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

  • 治官·治民·治天下:《唐律》中的法律秩序观
    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 年版。现行版本为《唐律疏议》,推测为唐高宗永徽年间流传下来,另有一说为唐开元二十五年版本,宋元时期称作《故唐律疏议》。④关于“唐律疏议”之名称讨论,可参考钱大群:《〈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载氏著《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版,第30—42 页。钱大群认为应称作“唐律疏义”,本文采用通行的“唐律疏议”。综观《唐律》研究,目前学界认为它是一个以皇权为中心的法典,其法律的首要职责是保护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5期2023-10-12

  • 古代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与惩戒
    合并颁行,即《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作为唐律的代表,充分体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也成为宋、元、明、清各朝立法的基本参照。《唐律疏议》延续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减免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唐律将未成年人的年龄进行了三个等级的区分,并规定了对应减免措施,基本遵循年龄越小处罚越轻的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十五岁以下之人,流罪以下可通过赎刑替代。其次,十岁以下之人,有反罪、大逆、杀人应死之罪,可进行上请,即奏请皇帝裁决。犯盗窃和伤人罪,同样采用赎

    人民论坛 2023年3期2023-05-30

  • 从唐律到《唐律疏议》的历史演变
    0000一、《唐律疏议》的初步形成《唐律疏议》是我国目前已知的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是我国传统社会法典的典范与中华法系的典型作品,在全球法制发展历史中也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也是中世纪时期世界法典的典型佳作。而《唐律疏议》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才得以产生的,本文主要研究与探讨《唐律疏议》的形成历史。(一)《唐律疏议》产生的历史渊源公元618年,唐朝由李氏父子建立,其总结经验教训,并吸收以往朝代的治国之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增添了一些能够巩固中央集权的制度,例如:对中

    法制博览 2022年16期2022-11-22

  •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代表作的三维解读
    136000《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已经成为学界共识。但为什么将其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很少有学者做一个全面的解读。有的学者主张其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是因为其保存的完整性,有的主张是因为其在历史背景下编撰技术和立法技术的完备,还有的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将其与国外古代法律相比较来论证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这些都是唐律的闪光点,毋庸置疑。但若只从一个视角去解读,显得比较单薄,难以支撑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同时也很难全面认识唐律,使唐律的魅力大打折扣。所以本文将从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2022-11-22

  • 唐律疏议》存在罪刑法定主义论析
    0103一、《唐律疏议》是否存在罪刑法定主义《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成熟的代表之作。关于《唐律疏议》是否存在罪刑法定主义,学界目前众说纷纭:承认罪刑法定主义存在的肯定说、否定其存在的否定说以及介于二者之间部分肯定的第三说。以蔡枢衡先生为代表的肯定说提出:虽碍于时代条件和价值追求不同,但只要存在依法定罪定刑的基本特征,就不应否认《唐律疏议》中的罪刑法定。比如,蔡枢衡先生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只和比附援引及罪刑擅断势不两立。其他任何解释法律的方法,都不可能全面否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2022-11-21

  • 唐律疏议》的释法性解释和造法性阐释
    唐律的注释书《唐律疏议》,无论在结构体系的合理性、概念阐述的科学性、条文注释的完整性、原则内容的系统性等方面,都可以与古代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相媲美”。谢晖教授也指出:“中国至少自秦汉以来就存在发达的法律解释活动和丰富的法律解释成果。”王利明、 张伯元、厉广雷等学者皆把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议》视为古代法律解释学的著作。笔者认为,中国古代不仅存在较为成熟的法律解释学理论,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形式上也有许多创新。像唐代的法典《唐律疏

    法学论坛 2022年4期2022-11-06

  • 《大明律》“小注”的注释体例、注释方法及其性质
    《大明律》与《唐律疏议》《宋刑统》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明律》小注是《唐律疏议》《宋刑统》中疏议和小注的有机结合。因此,小注是立法者在借鉴前代律典的基础上,使之在本时代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工具,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小注是律文解释或者是另一种形式的律文,它更倾向于哲学诠释学中“阐释”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阐释的体现。一、《大明律》小注的分布与体例(一)《大明律》小注的分布(二)小注的注释体例当然,并非所有的小注都符合以“谓”引出的模式,当小注不写“谓”时,其体例丰

