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与功能:斯宾诺莎的自然法理论刍议

2008-04-30 04:13何俊武
关键词:自然法特征功能

何俊武 张 蕾

〔摘要〕斯宾诺莎根据自然学说的原理阐发了自然法理论。其自然法理论揭示出自然法具有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两大特征,理性主义体现在遵守自然法与服从理性之间是一致的,人文主义体现在自然法赋予人以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这样,自然法就成为了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和政治秩序的价值之维。

〔关键词〕斯宾诺莎;自然法;特征;功能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1-0047-03

文艺复兴以降的西方思想界,“人们开始把一般的社会现象,特别是政治上各方面的关系,看作是自然现象,可以通过观察尤其是通过逻辑分析和推理加以研究,在这种研究中天启或任何其他超自然因素就不占什么重要地位了。” [1](472)斯宾诺莎也是如此,他运用自然学说的原理去研究政治领域内的事物、现象,形成了一个自然法理论体系。他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权利本身,亦就是自然的规律和力量。对此他曾写道:“我把自然权利视为据以产生万物的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亦即自然力本身。”[2](10-11)他的自然法理论着重论述了自然法的特征和功能。

一、 自然法的特征

斯宾诺莎所论述的自然法,具有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特征。

(一)理性主义

在西方哲学史上,斯宾诺莎通常是以理性主义者而著称的。他的哲学的这一理性主义特征必然要表现在他的政治哲学特别是自然法理论当中。他的自然法理论首先强调,自然法具有理性主义的特征。与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他是自觉地“有意识地按照数学和几何学方法建立自然法理论体系”,“从科学和技术理性中认识到理性所具有的逻辑必然性、自明性和确定性等品质,然后把理性在自然科学中的权威引入政治哲学和法理学领域,……借科学和技术理性的自明性和确定性来说明自然法……的普遍性和绝对有效性。” [3](122-123)他的自然法理论因此而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色彩。

西方近代思想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理性与自然法之间具有一致性:“凡是理性示意于我们的一切的法都可以叫做自然法,因为它们的基础就建立在我们的本性之中。它们都为我们的幸福这个目的服务;它们都是用来维护和巩固个人全部幸福所仰赖的社会;它们都向我们提出一些要求,不履行这些要求我们就得不到幸福;它们只有一个根源——人对幸福的企求,只有一个共同目的——为了人的幸福。”[4](22-23)

斯宾诺莎对自然法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认识的。他将理性定义为这样一种认识事物的方式:“从对于事物的特质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而得来的观念”[5](80),强调“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 [5](83)而自然法就是“上帝确立于自然中使万事万物依之产生和持续的那些法则”[6](156),“永远含有必然性。” [7](71)因此,服从自然法与服从理性之间具有一致性。“如果按照自然法,人们必须受理性的指导。”[2](19)在他看来,理性“不要求任何违反自然的事物,……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并且人人都力求一切足以引导人达到较大圆满性的东西。并且一般讲来每个人都尽最大的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5](183)而自然法强调,“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7](212)是最高的自然权利。因此,接受理性的指导即是对自然法的遵守。他所理解的这种理性,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而是人的属性中所固有的。这种理性“确立了自我主张、自我设计的伦理。”服从这种理性的结果就是,“不仅人类,而且人类中的每一个体都是理性秩序和自然法的认识者、解释者和运用者,而政治生活成为每个人解释和运用自然法最重要的领域。” [3](129)可以说,这即是斯宾诺莎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意义之所在。

(二)人文主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斯宾诺莎通常是以无神论者而著称的。他的思想的这一无神论特点,决定了其政治哲学特别是自然法理论必然带有强烈的人文主义色彩,也就是说,自然法具有人文主义的特征。

首先,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法赋予人的自我保存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性。“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所以每个个体都有这样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那就是,按照其天然的条件以生存与活动。”在这个权利上,他“不承认有理智之人与无理智之人,以及愚人、疯人与正常之人有什么分别。”在他看来,即便是“不知理智为何物,或尚未养成道德的习惯的人,只是依照他的规律的欲望而行,与完全依理智的律法以规范其生活的人有一样高的权利。”[7](212)这是因为,“人不分贤愚,都是自然的一部分,而驱使人们采取行动的一切动机必然来自自然力量;自然力量不但表现于贤者的本性,同样表现于愚者的本性。”[2](11)

其次,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法所赋予人的这种自我保存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追求现世幸福的权利,因为“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5](183)而强调追求人的现世幸福,这本身就是对人之尊严的重视、对人之价值的弘扬和对人之地位的推崇。

赋予人以追求自身幸福的平等权利,这即是斯宾诺莎人文主义自然法理论的价值之所在。

二、 自然法的功能

斯宾诺莎对自然法的阐述,在事实上赋予了自然法以两个重要功能。

(一)自然法——政治合法性的来源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理论,在客观上使得自然法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来源,这是自然法的重要功能之一。

政治合法性关注的是政治生活中统治与服从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涉及到统治权利。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从这个角度说,它试图解决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即在于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性。”[8](12)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就在于充当“统治权利及任何以权利体系形式而组织的政治活动的基础。”[8](36)

