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监督职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思考

2009-02-01 07:32杨雪哲
活力 2009年12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职能

杨雪哲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法律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现象,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职能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在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突出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刑事犯罪高发。同时,随着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我国也正处于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任务非常艰巨。

就检察机关来说,必须着眼于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思路,深化监督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全面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防止打击不力,又要依法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立足检察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一个时期内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适时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推进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和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在此基础上,要善于分析研究产生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努力促进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

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过失犯和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更要严格掌握刑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尽量缩小打击面,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通过依法惩治和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促进依法执政和严格执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即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对这种犯罪决不能姑息,必须依法严厉惩治。

我国法律之所以将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首先是因为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权力制约的原理看,由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权力,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和所有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其次是因为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实质上都是执法行为,为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执法行为的监督,理所当然地应该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多年来,检察机关不辱使命,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部署,依法积极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能,还结合办案卓有成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事实充分证明,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正确选择和科学的制度安排。

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渗透到各个领域,有的还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勾结、交织在一起,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对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在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前提下,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正确履行侦查职能,依法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惩治是反腐倡廉的一个根本性措施。惩治有力,不仅能够及时终止一些公职人员正在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而且还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带动反腐倡廉工作的良性发展。因此,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软。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同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坚决依法查处。查处职务犯罪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二是要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政治体制的完善和教育工作、制度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全面加强,需要全党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就承担法律监督任务的检察机关来讲,就是要结合查办案件工作,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特别是要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行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通过对诉讼活动特别是司法工作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

保证司法公正,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建立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科学公正的司法制度;二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责的同时,还担负着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就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多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认真纠正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中的违法现象,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不懈努力。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司法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当前司法不公的现状看,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主要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要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手段,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工作的监督和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等,为检察机关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批捕、公诉等各项具体工作中,都要大力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敢于纠正司法不公现象,坚决依法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担负着重要的司法职能,其自身的执法活动是否公正,对整个司法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四、通过对侵犯人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查处,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和所要实现的目标。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使我国的人权保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检察机关在保护人权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一是通过打击犯罪,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权利;二是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对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三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利益;四是依法保护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五是通过加强对看守所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保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在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方面,检察机关不断更新监督观念,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开展了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监督工作、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检察机关的人权保护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必须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把这项工作深入进行下去。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固然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做好很多工作,但重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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