    古代文明 2022年4期2022-10-12

  • 唐律疏议》中的“反对诬告”
    的。本文拟从《唐律疏议》中涉及诬告的律文出发研究唐代对反对诬告原则的贯彻。1 《唐律疏议》中的诬告反坐《唐律疏议·诬告反坐》条云:“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诬告罪指“凡人有嫌”,或“纠弹之官挟私”,而故意捏造事实,妄加纠告,使无罪者入罪,或使轻罪者入重罪之行为。因此如举告人以非故意的心理产生了诬告的后果,则不属于诬告。如果举告人告发的基本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相符,只是在具体的细节上稍有差别,也不属于诬告。律文规定,诬告罪之处罚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2021-12-01

  • 唐代军事制度 ——以《唐律疏议》为视角
    一。通过分析《唐律疏议》中有关军事法的内容,可以更好地了解唐代军事指导思想、指挥制度、兵役制度、军事法律特征。一、概述《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其中:卫禁律,主要涉及对宫殿的保护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厩库律,主要内容是牛马供养使用和兵甲财帛仓库的保护,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装备管理和后勤保障条例;擅兴律,主要内容为军队控制与工程兴造,可理解为处分越级指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1]。同时,职制律、盗贼律和诈伪律中也规定了诸如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2021-11-26

  • 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影响
    样的时代中,《唐律疏议》诞生了,反映了当时法律文明的成果。日本法史学家仁井田陞在其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中评价这部法律:“《唐律疏议》是公元七世纪的作品,放到一千两百年以后的十九世纪的欧洲,和十九世纪重要欧洲国家的刑法典相比毫不逊色。”鉴于隋炀帝毁法乱刑之弊,唐初统治者励精图治,重视法制建设。唐高祖李渊命裴寂等人修唐律,公元624年完成《武德律》,开创了唐律的令、格、式、律四种形式。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武德律》,耗时十年,“凡削繁去蠹、变

    书屋 2021年3期2021-03-24

  •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格的规定。在《唐律疏议》中规定了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后未结婚的惩处措施。二是符合一夫一妻制。唐朝的一夫一妻制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差别较大,准确地说应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嫡庶有别,在唐朝的家庭中表现非常明显。唐朝的一夫一妻制指的是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位正妻。此正妻即为家庭的嫡夫人,此后她生育或养育的儿子拥有家庭绝对的继承权,而妾的地位算是半个婢子,家庭地位较低。《唐律疏议》的一大立法特征便是以礼入法,它严格维护“礼”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若有妻子又娶其他女子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2021-03-07

  • 西夏保辜制度初探
    天盛律令〉与〈唐律疏议〉中的矜恤政策比较》一文,首次提及并对比分析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与《唐律疏议》中涉及保辜的部分法条[2]。戴羽先生《〈亥年新法〉庚种本卷十四考释及价值略论》通过《亥年新法》庚种本卷十四编号为Инв.No.8083-1文献的解读,对西夏保辜制度中几种误伤情形的辜限进行了推测[3]。至于西夏保辜制度与唐宋保辜制度的关系、西夏保辜流程等问题上仍存较大的研究余地。因此,笔者在前人已有成果之上再作考释,如有不当之处,祈请方

    西夏研究 2020年4期2021-01-13

  • 唐律疏议》书名考述*
    》,即是现今《唐律疏议》的始本。作为唐代法律的疏文,《唐律疏议》同样具有和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唐代乃至之后的朝代中,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1-85。《唐律疏议》流传下来的主要有三个系统的本子:滂喜斋本、至正本及文化本系统。三个系统之中,滂喜斋本的时代最早,至正本及文化本的共同祖本可能是元泰定本[2]5-6。另外,20世纪在敦煌和吐鲁番地区陆续发现了一些唐写本律疏残卷。在流传的过程中,《唐律疏议》出现了不同的书名,见于唐宋文献及类书中,产生的原因在于《唐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21年7期2021-01-07

