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诉讼背后:《消法》的模糊与空白

2007-06-08 04:36:20王寻
法治 2007年2期
关键词:消费者

王 寻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法院一审裁决“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定涉案酒店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在法庭之外,判决并没有使“开瓶费”止息纷争,而是激起更大范围的争执。

100元的公益性诉讼

2006年9月13日,原告王子英与客户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并出示了一本菜谱,其中印有:“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大酒楼的做法侵害了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据海淀法院方面介绍,其做出以上判断的依据是,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白带酒水另需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届无效。

王子英的代理律师陈占民,在一审判决后向记者表示:“《消法》的第9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具有选择权;第24条则规定了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所以,开瓶费的收取当然是违法的。”

但是,湘水之珠大酒楼副总经理葛建华则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指出,“开瓶费”只是直接从西方引用过来的词语,实际它不单单指为客人的酒水开瓶,而是涵盖了整个服务过程的综合性服务费用。

实际上,王子英和陈占民是同属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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