大。

1.日常生活组织化程度降低再度挑战集体主义的日常生活根基

网络技术已经在现实层面强化了日常生活的个体性,使个体进一步脱离组织化生活而加速迈向原子化,对集体主义价值观构成了挑战。人工智能与网络的结合则提高了个体非组织化的生存能力,再度使日常生活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同时,以家庭和社区为基本单位的组织不能很好地为人们提供共同的日常生活场域和日常生活内容。这种双重挤压,给集体主义的日常生活根基带来新的挑战。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平均家庭户规模持续缩小。1953年全国平均每户4.33人,2020年这一数据降为2.62人。这表明,在过去的近70年里,我国家庭持续向小型化发展,单身家庭、丁克家庭数量有所增加。农村宗法血缘家庭纽带的日渐松散乃至瓦解以及城镇“单位制”的消失和住房的商品化,使家庭之间的亲密联系被割断,家庭呈现个体化趋势。家庭的持续小型化和个体化使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的组织功能降低。人工智能时代,家庭的部分功能、人的部分家庭责任(如陪伴、照顾、辅导学习等)都可以由人工智能完成,人与人的联系转化为人与人工智能的联系,人对人的需要部分转化为人对人工智能的需要,原本由血缘关系结成的家庭之间的共同生活以及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将会逐步消失或者减少,被人与人工智能的“共同生活”取代。这将进一步加剧家庭的小型化和个体化趋势,并进一步削弱家庭的日常生活组织功能。

人工智能时代,个体化的家庭居于其中的社区的角色和功能也在发生变化。当前,社区主要是业主的“居住共同体”,还远未成为“文化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家庭之间的关系十分松散甚至缺乏联系。社区发展更加重视功能性的提升。正在建设和发展中的智慧社区,就充分利用网络和智能技术为社区成员提供多种便捷服务,社区成员足不出户即可处理诸多事务。社区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实际交往却随之减少,共同生活于社区中的居民之间缺乏实际的感受。随着智慧社区向智能社区转变,人工智能机器人参与到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之中,社区成员协作参与的共同生活可能愈加减少。

如果“我”的日常生活缺乏他人的参与,如果“我”的日常生活不需要他人的参与,“我”的日常生活世界只有“我”和人工智能,那么,“我”所感受到的日常生活就只是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在集体中的日常生活,集体意识以及集体主义道德观念势必遭到削弱。可见,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加强日常生活的组织化,使人们拥有共同的日常生活,并在共同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利益共同体意识,将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日常生活领域的重要课题。

2.日常活动的人工智能化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日常联系

为人民服务是对人与人之间普遍联系的肯定,强调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互依赖关系,是人的社会性的必然要求。这一道德观念的强化需要现实人际关系的强化。人工智能时代现实人际关系的隐匿恰恰弱化了人们对社会关系的感受,“见物不见人”的交往方式放大了人的个体性存在而忽略了人的社会性存在。

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领域的应用使日常消费、日常交往等活动越来越表现为人与物(人工智能)的互动,人与人之间的日常关系隐匿到人与物的关系背后。智能售货机、智能送货机器人、陪伴机器人、保姆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物的出现进一步改变了日常消费方式和日常交往方式,使人与人的双向活动逐渐变为人与物的单向活动,甚至是物与物的互动。日常生活中,人们见物不见人,人与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你来我往、互帮互助、服务与消费,被人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之间的交往取代。丰富的社会关系被物遮蔽,本质深藏于现象背后。这样,人与人的关系不仅在现实生活领域被弱化,而且在观念意识领域被弱化。当人的社会性被遮蔽,那些沉溺于现象界、习惯性地与物打交道的人产生了不与他人交往、不依赖他人也能很好地生存的错觉。个体(我)的需要得到凸显,他人的需要被隐匿。当人与人的普遍联系被遮蔽后,为人民服务就失去了对象。

可见,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组织化程度的降低以及个体化程度的增强,动摇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日常生活根基,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导向与日常生活的价值方向之间发生了偏差,这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三、伦理治理对象复杂隐蔽

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众多日常生活伦理关系走向消隐,日常生活伦理问题走向复杂,日常生活伦理治理对象则呈现出复杂隐蔽的特征。