  • 唐律疏议》视角下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探析
    化社会中,以《唐律疏议》为蓝本探究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亦可对当代社会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从宽处罚制度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二、镜像与现实:《唐律疏议》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基本内容(一)唐律中有关老年人犯罪年龄阶段的细致划分从现代刑法学的意义上来讲,所谓老年人犯罪,主要是指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唐代的老年人犯罪以七十岁为起点,《唐律疏议》中又将老年人的从宽处罚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细致的划分,大体上分为九十岁以上、八十岁以上未达到九十岁的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2020-11-30

  • 唐律疏议》中的“比附”探究
    的形式出现在《唐律疏议》中。自唐代始直至明清时期,是比附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比附的范围更加明确,程序也更加规范,如,《大明律》《大清律》都明确列出了“比引律条”的情形,余者则需“具引律例”。到了清朝末年,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中国传统比附方法受到了现代法律理论的挑战,其存废引起了广泛争论,中国传统比附理论开始现代转型,进入第四个阶段。由上可知,“比附”在中国法律史上源远流长,其存在甚至比制定法更久远,且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兴衰相始终。张晋藩先生曾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3期2020-06-09

  • 唐律疏议》的前世与今生
    宋伟哲《唐律疏议》是唐朝颁行的一部法典,被后人视为中国传统法典中的扛鼎之作。清人编纂《四库全书》,收录中国古代经典书籍达三千余种,法典类图书只将《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纳入,并写下了“唐律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的高度评价。在当代社会,《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智慧仍有诸多可取之处,是一笔珍贵的法律宝藏。了解《唐律疏议》的前世与今生,是每个中国法律人的一堂必修课。百炼成钢隋炀帝苛政滥刑直接导致了隋朝的短命而亡。唐朝代隋而立,因此特别重视国家的法制工作。公元6

    检察风云 2020年1期2020-02-18

  • 唐律疏议》中的孝伦理思想解读
    碑式的阶段,《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礼法高度融合,从内容和规范上将历代的孝道法律化思想落实到实际。一、《唐律疏议》孝道法律的评价分析从积极的角度上看,《唐律疏议》将伦理道德和法律相融合,为国家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法律和道德本就相辅相成,作为社会关系调整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借助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准则,可以在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从消极的角度上看,《唐律疏议》中存在很多道德和法律相矛盾的地方,孝道作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2019-12-13

  • 浅析《唐律疏议》中官吏腐败惩戒制度及启示
    的法律条文,《唐律疏议》的立法技术在当时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处于领先地位。笔者在本文着重对《唐律疏议》中惩戒官吏腐败的有关条例进行梳理分析,力求为新时代我国惩戒腐败的实现途径提供有益启示。一、《唐律疏议》中惩戒官吏腐败的立法规定(一)贪污性质的犯罪一般认为,唐代没有使用“贪污”这种概括性的名称,而只是有以情节直名的具体罪名,其关于官吏贪污罪的概念基本沿汉代的路子。①唐律中惩戒官吏腐败的条文主要包括监临主守自盗、盗所监临财物及其他变相贪污行为。《唐律疏议》对官员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2019-12-13

  • 唐律中关于受贿性质犯罪的研究
    50000)《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为完备的一部刑法典,立法内容全面立法技术完备,其中关于官吏贪污腐败的规定全面而严密。在唐朝建国之初,统治者们吸取前朝经验,主张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和约束,《唐律疏议》中首次规定了“六脏”,分别是强盗、盗窃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其中针对官吏这一特定主体的有这四种罪名,分别是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在《唐律疏议》中并没有关于贪污贿赂这样的说法,但其中与现代受贿犯罪的规定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2019-03-27

