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与研究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2024-01-23 16:52李景忠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涉嫌犯罪监护检察机关

杨 贤 李景忠 王 宇

1.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贵州 毕节 551700;2.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贵州 毕节 5517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然而稳中有变,好中有忧,未成年人犯罪突出问题仍然存在,犯罪数量下降趋势不够明显,甚至偶尔出现反弹现象。如何全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有效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俨然成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时代大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为全面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本文通过选取,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和我国A 县、B县、C 县检察机关2019 年至2021 年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通过比较发现,2014 年至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2021 年较2014 年受理审查逮捕人数同比下降1.6%,审查起诉人数同比下降4.4%,整体趋于平稳,略呈下降趋势,但下降趋势不明显,且偶尔会出现反弹现象[1]。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基本特征

(一)案件特征

1.涉嫌犯罪罪名较为集中

2014 年至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罪名逐年增多,尤其是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较为突出。但其中涉嫌罪名最多的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五个罪名,合计约占总受理人数的69.3%。

2.涉嫌毒品犯罪呈下降趋势

从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人数来看,2014年至2021 年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约为:2014 年4.19%、2015 年5.41%、2016 年4.76%、2017 年3.36%、2018 年2.58%、2019 年1.96%、2020 年1.71%、2021 年1.32%,整体呈下降趋势。

3.涉嫌强奸犯罪呈上升趋势

2014 年至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犯罪的未成年人数与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数占比约为4.61%,2020 年占9.39%,2021 年占10.26%,整体呈上升趋势。

4.严重犯罪占比有所下降,但形势仍然严峻

2016 年至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

5.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大幅下降

2017 年至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受理审查起诉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大幅下降,2021 年相对2017 年分别下降了86.02%和82.08%。

(二)主体特征

1.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稳中有降

在A、B、C 县2019 年至2021 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16 岁以下涉嫌犯罪人数占总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人数的比例较为平稳,且逐年呈下降趋势。

2.未成年人再犯现象趋于平稳

2014 年至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数与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占比,均在3%~4%,波动幅度不大。

3.父母监护缺位较为突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父亲或者母亲单独监护、(外)祖父母监护及其他非父母双亲监护的情况较为明显。

(三)行为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后自首率逐步提升

在A、B、C 县2019 年至2021 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比例逐年增大。

2.共同犯罪特征较为明显

调研发现,在A、B、C 县2019 年至2021 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部分案件的纠集者、组织者、指挥者均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占比较大,团伙化现象比较突出。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一定程度上具有“团伙化”的发展趋势。

3.事前组织行为明显

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犯罪前,逐步呈现出事前制定计划、确定地点、细化分工等事前预谋情形。

4.涉网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从A、B、C 县2019 年至2021 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数据来看,利用网络作为作案手段或者通过网络引发的犯罪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身心发展不平衡

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较快,然其心理发育较为缓慢,从而形成身心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容易滋生错误的心理活动[2]。

2.法律意识淡薄

未成年人基本没有真正有效接触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不能有效规范自己的行为,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危害和后果。

3.不良交友导致

未成年人极易受社会上的“坏朋友”教唆和引诱,参与不良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4.不良行为滋生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盗窃等早期不良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滋生成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向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瑕疵

1.家庭环境因素

不健康的家庭教育环境可能会潜移默化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偏激,滋生违法犯罪的错误思想。

2.家庭教育因素

父母对孩子采取溺爱、“野蛮”、疏冷等错误教育方式,可能会不同程度给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家庭监护因素

家庭监护不健全的孩子,相较之下更容易接触不良人员和信息,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4.家庭经济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是导致绝大多数父母不能完美地开展家庭教育的困境,也是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类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相对薄弱

1.学校教育存在“偏科”现象

部分学校的教育模式更加重视课本知识传授,一定程度上轻视了法治教育质效。

2.专职法治教育、心理教育教师配备不够

部分地区幼儿园、中小学校中,专职的、专业的法治教育、心理教育教师配备普遍缺乏,而兼职的教师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法治教育成效。

3.法治进校园活动质效有待增强

由于政法干警资源有限,社会力量介入较为薄弱,法治进校园活动次数有限。

4.优质法治教育资源欠缺且整合运用不够

实践中较为欠缺优质法治教育资源,各级各部门独立开展法治教育活动较多、共同推进较少,优质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整合运用。

(四)政府保护力度仍有不足

1.网络管控力度还不够

近年来,虽然网络空间“净化”较好,但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不良信息,且当下智能终端较为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更为容易,间接加大了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沉迷网络的可能。

2.对于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还不够

酒店、KTV 等场所是未成年人涉罪较为集中的地点,对于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现象,仍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3.村(居)委欠缺人才,基层教育功能缺位

村(居)委班子成员文化普遍较低,甚至少数地方村(居)委班子成员存在“法盲”,从而导致在村(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活动中基本没有法治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职业教育、专门教育欠缺

1.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衔接有待增强

部分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没有进入高中或职业院校学习,而是过早走入了社会。

2.专门学校配备不全,且接纳有限

目前,我国尚未实现专门学校市域全覆盖,专门学校的教育没有很好地与义务教育衔接好,且接纳有限,使得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等需要矫治的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全面的矫治。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监护落实

1.深入开展家庭教育监护指导工作

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2.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工作

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对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履行监护职责。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保护责任

1.配全补强专门教师队伍

教育部门要逐步配全补强专职法治教育、心理教育教师队伍,或者与政法部门联合开展“1+100+N”培训模式,即积极组织兼职教师进行培训,构建以“1 个专家培训100 个老师,辅导N 个学生”的工作模式。

2.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精神,科学开展“善良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

3.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将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常态化多形式开展各类法治教育活动,确保法治教育工作走深、走实。

4.创新学校保护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家校干预不良行为合作机制,及时掌握具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干预,有效防范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风险。

(三)进一步拓宽社会保护参与渠道

一是村(居)民委员会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任务,积极开展好辖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第一时间感知风险,有效阻断不良情况的发生;二是探索培育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建设。以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试点为基础,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积极引导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各项领域[3],全面筑牢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

(四)进一步突出政府保护工作职能

一是大力推进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工作。依法全力推进初中毕业未上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学校建设和高校、企业的合作,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率;二是完善专门学校建设并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加大专门学校建设力度及接纳能力。探索建立不起诉、免除或者缓刑的未成年人就读专门学校工作机制,确保涉罪较轻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有效的矫治;三是常态化开展“净网”行动。加大对“网络垃圾”、违规提供服务、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排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网违法犯罪;四是督促旅馆业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部“五个必须”等关于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业的有关规定,对旅馆业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旅馆业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独特作用;五是规范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不适宜活动场所专项检查,以检查促规范,推动未成年人不适宜活动场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禁止或者限时接待未成年人。

(五)进一步落实司法保护特殊职责

1.坚持特殊刑事司法政策

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统一司法尺度,对涉罪未成年人要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和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结合全案依法妥善处理。

2.探索组建巡讲专项工作队伍

由政法机关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县级专业化、规范化法治教育工作队伍,制定巡讲制度。

3.加大重点区域管控力度

进一步加强城镇街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地“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建设及夜间巡逻力度,严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4.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帮教,预防其重新犯罪

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应当会同司法机关、教育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监护人及社会组织等,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犯罪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帮教,严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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