1.伦理治理对象具有复杂性

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治理对象的复杂性主要源于人工智能作为日常活动中介本身的复杂性,即人工智能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人工智能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其“意志”的复杂性,它需要我们判断人工智能的活动到底是谁的意志的表达。在前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在日常生活领域的活动一般都直接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行为人自己意志支配之下并由行为人自己做出的行为。日常生活领域基本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也不存在意志与行为的分离。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的应用改变了这一状况:他人的意志(算法)借助人工智能影响着我的生活;“我”也通过我的意志对人工智能发号施令,我的目的通过人工智能的活动得到实现。此时,人工智能的活动是算法设计者的还是“我”的意志的表达?进而,当人工智能自动借助网络获取大量数据信息,并借助强大的计算能力处理数据信息,从而不断形成新“知识”,那么,此时的人工智能做出的活动是否是人工智能自身“意志”的表达?可见,在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对象不再是简单的人的活动,而是一个由人、算法、人工智能、信息网络共同组成的多种“意志”混杂其中的智能社会系统。这个系统既在人的掌控之中,又在人的掌控之外;既是人的活动的创造物,也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自我发展。尤其是当智能化与信息化、自动化融为一体时,这个智能社会系统就极有可能脱离人的控制而独立运行。

人工智能的复杂性还表现在意志与活动的时空分离,这使日常活动的主体难以确定。人工智能的信息化、自动化使人工智能体可以被远程操控,从而使行为主体意志的表达与人工智能行为的做出发生时空上的分离。时间上的分离,如预约启动人工智能体,主体意志的表达先于人工智能活动的做出;空间上的分离,如借助互联网对处于物联状态的人工智能体实施远程操纵,主体意志的表达远离人工智能活动的做出。当人预约远程启动人工智能体,或者让人工智能体按照预设程序在条件符合时自动启动,则实现了主体意志与人工智能活动在时间、空间上的同时分离。那么,日常生活伦理治理应当以现实发生的人工智能体的活动为治理对象还是应当以操控人工智能体的人为治理对象?如何确定在日常公共空间中活动的人工智能体由谁操控?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2.伦理治理对象具有隐蔽性

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治理对象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为:日常生活伦理规则的隐蔽性与日常生活伦理问题的隐蔽性。

算法作为一种规则,不仅仅是一套程序,其中包含价值选择,指导人工智能体在不同价值之间以及具有不同价值的事物之间做出选择。表现为算法的日常生活伦理规则可以是交往规则,也可以是交易规则、交通规则等。在以人工智能为中介开展的日常生活中,人工智能依循的伦理原则通过对人类的作用,逐渐成为人类普遍遵循的伦理规则。与以往日常生活伦理规则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中形成不同,表现为算法的日常生活伦理规则由少数专家(设计者)制定,普通大众无法理解以符号、公式呈现的算法中表达的伦理原则。甚至也不排除有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算法或者开发算法来谋取私利或者实施某种邪恶行为。这样,日常生活伦理规则就成为在人的视野之外、认识之外、理解之外的隐蔽的存在。

人与人工智能交往的前提基础就是人工智能对人的身份、语言、情感、行为等的精确识别,识别度越高、越精确,智能化程度就越高。然而,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和识别与人类认知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类对交往对象的识别是整体性的、经验的、直觉的,人工智能对对象的识别是分析的。也就是说,人类在交往时,通过感官对他人或者事物的感知在大脑中形成一个整体形象,并形成记忆;人工智能在交往时,通过传感器捕捉对方的面部形象、指纹甚至骨骼轮廓等个人信息来构筑信息库,将之储存在芯片中并且联网到云端。可以说,人工智能时代,人在人工智能面前无所谓隐私,无处不在的人工智能使人在茫然无知中丢失掉个人信息。这当然构成一个道德问题,但对大多数使用人工智能的人来说,这个问题是不能被意识到的,更是无力解决的。

总体而言,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问题的隐蔽性主要源于人工智能特殊的认识方式和思维方式。数字/图像识别、算法、存储是人工智能的认识工具、思维工具和大脑。这些数字技术的运用对人的日常生存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四、道德责任归属难以确定

