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分析

2024-01-23 16:52刘蓉芳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印花税受让人股权

刘蓉芳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以公司股权衍生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使用频率较高一种制度。我国在开始改革开放后,大量国有企业走上改革道路,立法机关也出台相应的公司法,社会企业开始通过股权转让,获取发展经营资本,完善资源优化配置[1]。但是,股权转让制度也会产生较多的纠纷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则是这类公司纠纷案件的难点内容。一些纳税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相关内容认识不够全面,认为公司原有股东通过平价、低价等方式进行转让股权,这个过程就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但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会有一定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需要细致地分析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内容。

一、股权转让概述

(一)股权转让定义

作为股东对股权予以行使的一种主要方式,股权转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成立时,立即生效[2]。可是,在法律体系中,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无法和股权转让生效对等。对于前者,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于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形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对于后者,则是关注受让方、旧股东的股权的转移问题,可以理解为受让方如何取代旧股东身份,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有关股东变更的相关程序后,才能让股权转让生效,受让方也会顺利接替旧股东,获取公司股东身份。

(二)股权转让方式

对于股权,其性质是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经济业务的一种控制权、支配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在股东投资建设公司,获得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的一种总称[3]。例如收益权、表决权等都属于股权的一部分。

1.股权转让形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程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公司股东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视为在公司内部完成的股权转让操作;第二种,公司股东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除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投资对象,可以视为在公司外部完成的股权转让操作。对于两种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条件、执行程序方面存在部分差异,现对这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种,内部股权转让:公司出资建设的股东,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相互转让其拥有的股权份额,是一种公司股东内部的交易行为[4]。在实际执行中,需要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即可达到股权转让生效效果。如果公司股东在股权方面出现利益方面的纠纷,则要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变更内容,合理处理利益纠纷问题;第二种,外部股权转让。对于外部股权转让,可以理解为向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除内部股权转让的文件内容变更外,还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公司股权变更进行相应登记。对于第三人股权转让,《公司法》也存在明确的规定,需要通过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并征求到他们的同意之后,才允许进行,要求公司股东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对于第三人股权转让的立法依据,是确保股权转让方拥有一定股权转让的自由度[5]。同时,考虑有限公司的资金和谐与投资者和谐,尽可能保证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拥有良好的信任基础,避免影响公司未来发展与建设。第三人股权转让的条件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利用人数主义进行投票权计算。因为在编制《公司法》时,就考虑到公司的人合因素,所以在选择投票方面,以股东人数为判断基础,而非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判断基础;二是要求公司内除作为转让方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超过半数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在实施股权转让程序时,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方式展开:第一种,完成以上叙述的程序性要件、实体性要件履行程序后,转让方与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受让人即可代替转让方,成为公司股东。这种方式不会给双方带来过大的风险,可是需要在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前,事先要将转让草案的签署工作完成,并对于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规定,确认违约责任承担问题;第二种,转让人与受让人先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工作,转让人再履行程序性要件与实体性要件。可是,这种方式会给受让人带来较大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受让人需要向转让人支付部分股权转让资金,在第二种方式中,如果没有顺利完成股权转让程序,受让人需要向转让人追回这笔资金,需要面对诉讼、执行等风险。

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分析

现阶段股权转让关系到以下几类税种:第一,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等财产获得的收入即为转让财产收入。企业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收入,需要将其纳入企业收入总额中,进行相应的纳税计算。而且,《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企业在转让资产时,需要将资产净值在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这里所说的资产净值,是指资产计税基础,将折旧、折耗等进行扣除,最后剩下的金额;第二,个人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当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其个人转让股权而获得的财产,应当是以“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将财产原值、支出费用等进行减除,并将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应该是20% 税率计算公司股东,即转让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三,印花税。如果是没有上市的公司,如果不以股票形式进行的股权转让,就需要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也有着极为明确的要求,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所具有的征税范围,应当是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股权转让书据等。对于股权转让书据,是没有上市的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编制的书据,不包含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编制书据[6]。

