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自然辩证法:从卢卡奇到莱文

2008-10-09 09:50张立波
中州学刊 2008年5期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莱文卢卡奇

张立波

摘 要: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是现代西方哲学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调,卢卡奇、胡克、萨特和莱文等人都把自然视作一个社会范畴,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对自然辩证法的态度关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性质的判断,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就是对物质本体论的质疑,就是对唯物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的质疑。如何认识自然辩证法,从而进一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称谓、结构,至今依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议题。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卢卡奇;莱文

中图分类号:B0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5—0180—04

自卢卡奇在1923年出版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促使“把辩证方法问题作为迫切问题变成讨论的对象”①以来,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就成为现代西方哲学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调: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至关重要。

在探讨什么是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卢卡奇强调唯物辩证法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这个定义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关系到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对辩证方法来说,中心问题乃是改变现实,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构造“流动的概念”就会成为纯“科学”的事情。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正是这样做的。他把辩证法理解为一个规定转变为另一个规定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是矛盾的不断扬弃,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根本没有提及,更不要说把它置于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这样一来,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保持“流动的概念”。究其原因,是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辩证法扩展到自然界的认识上,炮制出自然辩证法,把马克思主义变成一种自然本体论。

卢卡奇强调,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因而卢卡奇无意考虑自然界的原生状态及其本性,他要求把辩证法严格限制在历史领域,认为马克思是在历史本身中发现了辩证法的,辩证法不是被带到历史中去的,或是要依靠历史来解释的。辩证法来自历史本身,是在历史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的表现形式,并被人们所认识。这样一来,在卢卡奇的眼中,辩证法的唯一形式就是历史的辩证法。辩证方法不管讨论什么主题,始终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转,即认识历史过程的总体。卢卡奇的历史辩证法也就由此成为“人学”辩证法,人本身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基础的同一的主体—客体,是以决定性的方式参与辩证过程的。

为纪念马克思逝世50周年,胡克出版了《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他在继承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和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的基础上,强调在马克思之后,只有列宁真正领会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马克思的著作都是一些行动的纲领,他的分析则是一种为行动扫清道路的方法。马克思思想的特点不在于他提出的问题和思想的目的,也不是他提供的答案,而在于用以解决问题和达成目的的辩证法。胡克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入手探讨马克思的哲学,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是运动、力量、成长和行动的逻辑,是从行动者而非旁观者的立场出发的,主要适用于人类历史和社会。它的内容包括社会变化的辩证法、社会心理学的辩证法和知觉的辩证法。辩证法的原理和马克思的其他学说不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仍将发挥作用。

在1936年出版的《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中,胡克又特别阐述了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强调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是总体性的逻辑,马克思能动的总体性思想同黑格尔永远自我更新的绝对总体性思想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社会的和受其他的总体性的制约的,后者则是形而上学的和不受限制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活动的原则,从理想和现实的交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中产生出一种新的题材,从其中又转而产生出将要改变它的手段,这就是辩证法的核心。而且,对马克思来说,只有在历史的领域中,辩证法的原则才变成至关重要的;一如赫尔岑所说,辩证法是“革命的代数学”。阶级是历史过程的主体和变化原则的承载者,社会环境是历史过程的客体,是被改变的物质。正是在改变历史客体的过程中,主体自我改变。根据这种理解,胡克强调马克思本人从未谈过任何一种自然辩证法,他的辩证法概念是历史的,主要表现为历史意识和阶级活动的逻辑,它只限于考察这种人类活动的原因、本质和结果:这种活动破坏了一个两极性社会的均衡,并重新确定社会运动的方向。

