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

  •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新规的理解与适用 ——兼议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防控
    规将抵押权从抵押权人的强力控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抵押财产的自由流转。允许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能够实现抵押财产的全部价值,激发营商环境的活力,鼓励市场交易,实现物尽其用。[1](二)强化抵押权追及效力所发挥的作用抵押权的效力不因发生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到影响,这突出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一直采取限制甚至是禁止抵押物转让的态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更多的是从时代背景的角度,给予抵押权人更周延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忽略了抵押权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2023-03-31

  • 《民法典》对抵押制度的修改以及对船舶抵押权产生的影响
    于严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无法自由转让,买受人即使取得了抵押物也无法取得其所有权,只有行使涤除权代为清偿债务才能够得到清洁财产。这一制度设计给人们带来了许多麻烦。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抵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对受让人的利益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改变了这种状态,对鼓励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抵押财产转让的条件放宽(一)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立法情况对于抵押财产能否转让,不同法律做出了不同的限制。最初的《担保法》规定较为宽松,通知即可转让抵押财产。后来的《物

    中国海事 2022年2期2022-12-31

  • 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初探
    度倾向于保护抵押权人权益而牺牲抵押人的权益,如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即便如此,但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在行权时却总会面临着诸如抵押人不配合、诉讼程序耗时长、成本高、执行难、折损率高等难点、痛点[1]。因此,抵押担保制度便面临如下困境:虽法律层面以牺牲抵押人权益及社会经济流动性为代价而着重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在实践中却并未能将该种“优待”转化为“抵押担保制度的优越性”。则在利益衡平的前提下,法律如何保证抵押制度的效率与效益,对经济社会与法律社会发展均成了当务之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2022-11-22

  • 抵押给别人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解读】《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此债务被提前清偿、该财产上的抵押权被消除。《物权法》的规定保护了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抵押财产转让情形下抵押权实现的难度,但是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对此,《民法典》第406 条明确规定,

    共产党员(辽宁) 2022年19期2022-11-18

  • 侵害抵押权的民事救济:基于物权编内外的体系考察
    是物权救济?抵押权人可否享有妨害预防、妨害排除、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抵押权侵权又应具备什么样的责任构成和法律后果?一、基于抵押权的违约救济(一)作为违约救济的价值恢复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民法典》第408条延续了《物权法》第193条,规定了抵押权的价值恢复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其法律性质如何?多数学者认为,这两项权利是物权请求权。因为物权请求权被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编的物权总则中,且并没有区分物权的类别,作为物权,抵押权自然享有物权请求权价值恢复请求权、

    法学论坛 2022年2期2022-11-06

  • 抵押给别人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解读】 《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此债务被提前清偿、该财产上的抵押权被消除。《物权法》的规定保护了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抵押财产转让情形下抵押权实现的难度,但是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对此,《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

    共产党员·上 2022年10期2022-05-30

  • 《民法典》时代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则浅析
    押人在未获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抵押期间私自转让抵押财产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该问题由来已久,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规定也经过多次转变,理论学界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也进行过长时间的争论。《民法典》第406条顺应物权流转规律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流转设立了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43条亦做出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当事人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有约从约,无约可

    客联 2022年6期2022-05-30

  • 论抵押财产的转让 ——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为中心
    一条都强调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并对抵押物的转让作出了限制,抵押人非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提前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存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时代,立法的倾向发生了一定的转变,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以此恢复抵押权人物权中的处分功能,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权利的平衡。《民法典》以第四百零六条为核心,通过第四百零三条、四百零四条以及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就抵押财产的转让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尚未明确,是否所有的抵押财产都可以转让,转让的

    上海房地 2022年3期2022-04-19

  • 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背景下抵押权的实现
    制度背景下,抵押权人的利益缺乏保障,为了更好地实现抵押权,在以下情形中可加强对抵押权实现的保障:在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中分析动产抵押权的实现路径;约定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以是否登记为标准产生对抗效果;通过涤除权相关规定的适用以及抵押人未履行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基于维护物权追及效力的目的,《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其第二款也就是抵押权在抵押财产发生转让等物权变动时,抵押权不受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3期2022-02-06

