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视野下刑事案卷审阅模式研究

2024-01-23 16:52周硕鑫谢东生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卷宗笔录讯问

周硕鑫 谢东生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623

2021 年6 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对检察机关做强监督主业、凸显宪法定位的有力推动,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质效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刑事案卷审阅不仅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的必然路径和有力抓手。检察人员应将法律监督作为刑事办案的“必修课”和规定动作,在审查阅卷中增强监督意识和监督智慧,深入发掘侦查卷宗中潜藏的问题事项和监督线索,真正实现“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

一、刑事案件阅卷工作中的监督理念与策略

(一)全面审查与要素把握相统一

侦查卷宗中隐含的问题事项多呈隐蔽化、碎片化分布,需要在“地毯式”审阅排查的基础上,捕捉关键信息要素,敏锐洞察问题事项。要对法律文书和诉讼证据、实体性文书与程序性文书、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同等重视,注意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细致审查证明证据收集过程的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的内容完整性和形式规范性。既要严格审查言词证据,也实质审查随案移送的光盘、账册、票据、赃物等实物证据,如对相关账册、票据记载的各单犯罪金额进行累计核算,确认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要重点把握关键信息要素。应整体性、体系化把握与案情和办案程序相关的时间、地点、人员、作案工具、赃物、数额等关键信息要素。如时间节点方面,应根据立案时间、现场勘查时间、刑拘时间、入所时间、讯(询)问时间以及文书材料制作时间等节点信息,全面把握办案步骤及各流程时间跨度,判断侦查、羁押程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又如人员方面,应审查讯问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见证人等是否符合相应条件或范围要求。

(二)比较分析与矛盾分析相结合

承办人可就各类型案件形成标准化、差异化的证据清单,根据具体罪名“对照检查”在案卷宗目录,查找相关必备材料是否齐全。应发挥侦查监督平台的“显示器”“记录仪”功能,熟稔平台案卡包含的各类问题事项,对卷宗材料进行细致排查梳理。要从整体层面对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矛盾分析,通过“搜索”比对特定的名称、时间、物品等内容字段,厘清不同材料反映的个人信息、物品性状、案发过程、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矛盾,分析排查纰漏错误。就证据材料的分析比较方法而言,一是对言词证据前后比对。比较同一人在不同时段、不同人对同一事实信息的表述差异,不同时段的表述自相矛盾的,应优先采信后期言词证据,但也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如多名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年龄、驾驶资格的表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时,以公安机关提取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为准。对于不同人之间表述存在的矛盾,应厘清各方的亲疏关系、利害关系及立场倾向,不能简单采信相对多数一方的说辞或指证;二是不同种类证据之间的比对。如审查讯(询)问笔录与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物证之间的印证程度,如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的表述与现场照片不一致等情况下,应优先采信客观性证据;三是全程性、阶段性比对。注意刑事卷宗在不同诉讼环节的补充、变化情况,掌握同类证据材料在批捕、公诉阶段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核查、跟踪前期制发的监督文书的整改纠正情况,确保法律监督的延续性、均衡性。

(三)侦查卷宗“去人格化”

侦查卷宗并不只是冰冷的纸质材料,其内容和形式不同程度融入了制作主体的个人情感和主观心态,将侦查人员的办案理念、思维方式进行“人格化”展现。类似于承办人汇报案件时倾向于符合自身观点的表述,卷宗材料的排列次序、内容重心及其反映的侦查策略都能不同程度反映侦查主体的主观倾向和诉讼目的。如有的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对关键事实的问话未进行开放型问话,而是采取“是”或“不是”的正反选择型、引导型问话方式。

办案人员应提升证据审查的敏锐性和洞察力,第一,要以“合理怀疑”的眼光评估证据材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如审查言词证据时,注意讯问视频是否完整连续,讯问笔录是否曲解原意或选择性记录。要注意犯罪现场是否有加工处理痕迹,相关证据是否被凸显或掩饰。如聂树斌案中,其被抓获后前5 天的讯问笔录、案发后前50 天的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证明是否有作案时间的原始书证考勤表都缺失,导致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1]第二,要注重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及时性,善于发掘可能存在的无罪、罪轻证据和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况,防止有利于辩方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以及申诉材料、和解协议、赔偿凭证及相关量刑证据被掩饰、隐匿。第三,要善于从辩方立场、庭审标准出发进行审查,充分重视律师意见,通过律师视角反向审视卷宗材料在合法性、规范性方面的瑕疵漏洞。

(四)强化法律监督的能动性、亲历性

检察人员不仅是刑事案卷的被动接收者、审阅者,也是推动案卷规范完善的参与者、引导者,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和亲历性,避免单一的书面审、被动审,对于书面材料的准确性、客观性产生合理怀疑时,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监督侦查机关纠正违法事项,修复瑕疵漏洞,消除可能影响后续诉讼进程的“后遗症”。要充分发挥提审的核实、查证功能,预先制定具有针对性、策略性的讯问提纲,问题设计不照搬套用侦查阶段的提问,尽可能了解原有供述范围外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认真听取其无罪、罪轻辩解,掌握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情况及认罪认罚意愿。对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质疑时,可亲自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咨询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材料的制作主体。对于交通肇事、盗窃、故意杀人等较为依赖现场勘查的案件,可以结合在案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深入犯罪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现场环境、活动轨迹、监控视角、物件位置等情况,可在脑海中全景、全程演绎推导原始现场和作案、侦办过程,细致排查卷宗材料的瑕疵和错漏。