  • 浅论《唐律疏议》中的医事制度*
    要的法典——《唐律疏议》。1 《唐律疏议》中医事制度的特点《唐律疏议》中关于医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十二篇中,且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即医生从事诊疗业务的规定是散见于各个罪名中的,没有涉及医护人员的权利性规范。首先,注重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虽然《唐律疏议》作为一部封建法,带有浓厚的等级观念,但是,《唐律疏议》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丁匠、防人、官户、奴婢等贱民以及囚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并不

    医学与哲学 2019年22期2019-02-25

  • 唐律疏议》中的文书勾检制度探析
    个法典之中,《唐律疏议》(为了表述方便简洁,本文中《唐律疏议》有时也称为唐律,如无特别说明,唐律特指《唐律疏议》。)对文书勾检制度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其规定比较分散,不成体系化。《唐律疏议》是唐朝重要法律,对后世法律体系建设影响深远,本文拟对《唐律疏议》中的文书勾检制度作进一步分析论述,对唐律分散的规定进行体系化整理。一、《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勾检官唐朝进行文书勾检的主体是勾检官。《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第40条)疏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

    绥化学院学报 2019年2期2019-02-21

  •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犯罪共逃”
    ;李中和:《<唐律疏议>自首制度立法探析——以上官兴醉酒杀人自首案为例》,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5 期;萧典:《中国古代自首制度考——兼论自首制度演变发展的特征及其价值》,载《武汉文史资料》2003 年第5 期。也有学者将“犯罪共逃”制度独立于自首制度之外,认为两者在刑法体例上是平行关系。②代表性学术论文有:谢晶:《逻辑之外的“理”——古今比较下的清代“盗贼自首”研究》,载《现代法学》2015 年第6 期;宋庆阁:《略论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3期2019-02-10

  •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犯罪共逃”
    从最早出现的《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其名称都有细微的差别,唐代称为“犯罪共亡捕首”,而宋代将“犯罪共亡”编入到自首当中,没有单独的名称,明代与清代则称为“犯罪共逃”。笔者以“犯罪共逃”使用的次数最多,而将此制度统一称作“犯罪共逃”。从唐代到清代,“犯罪共逃”的制度一直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减免形式,存在于传统刑法当中。[注]笔者查阅了从唐代到清代的相关法律条文,除了元代没有关于“犯罪共逃”的具体规定之外,唐以后每一个朝代都对“犯罪共逃”有着详细的规定。笔者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2期2019-02-09

  • 唐律中的正当防卫简论
    根据钱大群著《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编的序号改成某某条的。②钱大群著:《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第482-483页③钱大群著:《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第595页④钱大群著:《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第667页⑤钱大群著:《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第675-676页。⑥钱大群著:《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第730页。⑦钱大群著

    东方教育 2018年18期2018-08-23

  • 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抢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質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公安人员”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

    高中生·青春励志 2018年5期2018-07-19

  • 浅议唐代刑讯制度
    ,主要规定在《唐律疏议》及《狱官令》中,刑讯作为一种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得到官府的认可,但是如果刑讯不当依然会带来一些严重后果,因此唐律对刑讯的条件,对象,方法都作了详细说明。刑讯通过采取一种暴力手段来获得相关口供,但如果滥施刑罚,很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被刑讯人身心带来摧残,因此为了防止刑讯不当,唐代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刑讯的法定条件。《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

    丝路视野 2018年35期2018-06-11

  • 国学法律经典中的现代价值——以《唐律疏议》为例
    代价值——以《唐律疏议》为例宋伟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传统法律经典在当前的国学热潮中相对不受重视。其实,中国传统法律经典意蕴丰富,于个人、国家而言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目前提倡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来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这就需要在全社会首先充分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国学热背景下,积极推广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国学法律经典,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国学法律经典的重要作用,对于国学的传承乃至社会进步都大有裨益。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8年2期2018-03-28

