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的性质及意义

2023-12-10 15:17李来原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职权权利事业单位

李来原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享有单方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又称为职工的预告辞职权。但是,由于《条例》实施时正值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阶段,多项改革仍处于探索总结之中,导致《条例》对职工的预告辞职权不够全面,导致在日后的实践中出现了天价违约金、2 年才转移人事资料等问题,阻碍了人才正常流动,也与本轮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不符。笔者认为,之所以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与没有弄清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的一些基础性问题有一定的关系。本文以现行立法为依据,着眼现实问题,借鉴中外研究成果,理清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的性质及其制度意义,为该项权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的性质

(一)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可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属于法定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七条的“但书”规定,即“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但书”规定允许事业单位与职工就预告辞职权做出一定的约定,这种约定是否改变了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的权利属性呢?笔者认为聘用合同双方的“约定”只能部分修改职工预告辞职权的行使条件或形式,属于权利的行使层面的问题,不能由此否认权利本身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在约定的条件或时限过去、消失后,职工仍可以正常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二)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是一项“特殊”权利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与在编职工可以就预告辞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约定。《条例》第十七条在赋予职工预告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允许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这个“但是”的设置,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和争议。从法律规定来看,相较于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是一项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汲莉就这种“限制”的合理性提出三点理由,限制教师辞职权是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客观要求、辞职权设有延长期是公开招聘制度程序性的必然要求、无序的教师流动会阻碍学校建设和教师发展。[2]这种观点实际上说明了一个事实,即职工预告辞职权的“限制”源自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考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二是公益与私权的平衡保护。我国的事业单位承担着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责,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必然通过职工的具体工作加以实现,需要一支高效、稳定的职工队伍。因此,事业单位必然要通过聘用合同对职工进行一定的管理,以更好地实现本身肩负的社会服务职能。这种管理既是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也是合法合理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亦属于广义的劳动者,应享有《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利,有权自主择业。特别是当事业单位发生客观变动、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满足职工生存发展需求等情形时,强行维持原先的聘用法律关系反而不利于稳定团结。因此,法律确立了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保障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择业权利,维护其基本人权。

二、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基本人权

人权,一般是指《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统称。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属于人权的重要内容。[3]

1.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有助于保护职工的自由权

一般而言,劳动自由可以分为劳动与否自由以及劳动选择自由的两个层面。[4]国际公约和各国都强调保护劳动自由。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基于各种原因,不想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劳动或工作,运用预告辞职权制度解除聘用合同,脱离原先的聘用关系,是其作为劳动者、公民行使自由权的一种体现。第二个层面是劳动者有选择劳动的自由。亦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职工有选择在哪里、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哪个岗位参加劳动的自由与权利。这也是一项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例如国际劳工组织1964 年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也规定,“每个工人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作为广义的劳动者之一,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等因素选择、更换自己的工作单位与岗位,是其行使自由权的主要方式与体现之一。

2.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有助于保护职工的生存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6 年12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也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4]可见,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在我国是一项法定权利。当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发现现存的工作关系无法满足他们的生存需要时,必须有权予以及时变更或解除,重新获取工作关系以保障生活,获得更好的发展。

3.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有助于保障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发展权

《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明确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中也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根据国家发展形势的变化、个人职业规划的调整、个人能力与经验的提升等情况选择更加合适的工作单位与工作岗位,是发展权的应有之意,也是实现发展权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以保护职工的生存、发展权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二)有利于理顺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5]其实,在聘用关系当中,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从属地位,甚至这种弱势和从属地位体现得更加明显。

1.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相较于单位属于弱势一方

首先,从聘用合同订立角度来看。聘用合同订立的订立程序、订立要求、合同文本都是由事业单位一方事先确定。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招录职工程序相对固定,即先考试,再对合格者进行体检和公示招录结果,最终签订聘用合同。整个过程是由单位一方事先公布,个人只有接受和准备,一般无法与单位进行有效协商改变。实践中,在发布的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中都会明确各岗位的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要求,划定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资格。而聘用合同的格式与基本内容更是提前拟定,普通的报考者无法与单位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亦即聘用合同为格式合同,普通职工只有签不签的自由,而无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的机会与能力。在聘用合同的续签阶段,续签的条件与时间为事业单位一方提前拟定,职工亦没有商讨的空间。甚至,有些高校还规定了“非升即走”的续签聘用合同条款,高校教师也无更改或拒绝的可能,近些年的判例已经体现得比较明显。而在职工需要外出学习、职称晋升等特殊环节,绝大多数单位都会与职工签订增签特殊条款以完善聘用合同,这些特殊条款同样亦是由单位一方提前拟定,职工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可见,从聘用合同的订立角度来看,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显然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一方。

其次,从聘用合同的履行来看,职工明显处于从属地位,必须接受事业单位的指挥管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章的制定,除部分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外,其他管理规章基本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和通过才合法有效,但其基本内容仍然主要是由单位管理部门提前拟定,侧重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保护单位整体利益,这具有合理性,事业单位职工有遵守的义务与责任。事业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并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此外,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既要有具体要求,亦要根据单位的要求进行,并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例如,各高校基本有关于教学的基本要求,都设置有教学督导部门,每个学期都要进行教学考评。可见,在事业单位聘用法律关系中,职工明显处于从属地位。

2.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预告辞职权有助于提升职工的合法权利保护力度

预告辞职权是职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最后手段,也是督促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职工权益保护力度的有力工具。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满足自身发展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选择辞职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合理方式。同时,职工“用脚投票”,选择离开原工作单位,让单位意识到人事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倒逼单位改革,加强管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单位良性发展。可见,预告辞职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矫正职工和单位之间实力和地位的不平等,保护弱势职工,理顺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关系的作用。

(三)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2002 年7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目的是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条例》第一条也开宗明义地明确指出了立法目的,即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可见,保护聘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单位与职工的两个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服务社会的能力是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

赋予职工预告辞职权,畅通职工的退出机制,有利于职工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有利于人才强国战略的实现。同时,通过人才的便利自然流动,也可以从一个角度客观地观察各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与能力,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单位的“危机意识”,推动事业单位高水平发展,从而尽快实现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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