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2008-10-11 09:01吴弘侃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8年13期
关键词:垄断企业合并反垄断法

吴弘侃

【摘要】企业合并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经营规模、加速经济发展,同时也会形成垄断,从而限制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因此,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抵抗国际垄断行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垄断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正式颁布实施,舆论对于垄断组织的讨论愈来愈烈,作为反垄断法三个调整的对象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经营者集中即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

企业合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企业合并指公司法上的吸收和新设合并,而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则是就广义而言的。在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份占有、协议控制、合作联营、高层兼任等形式,对另一个企业形成支配性影响,而达到集中市场力量限制有效竞争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并未延用国际上关于“企业合并”的通用名称,而是采用了“经营者集中”的提法。

二、企业合并的利弊及法律规制的意义

企业合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积极方面,对企业本身而言,合并使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扩大企业的资本和生产力,减少企业内部的成本消耗;对行业而言,合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对社会而言,合并减轻了弱势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减少职工下岗等破产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促进一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而在消极方面,合并必将导致企业最终的垄断,垄断给社会带来了各种不稳定因素,包括限制自由竞争、掠夺性定价以及技术发展停滞等局面,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性,给国家经济结构、资源配置造成破坏,最终危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有效规制企业合并是十分必要的。合理规避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适度的经营集中和市场规模,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的发展,保证竞争的有效性。值得强调的是,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并非完全对立。反垄断法制度并非限制企业的合并,事实上,反垄断法的宗旨正是通过保护自由、公平竞争从而服务于优化企业规模和经济结构的健康。同时,反垄断制度也绝不是为了限制大企业的发展,而是规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带来的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对企业过度合并的控制和对经济健康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无论反垄断法规制的手段是什么、对象是谁,控制企业过度合并的最终目的永远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二,反垄断法限制企业在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时候任意排挤或消灭竞争对手,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保证了中小企业有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相互联合,谋求规模经济的实现。第三,反垄断法避免了垄断企业内部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当企业过度扩张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低下、基础设施落后以及外部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企业自身管理失衡、成本激增,甚至产生官僚致使企业管理机构臃肿庞大,经营行动迟缓、浪费;同时,高度垄断的地位导致企业经营者不思进取,仅依靠市场优势地位获取暴利,行业技术发展停滞不前,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反垄断法在对经营集中的限制之外也设定了适度的“豁免制度”允许合理限度的合并。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促进中小企业合并扩大经营规模;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保护市场竞争状态,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

三、现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将经营者集中单独列为一章,并做了详细规定:

1.经营者集中的确定。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几种情况:“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先行申报。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应当先行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例外:“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申报程序。《反垄断法》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执行,申报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进一步审查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4.审查内容。《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5.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几种情况:“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由此可以看出豁免制度的前提是集中产生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但《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了“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四、当前企业面临的挑战

《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对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对企业来说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近一段时间,社会舆论纷纷猜测当《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谁会成为《反垄断法》率先审查的对象,一时间商场人人自危。但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在面对舆论质疑后站出来为自己辩护,声称自己并未形成垄断。然而,纵使不能被认定为垄断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的合并行为也将产生影响。《反垄断法》所限制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不仅仅是针对已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对试图通过合并达到限制竞争目的的企业也是适用的。在《反垄断法》实施后,企业合并竞争对手之前,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令审查机构相信,这种合并不会影响公平竞争,合并才能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徐士英.论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控制的权衡[J].法学杂志,2006,(1).

[2]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法律出版社,1996.

[3]魏丽丽.浅论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J].辽寧行政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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