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昭辉
招投标制度明明是用来遏制腐败,却因再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失、执行的走样与监督的缺位,反而衍生出一系列新的腐败问题,令人由此反思当前治典频切、腐败频仍这一尴尬现象。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是加快“惩防体系”构建的重要途径。遵循这一思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胜枚举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我们乐观主义地期望通过反腐败制度的系统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效遏制腐败的高发势头。客观而言,腐败行为并未有所收敛,腐败与反腐败依旧存在着“平行线现象”,腐败行为总体趋于高位频发缓慢增长的趋势。故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在期望颇高的反腐败制度推动下,反腐败的成效为什么却令人失望,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反腐败制度功能上的弱化?
公共权力的“公地悲剧”
众所周知,公共权力的利益属性决定了其行使必然能够带来收益。尤其是高层腐败,利益实现的途径主要通过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行贿者获得了管制资源,受贿者获得了经济利益。利益交换的双方实现双赢,而受损害的却是无明确权属的“公共利益”,如招投标中的所有者缺位,招标人均不是真正的主人,所以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花国家的钱,办单位的事,肥个人的腰包,而政府介入微观经济太深也必然导致“公地悲剧”,一旦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督体制出现失灵,腐败行为蔓延将成为必然。
在这里,公共权力的异化似乎成为那些拥有权力的贪欲者的公地,他们千方百计寻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融解反腐败制度的强制力和惩戒力,并尽可能扩大权力的边界,尤其是以“潜规则”的方式对抗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