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群众监督的有效性

2008-10-11 09:01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8年13期
关键词:群众监督

陈 钰

【摘要】群众监督主要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和执行各项制度、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活动。文章由此论述了要切实保障群众监督的有效性。

【关键词】群众监督;监督意识;监督主体

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的基础,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党和政府为保障群众真正享有法定的民主监督权利作了不懈的努力,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群众监督的整体水平并不乐观,现实中群众监督的民主权利还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研究其制约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约群众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的因素

(一)监督意识薄弱或缺失

监督意识包括监督主体参与监督的意识和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意识。一是监督主体监督意识薄弱。一方面是民主意识不强,不愿或不敢监督。由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熟视无睹、见怪不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同时由于被监督者通常是各级领导干部,一些群众有惧怕心理,尽管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但又不敢行使监督权,害怕打击报复,只能听之任之。另一方面由于群众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党的政策法规、民主监督的方法、途径了解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说还不会或者不善于监督。二是监督客体民主意识薄弱或缺失。有的领导干部自恃高明,认为群众水平低,监督起不了啥作用,因而不把群众监督当回事,往往是口头上重视、思想上漠视、工作中无视,致使群众监督有名无亡;有的领导干部封建特权思想严重,不习惯、不愿意、不重视、不支持群众监督,甚至以种种借口不让或回避群众监督。主客体监督意识的薄弱或缺失,导致群众监督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领导们作摆设、装门面的一种工具。

(二)监督主体缺乏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

作为监督主体,广大群众在权力、资源、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行使其监督权往往缺乏必要的条件。首先是知情权受到很大限制。在现行体制下,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较低,其决策和实施情况往往限于很小的范围;即便是制度规定要公开的事项,也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再加上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广大群众对权力运行状况知之甚少或根本无法知晓。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同样,没有知情权而谈监督权也是极其荒唐的。监督主体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监督起来难免困难重重,监督的有效性难免大打折扣。其次是群众监督的深度有限。公共行政和权力运行日益专业化、复杂化,腐败呈现出集团化和隐蔽性等特点,而群众又缺乏实施监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手段,监督无处着手、无能为力。

(三)缺乏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法规,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但一是比较概括和笼统,对其具体的职能、内容、范围和程序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群众参与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以及方法、途径等都缺乏系统的依据和法律保障。二是群众监督从形式到内容都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即使有也缺乏刚性,或者一般要求多,实施细则少,缺乏操作性,使群众监督常常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三是从群众监督意见的反映、受理到监督结果的反馈,以及监督人的保护和受理者的责任及其追究等也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规范,因而监督者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家破人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法律保障和规范的缺失,群众监督的风险极大,门槛也很高,广大群众即使对腐败分子有检举揭发的愿望和要求,但也缺乏付诸于行动的勇气。

(四)舆论监督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新闻舆论在民主政治建设中起着任何其他力量无法取代的独特作用,因而在国外被称作“第四种权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日益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但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在实际行使中却受到限制,实践中但凡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等事项,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一般只能被动地把其他监督力量取得的结果公之于众。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反腐败斗争的要求。

(五)监督结果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

由于监督环节复杂,监督渠道不够通畅,监督结果或者反馈严重滞后,或者石沉大海,使群众对民主监督失去信心,而且这种情况具有循环效应,挫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保障群众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的对策

加强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只有正视目前制约群众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的种种因素,多方面采取富有改革性的措施,才能真正把群众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群众监督的意识和素质

首先,要大力营造民主监督的氛围。各级组织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明确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人人有责,引导群众强化监督责任意识,增强主人翁精神。要通过对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群众监督的本质、作用和意义,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积极为群众提供参与监督的条件,支持和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营造一个人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的良好氛围。其次,作为监督者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政治鉴别力、法制观念、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弄清自己所具有的监督权利及其内容,明确监督受理部门和监督方式,学会规范、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最后,作为被监督者必须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摆正自己和群众的位置,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和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推进群众监督法制化建设

群众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赋予监督权与行使监督权并非一回事。群众监督要取得实效,还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障。首先应尽快通过立法程序出台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群众监督法》,将散落在各层次、各门类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集中起来,从法律的角度规定群众监督的性质,确立群众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规范监督主体和客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界定群众监督的职能、权限、程序、方法和途径以及仲裁等内容,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关于群众监督的法规性文件。其次是要制定系列的保护群众监督权的相关法规如《举报法》等,并配套健全相应的责任机制、激励机制、惩戒机制和保障机制。尤其要明确对监督举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打击报复者惩处的相关条款,实行有偿举报,以降低监督举报者的风险,保护和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最后是要制定信息公开与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地规定被监督者公开其相关信息和接受舆论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三)改革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

邓小平曾经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这指明了制度化建设是群众监督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必备条件。第一,最根本的是要改革干部任免制度,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扩大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广泛推行体现群众意志的民主选举,让群众参与干部选拔工作,以此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不正常现象,从制度上解决权力主体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问题。同时还要配套地建立民主罢免制度,以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民意调查制度,在更大的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第二,完善并广泛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阳光之下,鲜有罪恶”。领导干部是一个特定的利益群体,是“人民公仆”,其所有行为包括个人行为理应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新加坡、芬兰等都广泛实行了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取得了反腐倡廉的良好效果,对此我们不妨加以借鉴。第三,进一步深化政务、厂务等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政务、厂务公开最大的问题是流于形式、有名无实。应通过制度明确规定,除了重要机密和商业秘密外,凡重大决策事项和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与职称评聘以及奖金分配、财务费用开支、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采購活动等内容,都必须向群众公开,而且要规范和完善公开的程序,扩大和深入公开的范围和层次,以求得公开之实效。第四,建立和进一步完善群众听证制度、群众意见征集制度、群众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群众代表咨询制度、群众监督员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原则,对现有制度中模糊性的表述和不完整、不配套的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有效地解决现行条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完整、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代表民意、伸张正气、时效性与公开性最强、社会影响最大的一种监督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首先是舆论监督要有法律保障,应酝酿出台新闻媒体监督法,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性质、任务,以及对滥用权力的制裁等,依法实施舆论监督。其次,要为舆论监督营造一个好的环境。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媒体的工作。新闻工作者要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报道和揭露实际和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敢于向滥用权力者作斗争。广大群众也要学会利用媒体的力量来实现民主监督。

(五)重视并及时反馈监督处理结果

监督结果能否得到应有的重视,是群众监督能否真正取得实效的关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关的机构和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对问题重大的,要由有关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一同调查核实;对匿名举报的,只要问题有根有据,线索清楚,也要认真对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查证核实的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群众反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让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自己参与监督的成效,从而增强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简介】陈钰,女,四川富顺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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