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难的问题成因及解决策略

2024-01-23 16:52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强制执行民事

张 乾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直以来,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困扰着各级法院,同时也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民事案件判决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事关司法公正及权威。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缺乏健全的执行体制、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导致民事案件判决面临着强制执行难的困境,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现存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强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首先,地方政策与执行产生冲突。民事案件原因众多,民事、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判决。但个别地方“官本位”思想严重,制定一些“土政策”,甚至滥用职权、处处“摆谱”,导致法院面临巨大压力,影响民事案件顺利执行;个别地方领导者不重视对国家法律、整体利益的考虑,过于注重地方经济利益,进而干扰民事判决执行;甚至存在个别官员表面上支持法院工作的开展,但背地里却“使绊子”的现象,影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开展,同时也是在挑战法律权威[1]。

其次,地方关系和“人情事故”盛行。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人民群众在遇到重大事情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托关系、找人”,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遇事找人不找法”的错象。这一现象在地方尤为普遍,关系网复杂,如:申请执行人“托关系、找人”期望尽早实现自己债权,而被申请人执行人也去“托关系、找人”逃避执行,这均对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阻碍。

最后,地方经济牵制和影响。现阶段,地方法院财政权缺失,全部经费开支均由地方政府支配,人民法院经费均由政府通过预算后再下拨至人民法院。法院经费开支巨大,但因缺失独立的财政权,导致人民法院处于“寄人篱下”的状态,进而导致人民法院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指挥”。现阶段,被执行人多以企业为主,尤其是地方的龙头企业,其往往是纳税大户,对地方财政有着巨大贡献,若龙头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往往会找地方政府“求情”,碍于经济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会对其偏袒迁就,进而造成民事强制执行难的困境[2]。

(二)缺乏健全执行体制

首先,重审轻执、审执脱节。民事案件审判时过于注重审判过程,忽视了执行过程,进而导致审判和执行两者出现了脱节,这是阻碍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个别法院设置的执行机构沦为摆设,名义上审判执行分立,但实际上仍职能不清,审判人员需要同时担负审判、执行等职能,导致工作压力增加,不利于案件顺利执行。

其次,执行机构设置有缺陷。部分法院虽设置了相应的执行机构,但执行人员数量少,人员设置不合理,执行权力集中于一人,由一人做决定,高度集中的权力会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如:执行人员随意行使权力,破坏民事正常执行程序;执行效率不高;判决执行“有法难依,执法困难”[3]。

最后,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亟待提升。执行人员工作能力及专业素质的高低,是影响执行工作效率及质量的重要因素。法院民事案件的整个执行过程均是由执行人员负责完成的,当前执行队伍专业素质、法律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保障民事强制执行案件质量。受到执行权力集中的影响,导致民事案件执行存在着较强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更为注重的是执行是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执行过程是否规范,导致个别执行人员为达到执行目的不择手段。此外,个别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时一拖再拖,错过案件最佳执行时机,给“老赖”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增加了民事案件执行难度。甚至有的执行人员蔑视法律,公然违法违纪,收受贿赂,均对民事案件的顺利、公正执行造成了不良影响[4]。

(三)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首先,执法立法不完备。现阶段,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工作滞后,无法有效规范、管理民事执行工作,进而引发执行困境。站在立法指导思想的角度上来说,现行法律法规过于简单,适用原则抽象,导致执行人员难以适应。可以看出,因立法滞后,导致无法承担当今社会日益复杂的民事矛盾,使得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最终引发执行难题。此外,当前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现象极为常见,民事强制执行时个别单位进行不必要的“指导”和干涉,增加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困难度。

其次,强制措施力度不足。民事案件审判时,被申请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由于对被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缺乏力度,被执行人往往会无视法院判决,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判决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导致大部分的被执行人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判决,增加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困难度。归根结底,这主要就是由于强制措施缺乏力度,无法有效震慑被申请执行人所造成的[5]。

(四)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信用对人、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信用的地位越来越高,其价值作用被越来越多人知悉。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机制,个人信息属保密信息,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个人财产、家庭、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往往采集不全,进而产生信息盲区,导致信用信息缺失,无法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无法及时发现失信人员,导致其肆无忌惮地参与经济活动,形成恶性循环,无法及时兑现承诺,增加了民事执行困难度。同时,我国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成本低、风险低,导致被申请执行人甘愿做“老赖”,形成“失信”恶性循环,最终引发民事强制执行难的现象。此外,当前虽然我国已着手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但尚不完善,个人、企业不诚实、不守信用等失信信息无法被完整记录,导致信用信息不准确,加之对失信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失信行为制裁不力,助长了失信行为,进而引发民事强制执行难题。

