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治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2023-11-15 18:35常丹阳
现代食品 2023年15期
关键词:部门监管食品

◎ 常丹阳

(河北工程大学,河北 邯郸 056038)

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入新时代以来,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高利润高收益,罔顾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生产有害食品,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更不利于社会治理,因此必须理清食品安全问题的详细概念和具体标准,分析问题所在,进而加速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以更好地优化社会治理模式,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1]。

1 食品安全的内涵及意义

食品安全的内涵主要包括3 个方面。①食品质量安全,即食品本身不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同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②食品数量安全,即数量上能够解决温饱问题,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③食品营养安全,即食物能满足人们日常的营养所需,同时混合搭配也不至于损伤人体机能。目前,我国经济稳定、社会繁荣,食品数量丰富、种类繁多,因此现阶段强调的食品安全主要集中于质量和营养安全,即要求食品中不仅要含有日常人体必需的营养物质,符合一定的卫生和健康标准,更应在生产和加工过程遵守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控制各类添加剂的使用,确保生产的食品无毒无害且绿色健康。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承载着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于个人而言,我国始终强调以人为本,保障食品安全,不仅能增强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更有利于保障公共健康,有效改善民生[2]。于社会而言,食品安全作为社会治理中的关键要素,贯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时刻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非常重要。于国家而言,食品安全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发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食品安全摆在重要地位,不仅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更是谋求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新形势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督”重要部署。

2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安全意识不足

①企业食品安全意识不足。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截至2023 年5 月,以企业食品安全问题为关键词检索,相关的报道层出不穷,如最近“3·15”晚会报道的假泰国香米、“奈雪的茶”食品检查不合格等,这些企业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究其根源还是企业本身缺乏食品安全意识,为追求高额利润罔顾食品安全法规和各项条文的规定。②消费者自身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相关报告显示,大部分消费者并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由于对于维权方式和渠道的陌生,且取证困难,时间久、成本高,在面对食品安全纠纷时,极少部分人能选择合适有效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3]。

2.2 监管力度不够

社会治理中,食品安全更多的是依靠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到人文、地理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影响,往往采用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4]。这种模式下各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实现绝对的统一,且涉及地区广泛、层级复杂、行业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易造成监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导滞后、沟通效果欠佳,难以同时高效共享数据信息,无法跨越部门交流,最后导致数据监管脱节现象。

在具体监管实践过程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责任主体缺乏主动性,分段监管难以有效衔接,监管部门内部时常产生权力交叉与冲突,面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部门消极怠工、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难以及时处理,有效解决问题,更是严重影响消费者积极维权,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过分强调分段分层监督管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受限,经常导致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现象,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更造成了国家行政资源的严重透支。此外,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实践中,决策权、执行权与评估权往往总属同一机构,此种模式下,严重影响部门内部运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2.3 保障机制不全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采用事前预防、事中整改、事后处罚3 种保障机制。根据我国长期以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践情况和处理经验来看,保障机制始终属于重打击、轻预防的模式,往往偏向问题出现之后的事后惩治,即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后,执法部门采取统一检查、严厉惩罚的专项整治方式。对于突发性的安全事件,这种方式虽然强度大,效果好,能在短时间内针对性地取得明显的进展,快速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高整体管控强度。但由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总体保障机制不够完备,执法部门日常风险估测和预警能力有所欠缺,执法人员无法提前预判和规避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只能在造成一定后果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同时食品安全法规条文的规范相对模糊,始终难以做到事前有效预防和事中合规治理,食品安全的隐患无法杜绝,整治效果不仅持续时间短暂且极易反复,长此以往不仅严重浪费执法资源,而且见效甚微,难以切实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3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

3.1 扩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个人的重视程度

食品安全涉及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必须注重宣传和引导,使得不同主体都能清楚意识到其重要性、必要性。针对这一问题,可从两个角度探寻解决路径。①国家层面针对企业和个人采取不同的宣传引导模式,综合、灵活运用官媒点评、政策牵引、舆论渲染等方式,从宏观上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生产始终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也使广大食品消费者掌握更多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双管齐下,有利于增强企业及个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②食品安全部门应重点针对食品安全的衡量标准、判断方式进行规制,确保企业的生产始终严守“安全”准线,依法生产与经营,不因利益驱动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充分发挥“窗口”职能,重点宣传国家政策以及法规指引,宣传普及维权方式和渠道,加大对个人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以及食品安全法规的普及,保证公民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既会选购安全食品,又会维权,不受不安全食品侵害,从各方面真正做到满足消费者要求,减少食品安全问题。

3.2 细化职责划分,全面完善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监管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职权混乱、职能交叉,因此须注重各部门的职责细化,重点从以下3 个方面落实。①健全多部门、跨区域监督协作机制,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调配合。明确限定监管主体各自的职权范围和监管对象,将常见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执行考核等不同职责交给专门部门分管,保证行政监管效率,保障各监管部门的优势最大化,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确保决策结果客观、公正有效,避免在监管过程中超出自身的职责履行监管义务,出现越权监管的情况。②建构横向和纵向双重信息传导、沟通衔接机制,确保同级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高效沟通、通力协作。强调执法人员与编外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沟通衔接,确保各级之间的监管信息传导机制全面激活。此外,还应定期对基层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加以归纳整合,使基层与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同时,上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汇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明确治理新方向、新要求,积极采纳专业人员的建议,形成有效的治理方案,更快更好地将方案落到实处[5]。③发挥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的辅助作用,更好地与政府监管衔接。要注重培养行业协会自身的独立性,注重内部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保证其具有充足的发展经费与发展空间,弥补政府单一监管的不足之处。此外,也要注重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公众监管模式,食品加工一般具有显著的地理分布特征,唯有根植于当地特色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满足区域性和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基数大、范围广的优势,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治理水平。

3.3 加速立法进程,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法律作为最有力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手段,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坚实的一道防线。当前立法领域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总体导向,在此基础上细化对食品安全治理与监督的制度安排,因相关内容纷繁复杂且范围过大,难以保证每项规定都具有普遍的可实施性。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有法可依、有迹可循,须注重借鉴域外经验,加速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的出台,保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较为笼统或有争议的条款加以阐明和解释,真正做到多措并举,确保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充分保障食品安全[6]。

①有关部门在践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过程中,灵活选择条款,时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根本遵循,在准确理解其立法目的以及制定主旨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对雷同、矛盾的法律条文进行删减修改及归纳整合,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食品安全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进行废止或修正,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适当清理,对分布在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具体条款合理整合。②对于食品、食品安全等法律概念进行规范、全面、清晰的认定,避免实施过程中,因执法和司法领域工作人员的理解偏差造成相同事件两种处理,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4 结语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时刻重视我国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探寻解决之道,从而更好地改善民生,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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