在《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中,胡克只是顺带提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可能成为阶级斗争的基础。在1940年出版的《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中,胡克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提出了系统的批评。他区分了《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关于辩证法的七种含义:作为普遍的和客观的辩证法;作为转化逻辑的辩证法;作为选言逻辑的辩证法;作为两极对立的辩证法;“主观的”辩证法;作为有机的相互联系的辩证法;作为科学方法的辩证法。这七种不同的含义分属于三大类:作为普遍的构成原则、证明有机整体的逻辑的辩证;把辩证法的构成作用所指局限于一个限定的领域、或一切领域的一个特定方面的辩证法;与科学方法意义相同的辩证法。胡克经过分析,指出辩证法的各种含义是彼此不相容的,恩格斯特别注重的辩证法规律既不是自然的规律,也不是精神的规律,也不是逻辑的规律。“从历史上和从分析上说来,相信自然辩证法,这是从普罗提诺到黑格尔的每一种形而上学唯心主义体系的中心学说。”②辩证的方法只有在被理解为科学方法的同义语时,才是有意义的;辩证法能应用于自然界的唯一意义,就是它的作为科学方法的节略了的同义语的那种意义。在否定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之后,胡克进而否定了社会和历史的辩证法。当辩证法被设想为历史和文化的一种构成原则时,可以划分为三类:作为摆动节奏的辩证法;作为斗争的辩证法;作为历史的相互作用的辩证法。胡克在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辩证法一词的意义是含混不清的,“不大可能在指望对我们自己和我们所生活的世界获取可靠知识的任何研究中,作为对任何概念或理智行为的一种有用的名称来发生作用。”③辩证方法所揭示的不是因果关系的范型而是命运的范型。

法兰克福学派对恩格斯的批评也很激烈。阿多诺在《否定的辩证法》中批评恩格斯把辩证法变成“解释的普遍原则”;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中认为辩证法只能在阶级社会中起作用,辩证法的原则并不是同等地能够应用任何主题的普遍原则,反对把辩证法“本体化”。施密特1957—1960年间研究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过程中,特别探讨了恩格斯对辩证唯物主义自然概念的解释,批评他超出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范围,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他比较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不同之处:

(1)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脱离经济学的内容,他深信只有对自然科学的历来状态进行批判,才能建立起辩证叙述的科学,与之相反,恩格斯借助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以现成形态存在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实际上是重建“自然哲学体系”。恩格斯所做的工作,只是对近代自然科学的材料作一次百科全书式的更新整理。这只能是一种外在于事实的考察方法。

(2)在马克思那里,自然和历史难分难解地相互交织着,恩格斯却把二者看成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不同“适用领域”,把辩证法的各个要素从具体的历史内容中分离出来,企图在自然界中寻找纯粹客观的辩证法,于是追随黑格尔之后,把辩证法扩大到自然界中去,提出三个与实在相对立的被实体化了的“根本规律”。辩证法由此成为在马克思那里决没有的东西,即世界观、解释世界的积极原则。

(3)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虽然也和一切唯物主义一样,承认外部自然的诸规律和诸运动形式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与此同时,它又强调这种规律和运动形式只有在成为“为我之物”的时候,即在自然组合进入与社会的目的中去的时候,才成为重要的,而恩格斯却想在纯粹客观的辩证法意义上,解释人类史前的和外在的自然领域,这种尝试使得辩证法和唯物主义互不相容。

1961年12月7日在巴黎公会堂,以萨特为一方,以加罗第为另一方,讨论了这样一个主题:应该把辩证法看成仅仅是人类社会实践的运动形态呢,还是说辩证法也是属于自然“自身”的?施密特参与了这次讨论,在根本上赞同萨特的观点,并在两个方向上展开自己的立场:第一,辩证法要真正成为唯物主义的,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世界观”的论断上,而必须被具体科学证明为是可能的;第二,超出萨特的观点,阐明甚至对于人类历史也不能赋予无所不包的统一的辩证法的结构。施密特强调,尽管在马克思那里可以看到不少表述,似乎支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这种解释,但这种辩证法决不是历史的运动规律本身。在马克思看来,严格说来只存在两种真正的历史辩证法:一种是根据民族特点或多少具有革命性质的辩证法,即从古代—封建时代向资产阶级时代转变的辩证法,另一种是从资产阶级时代向社会主义时代的最终转变的辩证法,而且重点在于后者。

