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数字文明的伦理意蕴、发展趋势及建构理路

2023-11-12 20:40廖小丹吴艳东
学术探索 2023年9期
关键词:中国式资本主义文明

廖小丹,吴艳东

(西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让社会数字化发展的文明成果造福各国人民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追求。诚然,数字技术在不同制度文明形态及主体选择下其社会效应也大相径庭,甚至走向反面。当前资本与技术的“联姻”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加速发展,使得西方资本主义数字文明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面对此情形,西方国家便大唱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赞歌”,在全球标榜西方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崇高性和唯一性,否定中国式数字文明在人类历史进程上的突出贡献,遮蔽了中国式数字文明的本真意蕴。有鉴于此,揭露西方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究竟“伪”在何处,诠释中国式数字文明的伦理意蕴及建构理路,这不仅对我们看清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实质,昭彰中国式数字文明的人文性、道义性、超越性大有裨益,亦对颠覆和瓦解数字资本的真正统治,走出一条数字文明新路意义非凡。

一、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实质

揭示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发展实质,无疑是我们进一步探究中国式数字文明的理论前提和逻辑基础。在数字时代,资本主义数字文明表面以“文明”自居,背后却以自私自利的原则行“野蛮”之实,并试图将其“丑陋行径”隐蔽化、正当化及全球化。然而,在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骗局和话语陷阱下,不少民众被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表象麻痹和蛊惑。揭开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虚伪“面具”既是中国式数字文明发展之需,也是提高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的现实需要。

(一)以高歌“数字解放”之名行“数字剥削”之实

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社会并不是一个无剥削、无压迫的文明社会,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也并未改变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关系及其资本的本质属性。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看似创造了一种“没有摩擦的资本主义”(比尔·盖茨语),实则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剥削关系,其剥削的形式、广度及强度等层面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首先,在剥削形式上,由于数字劳动是一种“玩乐劳动”,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并非“像避开瘟疫一样”逃避数字劳动。在这个过程中,数字资本常打着“免费享用资源”的旗号冲淡人们被剥夺的感受,人们往往以一种休闲享受、主动自愿的方式无形为资本家提供数据,数字资本家则无偿占有数字用户的数字产品,人成为免费的“数字劳工”(digital labor)。这种剥削方式虽然以一种更加温和及柔性的方式消解人们的剥夺感,但实质上,民众仍无法摆脱被资本盘剥的宿命,这就是数字资本追求剩余价值手段的升级。在剥削广度上主要体现为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无门槛剥削。在无人不网、无处不网的数字化时代,随着移动终端设备的广泛普及和使用,人们对数字的极大依附使得更多的普通数字用户成为免费劳工被纳入数字资本的剥削范围内,剥削主体也就从雇佣产业工人扩充到对数字“活劳动”的剥削范围。在剥削强度上主要体现为资本对数字用户的全时域剥削。在时间维度上,数字劳动打破了传统形式下劳动时间与闲暇时间的界限,人们日常的休闲娱乐及社交消费等“在线”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都被数据资本权力侵占,使得劳动时间得以延长、劳动密度得以强化。与此同时,在数字时代,数字生产与数字消费的界限也逐渐趋于模糊并合而为一,人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从而陷入“生产数据—消费产品—生产数据……”的剥削旋涡中,数字剥削也由此演化为一种全时段、全领域、无限制的极端剥削。概而论之,相较于旧式的资本剥削模式而言,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看似实现了人的劳动力的极大解放,实则是通过数字化“伪装”营造各种虚假的解放幻象,以一种更为“文明”和“精巧”的剥削手段将数字剥削“正当化”,“数字资本逻辑不但没有解放人,反而将人纳入到资本的全面奴役和剥削之中”,[1]使人的解放受到重重限制。

(二)以标榜“数字自由”之名行“数字控制”之实

必须承认,相较于传统社会而言,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使人们摆脱了物理空间的种种限制,人们获得了更多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和机会,成为安东尼·吉登斯口中的“脱域化”中的人。而数字技术及信息数据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却使得这种“自由”注定只可能是一种圈定的自由。

