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

2023-12-26 08:05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11期
关键词:新加坡知识产权一带一路

王 洁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039)

1 “一带一路”背景下研究两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而提出的倡议。倡议秉持和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倡议的核心内涵,是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加强经济政策协调和发展战略对接,促进协同联动发展,实现共同繁荣。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中新双边经贸合作不断加强,贸易与投资数据表现亮眼,中资企业在新加坡持续扩展业务,两国政府签署了多项经贸合作相关的谅解备忘录。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1年,中国对新加坡直接投资流量84亿美元;截至2021年末,中国对新加坡直接投资存量672亿美元[1]。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研究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深入研究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新加坡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鼓励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可借鉴之处。我国在吸纳新加坡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同时,也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整合自身资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其次,研究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有助于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与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如专利申请审查制度、专利授权审查周期等方面。因此,我们可以从中寻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机制的改进方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和新加坡两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企业在深入了解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并合理布局海外业务,进一步提升中新双方的合作质量。

2 中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之比较

进入21世纪以来,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致力于建设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管理体系。新加坡不仅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还积极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于2016年推出了新的版权纠纷调解计划,并表示会对选择调解纠纷的各方给予最高达5 500新元的资助[2]。这一系列举措旨在建立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生态保护系统,为创新者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公平的竞争机制。新加坡致力于吸引和保护国内外创新人才和技术成果,吸引更多的研发中心、高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落地新加坡。通过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新加坡力求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的知识产权枢纽,为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创新版图:地区热点,全球网络》,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排名全球第四,并继续保持亚洲第一[3]。该部分主要对我国和新加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三大支柱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比较分析。

2.1 专利法

2.1.1 专利保护范围

新加坡的《专利法》仅保护发明,对外观设计有独立的法律进行保护,对实用新型则不予保护。相比之下,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一规范在《专利法》中。

2.1.2 专利的取得程序

新加坡和中国在发明专利的取得程序上采取了不同的审查模式。新加坡的专利审查采用“先申请、后审查”的制度,即先进行一个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然后授予初步专利权。随后,可以选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此时专利局将对发明进行深入审查,评估其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如果通过审查,专利将被授予正式权利。我国的专利审查采用早期公开延期审查模式,实质审查由申请人主动申请或专利机关自行启动。审查官将评估申请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如果通过审查并认为该发明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2.1.3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专利权人可以享有独占该发明的权利,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制造、销售或引入该发明。过了20年之后,该发明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新加坡也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与中国类似。但与中国不同的是,新加坡还设立了一种名为“附加保护期限”的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如药品或植物保护产品的专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专利权人有权申请延长专利保护期限最多5年。这样做是为了鼓励创新,并给予一些特殊领域的发明更长时间的保护。

2.1.4 专利权的管理

新加坡高度重视专利权的管理。新加坡在《专利法》中设立了专门章节来明确规定专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立程序、权限以及禁止行为等内容,并对证人拒绝传唤或提供证据的行为构成违法并规定相应处罚。相比之下,我国的《专利法》对这些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2.2 商标法

2.2.1 商标构成要素

在可注册标志中,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此外,商标必须包含图形、文字、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新加坡也采用类似的原则,要求商标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可辨识性,以便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在三维商标中,中国可以注册三维商标,即由商品本身的形状决定商标的标志。而新加坡对三维商标的注册较为严格,在申请三维商标时,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上已经被广泛使用并具有辨识度。

2.2.2 商标的撤销

在商标的撤销方面,中国和新加坡有不同的程序和原则:

在中国,商标被撤销的情况有多种原因,具体包括:未使用满三年、违反公序良俗、引起误认等。任何人可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商标持有人进行答辩。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确实符合撤销的条件,将作出撤销决定。在新加坡,商标可以因三年不使用、未能按照要求进行续展、存在欺骗性或违法等原因而被撤销。商标持有人、利益相关者或注册局都可以自行提出申请,新加坡商标局会进行审查,并通知商标持有人进行答辩。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确实符合撤销的条件,将作出撤销决定[4]。