  • 抵押物处分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与对策
    权。二是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摒弃了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是抵押物处分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为了保证抵押物物尽其用,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力的方法来获取抵押物的交易价值。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根据传统民法的规定,是指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转让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产生任何的影响,抵押权人对已处分的抵押财产仍拥有其抵押权,抵押人有权行使抵押权追及至受让人。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物的自由流通不受限定,抵押财产仍可以出卖处分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2021-11-24

  • 民法典视域下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现状检视与适用探析
    致三方主体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需求发生矛盾。抵押权人的债权、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三者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是法律关注和须予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任何一方利益保护的失衡都会影响其进行交易或践行抵押权制度的积极性。由于立法数次更迭,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司法适用呈现混乱困境,并引发学界热议。以往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多集中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1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2021-11-23

  • 为何这一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一规定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支持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金绍达:合同中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当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是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10期2021-10-30

  • 为何这一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財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一规定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支持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金绍达:合同中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当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是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10期2021-10-18

  • 登记机构将“通知抵押权人”列入审查内容吗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问:既然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为什么《民法典》又规定转让抵押财产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登记机构是否要将此列入审查的内容?应由抵押人还是登记机构来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是由抵押人通知,登记机构在审查时如何判断已经通知抵押权人?金绍达: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抵押人都可以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第406条作出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如果约定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的,就不能转让;如果约定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2期2021-08-23

  • 设有抵押的不动产如何办理继承登记
    当由继承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变更协议,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記。二是认为应当由继承人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应采用哪种意见?是否需通知抵押权人?金绍达:《民法典》实施前,按《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受让人得到的是一个没有抵押负担的权利,不会存在抵押人不是所有权人的状况。因此,社会公众习惯了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6期2021-08-16

  • 约定禁止带抵押权转移是否应在登记簿记载
    规定是要通知抵押权人,而这一规定是要把抵押人变成受让人。相当于要受让人为第三人担保,这和要求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一样都没有法律依据,且要求作为抵押权变更登记也不恰当,抵押人的变更是法定名称的变更,不是说可以换一个人作为抵押人。我们可以按《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已经收到转让抵押物的通知的证明,此外,由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如果债务人日后不履行债务,受让人就会有经济损失,所以受让人应当知道受让的不动产存在抵押权,所以在受理时将此纳入询问内容,并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3期2021-06-02

  • 安置户、消费者购房人、抵押权人破产程序中权益综合平衡
    费者优先权 抵押权人 查封作者简介:刘辉,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主任、盐城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委员会主任、盐城市破产管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30一、案情介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6期2020-06-29

  •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释义
    的场合都涉及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和受让人交易安全利益的衡量和取舍,这是立法者创设抵押物转让规则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如果过于强调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虽然有利于充分实现抵押物的财产价值,也能够使抵押物转让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但抵押权人的利益会因此受损,使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的制度价值折损大半。因为,在抵押物转让的场合,若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随时可能因抵押人私自转让担保物而丧失抵押权,就不能对担保交易的结果形成合理的预期和信赖;反过来,如果过于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4期2020-04-25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动产抵押物的效力研究
    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2007 年原《物权法》第191 条赋予抵押权人同意权,未获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抵押人在未得到抵押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转让动产抵押物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法律效果,抵押人擅自处分动产抵押物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司法裁判不尽相同,学界也存在较大争议。2020 年5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在物

    晋中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02-27

  • 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是指该最高额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排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利之后的最高额抵押权。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权人之前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可以是最高额抵押,也可以是普通抵押。银行在办理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问题最高额抵押是为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发生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就确定了。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人将不再对其后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使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2019-12-13