在数字时代,智能算法与数字技术的深度结合使人们落入了算法控制的无形之网中。在网络布阵中,主体本身被还原为抽象的、无情感的二进制数字编码,从而成为可被控制的客体。人们看似获得了极大的自由,实则变相将自己赤裸地暴露于数字化的“全景监狱”的监控中,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不知不觉地被“算法权力”监视和导控,毫无隐私可言。在数字的裹挟下,人类犹如“提线木偶”任由算法摆布和控制而不自知,“数字资本家的魔法也就是拥有大量的数据,并以这些数据来控制着一切”。[2]数字资本使数字技术成为一种特殊权力形式,不仅实现了对社会的精准控制,对人的控制也浸润到人的灵魂深处。在数字时代,人们对数字的极大依赖导致不少人沉湎于无节制的感官刺激和数字狂欢中,浅表化、同质化、低幼化的数字信息正消耗着人类的注意力、记忆力,主体逐渐在数字化世界中失去自我控制和追求自主价值的自由。与此同时,数字资本企图通过思想、精神控制把人们规训为“单向度的人”,培植为主动臣服资产阶级统治的奴隶和附庸。高度同质化的数字信息形成的“过滤气泡”使人们被围困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信息茧房”中,我们所看到的都是数字资本有意识、有目的的安排。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思想观念、个体思考被控制,人类情感被算法劫持,人们的反抗意识和批判精神被降解,从而沦为没有自主性和思考性的“数字奴隶”,人类最终深陷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座架”(Ge-stell)之中。总之,数字时代的“监视资本主义”(Surveillance Capitalism)实现了对人的全方位、无空隙的、隐形的有效控制,而技术的合理性使得这种隐形权力变得“普遍化”及“合理化”。在资本主义数字文明语境下,数字技术已逐步异化为控制人的工具。

(三)以高举“数字民主”之旗行“数字殖民”之实

从世界发展大潮看,数字信息俨然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竞争焦点,而数字空间也成为国际社会新一轮角逐的主要场域。为打开数字资本增值的全球市场,西方发达国家成为马克思恩格斯口中的“文明贩子”,实现了从物质领域向数字领域、从现实世界向赛博空间的殖民扩张。

不同于传统资本主义的血腥、暴力式殖民掠夺,数字帝国主义往往以一种更加隐蔽温和的方式悄无声息地在世界范围内构建数字殖民体系,企图把全球用户纳入数字帝国主义资本体系中。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数字技术开发和软件技术标准等领域都处于绝对的霸权地位,其往往凭借技术领先优势从而形成一种数字资本强权控制全球数字技术标准、垄断数字平台、进行数字政治操控等,“像高利贷一样剥削现代文明的一切利益”。[3](P176)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通过结成“数字殖民联盟”或“科技联盟”以围堵、欺凌、压榨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其实行数字霸权和数字封锁,以攫取超额垄断利润,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沦为帝国主义的“数字殖民地”。数字帝国主义通过科技垄断等方式进行“硬殖民”之外,同时还兼以文化“软殖民”的方式助攻“硬殖民”,在“软硬并施”的策略下以一种更加隐蔽、高效的方式延续数字帝国主义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的全球统治。数字帝国主义通常表面上打着“数字民主”的旗号,宣扬“自由数字世界”,实际却通过垄断数字空间和数据平台策划“颜色革命”和推行文化殖民策略,制造国家分裂,以达到颠覆他国政权的目的。与此同时,它们还擅于借助数字技术及网络媒介,将自己的价值观包装成一种“普世价值”,通过文化产业、信息传媒及数字产品等方式重塑或输出资产阶级文化理念或意识形态,“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4](P404)从而引发主权国家意识形态危机,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精神操纵和文化殖民的野心。概而论之,数字帝国主义为推进本国的数字化发展,通过制造“数字共享”“数字民主”等意识形态骗局,冠冕堂皇地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不平等的数字秩序,不断扩大自身“势力范围”和“侵略版图”。数字技术成为数字帝国主义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巩固世界霸权的手段及掩盖资本逻辑扩张的遮羞布。

