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授权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2024-01-23 16:52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汪 洋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一、授权资本制概述

(一)授权资本制的概念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无需全部认缴,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即可,公司即可成立。而对于尚未发行的注册资本,公司即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发展需要,随时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而无需履行相应程序和登记手续。设立授权资本制的初衷和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投资者和公司筹集资金以便于公司的顺利设立。

(二)授权资本制的特征

根据以上对授权资本制概念的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授权资本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多样的资本表现形式

可以分次发行注册资本是授权资本制的一大特点,因此授权资本制下资本表现多样,主要形式就包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

2.发起人出资责任的适当性

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仅需就公司发行资本的部分承担认缴或者实缴义务,其无需对未发行部分承担出资义务,也无需同法定资本制一样作出认缴的承诺。

3.增资程序的灵活便捷性

如前文所述,注册资本在授权资本制下的公司设立时可分次发行,其余部分在公司章程中已有记载还未发行。因此在公司成立后,既无需股东会的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经授权的董事会即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灵活便捷地选择在尚未发行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发行股份,增加资本。

4.董事会权利配置的优先性

相较于法定资本制而言,在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与股东会相比拥有权利的优先性,在公司运营时,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与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相比更具有时机优势和信息优势,可以及时根据公司的运营状况作出发行新股或者增资的决定。

二、授权资本制度与法定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上文中已经提到了授权资本制的概念及其特征,故不在此赘述。欲比较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需要了解法定资本制的概念及其特征,以期做出更好的对比研究。一方面,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的不变、确定和维持,因此在公司设立时其注册资本必须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其他股东全部认缴或者实缴,不存在分次发行注册资本的情形,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不仅能够维护公司的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能防范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的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另一方面,法定资本制下的公司若需变更其注册资本,其前提条件之一即须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但召开股东大会尚不够,还需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以及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方可。

(一)注册资本是否分次发行的显著差异

注册资本是否分次发行是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的显著差异之一。注册资本的分次发行全面折射出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在具体规则背后蕴含的差异。[1]授权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的分次发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仅仅代表公司可能达到的最大规模或公司预计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缴,股东享有只认缴其中的发行资本的权利,后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进行分次发行,以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而对于法定资本制下的公司,在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便不允许分次发行,需一次性发行完毕。

(二)新股发行权之差异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公司新股发行的最终权限在于董事会还是股东会。[2]出于公司运营资金的需要和运营效率的体现,授权资本制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一定条件之下发行一定比例的股份,无需像法定资本制公司一样经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等繁琐程序。董事会是公司运营的中心机关,实际上是董事会优势地位的体现;[3]而在法定资本制下设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由发起人认缴并牢牢掌握,注册资本被严格地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增加资本或者变更公司章程中股份数额时需变更公司章程,即需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之决议,此种情形之下,新股发行的决定权由股东会掌握,这对于控制权与执行权不相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配置是合理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授权资本制的效率优势是其制度优越性的核心内容,而法定资本制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不失为一种维护公司资本确定、不变以及维持的良好机制。

三、国外授权资本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英美的授权资本制发展

国际上,典型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引入授权资本制在20 世纪初。在美国法的具体规则中,公司成立条件极为简单,发起人或者股东只需认购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股份总额中的一股以上,公司就可设立。而对于发起人股东未认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市场动态予以发行。[4]该项制度深刻解释了美国式授权资本制对于公司成立以及运行效率的内在追求,便于公司快速设立。

与美国相比,英国授权资本制所追求的立法理念是商业自由透明原则。主要体现在于“管制优先”,该原则是英国公司设立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即在公司设立之时,公司股份应避免“折价发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重视公司相关信息的信息披露。[5]之后的英国又选择了一种更加自由和开放的声明资本制,即取消授权资本的数额要求,在该制度下公司仅需声明其发行的资本总额即可,且股东无需实缴,仅需在声明额度内认缴即可。黄辉教授提出该项制度属于现阶段给予董事会最大自由的制度。[6]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完全的授权资本制度下,发起人或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可能少之又少,除了发行资本以外,注册资本的大部分并未认缴,也无法落实相关的人员,成立公司过于轻而易举往往会导致公司的滥设以及规避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同时,董事会拥有发行资本以外股份的发行权,容易导致个别股东与董事会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针对以上完全授权资本制的种种弊端,英美法系国家秉承判例法的传统,之后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起“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等制度,以弥补以上的种种缺陷。