(一)企业所得税解析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获得的财产收入,需要在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并在股权的变更程序结束以后,对其转让股权所获得具体收入进行确认。在确认转让的成本以后,从转让的收入当中予以相应的扣除,最终余下的部分,就是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财产。但是在计算该部分所得的时候,不可以把被投资的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进行扣除,例如根据转让股权所得,公司股东应该获得的分配金额。如果投资的企业从被投资的企业当中撤回自身所投入的资金,或是将投资金额减少,此时得到的资产,可以认为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初始出资资金[7]。在法律中,可以作为投资收回,认定该部分所获资产;若是被投资的企业累计未分配的利润与累计的盈余公积,在使用实收的资本对其所获得的资产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其当作是由股息所获得;而其他的资产部分,能够被当作是投资的资产转让所获得。而在相关的政策文件当中,也对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应该获得清算企业剩余资产金额进行过相关规定。对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没有分配利润以及累计盈余公积,需要根据进行股权转让操作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计算,应该将其视为股息所得;在剩余资产中,需要将股息所得进行减除,剩下的金额如果大于股东投资成本,则作为公司股东在本次投资转让中的所得;如果剩下的金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则作为公司股东在本次投资转让中的损失。

现对一个案例进行分析,A 公司拥有100 万的原始投资,一年后,被投资的C 公司拥有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总计50 万。同时,A 以200万元的金额,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在该过程当中,A 的转让所得是200-100 =100万,而B 所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 万。1 年之后,C 所累积到的没有进行分配的利润以及盈余的公积,合计为100 万元,含有股权转让前的50 万金额,C 公司清算获得的是100-200 =-100 万元,而且C 公司未分配的利润与盈余的公积,则会纳入免税的范围当中,也就是A、B 两公司的所得额是100-100 =0。因此,在转让股权的过程当中,不可以把没有分配的利润与盈余的公积进行相减,除非在清算、撤资等情况下,才能将这两项内容进行减除。无论是公司股东选择先分配股利,再进行股权转让,还是选择直接进行股权转让,最终只是对股权转让双方所得税额造成影响,但是对股权转让双方的总体税收并无影响。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 年12 月颁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7 号公告》),以期望可以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涉税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8]。同时,积极强化管理,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的征收工作,按照有关的政策要求,将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好以后,已对登记的股权进行变更并且得到了相应的所得,则转让人所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法律要求,缴纳个税。当转让的行为结束以后,双方需把签订完成、同时对转让的合同进行执行,以及将已退的股权协议进行相应的解除,这属于是另一次的股权转让的行为,对于前次发生的转让行为所征收的个税款,是不需要予以退回的。其中,股权的原来价值是为买入价和卖出的时候,依据规定所交纳的相关费用。例如:A 转让股票的原价是50 万元,未到期的股息是10 万元,最终以110 万元的价格卖给B,那么股权转让所得即为:110-50 =60 万元,那么B 的买入价格即为110 万元,分得的股利就是10 万元,之后以200 万元的价格卖出,那么股权转让所得,即为:200-110 =90 万元,总计转让150 万元+股利10 万元。即无论是先分得股利还是重复转让,抑或不分股利而直接转让,其个税最终都是保持不变的。

(三)股权转让印花税解析

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税率是万分之五(0.05%),该印花税是以股权转让书据的价款作为主要的基准,而进行相应的计算。其中,股权转让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要求,把个人拥有的股东权益以有偿的方式,向他人进行转让,并使他人得到其股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印花税指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而进行征收的一类税收,其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据人以及使用人等等。股票转让的政策规定:1.上市公司:从2008 年9 月19 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证券(股票)交易的印花税征收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把现行的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改为单边征税,对于受让方不再进行征税;2.非上市公司:有政策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当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通过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如:A 公司将自身所持有的价值1000 万的股权成本,以5000万的价格转让给B 公司,则两公司分别就5000 万转让收入按照万分之五计税贴花2.5 万元。

综上所述,伴随快速发展的股权交易市场以及日益扩大的股权转让规模,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若是公司股东在股权方面产生利益纠纷,则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变更内容,合理处理纠纷。基于此,本文通过实例分析,详细探讨了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内容,以期可以为相关方面的研究应用,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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