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与法院网络司法查控协同办理模式研究

2023-09-16 16:53罗瑜,邓智天,邓世赞,祝军
国土资源导刊 2023年3期

罗瑜,邓智天,邓世赞,祝军

摘要:针对传统人工查控模式存在的“查人找物”难题,本文提出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司法查控的重要性,结合省级“总对总”方式开展的网络司法查控协同办理工作新模式,从总体思路和业务流程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并对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说明。通过在永州、益阳、沅江等3个地区的试运行实践发现,该模式可促进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解)封登记“全网办”“无纸化”,可实现法院与不动产登记的双向减负和效率共进,为全省范围内不动产网络司法查控的全面铺开提供支撑保障。

关键词:省级“总对总” ;司法查控;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5603(2023)03-121-05

Research on the Collaborative Processing Model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with Court Online Judici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Taking Hu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Luo Yu, Deng Zhitian, Deng Shizan, Zhu Jun

(Hunan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Center, Changsha Hunan 410119)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problem of "searching for people and things" existing in the traditional manual inspection and control mod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mportance of online judicial inspection and control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formatization and Big data era.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new mode of collaborative handling of online judicial inspection and control carried out by the provincial "total to total" approach,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verall idea and business process in detail, and explains the key issues. It has been officially operated in three pilot areas, such as Yongzhou, Yiyang, Yuanjiang, and found that this mode can promote the province wid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query, check (unseal) registration "online office" and "Paperless office", which can achieve two-way burden reduction and efficiency progress between the court and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Subsequently, it will provide information support for the comprehensive deployment of  real estate network judici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throughout the province.

Keywords: provincial "total to total";judicial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real estate network inspection and control system

0 引言

不动产司法查控,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限制采取的强制性的民事执行措施[1]。以往法院办理查封业务,一般采取传统的“登门”执行方式,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到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不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效率低下,尤其是在被执行人存在多套不动产且分布在不同市州的情况下,现场办理查封与不动产过户存在时间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产被转移的风险。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网络执行查控方式奠定了基础,利用网络查询和控制执行财产,可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的快速、全面查控,有利于解决传统人工查控模式存在的“查人找物”难题。

近幾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陆续印发《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不动产续封和银行存款续冻工作》等文件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积极向人民法院延伸服务端口,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2]。实践中,部分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建立了“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一定程度上对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起了积极作用。但市县需与不同法院逐一对接,重复建设,工作量较大,且仍无法实现跨地市不动产的查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3-4]。为此,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对接,通过系统改造、业务协同,积极推动省级“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协同办理工作的新模式,形成了以省不动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与湖南省数字法院系统为基础共建的“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2023年6月,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不动产网络查控司法协作 推进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5],明确要求通过两部门共建的“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推进查询查控方式由线下向线上的转变,真正实现法院与不动产登记的双向减负、效率共进。

1 模式构建方法

1.1 总体思路

为全面深化不动产网络查控司法协作,加强全省人民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联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开通专线方式打通数据交换通道[6-8],通过省不动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与湖南数字法院系统对接,构建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封、解封等司法业务从“现场办”变为“网上办”、从“多次跑”变“零次跑”、从窗口“面对面”转为“网对网”,总体框架图如图1所示。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向全省各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查询、查(解)封登记等事项时,通过湖南数字法院系统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外省法院委托本省法院的申请,实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发送。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省不动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自动核对匹配后,分发给相应的市县登记机构。同理,全省各级登记机构收到省级平台推送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办理,并将办理回执通过省不动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实时发送湖南数字法院系统,自动匹配核对后分发给相应的人民法院。

1.2 基本原则

省级统筹原则。区别于点对点对接模式,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自行对接,省级层面在统一业务流程和数据标准基础上,统筹考虑集中管理需求和地方差异性,采取总对总对接模式,从数据的传输标准、接口开发定制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奠定业务联办基础[9]。

网络查控原则。与传统人工执行模式相比,其查封主体和查封性质均不变,只是执行方式不同。前者需要执行人员携带法律文书赶赴现场进行办理,后者直接在网上传输相关资料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可最大程度缩减法院查控财产和被执行人转移不动产之间的时间差[10]。

便民高效原则。通过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不动产网络查控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官身份证件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的回执通知,均以电子化传输方式进行送达,避免路途奔波,大大节省司法成本。

2 模式介绍

为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升线上执行查控效率,扩展“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场景应用,按照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与法院网络司法查控协同办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现有工作基础,以不动产查封登记场景为例,简单介绍不动产信息查询、查封业务发起、不动产受理和办结等阶段,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2.1 不动产信息查询

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端直接登录“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全省所有有效房屋产权信息。提供两种查询方式,一是基于姓名和证件号码的以人查房模式,该查询时需要提供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号、法律文书、承办法官姓名和证件号等相关信息。二是基于姓名、证件号码和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无房有房证明。法院工作人员账号信息需提前备案,且只能查询指定案件的产权信息,查询日志将进行留痕管理。

