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菊生
增强教师对自己安全义务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教师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负有哪些安全义务呢?下面笔者结合事例进行解析。
先看一个案例:-位四年级的小学生在体育课接力赛跑中跌倒在地,造成手臂骨折。请问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本案中学校承担责任与否。主要取决于教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义务。假如教师履行了安全义务.学校提供的教育设施也是符合要求的,那么该事故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学校就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就该案而言,教师应当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1.观察义务。学校教育活动从其本身是否具有危险性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两类: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课程和不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课程。一般来说,体育课、实验课等都具有內在危险性;语文课、数学课等不具有内在危险性。在进行具有内在危险性活动时,教师的注意义务明显加重。如在该寨中,就应当考察体育教师在举行接力赛之前是否履行了观察义务,是否注意到这位学生的身体有明显不适。如若教师在课前观察了学生的身体情况,并没有发现哪位学生有明显的健康问题,这说明教师已经履行了观察义务。如若教师在观察时发现该学生有明显的身体不适状况,仍然安排他参加该项较为激烈的体育活动,那么该教师是有责任的。
2.告知义务。在进行某项体育活动之前,教师应当把活动的要领和注意事项详细地告诉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