二、中国式数字文明的伦理意蕴及发展趋势

可以看到,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极端伪善性和它的野蛮本性并未消除,西方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发展是以加剧人的异化、剥夺人的劳动成果及侵占他国的数字红利为代价的,整体上呈现为一种“粗陋野蛮”的文明,这就亟待呼唤一种新的数字文明来引领人类社会进步潮流。在社会主义文明形态框架下所建构的中国式数字文明有其特殊意涵,它是数字技术与人类文明新形态、先进生产力与社会主义制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交织交融、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本质是社会主义数字文明。由于数字文明自身在思想、过程及目标上与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极大的相通性,这也进一步昭彰了中国式数字文明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顺应历史发展规律,也是超越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新质态文明。

(一)理念之维——中国式数字文明是以人为本的文明

数字文明作为世界历史普遍意义上的进步标志,就其本身来说意味着“缩短劳动时间”,是人对“自然力的胜利”,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却使人受“自然力奴役”,使数字劳动者变成需要“救济的贫民”,这显然背离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本真意蕴。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社会在“以资本为中心”的主导发展观指引下,数字技术俨然成为助力资本追求剩余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工具和“帮凶”,人则沦为数字资本的“奴隶”。总之,在以资本为基本建制的文明形态下,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究其根本是一种物的文明而非人的文明,甚至表现为一种文明暴行”,[5]遑论人的自由、解放与发展。

与之相异,“‘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文明超越资本主义文明的价值根基”,[6]“以民为本、以民为命”是中华文明精神特质的内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而促进人与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更是贯穿中国式数字文明的一条“主脉”和“红线”。一方面,中国式数字文明的建构、数字生产力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民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我国在推进数字文明过程中“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7](P22)力图冲破数字资本逻辑的宰制,将数字资本纳入到我国制度框架之内,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本在社会主义文明语境下,其是作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的多样化需求的属性和要素而存在,中国式数字文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可见,人民既是推动数字文明发展的实践主体,又是数字红利获得的价值主体。与此同时,中国还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广到世界。与资本主义数字文明服务于少数“资产阶级特权”迥然相异,中国式数字文明是为整个人类服务的文明,其不仅聚焦本国人民,也具有世界情怀,既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也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绝不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享乐”,[8](P20)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决定了人民性、道义性、普惠性是中国式数字文明的本质特性,我国在对外发展中坚持把“胸怀天下”“立己达人”“开放共享”作为处世原则和伦理信条,摒弃和超越了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唯利是图”“封锁垄断”“损人利己”等落后狭隘思想。在过往九届互联网大会上,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始终是中国式数字文明矢志不渝的主题追求。可以说,推动数字信息公平共享,使数字文明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世界、造福人类是中国式数字文明的价值理想和历史宏愿。

(二)发展之维——中国式数字文明是崇德向善的文明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数字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科技与人伦之间的摩擦和碰撞。正如习近平指出,技术“一方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9](P51)数字技术自身本无善恶和正负之分,而不同社会制度的性质却对数字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数字资本主义语境下,数字资本往往通过巧取豪夺等各种非正当手段以攫取更大利润,虽然使得资本主义数字文明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但科技伦理也引发了社会失序,给全球数字生态和数字安全造成极大隐患,数字技术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应用下难以消除“文明的污浊毒气”和“文明的阴沟”。因此,坚持科技向善、摆脱科技伦理困境就成为中国式数字文明建设义不容辞的责任。

科技的本质是向善,所谓“科技向善”无非是指主体在进行数字采集、分析、开发、创新、应用等方面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及最广大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我国在“扶正扬善”“止于至善”伦理观念牵引下,始终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7](P21)在推进数字文明的实际过程中,我国坚持数字技术的社会主义应用,在推进改善民生、数字治理、智慧教育、精准扶贫及文化交流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取得了巨大成效,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显著提升。在科技伦理建设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及网络法治建设。习近平在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地增进人类福祉。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022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及国家接连出台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中国推动发起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多个倡议,对我国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以及守住科技伦理底线提供了有力支撑,是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我国在推进数字文明发展过程中,始终把增进人类福祉、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战略目标,通过构建“制度正义—科技向善—法律保障”的三位一体实践架构,在“理念指引—践履笃行”的知行合一中确保数字技术朝着利民普惠的道德要求发展。