  • 关于破产程序中能否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的问题探讨
    记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顺利实现,在抵押权利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只能由抵押权人来行使解除抵押登记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行使;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的特别法律程序,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能阻碍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后,可以依职权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原则,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推进,但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并结合实际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形:抵押物价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0期2019-12-12

  • 论刑事追赃情形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非个例,却对抵押权人的权益维护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干扰。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涉及的主要是刑事案件处置上的优先性观念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并存时,权益保护的序位问题。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全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丰硕成果的背景下,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争议:刑事案件查封能否阻却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涉案不动产上有侦查机关查封,其被处置后,案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2019-10-21

  • 抵押前顺位作展期是否要后顺位同意
    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债务履行期限变更需要其他抵押权人同意。这样的展期变更,对顺位抵押权人有影响吗?有啊,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上有影响。第一顺位只要不注销就永远是第一顺位。这个和查封道理是相通的,顺位变更的变更登记才需要其他顺位抵押权人同意,比如第三顺位把债权转让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了,那就需要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同意。担保期限过了且超过诉讼时效没主张抵押权呢?抵押权从来没有失效一说,不管是否超过诉讼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9期2019-10-18

  • 关于破产程序中能否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的问题探讨
    记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顺利实现,在抵押权利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只能由抵押权人来行使解除抵押登记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行使;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的特别法律程序,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能阻碍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后,可以依职权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原则,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推进,但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并结合实际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形:抵押物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2019-08-18

  • 《物权法》第194条的裁判分歧及立法完善
    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同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该条文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其他担保人的利益,避免因抵押权人放弃物保而加重保

    法学 2019年10期2019-03-26

  • 抵押物转让制度分析
    让,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虽有利于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但是抵押物的转让涉及三方利益,仅以抵押权人一方的决断决定抵押物能否被转让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和市场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对191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同时对于其中的不当之处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需引起特别注意。关键词: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方社会资源总量是一定的,在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交易和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而担保物权尤其是抵押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避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14期2018-05-14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解释论问题研究
    抵押人转移至抵押权人。一方面,抵押人可以在继续占有抵押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财产、获得收益,而抵押权人也免去了保管设置担保权利的财产的责任[1]。这也是现实生活中,抵押权比另外两种担保物权运用得更为广泛的原因之一。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也会带来问题,即会大大增加抵押人随意转让抵押财产以至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落空的风险。想要减少这种风险,方法之一就是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对抵押财产的转让进行规制。我国现行法对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1期2018-03-29

  • 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
    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该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但《细则》第68条并未规定如何甄别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此规定普遍要求抵押权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时提供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由于此书面同意难以取得,银行续贷资金存在无法保留原顺位抵押权的风险,导致众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给企业续贷,银行贷款可能成为不良资产,企业也要面临变卖抵押物还清银行贷款,甚至破产倒闭的风险;如果给予企业续贷,银行可能无法取得原先顺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8年7期2018-02-07

  • 论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分析及立法完善
    的转让关涉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物权法》第191条所确立的“债权人同意”规则并没有合理平衡和调和上述主体的利害冲突,该规则既违背传统物权法理,在实践运行中又面临重重困境。笔者拟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在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释和完善的路径。二、《物权法》第191条的缺陷分析任何一项民法制度的设计,至少应当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要契合现有的民

    唐山学院学报 2018年5期2018-01-29

  • 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完善
    不仅需要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也需要平衡好抵押人的处分权以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物权法明显更侧重通过限制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来保护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在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分为物上追及力主义、物上代位主义和双重主义三种。物上追及力主义中,在承认抵押物自由转让制度的前提下,物权的权利人在权利成立后,无论标的物为谁所有,其支配力都可直接及于其所有物。但我国立法并未对此有过明确的态度。物上代位主义是指在标的物灭失时,以赔偿金取代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2018-01-23