确定道德责任的归属是伦理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伦理治理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道德责任源自自由意志。有自由意志才有选择和行动的自由,主体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选择承担道德责任。人工智能时代,道德责任的归属之所以难以确定,主要源于人工智能本身的复杂性:一是人工智能会不会产生自由意志?二是人工智能究竟在执行谁的自由意志?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承担道德责任、是否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取决于人工智能有无自由意志以及是否可能产生自由意志。从人工智能的本质看,技术、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意志”是人的创造。可见,人工智能的“意志”是被人赋予的,它的所作所为、行为选择和行为方式都依循人类预先设定的算法。就此而论,人工智能只是机器,并无意志,更无自由意志。无论人工智能是否最终发展成为“生命体”,只要其“思维”方式不变,它就始终无法拥有自由意志,也无从进行道德选择,无法承担道德责任。假如人工智能最终产生了自由意志,那么如何判定一种行为的做出是出自人工智能的自由意志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出自其自由意志?人工智能借助网络的强大触角和丰富功能开始自主学习、自主升级,其对外在世界的反应已经超过了最初的算法设计,此时人工智能执行的已经不是算法设计师的意志,而人工智能又没有自由意志,那么谁应当负道德责任?

我们当然可以说由人工智能行为引发的道德责任就应当由人工智能所执行的意志的主体来承担。可是这一主体又较难确定,因为人工智能可能汇聚多个主体的意志,这势必引发道德责任归属的争议。例如,智能汽车交通肇事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谁应负道德责任?是智能汽车的所有者还是其使用者、乘坐者?智能汽车生产者、算法设计者是否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再如,人工智能搜集了大量个人信息并进行数字化存储,对人的权利和安全造成威胁,谁又应对此负道德责任?是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还是其所有者、设计者?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进一步深入应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道德责任归属难题将会增多。陪伴机器人、保姆机器人应用于日常生活领域可能会发生将人打伤、打死的情况,应当如何认定该事件的性质?是“事故”还是“违法”“犯罪”?如果是“违法”“犯罪”,主观状态是“过失”还是“故意”?谁应承担责任?定制机器人未能按照预先设定履行道德义务,如照顾儿童、陪伴老人,致使儿童、老人因缺乏照料而受到伤害,谁应对此负责?所有这些问题都源于人工智能关乎多个主体的意志。行为后果究竟出自谁的意志,不仅是简单的调查取证问题,而且是复杂的技术和伦理问题。

从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算法本质出发,我们坚持道德责任依然只能由人来承担。这就需要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责任范围,并据此确定其在复杂环境下的道德责任。

五、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可能路径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并在不断向前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也已经走入人们的视野。对于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世界多国及机构都予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伦理原则、伦理准则,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伦理规约。2017年1月,在加利福尼亚州阿西洛马举行的Beneficial AI会议上,近千名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领域的专家联合签署了《阿西洛马人工智能23条原则》,呼吁人们保障人类未来的伦理、利益和安全。2018年12月27日,日本内阁府发布《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社会原则》,主张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时,综合考虑其对人类、社会系统、产业构造、创新系统、政府等带来的影响,构建能够使人工智能有效且安全应用的“AI-Ready社会”。2019年4月,欧盟发布《可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明确了人类优先、务必有益于社会和个人的原则,在人工智能价值观指引下发展全球人工智能。2019年6月17日,我国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8条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作、敏捷治理。2021年9月25日,我国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6项基本伦理要求;同时,提出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使用等特定活动的18项具体伦理要求。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也曾建议,加快人工智能的民法立法;同时,也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社会监管,制定伦理标准,以建立公众的信任和信心[2]。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需要国际合作,有必要建立一个基于国际人权法的锚定框架,作为确保人类利益嵌入人工智能系统的基本基线;同时,也要发挥道德的补充和辅助作用[3]。应当说,诸多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之间存在重复,但是它们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实现人工智能应用之善。总体而言,目前,技术层面、操作层面的研究较多,生活层面、生存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构建的价值旨归依然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价值导向依然是社会主义道德,这是我国日常生活伦理构建的根本价值方向。同时,结合人工智能和日常生活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加强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的伦理治理。

1.规范人工智能的价值遵循

人工智能时代加强日常生活的伦理治理,需要明确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价值目标,使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的应用始终坚持以人为中心,坚持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依赖并不意味着人应当受人工智能的控制而一味地以人工智能的算法为遵循,而是应当对人工智能的算法进行伦理规约和价值引导,使它的应用为人服务。