  • 唐律疏议》与现行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的比较
    0034一、《唐律疏议》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唐律疏议》中的数罪并罚制度被规定在《名例律》中该章被概括为二罪从重,由此可知,唐代的数罪并罚采用吸收原则,以从重处罚为主。《唐律疏议》中将数罪并罚制度大概分为四种情况,其一是犯两种以上的罪被同时发现,应该以重罪论处。所触犯的几种罪的轻重一样时,只按一种罪处罚即可。其二是犯人所犯罪行并未被同时发现的情况,一个罪先被发现且已经决断完毕,其他罪在其后发现,其他罪如果轻重同已论处的罪一样或者轻于已论处的罪,则不再论处,如果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2018-01-22

  • 古代婚姻法:没有媒人不能出嫁
    婚姻法”。如《唐律疏议·名例》:“嫁娶有媒。”《唐律疏议·户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媒人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要由当地威信高的老人推荐,选诚实守信的已婚妇女报给官方,登记注册,统一管理。这种民间性质的媒人是私媒。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就是官府负责解决“剩男”“剩女”婚姻配偶的专职人员。《晋书·武帝纪》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孩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10期2017-11-09

  • 唐代受贿制度解读
    常著名的律令《唐律疏议》之中的规定。唐代其实并无“受贿”一词,但是在《唐律疏议》中却规定了等同于现今我们所指的受贿罪的具体罪名57个。《唐律疏议》对于现今刑法对于受贿制度规定“厉而不严”的特点,有很大程度的借鉴意义,对于我国受贿制度立法改善有很大的帮助。受贿罪;《唐律疏议》;六赃;严而不厉唐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2017-01-26

  • 唐律疏议》中体现的儒家法律思想探析
    50001《唐律疏议》中体现的儒家法律思想探析齐 栋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第一部内容完整的封建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唐律疏议》在唐朝全盛时期编纂而成,由始至终都反映了立法者的阶级意志,带有十分浓厚的封建主义思想。它以儒家天道观作为立论基础,将儒家之礼完全融入到封建律法当中,其“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典当中,全面反映了盛唐时期的各种社会面貌和封建统治者的儒家治国思想。唐律疏议;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2017-01-26

  • 唐律疏议》与罗马法中的杀人罪比较研究
    730070《唐律疏议》与罗马法中的杀人罪比较研究张晓文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唐律与罗马法在杀人罪的法律规定都具备了完备的理论体系,本文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探究二者在当时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影射的法律文化以及在两部法典中所体现的立法价值与对后世法典制定的促进作用。唐律;罗马法;杀人罪众所周知,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各自代表着东西法律文化的传统,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都对各自的本土法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以《唐律疏议》与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2017-01-26

  • 我国自首制度的再宽大构想 ——以《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为蓝本
    构想 ——以《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为蓝本文/黄 丹随着社会、法律的发展,到唐朝时自首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成熟。《唐律疏议》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规定自首制度。同时,自首制度中已经有自首与自新的区别。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完善有借鉴意义。唐律疏议;自首制度;再宽大构想一、唐律自首制度的原则与特殊规定《唐律疏议》总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原则。其后为特殊规定,即总第三十八条“犯罪共亡捕首”,总第三十九条“盗诈取

    北极光 2016年8期2016-11-26

  • 唐律涉外犯罪之研究*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其对涉外犯罪作了明文规定。这也是中国法在历史上第一次对涉外犯罪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目前,学界对唐律涉外犯罪的研究集中于对《唐律疏议·名例》中“化外人相犯”条的研究,几乎不涉及其他律条。这不能反映唐律中涉外犯罪规定的全貌。笔者拟于本文中从更广的范围对唐律的涉外犯罪规定作些探索和研究,并力图从中得到一些必要的启示。一、唐律规定的外国、外国人、外国罪犯与涉外犯罪规定的分布情况唐律对外国、外国人、外