  • 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明晰与实现路径
    态的转变时,抵押权人仍能优先受偿,但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一旦价值转换物被交付于抵押人,则法院会推定抵押权已无法实现。如在(2017)苏09民终28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代位物一经交付,则与抵押人的一般性财产发生混同,抵押权随着代位物的灭失而灭失,抵押权无法实现。(2015)鲁商终字第257号判决书亦持此观点。在(2012)宿中商初字第0163号判决书中,法院也认为财产一经混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失去了现实可能性。实践其实反映出这样一种困境:抵押权人原本控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8年4期2018-01-23

  • 论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现制度
    而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特别规定的结果,是一种法律政策的选择。2、价值权说抵押权是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不同于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用益物权。就抵押权人所把握的交换价值而言,当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变化时,相应的变形物和替代物都是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延续,与原抵押物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同一性”。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价值权说认为抵押权人对代位物行使的权利是原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体现,而并非是一种新成立的抵押权。3、公平说该学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2018-01-23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效力辨析
    一个问题是:抵押权人同意是否是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既违背了抵押权的本质要求,又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冲突。抵押权的优势就在于,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从而实现物权法“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抵押权仅仅是担保权利,具有期待性、或然性,所以,抵押权与就抵押物本身进行的转让是可以分开的,抵押权人一般无权干涉。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后果,必然是有很多对抵押人或受让人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的债权确定制度探析
    有将法院通知抵押权人或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事由作为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要件,也就是说《查封扣押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被后来的立法所吸收。对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在立法时,摒弃了《查封扣押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与《物权法》并不冲突,属于《物权法》的补充,应当适用《查封扣押规定》,从而产生了争议,也导致了各地法院判决的不同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2018-01-22

  • 浅谈现代渔业建设中渔船保险对渔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的作用
    船保险对渔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的作用文/徐晓亚图/陆军伴随我国“十三五”渔业发展的政策调整,加之海洋渔业的高风险性、远洋渔业的不确定性以及我国近海渔业资源的极度枯竭等因素,渔船抵押权人的利益风险突显,本文将从抵押人投保、抵押权人投保、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等方面初步探索渔船保险对渔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的作用。一、“三农”政策推动金融资源更多为“三农”服务,助力现代渔业建设2016年1月27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

    中国水产 2017年9期2017-09-15

  • 浅谈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效力相关问题研究
    力;抵押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一、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可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于是否设立抵押、抵押的内容、抵押权的实现等相关问题进行约定的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设定抵押的顺序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先签订抵押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抵押物的性质再设立抵押权。所以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2017-06-03

  •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法律特点及实践操作
    展,有一部分抵押权人由于自己经济的需求,会把抵押物转移给其他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就需要进行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实践中,抵押权转移登记包括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并区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那么,哪些情况会导致抵押权转移,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如何办理呢?一、被担保债权对抵押权转移的影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5期2017-06-02

  • 浅析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形式分离 ——以不动产抵押为视角
    081)浅析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形式分离 ——以不动产抵押为视角倪姗姗(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我国《物权法》第17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抵押登记主体存在诸多限制,出现了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造成司法混乱。这种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分离情况并不能否定《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实质上债权人仍然为抵押权人。对于二者形式分离给司法带来的困难,有必要寻找合理的方法去防范和解决。抵押担保;形式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6期2017-03-09

  •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模式选择*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限制转让模式的解释论证成
    异。通过将“抵押权人同意”缩小解释为对抵押财产转让价格的认可,避免了对抵押权人的过度保护,还能达到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将对抗抵押权人的成本负担由受让人转移到抵押人,此外需要其实体和诉讼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抵押权的司法实现中的效力,防止抵押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抵押权人的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转让;价金物上代位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我国民法典其他各编的编纂逐步被提上日程,物权制度在这一编纂过程中需要被重新审视。我国

    政治与法律 2017年12期2017-01-25

  • 浅谈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6年8期2016-12-01

  • 浅析房屋登记疑难案例
    登记及退房和抵押权人等案例进行研究,这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关键词】房屋登记;退房;抵押权人当前,我国的房屋登记主要是一种不动产形式。为了有效的促进房屋登记的有序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范畴的有序规划。这将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为了使不动产登记顺利开展,从而确立好物的归属,将房屋登记发挥更好的效用,这是我们进行有效的保护好权利人的物权重点所在,这也是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内容。保护好国家基本经济制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16年5期2016-10-20