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与卢卡奇等人不尽相同,这主要表现在:把早期恩格斯与晚期恩格斯严格区别开来,只批评晚期恩格斯的理论;否认恩格斯只是为了适应工人阶级政党的某种战术上或政治上对世界观的需要才提出了自然辩证法理论,强调自然辩证法的提出是出于恩格斯的哲学发展的特殊性;承认即使在晚期恩格斯的理论中,也存在着某些与马克思理论的相通之处,并且在恩格斯那里,被具体的社会所中介的自然概念和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自然概念混杂在一起;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包含着自然辩证法,只不过马克思自然辩证法与恩格斯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实践的”、“非本体论的”。施密特认为卢卡奇的理论工作只是将“自然历史化”了,还需要“将历史自然化”。一旦将自然看成是人化自然,看成是人生活的对象和世界,那么,人的历史也就无法和自然脱离,人的历史就变成人如何和自然相互中介的历史,成为自然的一部分,于是历史也自然化了。人始终在自然之中,人离不开物质的必然性的制约,就像自然离不开人的社会性的制约一样。没有自然本体,也没有社会本体,有的是永恒的人与自然的相互中介作用,当然这种相互中介是以人的实践的形式来具体完成的。所以,实践是自然历史化和历史自然化统一的中介。“辩证法不是永恒的世界规律,它随同人的消失而消失。”④

按照萨特在1960年出版的《辩证理性批评》中的观点,辩证法是属人的,而自然界排除了人,不具有人所特有的主观性和计划性,因而不具有辩证性;辩证法应该是可理解的,人与自然是外在的关系,自然辩证法也就不具有可理解性,因而不具有辩证性;自然是偶然、盲目和荒诞的,它服从决定论,不存在真正时间意义上的发展,不存在自我否定和超越的可能性,因而不具有辩证性;自然界本身是无限的,无限的东西不能构成现实的整体,因而无法实现整体化,不具有辩证性。特别是,自然辩证法无法提供对两个重大问题的解答:为什么在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有这样一种叫做否定的东西?为什么否定之否定服从肯定?“一种物质变化既不是一种肯定,也不是一种否定,它不可能摧毁任何事物,因为并未构筑过任何事物,它无法克服各种阻力,因为其中牵涉的各种力量仅仅是产生了它们必须产生的结果。”⑤如果自然辩证法成立,社会场域就将充满没有行动者的行动和没有建造者的建造。在萨特看来,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等人以关于知识统一性的认识论原理的名义提出的,他们把知识的统一性归结为存在的一元论。宣称存在着一种自然辩证法,就是把物质的事实整体化于过去、现在和未来中,换言之,它所指的是时间性的整体化,这与那些关于理性的观念极为相似⑥。恩格斯将辩证理性运用到自然的领域,便使它失去了合理性,这里涉及的已不再是与人有关的辩证法,而仅仅是一条外在的、偶然的规律。

萨特认为,历史辩证法已经明显可见:它一方面作为辩证的历史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对这一现实的理解的发展规律同时发现的。这种理解的发展规律表现为双重的方面:作为某种辩证的东西的认识而辩证地自我发展;在其自身的实在性中辩证地自我发展,在这里理解在其实在性中是受历史的制约的。黑格尔发现了历史存在和关于这个存在的思维的基本范畴即总体性,对马克思,正如对黑格尔一样,正是人类现实的总体这个观念使得人类现实发展的每一辩证的环节成为可理解的了。打开历史辩证法的钥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贫困》中的一句名言:生产关系构成一个整体。马克思在确定历史的辩证过程时,是从生产关系形成为一个整体这个观念出发的,这就是资本的情况。辩证规律的可理解性就在于这样的事实:这些规律是一种总体化运动的特殊化,这种总体化运动是始终在继续并构成作为总体的社会。辩证法的规律就是社会被我们自己总体化和我们自己被社会运动总体化,简言之,辩证法不是别的,就是实践。

萨特所理解的辩证法是属人的辩证法:历史是辩证的,因为人的思维参与其中;整体化是辩证的,因为它是通过人的意识造就的;实践是辩证的,因为它是由个人的需要造就的。生产关系、阶级等是辩证的,它们都是属人的。“人类的辩证法是自满自足的。”萨特对毫无生气的自然之内是否存在辩证关系持存疑态度,但就目前的知识状况而言,自然辩证法显然是不可思议的。另一位存在主义哲学家梅洛—庞蒂直言不讳地宣称辩证法是一种主观体验的东西,是由人所设置的,是人的主体会合,没有这种主体之间的会合就不存在辩证法。以此为出发点,他一方面攻击恩格斯阐述的自然辩证法把辩证法放进自然界,就是把人的存在方式运进了自然,自然中不存在主体,所以没有什么自然辩证法;另一方面又否认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的改造,认为马克思不能把黑格尔以精神为根据的同样的合理性,也追溯并记写在物质的账上。

