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

2023-11-30 04:41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3年21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身份岗位

文/杨学友

(图/视觉中国)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之分。本案女职工早年入职时及之后几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均约定其职位为商务销售等经理,该职位是否属企业管理性质岗位、她是否属于企业干部?其能否享受55周岁退休的待遇呢?

是否管理岗位引争议

2006年2月24日,甲方某医药公司和乙方许雅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6年2月25日至2008年2月23日,许雅茹担任商务经理工作。2007年12月2日,公司为许雅茹出具《任命书》,任命许雅茹为LH销售部销售经理(SM)。2010年2月2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许雅茹继续担任销售经理。2017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将许雅茹的工作部门由原市场战略部-市场项目组变更为市场战略部-营业支援部,工作职级、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均不变更。2020年6月10日,许雅茹《岗位职责》显示,其工作内容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商业政策执行与谈判、医院支持费用的商业谈判、商业公司日常拜访、客情维护工作、沟通协调商务部学术推广部具体工作、商业各项费用的审核及支付、商业流向核查、日常沟通协作、日常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1年5月11日,公司向许雅茹发送工作邮件,主要内容为:公司收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提示,2021年9月您届满50周岁,符合办理退休年龄,于生日当月办理退休。关于在退休年龄问题上您所主张的“干部身份”,现向您给予正式回复。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上述提到的“工人”不单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在实际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管理职责或独立贡献者均包含在内。因此,公司将按照退休办理程序提前2个月开始为您操作退休手续,即2021年7月起您将进入退休流程(此前,公司与许雅茹多次就其身份是否干部编制、管理岗位进行沟通)。

仲裁之后又起诉

明明一直从事公司管理岗位,怎么能按普通职工50周岁退休呢,许雅茹无法接受这一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遂向所在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职级、薪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2.公司支付2021年9月30日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日止的工资收入,暂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工资为328196元;3.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23390元;4.公司变更社保中心其干部身份,恢复正常社保、五险一金等。仲裁委很快作出裁决:一、某药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许雅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二、驳回许雅茹其他仲裁请求。

许雅茹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诉称:其系干部身份(管理岗位),原告原始档案材料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该通知书可明确证明原告的干部身份。且原告自2006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以来,先后任职商务经理、销售部经理,2016年7月7日经与公司沟通协商一致,原告的原职级、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可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合同等文件中均显示原告为经理身份,且岗位职责中明确体现了管理属性;同时结合原告的岗位职责和工资水平(月平均工资29836元),显然原告属于管理岗,具备管理人员身份。

被告公司答辩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恢复干部身份、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均取决于许雅茹是否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其所从事的工作及任职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而许雅茹是否属于管理岗,应于何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是否能办理合法退休手续并非劳动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公司与许雅茹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终止,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许雅茹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工作职责不涉及任何管理职能,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如何界定岗位性质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综上,对于许雅茹所从事工作及任职岗位应于何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是否能够办理合法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根据许雅茹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权益查询记录,可以证明截至2020年,许雅茹工作已满20年,故每年休假标准应为15天,即2020年年假15天,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年休假10天。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许雅茹月平均工资29836元,日工资为1371.77元,故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1371.77元×25×2=68588.5元。据此,2023年7月7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布本案判决结果如下:某药品有限公司给付许雅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858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双方收到本判决后,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形下,如果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明确约定许雅茹的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工作职责不涉及任何管理职能,则许雅茹不能享受55周岁退休待遇;如果没有约定,且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早已免去许雅茹管理岗位,亦未明确许雅茹身份已经转变为工人身份,那么许雅茹可另行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按企业干部退休待遇(55周岁)标准退休,而后再主张相关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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