(二)折中资本制度的发展

1950 年,日本在比较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利弊与不足之后,引进了折中的授权资本制,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是日本依据本国经济发展方式对授权资本制度进行“扬弃”。《日本商法》规定,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所欲发行的资本总数,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25%,但需实缴不得认缴。之后,日本立法部门还将《日本公司法》从《日本商法》中规定的公司制度中剥离出来,并规定因公司章程变更而增加既存的授权股票数量时,增加的上限为已发行股票总数的四倍,但非公开公司作为例外不受此限。[7]即在授权资本之下授予董事会新股发行权,但对董事会进行限制,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之保护,兼具了效率与安全。

四、不同主体视角下的授权资本制的优势分析

(一)从股东视角出发

一方面,授权资本制下,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或者发起人仅需要认购公司章程中的发行资本而非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这表明在公司成立伊始,股东不需要为了公司的成立缴纳大量的资金,增加其经济负担,若该股东是认缴而非实缴公司的发行资本的,其还享有对出资义务的期限利益,使得公司的成立更加自由和便利。另一方面,创办一个公司或是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已然不是资本家的特权,而是给予了大量投资者相对平等的机会,广泛赋予了广大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并参与市场投资的权利,拓宽了市场主体的范围,为当今我国市场经济潜力的发挥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可见,授权资本制下市场主体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达到的经济平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前提。[1]

(二)从公司及董事会视角出发

对于公司及董事会而言,在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经过股东会的授权运作的权限与空间得到进一步扩大,其不仅享有公司的执行权,还享有公司的新股发行权。一方面,当公司需要融资扩大公司规模时,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可以根据商业经验判断何时需要资本、需要多少资本、向谁发行资本,从而进行高效快捷的公司融资。公司内部发行新股的程序越简化、发行新股的体制越灵活,越有利于董事会在面临稍纵即逝的竞购商机时抓住商遇、抢占先机。另一方面,授权资本制还可以成为反收购的重要助力。当公司面对竞争者的恶意收购时,享有授权的董事会可以迅速做出判断,从而向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及其他投资者发行新的股份,降低收购者对公司享有的持股比例以及控制权,而法定资本制下的公司却无法像授权资本制一样迅速发行新股反对恶意收购。[3]

(三)站在债权人之角度

授权资本制除了具有灵活、效率的优势之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并不会必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一,通过在法律中另行规定或者在司法实践引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以及限制董事会的相应权利来保障债权人利益,已然证明在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并且,我国2021 年12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了加速到期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亦可以预防因引入授权资本制给债权人所带来的侵害;[8]第二,我国实行注册资本的全面认缴制度已近十年,且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也在不断得到完善,即使是股东认缴并不实缴授权资本制下的发行资本,亦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带来较大的影响;第三,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其中将授权资本制的规定置于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可见该制度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会造成影响;第四,公司章程可以对授权期限和授权比例作出规定,以防止授权董事会滥用新股发行权损害原公司股东之权益,同时《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比例较大的新股发行权仍然归股东会决策,亦是对董事会的新股发行权做出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相比都有较大的优势,其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要求和经济发展形势,更加符合我国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且2021 年底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对授权资本制下的董事会的新股发行权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以保障债权人以及股东的利益。可见,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该制度原有的弊端也会通过其他相应制度的出台和市场环境的优化得到解决,充分发挥授权资本的效率和快捷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五、结语

通过对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度的比较研究,体现出个人本位立法理念的授权资本制的便利快捷、效率优势是其优越性的核心内容。而体现社会本位立法理念的法定资本制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也不失为一种维护公司资本确定、不变以及维持的良好机制。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的界限日渐趋于模糊。一国立法者不应该拘泥于制度的概念来独立选择或适用法定资本制或者授权资本制,而应更加倾向于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倾向,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符合本国利益的公司资本制度。目前,我国正面临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然是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希望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能够为我国在优化营商背景下的授权资本制度的选择和适用提供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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