    政治与法律 2016年3期2016-09-23

  • 唐代“官文書”辨析* ——以《唐律疏議》爲基礎
    析* ——以《唐律疏議》爲基礎黄正建文書研究的重要工作是分類。一般把古代文書分爲“官文書”和“私文書”兩類。所謂官文書,各朝代的定義可能不完全相同,本文擬就唐代官文書的定義或種類略作辨析。關於唐代官文書,研究最多的應屬日本學者中村裕一。他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寫有《唐代官文書研究》*(日) 中村裕一: 《唐代官文書研究》,東京: 中文出版社,1991年12月。的大作。關於官文書的定義和種類,他有以下意見:在唐代,以皇帝名義公佈的文書(制敕類),與官府間或官員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2016年1期2016-05-15

  • 泄密快递信息将被严惩
    ,赀二甲。”《唐律疏议》 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凡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打板子算是最轻的处分。在唐代,快递送晚了,或是不依驿道行走(枉道),也要被处罚,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是处死。如果在投递过程中出现稽程,将根据时间的长短、公文的性质、引起的后果,作出相应处罚。所谓“稽程”,就是耽误快递。唐律规定,“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果是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对失密或私拆、损坏

    读书文摘 2016年5期2016-05-14

  • 唐朝有冷漠罪
    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

    国学 2016年5期2016-05-07

  • “唐律抹子”释义
    勤有堂刻本《故唐律疏议》谓:“六卷之后有泰定二年乙丑秋七月下弦日眉山刘有庆序,鱼尾下标‘唐律抹子序’。”顾千里《唐律疏议后序》曰:“右至正辛卯崇化余志安刻本。其律及疏议,整缮略无讹错,抹子亦完备靡漏,非寻常传钞者比也。”所言“抹子”一词,不解其义。查阅相关研究,有邢永革先生(2009:143—146)《说“抹”、“抹子”》一文(以下简称“邢文”),释“抹子”有如下六义:一,用以涂泥灰或腻子的工具。二,束额的头巾,也称“巾抹”“抹额”“抹头”。三,书信。四,

    辞书研究 2015年4期2016-01-06

  • 唐朝曾有“冷漠罪”
    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意思是说,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是要治罪的。《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此外,《唐律疏议·捕亡律》还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

    党的生活 2015年7期2015-07-22

  • 唐朝比附制度研究
    00720)《唐律疏议》是目前我们所能探寻到的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不仅是中华法系的定鼎之作和杰出代表,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唐律疏议》承前启后,前承曹魏“新律”以至北齐律、开皇律,后启宋、明、清各个朝代,在总结以往各个朝代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任何时空的法律,都存在法律的有限性与案件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法学论坛 2015年5期2015-07-19

  • 唐朝曾有“冷漠罪”
    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意思是说,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是要治罪的。《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此外,《唐律疏议·捕亡律》还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7期2015-07-14

  • 从《唐律疏议》看唐代公务文书的规范化
    0097)从《唐律疏议》看唐代公务文书的规范化张云珂(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97)在社会、经济、文化空前繁荣的背景下,唐代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政务体制趋于成熟,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书机构随之完善,文书工作也得到很大发展,并被纳入用法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文书工作各个环节均有相应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工作中出现的过失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规范、明确、严厉。本文试图对唐代公务文书拟制、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三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化进程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出唐代公务文

    文教资料 2015年35期2015-03-23

  • 唐代加役流制度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中心
    世文献中,以《唐律疏议》中的内容居多,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未对此制度做太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学界关于加役流制度研究的梳理,以《唐律疏议》为中心,对加役流制度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对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加以概括。一、唐代加役流制度的研究概况近代以来的研究著作中较早涉及唐代加役流制度的是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沈先生只是对唐代加役流制度进行了简单史料梳理,并没有过多介绍[1]。之后出版的关于古代法制研究的著作,在涉及加役流制度时也只是简单说明,由史凤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8-15

