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

2009-02-01 07:32常旭东冯金禄
活力 2009年12期
关键词:法警司法警察聘任制

常旭东 冯金禄

一、制约司法警察专业化的现实问题

(一)聘任制导致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检察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作为干警个人 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

(二)“双重领导”对司法警察的束缚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检察院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 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

1.工作任务上的冲突。

2.领导者之间的冲突。

3.存在上级检察院“只用不管”的情况。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

(一)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

1.“面对现实,主动关心”,即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不能回避问题,而且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

2.“讲明道理,因势利导”,要让干警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做到在“转岗”之时能以“强者”、“能人”的身份和条件供组织或社会的挑选。三是“明确责任,严格要求”,要求干警在岗期间,必须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要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消极懈怠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导致个人“在岗”期间就被“淘汰出局”。

(二)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人”的保障问题

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检察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检察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此项工作事关辖区司法 环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检察院系统加以重视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委、政府是应该也可以给予检察院支持的。具体到制度设计,重点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将工资、医疗、养老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聘任制法警个人账户,按规定足额入账发放。另可定期在账户内存入一定经费,作为解聘后的生活补助费,给解聘人员一个二次就业的“缓冲期”。二是尽早与地方人事部门特别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人才储备”、推荐、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为解聘人员提供更多的二次就业机会。三是建立由下而上的晋升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聘用制的优秀法警中遴选出警队领导干部,逐级晋升, 对达到一定职务、级别、警龄的,可在法警岗位上退休。

(三)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

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同时,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以及适合于其个人发展的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归根结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切实关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途的基础上,抓好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化建设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四)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规范性和计划性

首先,应明确几项基本原则,即全局、大局性工作优先于局部工作的原则,重大、紧急、特别任务优先于一般警务的原则,服务、服从于检查工作优先于一般事务的原则,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优先于职责外事务的原则,以期上下级检察院共同遵照执行。其次,应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和把握各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装备、训练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资料,科学、合理地拟定各下级检察院的调警量、训练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局部、微量的调整。再次,应建立“巡视”制度,由上级检察院职能部门派员定期不定期地赴下级检察院巡访视察,一方面加强领导、管理和考 核,避免“双重领导”流于形式、“只用不管”等情形;另一方面,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增进上下级的沟通联系。

(五)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实现三个“主体”的正相关关系

作为上级检察院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下级检察院在用警上的实际需要和困难,尽可能予以照顾和体谅,凡确需调警的,除通知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外,应及时与其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以避免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工作上的被动;同时,应统筹兼顾,避免集中、频繁调动某一或某几个下级检察院的警力。在培训、训练上, 上级检察院应发挥资金、技术、装备、场地等方面的优势,为下级检察院提供便利条件。作为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确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支持上级检察院的整体性工作,如有警力困难或准备动用大量警力时,应及早向上级检察院反映,以便上级检察院有调整工作部署和计划的“回旋余地”。作为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全力发挥“双重领导”之间桥梁纽带的特殊作用,全面、及时、客观地对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互通”;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的队伍素质、工作效率和机动应变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双重领导”的工作要求。(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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