斯宾诺莎认为,所谓自然法,就是“上帝确立于自然中使万事万物依之产生和持续的那些法则”[6](156),是指“固定不变的自然秩序或自然事物的联锁。”[7](52)自然秩序“事实上是依赖与遵从神圣的自然的永恒的命令的。”[7](182)自然法在自然界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其原因在于,“自然的力量与上帝的力量是一回事,万物之发生与决定只有靠上帝的力量。”[7](52)因此,“自然界的事物是没有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不但如此,不与普遍的法则相合,不遵循普遍的法则的事物是没有的。……说自然的法则有的地方合用,但是不尽合用,把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加以限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因为自然的效能与力量就是上帝的效能与力量,自然的法则规律就是上帝的指令。所以应该相信,自然的力量是无穷的,自然法则至为广大。”[7](91-92)因此,自然法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永恒性和绝对性。在他看来,“人是自然的一部分”[7](52),人的理智、人的理性、人的力量相对于自然而言均具有从属性、被动性的一面。“自然不为人的理智的规律所拘束。人类的理智的规律其目的只在求人的真正的利益与保存;自然的界限更要无限的宽广,与自然的永恒的秩序相连。在此秩序中人不过是一个微粒而已。”[7](213) “自然不为人的理性的法则所制约。人的理性的诸法则只是以谋求人的真正利益与保全自身为目的,而制约自然的是与整个自然的永恒秩序有关的无数其他法则;在整个自然的永恒秩序中,人仅仅是沧海一粟而已。”[2](14) “人的力量,就其可以通过他的现实本质得到说明而言,就是神或自然的无限力量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就是神或自然的本质的一部分。”[5](173)因而人必然要从属于自然。“要想人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不遵循自然的共同秩序乃是不可能之事。”[5](229)因此自然法权威的这种至高无上性也同样适用于人类,“人总是按照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行事,也就是说,按照自然权利行事。”[2](11-12)

斯宾诺莎将自然法与人法做了如下对比。首先,自然法是最终目的,人法则受此目的的制约。自然法本身“就是最后的目的,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它们不是从属于任何东西的;人的法律则不然。”这是缘于“人作为一个特殊的、个别的东西,并没有什么比他的有限本质可能达到的东西更远的目的;但是,如果注意到他只是整个自然的一个部分和工具,他的这个目的不可能是自然的最后目的,因为自然是无限的,它运用人作为工具一如运用其他一切。”其次,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可违犯的,而人法,则非如此。他认为,自然法“是永远不可能违犯的……是这样一些法则,它们既不可能改变,也不可能有终始, 相反地,一切东西都服从它们, 一切东西都为它们所制约”;而“凡是可以违犯的法律都是人的法律。”最后,自然法与人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性、不可分割性,而人法与人之间的联系, 则非如此。“就人和上帝的联系而产生的法律说,既然人必须永远地、不间断地联系到上帝, 他就会、并且必然会永远在他的心目中有这样一些法律,按照这些法律他应该为上帝而活,并且和上帝在一起。”[6](156-157)他所说的“这样一些法律”指的就是自然法。

通过自然法与人法之间的这番对比,斯宾诺莎确立了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和神圣不可违犯性。自然法的这种绝对权威同样也适用于国家。“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得不遵守的诸项法则……属于自然法的领域……国家之所以接受那些法则和条件的约束,其理由就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为了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不成为自己的敌人起见,必须保证不要自取灭亡一样”[2](39)。“在其本体论方面,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和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9](83),因此,自然法能够起到判断政治生活中统治与服从是否合理、正当的作用。就此而言,自然法应当可以说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

(二)自然法——政治秩序的价值之维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理论,在客观上亦使得自然法成为政治秩序的价值之维,这是自然法的重要功能之二。

“对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而言,秩序都是最为基本的价值,正是有了价值,人类的公共生活才成为可能。”[10]这是因为,“秩序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11](93)同样地,对于政治共同体而言,只有凭借政治秩序,公共政治生活才有可能发生,因为政治秩序意味着公共政治生活“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2](219)而要想使政治秩序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就必须使之具有一定的价值从而能被公众所认同、所接受。

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是不能违背的,而是有确定不移的秩序的”[7](90);自然又可等同于神,而“人的本质是某种在神之内的东西,没有神则它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或人的本质是在某种一定方式内表示神的本性的一个分殊或样式。”[5](53)因此,自然法也即自然秩序,决定着人类社会的政治秩序。正如本文在前面所指出的,斯宾诺莎的自然法理论强调,自然法具有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特征。那末,基于自然法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必然也蕴涵着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价值。因为,在他看来,这种政治秩序的特征在于,它“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 [7](272);而这一政治秩序观,反映的是对人之理性的肯定、对人之价值的弘扬。自然法因此可以说是政治秩序的价值之维。

〔参考文献〕

[1]G﹒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斯宾诺莎.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

[5]斯宾诺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斯宾诺莎.简论上帝、人及其心灵健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8]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9]马里坦.人和国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0]周光辉.政治文明的主题:人类对合理的公共秩序的追求[J].社会科学战线,2003,(4).

[1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

[1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北伟)

Character and Function:Analysis on the Natural Law Theory of Spinoza

HE Jun-wuZHANG Le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130012,China)

Abstract:The natural law theory of Spinoza suggests there are two characters of rationalism and humanism in the natural law. The rationalism is shown by the correcpondence between keeping natural law and obeying rationality. The humanism is shown in that natural law entitles people to an equal right of pursuing happiness. Therefore, natural law becomes the source of political legality and the value of political order.

Key words:Spinoza;natural law;character;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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