在1973年美国《行为科学历史学报》上,历史学家莱文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马克思主义和恩格斯主义:两种不同的历史观”。两年后,他出版了题为《悲剧性的蒙蔽:马克思反对恩格斯》的著作。在此基础上,莱文1984年出版了《辩证法内部对话》一书,主要从两种观点探讨辩证法:作为社会分析的方法和作为人类行动的指南。他要求把作为行动的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和作为自然的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区分开来,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区分开来,特别是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区分开来:前者关心的是人类社会的性质,后者却集中在自然的形而上学方面。把恩格斯视作第一个修正主义者,第一个把马克思主义歪曲成形而上学一元论的人,这个论点当然不是莱文的首创,不过,他把批评引到了以前没有讨论过的一些领域,特别是探讨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两种对辩证法的不同解释在20世纪历史中的命运。他坦言自己的工作是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欧发展起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继续,这种西方马克思主义既是反对第二国际的,也是反布尔什维克的;既是反对恩格斯派的,也是反对斯大林主义的。

经过上面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性质的判断:如果辩证法来源于自然界,那么它怎么能是革命的呢?如果它来源于革命批判和历史分析,那么它又怎么能存在于自然之中呢?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就是对物质本体论的质疑,也就是对唯物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的质疑。胡克指责说:“对自然辩证法的信念是辩证唯物主义神学的基石,这不是偶然的。”⑦萨特也坦言:“干脆说,辩证唯物主义就是所谓的自然辩证法。”⑧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也关系到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关联的确认:如果马克思仅仅承认历史辩证法,那么,恩格斯显然无法和马克思相提并论。最为根本的,还是如何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准确命名和结构的整体性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这是一个老问题,但却又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我们都清楚列宁对这一问题的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特别强调的是辩证唯物主义,而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特别坚持的是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这表明,列宁着眼于辩证法和历史观两个方面。他还强调;“一般唯物主义认为客观真实的存在(物质)不依赖于人类的意识、感觉、经验等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不依赖于人类的意识。在这两种场合下,意识都不过是存在的反映,至多也只是存在的近似正确的(恰当的、十分确切的)反映。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决不可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重要部分,不然就会离开客观真理,就会落入资产阶级反动谬论的怀抱。”⑨但仅仅停留于列宁的论述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不曾把他们的哲学指称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的提法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和“我的辩证法”。恩格斯的提法是“现代唯物主义”、“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等。据考证,“辩证唯物主义”概念是狄慈根于1886年在《一个社会主义者在认识领域中的漫游》中提出的,普列汉诺夫在1890年出版的《黑格尔逝世60周年》中总结了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各种提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指称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辩证唯物主义下面有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等构成。列宁对辩证唯物主义一词的使用比较复杂。他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吸收了普列汉诺夫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提法,用以指称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他也称赞过狄慈根虽然和恩格斯不同,只是暧昧、模糊和混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但还是很好地捍卫了唯物主义认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因而本质上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列宁也一再单独使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两个术语,分别用它们中的一个表征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且,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简略叙述“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时,列宁提供了这样一个框架:先介绍哲学唯物主义,接着讲辩证法,然后谈到唯物主义历史观。斯大林在1938年9月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第四章第二节中首次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指称马克思主义哲学,该节的标题就是“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该节伊始是总括性的论述: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世界观。它所以叫做辩证唯物主义,是因为它对自然界现象的看法、它研究自然界现象的方法、它认识这些现象的方法是辩证的,而它对自然界现象的解释、它对自然界现象的了解、它的理论是唯物主义的。

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⑩

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似乎就出现了两个对象,成为两种理论、两种唯物主义。后来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了这个模式撰写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称谓、结构等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论(11)。进入新的世纪,这场争论似乎已经偃旗息鼓,但问题很难说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症结就在于过于简单地认可或遣散了自然辩证法,没有认真对待卢卡奇以来的思想者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

注释

①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5页。

②③⑦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24、267、155页。

④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1页。

⑤⑥萨特:《辩证理性批判》,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221、161—162页。

⑧《萨特哲学论文集》,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39页。

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5、221—222页。

⑩《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15—116页。

(1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文章可以参见黄楠森:《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1期。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体化”的文章,可以参见杨耕:《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示范教材)的几个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体化:内涵、基础和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统一的文章,可以参见陈先达:《论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江汉论坛》2002年第6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实践唯物主义等命名。

责任编辑: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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