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票执行标准的影响因素研究

2024-01-23 16:52贾洪祖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儿童票居民身份证优惠

贾洪祖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2022 年11 月1 日,我国交通运输部第25 次部务会议通过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聚焦社会关注的儿童票销售标准,区分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执行身高和年龄“双轨制”标准。铁路客运领域的儿童票执行标准问题落下帷幕,反映了儿童权益实现方面的观念转变和技术进步。

儿童票是社会给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关爱待遇,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景区时享受免票或者半价票优惠等,体现的是普适社会福利的顶层设计构想。我国儿童票的历史由来是什么?儿童的“身高”为什么会成为众多相关行业长时期的票务执行标准?现如今又有哪些因素影响了身高标准的执行?发展趋势会如何?对于以上问题,本文将逐一展开探讨。

一、儿童票相关规定溯源

我国儿童票相关制度的实行有其历史上的法理背景和依据。

首先,早在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就有关于保护儿童的阐述,其中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①《宪法》第九十六条,1954.现行《宪法》依然如此规定,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对儿童权益的维护,也为下位法的相关条款提供了法理依据。

其次,我国于1991 年颁布、2020 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票务权益有了明确的规定。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而且在第四十七条中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1991.

无论是《宪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享有权益的主体是儿童和未成年人,并没有作出身高方面的限制。以上法律条文中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诸多权益保护规定,为相关行业落实儿童权益提供了法理依据。

(一)铁路部门的规定

原铁道部于1997 年10 月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随同成年人旅行、身高1.1 至1.4 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儿童身高超过1.4 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名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 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 号),第十九条,1997.该规章以身高标准来判断儿童是否享有票价优惠,是基于儿童身高矮、占空间范围小、占运力资源少的经济观念考虑,没有从核心法律精神上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并不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关爱等普适社会福利设计角度出发。[1]

2010 年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随同成人旅行的身高1.2 至1.5 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 米时应买全价票。”说明此阶段后的儿童票执行的仍然是身高标准,不同的仅仅是标准线上调了0.1 米,没有其他实质上的改变。

(二)公路、水路客运领域的规定

公路、水路客运在儿童票优待方面,其执行标准的更改要早于铁路客运领域。2019 年10 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①《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 号),第二部分,2019.,和2020 年5 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②《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 号),第一部分,2020.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免费乘坐客运班车(国内水路客运船舶)或者客票半价优待(9 座及以下客车除外)的规定,表明公路、水路客运领域在2019 至2020 年间已经建立了年龄和身高兼顾的票价优待机制。

(三)旅游行业的规定

景区景点、儿童游乐场所等的儿童票优待福利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领域。

2012 年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 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2 米(含)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 周岁(不含)至18 周岁(含)未成年人实行半票。”③《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部分,2012.从中可以看出,2012 年时,政府在青少年门票治理方面是持年龄和身高双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④《旅游法》,第十一条,2013.以旅游基本法界定了未成年人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的权利,虽然未对具体执行标准做表述,但权利主体明确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旅游者证明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即应享有相应的便利和优惠。

但是,国内景区景点多在入园处设有身高线测量区域,沿用身高标准,如北京野生动物园规定:“儿童票免费标准是1 米以下,而1 米以上儿童、全日制本科以下阶段学生须购买半价学生票。”如此则将身高在此标准以上的适龄儿童排除在了享受优惠待遇以外。一方面是行业基本法中的未成年人的权益界定,另一方面是相关规章以身高标准执行儿童票优待措施,那么,到底应当依据身高标准?还是年龄标准?成为未成年人景区门票维权问题讨论的焦点。

2018 年,上海某尼乐园因“唯身高论”被告上法庭,该事件是多年来公众对身高标准存在疑问的积极反馈。某尼乐园的儿童票在国内、国外适用两套标准,因适龄儿童身高超出其规定的标准而无法享受儿童票优惠,导致被国内的儿童家长起诉。最后,以上海某尼乐园于2019 年10 月8日起在国内适用年龄和身高兼而有之的门票标准而告终。而在此之前,某尼乐园在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全球其他各地,诸如美国加州、法国巴黎、日本东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及地区的儿童票适用的都是年龄标准。[2]

那么,历史上众多行业为什么选择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执行的标准呢?