(三)结果之维——中国式数字文明是引领人类未来新航向的文明

数字时代虽然使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完成了现代化转化,但仍无法改变其原本的政治经济结构和资本运行机制,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是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源。进入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社会化要求的资源共享与数字资源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仍具有内在的不可调和性。因为数据信息的最根本特性是共享性,这一本性有其特殊的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即由乔治·吉尔德所提出的“梅特卡夫定律”,这一定律意味着数据信息的共享范围越大,价值就越高,而封锁垄断只会阻碍数字生产力的发展和释放。可见,资本主义文明条件下数字资源的私人占有显然与网络的互联互通、数字信息的开放共享性难以兼容。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字化生产方式所创造的巨大数字生产力必然受制于狭隘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注定使得数字技术的发展将达到“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10](299)资本主义文明世界的“基本缺陷”预示着其“丧钟就要敲响了”。

而中国式数字文明以造福人类为宗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根本支撑,以坚持数字技术的社会主义应用为实践导向,以消除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追求。“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7](P22)是中国式数字文明的本质规定,使人人都能成为知识生产者和“数字有产者”是中国式数字文明的根本要求。从中国式数字文明的理念之维及过程之维可以看出,中国式现代化与数字文明两者思想贯通、过程融通、目标相通,而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所形成的中国式数字文明发展之路,无疑是一条超越“数字资本主义”走向“数字社会主义”的进步之路。由是观之,数字生产力对数字共享的本质要求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属性不谋而合,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内蕴的先进生产关系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人类文明新形态视域下的中国式数字文明为释放数字生产活力、弥合数字鸿沟、实现数字“共产主义”提供了可能。可以说,中国式数字文明比资本主义数字文明更适合数字生产力发展及社会数字共享化的要求。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式数字文明必将超越资本主义数字文明,展现出牵引人类文明的时代转化、引领人类数字文明发展新航向的现实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

三、中国式数字文明的建构理路

应当认识到,当前资本主义数字文明发展的时代症结无疑对中国式数字文明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随着数字资本逻辑的全球化推进,数字技术的异化危机也逐渐成为我国向网络强国、科技强国、数字中国战略目标迈进中所要应对的社会现实。而今,数字文明的到来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抓住数字文明时代的发展机遇,变革不平等的所有权关系,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健全数字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人类数字命运共同体,走出一条数字发展新道路。

(一)根本所在:变革不平等的所有权关系,切实保障民众数字权益

不可否认,资本主义数字文明在促进数字技术创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但在资本主义文明条件下,其发展成就往往是以人的严重异化及社会的畸形发展为代价的。面对资本主义数字文明发展困境,西方不少学者虽试图对其进行批判,无论是罗萨等人提出通过技术加速的方式超越技术与主体异化,还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技术理性批判,抑或一些西方左翼知识分子将数字技术拒之门外,都没有把矛头上升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缺乏思想穿透力和根本抨击性。必须意识到,“数字技术并不必然导致数字异化,想要消解数字异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批判才是关键所在”。[11]毋庸讳言,数字技术的异化归根结底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因此,未来只有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根本变革,改变不平等的所有权关系,才能颠覆和瓦解数字资本的真正统治,走出数字异化的困境。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制度基础,这无疑启示我们建构中国式数字文明必须变革不平等的数字所有权关系,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着力打破以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权力分配格局,加快建设国家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字基础建设的均衡化、普惠化发展,“将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交给数据主体,让数字化生产回归和造福于广大人民”,[12]从而以“人本—技术”的双向联合冲破“资本—技术”的“联袂”,以期实现数字“共产主义”。同时,也应看到,科学技术的异化虽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但这只是一种“暂时的必然性”。因为,资本主义数字文明在造成异化的同时,也蕴含着消解异化的契机。基于此,在“资本在场”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数字文明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好数字资本的积极效能,建设起一个以国有资本为主体、多种资本类型共同参与的数字资本市场,从而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制度规制”—“价值引导”的联动作用下,尽力规避数字资本的负面效应,使数字资本朝着有利于实现人的数字自由和数字解放的方向良序发展。