  • 唐代刑法之首恶及其认定的影响因素
    ,到唐代颁布《唐律疏议》时,已经将共同犯罪的规定分为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在总则性规范中,《唐律疏议·名例律》用了6条律文的篇幅,分别规定了共同犯罪的界定、处罚、捕首以及首恶认定等内容;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以外的分则性规范中,对某些个罪的共犯作出了特殊规定,起到了补充和修正的作用。在《唐律疏议》中,共同犯罪人分为首恶、“随从”或“协同”者、“被逼”或“被驱率者”、教令者,对应现代刑法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刑罚也不同。一、首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4年2期2014-04-10

  • 从法律术语看唐代刑法主观罪过的发展
    此,本文就以《唐律疏议》为核心,从法律术语中考察唐代刑法中主观罪过形式的发展。在《唐律疏议》的502条律文中,表述主观过错形式的法律术语有“不觉”“故”“过失”“失”“知”“不知”“误”“谋”“迷误”“忘误”“误失”“错认”“亡失”,多达13种。这表明立法者注重主观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同时也反映了《唐律疏议》在立法技术上的概括性仍有不足。从《唐律疏议》的律文和对判例的阐释与说明中,不难发现这复杂、多样的13种法律术语的表述可以归结为两类:“不觉”“过失”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3-24

  • 从一份吐鲁番文书看唐律的变化
    00071)《唐律疏议》是唐代重要法典,也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关于其制作年代,学界有着很大争议。日本著名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认为是制作于开元二十五年,现存《唐律疏议》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开元律疏。我国学者杨廷福、蒲坚、郑显文等则认为是制作于永徽年间,现存《唐律疏议》就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疏。杨廷福、蒲坚、郑显文等先生的论述虽然各有理据,但就其论证来看,实际并不能成立,对此,笔者在《仁井田陞等〈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及其在中国的学术影响》和《所谓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2014-03-08

  • 论《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
    0071)论《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岳纯之(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

    政法论丛 2013年2期2013-10-24

  • 唐代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考略
    些尊贵之人,《唐律疏议》往往为他们专设律条。即他们在犯罪后,可以依据“议、请、减、赎、当”等手段,规避法律的制裁。而这些人的范围以及他们对这些特权法的享用程度,《唐律疏议》的《名例律》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二、唐律封建贵族的法律特权《唐律疏议》作为一部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在维护唐朝贵族的法律特权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唐律根据官僚贵族的品级、出身,对他们所享受的特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一)特殊的死刑审判程序——议、请1、八议有关八议的记载最早见于西周,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5期2013-08-15

  • 唐律疏议》“例”字研究*
    50014)《唐律疏议》“例”字研究*马凤春(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例”是传统中国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字起源于“列”字,其起初多用于经学领域,后来渐用于法律领域。唐代以前的立法已不可详考。目前所能见到的保存下来的最为久远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其“例”字义项众多,但无判例之义。即使与之密切相关的“比”字也没有判例之义。对于中国法律史是否存在判例这一问题,人们所给予的关注需要适度。唐律疏议 例 比 判例一、隋唐以前法律

    政法论丛 2013年5期2013-01-30

  • 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正反问句结构类型
    法解释即今传《唐律疏议》,完整地保存到了现代,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也是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全书约24 万字,总的结构组织形式是篇、卷、条,计十二篇、三十卷、502 条律条,整部刑律与律疏结构严整、体例完备,反映出唐初高超的立法水平与技术。《唐律疏议》法律解释的基本手段是训诂,因此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与律学史上意义重大,汉语史领域也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王东海指出:“《唐律疏议》是一部法典,但注文、疏文(含‘议’和‘法律问答’)又显示其是一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4期2012-08-15

  • 论《唐律疏议》对《孝经》的承嬗离合
    国。”[1]《唐律疏议》是嬗合《孝经》思想的在唐朝的现实应用。《唐律疏议》又称律疏、唐律,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12篇502条。在唐代,国家制定法便形成了以“律”为核心,令、科、格、式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的功能虽说是“正刑定罪”,但由于其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因此被誉为中国法学领域的百科全书,是封建王朝立法的巅峰之作。如果说《孝经》阐述了“孝”的巨大理论意义,那么《唐律疏议》则把《孝经》之“孝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3-28

