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获取报酬待遇权

2004-04-26 03:22:46解立军
人民教育 2004年18期
关键词:人事学校教师

解立军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享有的这一权利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教师聘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从工资的法律性质看,工资是教师应得的劳动报酬,属于民事权益范畴。拖欠教师工资纠纷实属债权债务纠纷,是典型的劳资纠纷,是传统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因此在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教师工资的人事争议,其性质就是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但教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必须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司法解释解决了以前的拖欠教师工资争议只能找上级行政部门内部解决的问题。

尽管《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获取报酬待遇权,但因种种原因,教師的这一权利却时常受到侵犯。……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人事学校教师
最美教师
快乐语文(2021年27期)2021-11-24 01:29:04
人事人才
人事人才
人事人才
人事人才
教师如何说课
甘肃教育(2020年22期)2020-04-13 08:11:16
未来教师的当下使命
学校推介
留学生(2016年6期)2016-07-25 17:55:29
奇妙学校
圆我教师梦
吐鲁番(2014年2期)2014-02-28 16: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