2.2 发起查封业务

根据反馈的查询结果,选择待查封的产权记录,在线录入查封文书号、执行人等信息,并通过录入的文书号自动调取或手工录入对应查封信息。同时,上传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相关查封文件。点击提交校验信息无缺失后,将创建的查封业务以及相关附件资料实时传送到省不动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后者根据行政区划代码同步下发到对应市县不动产登记系统。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多套跨区域的房屋时,查封业务将同时传送到不同房屋所在地的登记系统。

2.3 不动产受理阶段

业务提交到市县不动产登记系统后,将实时对拟查封房屋进行限制,并标记为在线查封申请状态。在发起该房屋的其他业务办理时,系统将提示该房屋存在查封限制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法院发起的在线查封业务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正式受理。查封预审时,如发现信息有误但可以明确指向具体不动产的,可正式受理并要求执行法院即时修正;如发现信息有误无法执行时,反馈不予受理原因至法院查控系统,查封业务失效。

2.4 不动产办结阶段

正式受理后,纳入业务办理时限考核,通过审核、登簿等流程后,归档电子档案完成业务办理(纸质查封档案由法院保管存档),同步将查封办结情况以回执方式推送给法院端。

3 关键问题说明

3.1 查封顺序问题

针对同一个不动产查封,不管线上或线下,以登记系统或窗口人员接收的查封资料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在前的为首封,后的为轮候查封,查封业务需要补正时不影响查封顺序。针对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同一法院查封)的情况,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若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的查封仍不生效[11]。查封業务终止时,后一个业务查封顺序进行递补。

3.2 查封不动产类型问题

现阶段线上办理查(解)封业务只针对房屋,后续条件成熟后将会逐步扩展到土地、林权等其他类不动产。对于涉及问题楼盘、在建工程未落宗、土地的查封则需线下窗口办理。同时,线下查封土地,需核实是否属于净地、是否已开发、地上房屋是否已进入预售状态。如地上房屋已进入预售状态,遵循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及土地价值转移的实际,一般不再单纯对土地进行查封,而转为查封相应价值的房屋。

3.3 查封责任问题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认为查(解)封错误的,可在协助办理完查(解)封登记后反馈情况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由于法院提交资料有误导致不动产权利人权利受损的,由法院承担责任。数据查询结果只用于案件执行参考,不直接作为案件执行证据,对于出现不准确的情形,法院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做好沟通协调,采取人工核档方式进一步核实。

4 应用成效

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与法院网络司法查控协同办理模式已正式启用,执行法官通过登录双方联合建立的“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具体房屋信息后,在线制作电子司法文书并加盖法院电子印章,实时发起不动产查封、续封、解封等登记申请,并将电子司法文书作为附件同步上传,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上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查(解)封登记后实时反馈办理结果。目前该模式已经在永州、益阳、沅江3个试点地区应用。 实践表明,不动产查解封从录入到收到回执,整个过程耗时不足15分钟,大大缩短查控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查控结果也更为及时、精准、规范、高效。

(1)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查人找物”难题。执行的核心就在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找和控制,依托该模式,备案后的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真实掌握被执行人名下全省所有房屋产权信息,可一次性对多个房屋所在的不同登记机构批量发送查封请求,有效实现跨地域不动产的快速查封。

(2)缓解登记机构窗口压力。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相关司法文书和法官证件以电子文件线上实时传输,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无需再核实文件真伪。同时,不动产信息查询直接在法院端即可完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现场查询和审核压力。

(3)探索不动产无纸化办理新模式。通过深化不动产网络查控司法协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协助执行文书号作为关联字段,全程开展不动产查封业务无纸化办理。同时,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回执单都是系统自动生成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

5 结论

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法院网络司法查控协同办理,是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纵深推进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文分析了传统人工查控模式存在的“查人找物”难题,提出基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行的省级“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协同办理工作新模式。通过在永州、益阳、沅江等3个地区的试运行实践发现,该模式基本满足不动产在线查控的需要,实现法院与不动产登记的双向减负和效率共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1)查封类型需进一步完善。由于部分市县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尚未全面完成,现阶段的线上查封业务只针对房屋,在后续各地不动产数据深度清理完成后,逐步开展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在建建筑物等其他定着物的查封。

(2)全流程自动化程度需进一步提升。现阶段在不动产信息查询、资料传输、回执反馈等方面实现全程信息化,但业务办理仍需要人工进行审核。需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网络查控全流程信息化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操作,减少因为人工审核、人工转发造成的延迟,推动实现24 小时全天候、全流程的自动化办理[12]。

(3)网络执行查控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13]。虽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账号备案等方式约束执行人员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信息,但如何避免执行人员利用职权查询非执行人名下產权信息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下一步,将结合全省统一不动产登记平台和数据建设,持续深化拓展“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数字化、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应用[14],探索区块链应用研究[15],打造不动产系统与司法系统的深度融合,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真正实现部门间办事“零跑腿”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足感。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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