现实世界以及未来的超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治理都将成为日常生活伦理构建/治理的重要内容。规范人工智能就是规范其算法;规避人工智能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伦理风险,就必须使其算法“向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要求。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进行人工智能伦理实现方法上的转变,即“从以普遍遵守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的更加义务导向、限制行动的伦理过渡到以美德和个性性格、知识扩展、负责任的自主和行动自由为基础的对情境敏感的伦理方法”。这就需要:一方面,缩小伦理和技术之间的差距,在抽象的伦理原则和具体的技术路径之间搭建桥梁,实现抽象伦理原则的技术化;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伦理应“转向描述纯粹的技术现象”,“更强烈地关注真正与社会和个性相关的方面”[4]。因此,这就需要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价值要求转化为人工智能能够理解的语言表达,即将社会主义道德转化为一套以特定逻辑表达的数字符号存入人工智能,将抽象的道德原则、道德规则具体化为数字表达。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要求能否得到准确表达,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面临道德冲突时算法能否根据情境提供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显然,这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向“善”趋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伦理学家、人工智能专家等多领域专家的合作,根据日常生活的各种情境,思考并设计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具体表达。

2.构建共同的组织化的日常生活

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基层组织(家庭)呈现小型化趋势,日常生活更趋个体化,这使社会主义道德赖以存在的日常生活基础遭到削弱。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基本原则的夯实和巩固都建立在人们“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在个体化的日常生活中,人的个体意识的增强为个人主义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而这恰恰是对集体主义的对抗。因此,构建共同的组织化的日常生活就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新课题。

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是,此前以宗法血缘家庭(农村)、单位(城市)为依托的有组织的共同的日常生活已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瓦解、消失,人工智能时代所要构建的组织化的共同生活决不是向过去的回归,而是通过形式的创新实现人们在个体性意识提升条件下的共同生活的形成,是个体意识和集体意识相统一的共同生活。

3.强化日常生活主体的道德自觉

日常生活是“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领域,日常生活主体常常是“自在”的存在,因此形成了不假思索、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特征。这种自在性是人在日常生活领域惰性的体现,不利于对日常生活进行积极地伦理构建。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在日常生活领域必然形成新的行为习惯、思维习惯,并逐渐对人工智能及其“控制”下的日常生活伦理秩序习以为常,从而丧失对日常生活伦理问题的感知和思考能力。因此,日常生活主体需要具有跳出日常生活、从日常生活之外理性思考日常生活的能力,也就是自觉反思日常生活伦理习惯的能力,在与人工智能习惯性的相处中思考伦理问题、发现伦理问题,推动人工智能在发展中不断趋向“至善”,使之更好地为人服务。

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应当秉持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念,以正确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理念指导自己设计人工智能的行为,对人民负责,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负责,以“善”的产品弘扬善。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应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服务人民的职业道德,在生产过程中严把质量关,不使“恶”的人工智能成为漏网之鱼而进入日常生活中。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应当以“善”的方式使用人工智能,并对人工智能之“恶”进行监督和举报。

4.构建有效的日常生活伦理治理体系

人工智能时代加强日常生活的伦理治理,需要明确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主体结构及其权责,形成行之有效的伦理治理体系,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日常生活伦理治理。

通常情况下的日常生活伦理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公众。其中,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主要负责治理政策的制定、多方利益主体的协调以及对严重伦理问题的惩治。社会治理主要是由特定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公司企业等作为治理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反馈、科研进展等及时对算法做出修改和调整。公众治理主要是发展公众的道德评价和伦理监督作用,在使用人工智能产品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反馈。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的技术化需要多领域专家合作,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伦理学家、科学家、学术组织、企业等各类主体也应当积极参与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切实保障伦理原则的贯彻与实施[5]。其中,专家治理是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关键,是发现技术中的伦理问题、消除引发日常生活伦理问题的技术故障、分析确定道德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托;政府、社会、公众的治理则是日常生活伦理治理正确方向的保障,它们通过价值导向和舆论监督,消除人工智能走向“恶”的可能。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对日常生活主体、日常活动、日常观念带来深刻影响,并使日常生活伦理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现有的日常生活伦理结构将被打破。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治理的价值目标依然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促进人的解放,利用人工智能,使之为人服务而非控制人的日常生活。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治理将无法仅仅依靠传统的手段来实现,它越来越需要伦理、技术、政治、法律的相互配合,或者说,越来越走向专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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