二、刑事案卷的监督要点与问题检视

(一)文书

侦查卷宗包含的法律文书种类较为繁杂,其内容与形式都有严格、规范的要求。诉讼文书卷应与诉讼证据卷分册装订,文书内容应能完整、清晰反映案件处理流程及经办主体,如犯罪嫌疑人的被立案侦查、抓获、送押、强制措施的处理流程,应有相对应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等文书材料。要注意办案单位、侦查人员、文书种类是否适格,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法律依据、时间节点是否准确,有无遗漏签名、捺印、盖章、文号或呈请破案报告书、拘留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有的在办案件文书套用以往的文书内容,造成前案人员信息张冠李戴出现在后案材料中。有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的到案、刑拘、立案时间或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案时间等关键信息出现错误,容易导致庭审阶段的辩方质疑。

(二)讯问

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也因其主观性、不稳定性等天然缺陷,应确保其内容准确性与形式规范性,以巩固证据效力,防范诉讼风险。讯问活动的程序性规定较多,对于时间、地点、参与者等都有具体要求,应对讯问活动的全程性、客观性、规范性开展精细审查,如审查刑事拘留后是否遵守三个“24 小时”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24 小时内进行讯问、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对于涉案人员较多、多堂讯问同时开展的案件,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笔录只有一名讯问人签名,或显示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讯问不同犯罪嫌疑人等情况。讯问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注重审查笔录内容是否与视频内容的同步性、一致性,尤其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讯问视频、现场监控录像,应注意审查视频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全景性。

(三)查封、扣押

涉案财产处置是当事人、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内容,查封、扣押的合法性、规范性越来越成为程序正义的关注焦点。此方面的审查重点包括:一是执行对象和范围是否适当。如查封、扣押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联,尤其是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手表、私家车等个人生活用品是否有查扣必要,是否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合法财产。对于涉黑恶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应注意查封、扣押措施是否对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个人财产与团伙或公司资产进行了甄别区分;二是程序的规范性。如是否按规定制作扣押清单,案件办结后是否返还扣押的无需作为物证的私人财物,扣押贵重财物是否依法拍照或录像等情形。扣押清单应详细注明物品的品牌、型号、特征等性状信息,确保记载事项精准对应涉案物品。可通过扣押清单与返还物品清单的比对,审查是否已及时退还无需作为物证的扣押物;三是查封、扣押、冻结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扣了之、一冻了之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或个人的工作生活。

(四)鉴定

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物性质、程度的技术性证据,往往成为案件能否达到追诉标准的核心证据,对其权威性、科学性、客观性有较高要求。第一,要确定鉴定主体是否适格,注意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材料是否齐备,要注意特定鉴定对象对鉴定机关的特别要求,如涉案枪支弹药、发票等要由特定的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进行鉴定;第二,要确定鉴定检材的选取具有合理性、代表性、时效性,要审查鉴定检材与涉案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伤情鉴定、保质期较短产品的质量鉴定是否及时进行;第三,鉴定方法和过程应当科学、严谨,对于鉴定结论的理解认知方面存在疑惑的,可咨询、求助鉴定主体或专业人士。对于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存在隶属关系的,必要时应评估其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中立性。根据逻辑法则和经验规则,认为鉴定意见明显不合理的,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四,鉴定意见的送达程序在审查工作中容易被忽略,如果鉴定意见未送达或只送达给一方当事人,会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或要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救济权。

(五)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是全面、直观还原犯罪现场的侦查活动,应当确保其及时性、全面性、有效性。现场勘查笔录应完整、清晰、真实反映现场面貌及现场取证活动,应注意是否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是否全面收集、提取现场遗留的物证、痕迹或血迹,现场照片能否全景、真实展现原始现场,言词证据与现场照片、现场图反映的位置、摆设是否一致。例如,有的案件的现场照片可见吸毒工具,但侦查人员未及时提取、扣押;有的现场勘查仅拍摄了涉案场所、房间的概貌,未标明毒品的起获位置或未对扣押的毒品进行拍照编号,影响了对送检检材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的同一性认定;有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等轻刑案件的现场勘查不够细致;有的连续、多次作案的案件存在多个关联犯罪现场,但仅对第一犯罪现场进行了勘查。

(六)辨认

辨认作为直接辨识、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应确保辨认人在无干扰、引导的状态下自主进行指认。应审查辨认素材的数量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明显有别于其他被辨认素材。无论进行照片辨认还是人身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的面部特征、年龄、穿着及照片的底色边框等不能与其他被辨认素材存在特别明显的差异,不能以过于凸显或“异类”的照片变相提示辨认人。如某盗伐林木案,证人对运输木材的白色面包车进行辨认,在被辨认的10 张车辆图片中,只有1 辆是白色面包车。有的案件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向辨认人明示或暗示辨认对象,或通过预先提示告知将使辨认流于形式。如佘祥林案中,其在指认现场前已根据办案人员的讲解,仿画了“行走路线图”。[2]

三、结语

在检察工作现代化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侦查活动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能和任务,需要在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层面持续优化。检察人员应熟稔刑事侦查活动的高频问题和监督方法,将刑事案卷审阅作为全面检视侦查行为、发掘监督线索的有力抓手和“利器”,通过实质化、精细化审查阅卷推动刑事侦查活动的法治化、规范化,充分筛除、纠正违法事项和证据瑕疵,促进刑事执法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同步提升,为刑事诉讼的顺利推进和公平正义的更好实现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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