  • 论共同抵押权的实现
    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这样才能更好的兼顾各方利益,实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关键词:共同抵押;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权实现一、案情介绍丙公司欲向甲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甲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某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并请求被告乙公司以其一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甲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合同,且已办理登记。订立合同以后,甲

    商 2016年23期2016-07-23

  • 浅析房屋登记疑难案例
    登记及退房和抵押权人等案例进行研究,这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关键词】房屋登记;退房;抵押权人当前,我国的房屋登记主要是一种不动产形式。为了有效的促进房屋登记的有序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范畴的有序规划。这将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为了使不动产登记顺利开展,从而确立好物的归属,将房屋登记发挥更好的效用,这是我们进行有效的保护好权利人的物权重点所在,这也是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内容。保护好国家基本经济制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10期2016-02-16

  • 浅析房产征收中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析房产征收中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孙文超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山东 济南 250000本文在分析房屋征收的效力基础上,阐述了房屋征收中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抵押权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房屋征收时对抵押权的风险防范和权利救济建议。房屋征收;补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如何保障,权利如何行使,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细致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抵押权保护上存在诸多争议,基于实现对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2016-02-01

  • 房地产抵押担保分析
    抵押人处还是抵押权人处,放在哪方保管更能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态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他项权利人依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包括土地的两证,以下同)由谁保管,抵押人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6期2015-10-21

  • 法律解释视角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对《物权法》第191条的新诠释
    无法确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导致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仍然存在规则混乱、适用性弱的现状。为了突破这一困境,在不轻易推翻原有立法设计的前提下,应当运用法律解释的视角,借助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为《物权法》第191条探究最为正当、合理的法律意旨,即需要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的不是抵押物是否可以被转让,而是抵押权人是否放弃行使追及权,选择以转让价金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担保债权。抵押物转让;转让效力;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抵押权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5期2015-04-02

  •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
    之移转,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亦不影响抵押物转让之效力。[注]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1页以下。其实,从解释论上观察第191条的立法本意,并兼顾其中的规范目的,亦无从得出主流观点得出的限制抵押物让与之结论,在立法计划上,第191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单个的问题,并非对抵押物转让问题的全面规制。本文旧话重提,针对抵押物让与之法律问题[注]参见本文限定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情况,在动产情况下,适用第180条、第188条所谓的不登记不得

    财经法学 2015年2期2015-03-17

  •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检讨与构建 ——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
    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在物上代位权和抵押权追及力之间自由选择。第2款“转让”专指抵押转让行为,“不得”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虽不同意,但买受人仍可取得负抵押权的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追及力。另外,抵押人未经抵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2-21

  •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探析——兼评《物权法》第191条
    及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在其以抵押物提供担保期间,不免对自己之物负担抵押心存忧虑,想竭尽所能发挥物之最大效用,为自己带来最大利益,如果此时又遇到合适的买方,这种买卖也就必然顺理成章了。但问题是,物上之抵押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兼顾呢?如果抵押权人依照物权的追及效力行使追及权,此时,买方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所以说,在这样一个流转关系中,如何达到利益均衡的最大化,成为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可喜的是,2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0期2014-08-15

  • 船舶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研究
    舶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研究封 海 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7)我国关于船舶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同意”制度规定在《海商法》第17条中,由于本条规定过于模糊,对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船舶转让效力、转让后抵押权人的追及权行使、船舶未经登记的效力以及未经同意的船舶转让中第三人保护问题未作详尽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应用中出现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船舶抵押权; “抵押权人同意”; 转让效力; 追及权; 登记效力《海商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7期2014-04-17

  • 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原则上,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主张就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问题在于,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自由转让说认为,抵押财产的转让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抵押权为支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抵押人实施的不影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处分或用益行为,没有干涉的必要。允许抵押财产自由流转的弊端在于可能损害抵押权人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3期2014-02-03