  • 唐律疏议》为什么“牛”
    ■刘 典《唐律疏议》由两部分组成,当时的立法者创造性的在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这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水平高低,从颁布的法典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法治情况。因为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书面体现,法治的进程与立法水平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一个社会繁荣昌盛的背后,必有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在支撑运作。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内涵和精神令人称道。在唐朝,中华法系在发展到巅峰的同时,一

    决策 2012年12期2012-03-09

  • 唐朝前期统治集团的司法思想 ——以《贞观政要》与《唐律疏义》为根据
    贞观政要》与《唐律疏义》为根据崔永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贞观政要》与《唐律疏义》都体现了唐前期统治集团的司法思想。唐前期统治集团通过总结历史上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认识到欲使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在司法上贯彻“仁道”原则,体现了一种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对人的关爱与尊重。这种司法思想反映了一种朴素的人道精神,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司法思想 仁道 公平正直与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相比,唐前期政治(此所谓“唐前期”是指“安史之乱”前)可以说最符合儒家

    政法论丛 2012年4期2012-01-28

  • 浅析《唐律疏议》的形成时期
    300)浅析《唐律疏议》的形成时期全 泉(泰州市博物馆,江苏泰州 225300)中国法制已有了两千多年经验的积累,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历史上对亚洲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于《唐律疏议》编写时期的说法,却是各不相同。文章通过分析,探讨了《唐律疏议》完成的真正时期。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太宗;唐高宗在北师大出版的七年级《历史》下册第二课“唐太宗与贞观之治”中“贞观新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6期2011-08-15

  • 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特指问句探析
    30012)《唐律疏议》是唐代的刑法典,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及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法典,亦是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的标志。《唐律疏议》由律文 (含注文)及律疏组成,律疏对律文及注文逐句逐条进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这种解释属有权解释,即律疏与律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疏议》法律解释的基本手段为训诂,因此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与律学史上意义重大,在汉语史领域也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已有学者指出:“《唐律疏议》是一部法典,但注文、疏文 (含“议”和“法律问答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0年11期2010-08-15

  • 论《唐律疏议》中身份对刑罚的影响
    松内容提要:《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代表。该部法典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待统法律中身份影响刑罚判决的特点。特殊身份享有刑罚特权,而身份等级的高下对比,更是定罪量刑中不可缺乏的考虑因素。这样的结果是同样的案件,却由于当事双方之间的不同身份对比关系,而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来。这种身份影响刑罚现象的原因在于儒家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制与法律的结合。关键词:《唐律疏议》身份刑罚礼法结合中图分类号:DF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09)02-52

    贵州文史丛刊 2009年2期2009-04-21

  • 也谈“疏议”
    刘俊文点校的《唐律疏议》中,将“疏议曰”点作“〔疏〕议曰”持不同看法,认为这样做不当,“疏议”不可分,当以〔疏议〕曰”为是。我以为刘书的作法正确,是吸收了最新的研究成果。敦煌文书为解决这一悬案提供了实物证明。前辈学者王重民先生,在《敦煌古籍叙录》中,对此进行过论述:按是书原名《律疏》,长孙无忌等《进表》云:“撰《律疏》三十卷”,又《疏》云:“与李等一十九人,撰成《律疏》,上表以进。”卷一《名例》前载疏语,述明“疏”字之义,谓取例群经义疏,欲兼经注而明之也。

    读书 1985年4期1985-07-15

  • 谈《唐律疏议》点校本
    程天权《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结构严谨、详略得当,将立法思想、制度因革、罪刑关系、司法原则表现得清清楚楚。唐律有效地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把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剥削维持在最大限度内。正因如此,宋元明清竞相抄袭。《唐律疏议》又借当时中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巨大影响越山渡海,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传播开去,对这些国家封建法制的建立完善发生过深刻影响,并形成一个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在世界诸法系中独树一帜。它还保存了大量有关唐代的政治、社会、

    读书 1984年11期198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