二、儿童票执行身高标准的历史因素分析

(一)观念滞后因素

本文认为,在落实儿童票务优待方面,原有的执行观念并没有从关爱儿童、普适福利待遇等社会治理层面去考虑。从早期的交通运输部门规章中的“儿童乘车是附属于成人乘车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以身高定票价的执行措施,不难发现,当时的执行主体给予儿童乘车优惠是基于一定身高范围内的儿童占用运力资源少、占用景区空间小等经济角度来考虑的,并没有从民生观、儿童福利待遇角度来认识儿童票优待措施,而是基于少用资源、少占空间的经济观。用经济观的视角来落实儿童福利优待,自然就出现了身高低的、占用资源少的就享受票价优待;高于标准的、占用资源多的就少享受甚至不享受优待的结果。

(二)技术限制因素

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旅游法》,都规定了儿童、未成年人是享受票价优待的权利主体,并没有规定是“身高不达标的”,那为什么具体执行时在较长的时间段里就演变成了以身高作为唯一界定标准了呢?原因之一是受限于当时的信息技术水平。

如果以儿童、未成年人身份来落实票务福利优待,则需要核验权益人身份,而在解放初期,户籍登记制度以及身份信息情况不好确定(张冬光,2021)。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国务院于1984 年4 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未满16 周岁的公民不发居民身份证。”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第二条,1984-04-06.一直到2004 年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开始实施,规定:“未满16 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2003-06-28.说明在2004 年以前,我国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没有身份证的,导致其在乘车、出入景区景点时没有身份证可以核验。如此则给“以证件识别儿童、未成年人”的做法带来难度,不具备可行性。在当时情境下,身高标准却具备了直观、易行、简单、高效的优点,在实际操作中比年龄标准更有优势,于是就被写入了各规章中,成为较长时期国内执行儿童票优待的标准。

儿童票执行身高标准有其客观原因,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也能够保障大多数儿童依法依规享有未成年人权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更合适的识别标准已经可以登上舞台。[3]

三、儿童票执行标准的现实因素分析

(一)观念的转变

给予儿童以票务便利或优惠措施,不再仅仅是经济观问题,而是民生观、社会治理问题,体现了为儿童营造健康成长环境的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提升,同时也是众多企事业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进步。采取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给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创造健康的环境,所以无论什么标准,都要围绕这个初衷来制定,相比于身高,采用年龄为标准会更有利于维护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健康环境,也更有利于社会公平(张宝义,2021)。儿童票的优惠权益,其实质是如何保障国家所赋予未成年人的合法优惠权益得以公平、完整地实现。不论个子高矮,只要是未成年人、是适龄儿童,就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票务优待权益,这是立足于权利的均等性,有助于内在公平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全社会适龄儿童的健康成长。如今,铁路部门已经开始施行“年龄+身高”的双轨制标准,反映出社会在平等、普惠落实儿童福利待遇方面的观念进步。

(二)技术手段的改进

技术手段的改进为儿童票执行龄标准提供了技术支持。

2004 年3 月29 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内置数字芯片,采用了数字防伪措施,可以用机器读取。机器读卡,能够为儿童身份的核验节省巨大的人力、时间成本。

2017 年12 月25 日,广州市签发了全国首张微信身份证。2018 年4 月17 日,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可信身份认证平台(CTID)认证的电子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在支付宝平台亮相,并开始在衢州、杭州、福州三座城市的政务办事、酒店入住和出行等三个日常生活场景试点。电子证件的推出为儿童票的年龄核验提供了便利,年龄标准核验难度大的历史局限不再是制约儿童权益实现的门槛。

(三)儿童体质的变化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国内儿童的体质发育有所变化,适龄儿童的身高与以往相比存在差异。2018 年发布的《儿童身高体重标准表》显示,68%的6 岁男童身高范围在113.1 至127.3 厘米,68%的6 岁女童身高范围在112 至125.9 厘米;12 岁男童身高达到151.9 厘米、12 岁女童身高达到152.4厘米算符合标准,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将1.2 米以下作为儿童免票范围、1.5 米作为儿童票的上限的规定,是不符合我国儿童身高客观情况的。在儿童体质发育变化这一客观事实面前,以身高作为儿童票实行的判断标准已不再科学合理。

除了纵向的历史差异以外,根据《儿童身高体重标准表》,儿童身高客观存在横向的个体差异,16%的6 岁男童身高在127.2 至137.6 厘米之间,16%的女童身高在126 至136.1 厘米之间,如果执行1.2 米以下的免票规定,则有约16%的儿童无法享受到同龄孩子的免票福利待遇。此外,由于区域基因的不同,儿童身高的区域差异也不容忽视。

以上因素都能够说明,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的身高情况已不适合作为唯一核验标准来执行儿童票政策,不能因为一些儿童生长发育过快就剥夺他们本应享有的儿童福利。

四、结论

儿童票适用的身高标准从其出现的原因来看,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发展到今天,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技术手段的改进以及儿童身高体质的变化,我国未成年人身高标准呈现出了局限性,已不能使儿童票福利得以公平、完整实现,难以达到《宪法》中规定的“儿童权利受国家保护”的初衷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倡导的“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的目的,推广儿童票执行年龄标准势在必行。观念的转变让执行标准有了改进的意愿,而技术的进步则能够让意愿成为现实。在改进中,或许会有一段时期的身高与年龄并行的过渡时期,年龄身高“双轨制”也只是一个过渡政策,最后的趋势终究是会过渡到以年龄为标准来衡量的阶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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