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下的信任博弈

2009-01-15 08:42刘长喜
WTO经济导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声誉相关者自律

刘长喜

社会责任是利益相关方自律的一种方式,调节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促使利益相关者自发遵守签订的社会契约规范,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遵守社会契约——提高声誉——声誉促使合作——合作产生收益——促使进一步遵守社会契约。

企业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的社会契约。可持续发展既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目标,又是其推动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第三种力量。

可持续发展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目标

企业社会责任从本质说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思想。事实表明,企业与社会应当成为和谐统一的共同体。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的企业是不可思议的,只求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不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既不足取也是不可能的。企业既是经济的单元,又是社会的单元。它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产物,又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经济基础,反过来,企业的发展又有赖于社会的力量,需要社会为它的成长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其他外部条件。

当前,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的社会责任中,就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球契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包含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

“全球契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强调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二战以后,伴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球化的进程,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传统产业结构不断更新重组,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的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各种因素的冲击。经济全球化在加快世界经济发展,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南北差距、贫富悬殊、失业、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各国的密切关注和不安,各种非政府组织掀起一个又一个抗议浪潮。企业社会责任力图建立一个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机制。

政府和市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局限性

政府干预一般有直接管制和经济政策激励两种方式,它们也都面临着一系列制约条件。政府直接管制中管制者与管制对象存在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管制成本居高不下、甚至管制失效问题。当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政府强调社会利益时,两者目标的差异可能导致行为冲突,引发“政府管制游戏”(regulatory game)。

比如,企业随意排放污水,政府则通过制定排污标准进行控制。这时,管制的效率就取决于政府掌握的排污信息以及监控的成本。由于企业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的监控,政府要完成监管任务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政府的经济政策是以税收和收费等手段把外部成本纳入到排污方的成本与收益中,从而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但制定出合理的政策需要准确掌握排污方的排污量和边际污控成本。

此外,经济政策在决策和实施时存在的时滞以及寻租活动,也会导致政策的失效。因此,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可持续发展要求某种政府干预,但提供这种干预的成本太高,以至于造成效率的损失。换言之,政府干预不能完全解决市场调节所遗留的所有问题。

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

古典经济学对经济运行的完全竞争和“看不见的手”调节的假定是一个不真实的世界,如果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企业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如果在没有任何外在约束的前提下,调解行动者的是长期利益最大化,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行动者之间的博弈应该重视社会责任的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其声誉就好,声誉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最重要的资产。每一个利益相关者在长期利益的激励下,不敢欺骗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就这样,社会责任是利益相关者自律的一种方式,调节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促使利益相关者自发的遵守签订的社会契约规范,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遵守社会契约——提高声誉——声誉促使合作一合作产生收益——促使进一步遵守社会契约。上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事实上只有在古典经济学世界里才能成立,没有任何其他约束仅靠声誉能否达到真正的自律?换而言之,仅仅依赖声誉能否促使利益相关者自律呢?让我们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具体声誉博弈来回答这个问题。

假定利益相关者A和企业B在信托关系基础之上进行交易。A在性质上属于阶段性博弈的参与者,每一个阶段都有两种选择,继续合作下去还是退出。B在性质上属于在无限重复博弈中一直参与者。A如果信任企业,就会向企业进行专项投资。如果不信任就退出,A和B之间的合作就会失败。企业B也面临两种选择,欺骗A和不欺骗A。假设,A向B注入了专项资本,B没有欺骗,对双方都是一个好的结果。假设B欺骗了A的信任,A将会退出,合作将会终止。

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信息对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A对B的类型不确定,或许是从不欺骗,也许是一直欺骗。A对B的看法并非一直不变的,在阶段博弈过程中,A不断学习,上一个阶段博弈时B的声誉会影响A在下一个阶段博弈时的决策。利益相关者随时都在判断A是哪种类型的可能性。问题的核心在于博弈的第一阶段,A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信任B。除非利益相关者A看到B表现出了一系列的不欺骗信托关系的行动表现。对B来说,在第一个阶段,对其个人来说最优的选择可能是欺骗。因此,双方将会导致随后一系列的不合作。如果B在第一阶段树立诚实的形象,吸引A进入,然后B再决定采取不合作态度,双方的收益状态是(-1,3),在这种情况下,A将退出,最后处于(0,0)收益状态。如果B采取合作的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远远大于不合作的成本,B的理性选择则是树立声誉吸引A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对A来说,则从第一阶段的信任发展为持续性的信任,一直到B出现欺骗行为为止,从而形成了双方的合作均衡。纵上所述,对声誉的长期追求促使企业有动力承担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均衡的前提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它要求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达到长期的均衡

1、信号显示:企业应该能显示出自己属于诚实型还是欺骗型。

2、准同步性:如果利益相关者首先采取行动不参与合作,则企业就没有必要暴露自己的真正意图,从而“学习”则不可能,所以双方应该同时采取行动。

3、结果的可观察性:在博弈的每一个阶段,利益相关者必须能清楚地观察到企业的选择,从而能确认企业是否符合原来对它的判断。

4、共享知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能否满足信托责任有基本的共同判断。

一般而言,上述这些条件难以自发地同时实现,因此可以说,在没有任何外在约束下靠声誉来达到企业自律的目的基本上会失败。我们将这种自律方式称之为“弱自律”。

现实中,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一般在如下情

况下进行:

1、不完全契约:契约不包括关于无法预见事件的条款,所以当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时,就没有具体的标准遵循。

2、难以观察性:比如说,消费者没有能力判断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好坏,所以只能相信专家的意见。

3、组织权威:企业内部的运行存在组织权威,比如“老板”对雇工。

4、串谋:企业有可能与客户、供应商或者政府串谋,达成一致性协议。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自律应该起到弥补认知障碍的作用,创造认知和信息基础,使声誉的奖惩机制发挥作用,而不是运用外部的权威强制实施。自律不是自由地决定,而是根据企业的明文规范和契约行动,比如SA8000。这些契约制定的是普通的标准,是利益相关者达成的一致意见,这些都是事先预知的。这种自律方式我们称之为“强自律”。

社会责任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第三种力量

利益相关者非常重视企业是否承担源自社会契约的信托责任,特别是企业公开宣称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如果有任何偏离,企业受到的将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的惩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2002年美国企业丑闻,企业因违反了诚信和责任原则而解体。另外一个例子就是“责任投资者”和“责任消费者”对企业的联合抵制。尽管传统的经济学家认为这对经济行为来说是外在的,但根据经济理论的最新进展来看,恰恰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

在考虑企业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存在重复信任博弈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前面的分析所暗含的意义。在这个重复信任博弈中,企业通过遵循企业社会责任追求的是不断提高声誉。但是,一般来说,企业会将这种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偏好降低到能吸引利益相关者进入则可,具有较低水平的一致性偏好。利益相关者则不同,具有较高水平的一致性偏好。如果他们认为企业会遵守社会责任的话,他们将会选择合作。

这时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上述假设是否排除了这样一种情况:企业会在利益相关方进入的前提下将社会责任降到最低,从而能攫取部分剩余。为了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消除企业利益相关方在与企业博弈时的不平等性,强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压力和监督能力。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是解决外部性问题中除了政府和市场之外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第三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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