2.3 著作权法

2.3.1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新加坡的《版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包括小说、剧本、软件程序、乐谱、艺术作品、建筑模型、电影、广播、现场表演等。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还特别将杂技艺术作品纳入了保护范围。这一点与新加坡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2.3.2 著作权的内容

新加坡的《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忽视了著作权的精神性权利。直到1998年成为《伯尔尼公约》成员方后,新加坡才开始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进行保护。当前的新加坡《版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使用其名字。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也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涵盖了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5]。

2.3.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新加坡的版权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为作者终身及死后70年。而我国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限制。对于公民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对于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也为50年。

2.4 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比较

2.4.1 知识产权服务

(1)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交易

IPO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新加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和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提供便捷的平台和渠道。其中,知识产权交易中心(IP Trading Exchange,IPTEX)是新加坡首个在线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买卖、转让和许可。此外,新加坡政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和创新者进行知识产权商业化交易[6]。例如,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计划(IP Development and Enterprise Growth Scheme,IPDEG)为企业提供资金和支持,以帮助他们开发、保护和商业化自己的知识产权。新加坡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商业化交易[7]。此外,新加坡还主办各类会议、论坛和展览,促进国内外创新者、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新加坡政府的知识产权拓展计划旨在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新加坡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尽管我国也建立了互联网知识产权自助服务系统,但在数据资源共享度、标准统一性以及公众信息获取方式的便捷性方面仍有待提升。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新加坡的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项服务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新加坡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鼓励他们更好地理解、保护和商业化自己的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指导方面,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咨询和指导服务,以帮助他们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可以预约与专业顾问进行一对一的咨询,以获取有针对性的建议;在知识产权培训和研讨会上,IPOS举办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和研讨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商业化和管理的实用信息。这些培训和研讨会涵盖各个方面,包括专利、商标、设计和版权等,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应用能力;IPOS的知识产权加速计划(IP Fast Track Programme)为中小企业提供加速审查的机会。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快地获得知识产权的核准和保护,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化运作。

2.4.2 知识产权教育普及

新加坡在知识产权教育普及方面,做出了多项努力。首先,他们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从小学到高中阶段都有相关内容的教学。此外,新加坡政府和IPOS定期举办各种宣传和推广活动,如知识产权周和展览,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新加坡政府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门户网站和在线资源平台,向公众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此外,新加坡政府举办培训和研讨会,面向不同群体提供实用指导,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最后,新加坡政府与机构、学术界、专业组织和商业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教育普及工作,提供更全面和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教育服务。这些努力旨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和创新发展。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每年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宣传教育平台。这个活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牵头,多个部门联合主办,囊括了政策宣传、咨询、培训、讲座、论坛、展览等多种形式,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广泛传播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相关信息。这样的活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实际运用,有助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让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3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3.1 逐步取消对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知识产权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就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这一角度考虑,新加坡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知识产权相关的专门法庭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8]。同时根据新加坡律政部2019年颁布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法案》,新加坡拟将多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集中于高等法院。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仅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四个地方设立,其他地区均没有专门法院。这意味着许多被侵权人要在普通的民事法庭进行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审理。这既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高要求,也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逐步放开对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知识产权法院。如此一来,对于普通法院而言,可以分担部分棘手案件、减轻司法压力;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提升和保证,他们更容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 人性化立法,调整著作权归属问题

在著作权归属方面,新加坡的某些法律规定更为人性化。以摄影作品为例,根据新加坡法律,当摄影师为他人拍摄照片或绘制肖像时,被拍摄或被描绘的人将成为著作权人,拥有禁止未经允许使用照片或肖像的权利[9]。相较之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在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此时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师。不难看出,新加坡的这一规定更加注重保护肖像权人的权益,也更符合公众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调整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努力实现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0]。

3.3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方面,我国一直秉持“国民待遇”“优先权”“透明度”等基本原则,并积极履行相关国际义务,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11]。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将继续把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融入创建一流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强化“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构建,提供多元化思路和路径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新动力和新范式,并对国际治理体系做出新贡献[12]。此外,我们也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则制定和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13]。

4 结语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新加坡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先进的经验和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合作,我国企业经营者需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善用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法规和政策,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是我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合作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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