(二) 重要抓手:加快数字技术自立自强,掌握发展主动权

当前,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俨然成为各国的重要战略武器,而能否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安全、国际影响力提升意义非凡。立足我国现有发展阶段,在数字化浪潮下,习近平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13](P166)任何一国的现代化发展都离不开现代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以数字化信息化驱动现代化无疑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建构中国式数字文明的过程中,必须加快数字化发展步伐,切实把数字化发展时代潮流转化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劲动力,不断激发数字经济活力,补齐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板,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与此同时,从世界发展大潮看,数字技术已成为新的地缘政治权力结构的核心。谁占有更多的数字核心技术,谁就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当前全球数字技术标准、技术分配及技术话语权等皆由西方发达国家掌控,而“掌握开关机制者成为权力掌握者”,[14](P571)处于弱势一方的发展中国家无疑沦为数字帝国主义的附庸,任人摆布和操控。习近平指出:“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15](P108)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在掌握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及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不占优势,产品技术和附加值不高,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的战略发展。面对中西方的技术差距,我国既不能盲目悲观,也不能被非理性情绪裹挟,而应以数字技术的自立自强为重要抓手,加快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集中力量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解决“卡脖子”问题,牵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从而突破发达国家对我国数字智能技术的垄断和压制,切实掌握技术自主权和发展主动权,不断增强我国在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基础保障:健全数字社会治理体系,推进数字治理体系现代化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推进数字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促进中国式数字文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强调,要“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15](P38)将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进程中,以此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和政府的服务效能。

一是着力提升数字治理能力。当前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线上线下融合渗透、群众诉求日趋多样,对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出迫切要求。然而现有信息化建设尚未能够对社会治理形成有效支撑。基于此,数字社会治理必须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和用数据创新”的理念,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风险防控的决策能力、多元主体协同能力、资源共享的平台能力,“从技术、应用、政策和产业等多方面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服务效能”,[16]推进数字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要构建数字社会治理格局,在整体上要基本形成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以为人民服务为导向、以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配置为基石、以加强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为支撑、以依法治理为保障的数字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实现五大治理要素。与此同时,在空间维度上,要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深化区域信息化一体化发展,加快打造智慧社区,构建网格化管理的基层治理平台。

三是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和引导,完善数字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数字文明建构必须打破数据被资本控制、侵占与垄断的现实,深入实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体系,加快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防止数字平台过度挖掘、违法收集民众的隐私,“使数据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真正被用户掌握”,[17]筑牢信息安全屏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战略举措: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携手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15](P39)诚然,在数字化时代,数字空间已成为新的地缘政治角力的平台。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率先抢占了数字技术的高地,其便利用数字技术领域的国际优势构筑“数字壁垒”,大搞“数字封锁”,推行“数字垄断”以此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红利”,从而又带来新的发展失衡、社会分化及公平赤字问题,现实空间中的政治经济关系的不平等也映射到数字空间中,构建人类数字命运共同体面临巨大挑战。追求平等公正、谋求发展是各国共同的价值诉求。应对国际数字秩序之症,中国式数字文明建设必须勇于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建构数字经济全球治理体系、创造公正有序的政治经济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具体而言,在价值理念层面,建构中国式数字文明首先应摆明中国立场、弘扬中国价值、彰显人文精神。在对外交往中,遵循包容开放、兼收并蓄的理念追求,贯彻普惠共赢、相互交流的处世原则,主张公平公正、相互尊重的交往信条,亮出“以和为贵、协和万邦”的文明底色,彰显和合共生、天下大同的政治情怀,“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18](P288)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深化网络空间国际交流,积极构建全球数字文化共同体。在实践层面,建构中国式数字文明绝不是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唯有积极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加快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才是人间正道。在推进过程中,中国应积极在国际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打击网络犯罪等层面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共建,打造全球数字治理新格局。与此同时,建构中国式数字文明还要着眼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搭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世界互联网大会、重要国际会议论坛等平台作用,加强同新兴市场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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