二、民事强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探讨

(一)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针对当前个别领导干部及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过于注重自身、部门、地方经济利益,进而干涉法院执行的现象,要高度重视起来,加大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抵制力度,和地方保护主义作斗争。首先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执行机关意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积极消除人民群众错误思想,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及机关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应当带头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消除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障碍,确保执行机关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其次,要严格监督执行机关及执行人员,切实提高其专业素质,对内部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严格监督主要执行人员的“关系网”,防止滋生腐败;最后,要充分发挥出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将权力监督和舆论监督融合,提升监督效果,确保执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分子,让地方保护主义无处藏身。

(二)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受到文化、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民众对法律缺乏足够的敬畏心理,法律意识不高,不崇尚法律,导致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困难重重。在此背景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显得格外重要,只有提升公民法律意识,让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首先,要加大法治理念宣传教育,鼓励民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让民众树立崇尚法治的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明确法院执行工作重要性,进而大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开展,彻底解决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难题;其次,宣传工作中要创新方式方法,借助广播、电视、抖音、微信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让公民树立“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意识,进而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相应的债务。要定期及时披露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利用典型案例提升民众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债务纠纷;最后,普法宣传教育时,也应做好对执行人员的教育,促使其克服不良思想,懂得实体法、程序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民事案件判决和执行工作公平、公正、顺利进行[6]。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经济社会,公民、企业乃至国家的信用越来越重要,地位越来越突出,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在遭遇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个人、企业时,对其实施针对性的信用处罚,进而对其后续生产、生活、经济活动开展产生一定的约束、威胁,影响其切身利益,使其从思想上重视已生效的法律判决,进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诚信在人们的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缺乏诚信的人、企业将会寸步难行。但仍然有不少人、企业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导致关于信用纠纷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为有效解决民事强制执行难的问题,要重点解决诚信问题。首先,要积极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企业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同时对个人、法人信用档案予以定期补充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彼此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与交流,完整采集数据并高效传输共享,定期评价公民个人以及企业法人的信用状况,严格处罚失信人和老赖,如:定期公示失信人员及企业名单、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等,针对积极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可给予相应的信用奖励;其次,要加强征信系统建设,该系统应当全面涵盖着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是解决当前民事强制执行难的一把利剑。同时,可使该系统中的征信数据覆盖全部金融机构,一旦个人、企业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消费,数据库可自动记录信用信息,然后上传至征信系统,尤其是一些失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后,将会对个人、企业的贷款、消费、创业等造成极大的限制,进而提升民众、企业信用意识,使其在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减少失信行为,有效解决民事强制执行难题。

(四)提高法院执行能力

首先,要紧随发展形势及客观需要,对执行机构予以健全和完善,并对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予以明确,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提高法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独立性,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其次,司法实践中,要建立相应的执行监管机构,严格监督民事强制执行情况,防止出现“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要将当前“审执一体”的局面打破,分离具有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的机构,设置新机构,赋予同等权力,有效衔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保证审判权及执行权两者的独立性,两者同等重要,摆脱“重审轻执、审执脱节”的局面。尤其是执行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执行权,并形成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避免遭受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和影响,改善民事强制执行所面临的困境。

(五)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针对当前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低下,水平不高,职业道德败坏的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养及培训,组建一支专业的、复合型执行人才队伍,克服民事强制“执行乱”的现象。首先,作为执行人员,必须要经过法律资格考试,确保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严格按照法律开展执行工作;其次,执行人员要提高自学意识,要进一步提升自身职业能力与水平。相关部门也要为执行人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牢记“执法必严,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提升执行人员专业素质,确保依法合规地完成执行工作;再次,要不断提升执行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创新、更新工作理念及思想,摒弃传统“不执行”“乱执行”的思想及行为[7];最后,要提升执行人员业务水平及工作技能,克服、消除畏难心理和消极的心态,为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背景下,针对当前民事强制执行难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起来,明确民事强制执行难的危害及影响,深入分析民事强制执行难的成因,以此为基础制定健全、完善、科学可行的解决措施,克服民事强制执行难这一顽症,营造和谐的司法秩序,确保民事强制执行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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