  • 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与应收账款质权竞合有关问题的分析
    物无需转移至抵押权人占有,因此抵押人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该抵押物,正常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在抵押物所有人使用抵押物的过程中,如果抵押人将基于该抵押物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第三方设立质权,则其对抵押权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抵押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将以不动产抵押为例,分析抵押权及基于该抵押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的质权之间的关系。1.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1.1不动产抵押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4期2014-01-13

  • 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
    ;抛弃;变更抵押权人是拥有次序权的,这在抵押权顺位处分上得以体现,并且抵押权的顺位作为物权利益来说,又具有其经济意义,抵押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将其作为交易的客体进行处分。一、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抵押权顺位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法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抵押权人可以对其抵押权的顺位进行转让应是毋庸置疑的。[1](一)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成立要件第一,当事人须是同一抵押人的抵押权人。《日本民法典》之375条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1期2013-04-11

  • 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的物权转让
    至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物之所在,拍买变卖抵押物以实现自身的抵押权;也即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效力仍及于转让后的抵押物,抵押权并不受影响。开发商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楼盘竣工验收随后预售,接着购房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作为借款人的开发商若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力归还所借资金,银行通过拍卖、变卖抵押不动产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债权的行为势必与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产生冲突,合理的化解这一矛盾涉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应用,也将体现立法的公平与适当。1

    大众科技 2013年10期2013-03-27

  •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押人无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抵押物,这是近现代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通例。尤其是《德国民法典》在第1136条明确规定:“因某一协议,所有人(抵押人)对债权人(抵押权人)负有不让与土地或不再继续设定负担于土地的义务的,该协议无效”,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自由予以充分保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损或灭失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是原抵押权效力的延伸。代位物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规定过于简单,应适当予以完善。抵押权;物上代位;范围一、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含义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广义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权设立并产生适法效力之后,当抵押物灭失或者出让,其实物内存在的价值转换为交换价值,其实物形态转换为其他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4-01

  • 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来满足债权。抵押权人将抵押财产变价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和同一抵押财产上顺位在后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的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盖抵押物必须经处分阶段方能转换为交换价值,此即为变价权之范畴,而具体化之交换价值,抵押权人亦须有优先受偿之手段,其担保债权方能获得优先之满足,此即为优先受偿权之机能。”[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五版),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页452。因此,所谓抵押权的实现实质上就是抵押权的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的

    中外法学 2012年6期2012-01-22

  • 浅析抵押权顺位相关问题
    律,指出无论抵押权人怎样根据自己和他人的意思进行合意,只要合情合理不对其他抵押权人及债务人、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法律都应给予支持。重复抵押;再抵押;抵押权顺位一、问题的提出在市场经济下,为了扩充融资途径,增强融资能力,在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的同一价值上经常出现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现象。当两个或两个以上都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担保物权同时并存于同一财产上,且该财产变卖的价值又不足以清偿所负担的数个债权时,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就非常重要。为解决这一难题,法律创设了抵押权顺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2011-08-15

  • 刍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实行
    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行有三种方法: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和变卖抵押物。鉴于在抵押权实行中存在处置、变现抵押房产的负担较重,抵押权实行的方式单一,抵押权人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大等问题,本文提出引入“保付代理”处置抵押房产、放宽“法定孳息”的清偿条件以及完善廉租房制度建设等对策,以期完善抵押权的实行。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实行 保付代理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迅速,贷款余额快速增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21期2009-09-10

  •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
    柳萱摘要船舶抵押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把船舶保险作为保障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地位,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利益保护及其实现方式,以及该保护制度的缺陷等一系列问题,来阐述抵押权人通过保险来实现其债权保护。关键词船舶保险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5-02船舶抵押借贷是船舶融资的一种主要途径。作为为船舶提供贷款的债权人,特别是银行,为保护其债权,往往在船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200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